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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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全力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以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做好“六稳”工作,突出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任务落实,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保障


  (一)加大防疫物资生产。大力发展防疫防护产业,弥补医疗产业短板。统筹省级现有资金,对复产转产、增产扩能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优先给予支持,多措并举解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资金、设备、原料等困难。开辟生产企业资质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大力支持医用防护口罩、N95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面罩(含医用防护面罩)、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隔离服等防护用品和低值医用酒精、生活消毒液等消杀应急物品生产。


  (二)大力支持防疫防护生产体系建设。省级绿色产业发展基金和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转产、扩大生产可以反复使用的防疫防护类产品,提高防护物资自我生产、自我保障能力,推进防疫防护一体化发展。


  (三)建立防疫产品收储制度。根据疫情发展需要,通过专项贷款贴息支持建立省市县三级医疗防护用品、消杀应急物品收储制度。


  (四)支持全社会参与疫情防控。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疫情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物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等渠道,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五)建立疫情防控信用奖惩机制。完善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强化全社会自我约束,对以往有不诚信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防疫期间作出积极贡献的,经认定后给予信用修复。加大信用宽容增信支持,对于企业和个人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失信行为,给予信用宽容支持。引导全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疫情防控,对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的,及时在信用网站公示,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给予增信支持。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违法违规失信企业,及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有序组织实体经济复工复产


  (六)分级分区域推进复工复产。以县为单位,分区域推进复工复产。没有新冠肺炎病例的地区,在严防疫情传入、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抢抓机遇,分不同行业领域,积极有序复工复产;有散发病例无续发病例的地区,结合防控形势的变化和防控措施的落实,在做好防疫、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有重点地复工复产;确诊病例数较多、出现聚集性疫情的地区,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切实保障国计民生物资的生产、调运和供应,保证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同时谋划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复工复产。


  (七)分行业推进复工复产。认真研究不同行业复工复产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分类把握,精准施策,逐步推进行业复工复产。必须复工复产的,包括涉及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国计民生的领域,集中一切力量完善保障条件,尽早尽快复工复产,确保正常生产;具备条件复工复产的,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防控方案,强化防控措施,支持企业尽快复产达产;尚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以疫情防控为主,把握防疫形势和时间节点,防止操之过急、盲目开工,待条件具备后再复工复产,坚决杜绝复工后因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造成疫情蔓延。


  (八)加大用电支持。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加强增产扩能用电支持,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四、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九)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在疫情期间,按照要求坚持营业且不裁员、少裁员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的中小微企业承租地方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鼓励地方国有企业与承租方协商给予租金适当减免支持,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补贴企业研发成本。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统筹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现有专项经费,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


  (十一)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十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


  (十三)加大担保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2020年担保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担保额。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予以支持。


  (十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1年。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我省住房公积金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十五)加大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全省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的金额和比例。


  (十六)加大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上半年清偿一半以上。有条件清偿的欠款和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欠款上半年“清零”。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要挂牌督办,确保年底前应清尽清。


  (十七)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省内重大项目招标中不得限制和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招标,不得将企业规模、业绩和性质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省内重大项目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可以分包的项目,优先分包给中小微企业,在设备材料采购中优先使用中小微企业合格产品;按合同优先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不得拖欠。


  (十八)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对经政府认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气、水等基本生产要素,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推行“不见面”网上办电服务,鼓励企业等用户运用“网上国网”APP进行线上办电,提升办电效率。


  五、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十九)允许新购设备成本税前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


  (二十)减免运输疫情防控物资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减免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纳税。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境内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物资免征关税。


  (二十二)给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续贷支持。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疫情发生6个月内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充分发挥应急周转资金作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


  (二十三)发行企业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建立绿色通道。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增强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力度。


  (二十四)增加信贷规模。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提高中小微企业的首贷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量增价降,满足信贷需求。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支持相关企业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影响。


  (二十五)加大融资金融机构奖励扶持力度。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按2倍标准给予奖励。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每个项目10万—30万元奖励。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给予贴息性奖励。


  (二十六)用好央行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卫生防疫、医药生产、医疗器材、医用基础设施、重要生活物资等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提供足额信贷支持。对列入全国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提供利率不超过3.15%的优惠贷款支持,中央财政给予企业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贴息,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40%进行贴息。


  (二十七)设立省级专项贷款。对列入全省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合理信贷需求,设立疫情防控专项贷款,提供利率不超过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优惠贷款支持,省财政给予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设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由各级政府和银行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提款报账、封闭性运行制度,确保3年内贷款规模达1000亿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贴息设立鲜活农产品收储加工专项贷款,专款专用、提款报账、封闭运行。


  (二十八)设立肉、奶和小麦等粮食进口储备专项贷款。比照我省特色产业专项贷款政策,设立肉、奶和小麦等粮食进口储备专项贷款,加大贴息贷款支持,给予进口运输补贴,扩大粮食进口储备。


  六、着力推动稳定就业


  (二十九)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在全省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基础上,由市县根据劳动力返岗滞留情况和防疫工作需要,再开发2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从市县扶贫资金中列支。


  (三十)有序组织劳动力输转。对以外出务工为主、参加有组织输转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利用扶贫资金给予差别化、阶梯式奖补,鼓励其外出务工、长期务工和稳定务工。


  (三十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截至2020年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上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三十二)鼓励就近吸纳农民工就业。统筹使用就业补助和扶贫等资金(不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吸纳用工补贴政策。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对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用工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的培训费,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直接奖补给企业。


