甘政办发[2020]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甘政办发[2020]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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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日


甘肃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


  2020年,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持续深化“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主要任务


  (一)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


  1.推行不见面审批。按照疫情防控需要,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非接触式”服务,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网上查询、咨询、申报,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受理、办理、结果寄达等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尽量减少办事群众到实体大厅办事,防止传染风险,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安全、更便捷、更高效。(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加快推进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年底前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能力显著增强,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推进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加快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3.加强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更大力度推动省市县三级数据共享,加快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将更多直接关系到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加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建设应用,重点推进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公积金、卫生健康、教育、就业、医疗保障等领域政务数据互联互通,提高政务数据的共享率和应用率。(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4.打造“指尖办”甘肃品牌。继续优化并大力推广省级政务服务APP“陇政通”,初步实现企业和群众通过一部手机查询办理身边事。(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5.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探索推进“一事一次办”,即以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为导向,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精准集成办理一件事所需提供的各类材料,推行“一表申请”,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套餐式集成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6.进一步提升政务大厅服务水平。完善省、市、县、乡各级综合性政务大厅或便民服务中心集中服务模式,稳步推进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持续改进窗口服务,大力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7.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改革。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监管、税收征缴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年底前在市州及兰州新区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8.推进纳税便利化。总结推广“项目管家”“不来即享”等有效做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持续压缩办税事项和时间,推动更多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环节拓展,逐步覆盖跨境贸易管理全链条。推广实施进口货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精简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和单证数量,大力推行无纸化通关作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兰州海关;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甘肃民航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10.深化减证便民行动。在总结嘉峪关市试点经验基础上,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组织各地各部门公布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1.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认真承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国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0年版)基础上,组织编制并适时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中介服务等要素。(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12.清理规范行政备案等事项。年底前推动将省级层面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规范登记注册、年检年报、指定认定等行政管理措施,整治变相审批。(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13.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评估。组织对现有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14.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上半年在兰州新区开展试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现全覆盖清单管理,并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方式,着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放宽市场准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在全省全面推开。(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15.最大程度为企业开办提供便利。在企业开办已实现3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基础上,大力推广应用甘肃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办。在政务大厅开设企业“一窗办”专区,实现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职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线上“一表填报”、一次实名验证,线下一窗领取材料,做到“一步到位、一次办理”。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16.认真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并破除市场准入中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奖惩机制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17.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以文化、医疗、教育等领域为重点,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的资质、股比、注册资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要求,深入清理在生态环境、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领域设置的不合理经营条件,取消证照办理、设备购置、人才聘用、人才发展等方面不合理限制,实现按市场化配置资源原则自负盈亏经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18.推进工业产品准入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领域需办理的行政许可、认证、检验检测等管理措施。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稳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工作。(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19.推行投资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6月底前,主管部门制定出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灾害风险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影响评价等事项的标准化操作规范,明确区域评估专业技术标准、适用条件、评估报告时效期、评估报告审批评审流程。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区域评估清单,明确实施范围、评估事项、评估范围,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进实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物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20.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年底前全面实现投资审批事项线上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全程线上办理,努力实现投资项目线上核准。开展投资审批合法性审查,年底前清理取消一批缺乏法定依据的投资审批事项和“红头文件”,修订形成全口径、有分类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推进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并联审批,大力推进“承诺+监管”模式的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通过健全完善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工作机制,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和一般审批事项承诺制审批。开展投资“堵点”疏解治理专项行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21.大幅压减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按照国家部署,年底前力争将工程建设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认定事项压减三分之一以上。深化资质审批方式改革,推广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持续推进企业资质办理“一网通办”。(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2.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系统应用。积极推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全部审批事项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做到全流程全覆盖。实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6月底前,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全面实施施工图网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程数字化;推行工程招投标交易全程电子化,做到网上受理、网上开标、远程评标和智能化监管。(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3.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公共服务环节办理时限。在各地政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全面引入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办水、办电、办气等业务,供水新增、扩容改装的报装时间分别压缩至20个和15个工作日以内,燃气报装时间压缩至16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省直部门和单位)


  24.进一步压减环评审批事项。按照国家要求,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一律取消环评审批。(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5.深化规划用地审批改革。加强规划用地与投资决策的衔接。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合一、多验合一”,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压减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的事项和材料。(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6.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培训工作,8月底前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清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7.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推动降低偏高收费。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6月底前全面清理取消违法违规收取的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评比表彰费等,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年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8.推动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公开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整治物流堆场等领域的乱收费、不合理收费行为。清理规范铁路等货运不合理收费,降低收费标准。(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兰州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29.持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无还本续贷政策,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在发放民营企业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发挥省级中小微企业续贷转贷基金作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续贷转贷业务产品进行有机结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转贷服务。进一步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9月底前,组织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收费问题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甘肃金控集团)


  30.加大诚信政府建设力度。持续整治“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各类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深入推进化解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健全完善“一企一策”问题解决机制,推动解决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企问题。持续清理政府部门和省属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七)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31.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和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探索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校办学等自主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32.切实优化人才引进服务机制。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简化引进手续、优化审批服务,大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对特殊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开辟专门渠道,提供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充分赋予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方面的自主权,采取灵活多样的引才方式,有效调动和激发用人单位的引才积极性,发挥好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八)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常态化、规范化。


  33.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进一步融合,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减少重复检查,提升监管效能。大力推行部门联合抽查,持续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年底前基本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信用中国(甘肃)”网站、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进行公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34.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与国家系统实现对接联通,汇聚共享监管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35.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大力实施信用监管,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信息主体异议申诉等机制,鼓励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36.提升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持续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执法结果共享互认,及时制止“一刀切”等行为,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37.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针对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方面对民营、外资企业设置的歧视性规定和做法,对2019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38.切实维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年底前,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种涉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不合理规定,防止随意附加各种意向性限制条件,集中曝光一批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九)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


  39.推广居民电子健康卡应用。不断优化完善甘肃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诊疗信息、报告单结果在不同医院间的互通共享,方便居民线上追踪查询个人就诊信息。(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0.持续优化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服务。全面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合理收费和证明事项,督促相关企业对确需保留的收费事项实行清单公示,规范收费行为。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网上办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司法厅、省能源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41.提升公证服务效率。加快推广网上公证业务办理系统,提高公证办理信息化水平。对于部分具备网上申请和受理条件的公证事项,推行网上受理和线下办理相结合的服务方式,努力做到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年底前,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十)构建全方位、多维度的政务服务评价监测体系。


  42.大力推行“好差评”制度。在全省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构建接受评价—受理—整改—反馈—信息公开—结果应用的“好差评”全流程工作机制,切实增强企业与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43.稳步推进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依照国家标准体系,以市场主体感受为依据,组织开展我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通过评价查找解决我省营商环境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进行改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44.深化第三方评估工作。委托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定期对“放管服”改革推进情况开展评估评价,提出意见建议,推动管理和评价相分离,保障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评价结果的客观性。评价结果作为深化改革、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鼓励各地自行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放管服”改革,将重点任务抓紧抓好。各地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尤其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工作,要加强统筹组织,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经验推广。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本地实际,开展自主探索,加强改进工作。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给予肯定的措施,尤其是去年工作中涌现的十大亮点等做法,要通过简报、会议、培训等方式积极推广,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完善工作汇报机制,围绕重点工作的完成,按季度上报工作情况。要健全完善工作检查督导机制,对短板弱项及时查漏补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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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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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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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