  七、大力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


  (三十三)抓好春耕生产。抢抓农业春耕生产时机,强化农业春耕生产资料供给保障,在突出供销联社保障农资供给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采购种子、化肥、农膜等农资保障供应中的重要作用。整合涉农财政资金,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统一储备、统一配送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支持政策。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确保春耕生产所需农资运输畅通、供应及时。


  (三十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按照应保尽保、愿保必保的要求,从2020年开始,农业保险机构遴选权全部下放到县,各县可根据实际采取竞争性磋商等简易程序进行招标,确保完成今年农业保险11个中央补贴品种、7个省级补贴品种、78个“一县一(多)品”的保险任务,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和出现灾害极端天气时贫困地区农民能稳定增收。


  (三十五)做好特色农产品调运销售。严格执行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发挥各级农产品产销协会作用,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对接市场的优势,进一步拓展东西帮扶协作重点特色农产品销售市场,确保我省肉、蛋、奶、蔬菜、果品等“菜篮子”产品运得出、销得好,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农产品销售的影响。发挥全省农产品市场作用,加大蔬菜调运支持力度。


  (三十六)建立鲜活农产品季节性收储机制。在疫情期间,设立省市县专项收储加工资金,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做好肉、蛋、奶和粮食等农产品收储加工,给予收储加工专项贷款及利息补贴、增信担保,确保鲜活农产品市场供需平衡。


  (三十七)鼓励发展冷链物流。以我省草食畜、优质林果、高原夏菜、马铃薯、中药材、现代种业等重点产业为支撑,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对库容10000吨以上的冷链物流设施补助标准从140万元提高到220万元。针对农村水果、蔬菜卖难问题,支持乡村库容100-1000吨中小型保鲜库建设,库容100吨奖励15万元,每座保鲜库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冷藏车给予一定补贴。


  八、培育新业态新消费


  (三十八)支持旅游等行业发展。扶持文化旅游、交通运输、住宿餐饮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对全省681家旅行社,暂退旅游保证金约1.2亿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疫情期间损失严重的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给予一定补贴或出台优惠政策。


  (三十九)加快发展新商业模式。支持企业加大网上销售、更好拓展市场。确保生活保供类电商企业正常运行。支持商贸企业利用APP、小程序等方式维护和拓展客户,特别是利用电子商务开展日常生活必需品销售,发展“线上下单、无接触配送”模式。开展农产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积极扩大“宅消费”。


  (四十)着力打造“中央厨房”。支持餐饮企业发展标准化、工业化、数字化的现代经营模式,建立原料基地或定点品牌供应企业,扩大“中央厨房+配送”经济,通过规模化经营降低成本、树立品牌,为消费者提供特色化、订制化的厨房产品,保障市民餐桌安全。


  (四十一)大力发展线上线下消费服务。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及数字信息技术,支持VR/AR、5G、3D等技术在商业、教育、文化旅游、娱乐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开发一批虚拟再现产品,培育虚拟再现服务、体验消费。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研发应用,发展无人零售及餐饮,发展“电商+长短视频+直播”,提升消费者的体验度。依托网络平台开展企业形象宣传、信息传递和产品线上推广,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数字娱乐、线上咨询培训等线上服务,构建服务业新业态。


  (四十二)推广外贸发展新模式。鼓励外贸企业在线洽谈业务,寻找合作商机。支持企业拓展“一带一路”沿线30个重点国际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支持跨境电商业态发展,加快境外营销网络布局,重点在东南亚、中东欧、中西亚等市场建设(租赁)海外仓。


  九、积极承接产业转移


  (四十三)给予省外转移企业运费补贴。对新引进大量吸纳就业的各类企业、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含东西部帮扶省市在我省创建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对其运输费由省市县三级按50%给予补贴。


  (四十四)加大省外转移企业税收奖励。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凡来我省投资办厂(包括扶贫车间)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新增地方留成税收(5年内)给予等额奖补。


  (四十五)给予资金注入支持。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对有需求的新投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


  十、全力推进重大项目


  (四十六)大力简化下放审批权限。对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资金已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四十七)实行“不见面审批”。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打通“无纸化”申报、审批渠道,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推行承诺制,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抓紧谋划一批村组道路、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等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前期工作,确保尽快开工。


  (四十八)开辟采购招标绿色通道。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可由业主确定发包对象,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重大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大力简化招标程序,经认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组织交易。加快推进全流程网上交易,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四十九)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疫情防控急需使用土地可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手续。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五十)加大突出贡献者奖励。统筹使用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高质量奖励资金和1万亩土地指标,对疫情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企业、项目给予奖补和贴息支持。


  十一、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五十一)靠实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政治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强化责任担当,超前主动谋划,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加强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研判,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细化实化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措施,坚决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站位一线、靠前指挥,把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一次大战和大考,在大战中践行初心使命,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答卷。


  (五十二)狠抓任务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对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安排,在抓实抓细抓到位上下足功夫,找准职责定位,细化任务分工,建立健全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和工作台账,逐条逐项抓好落实。各责任单位要主动履职尽责,细化完善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加强协作配合,紧盯不放抓好各自任务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开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专项督查,推动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五十三)强化组织引领。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党组织要筑牢群防群控的严密防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医疗卫生战线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医疗救护、基础预防等工作。要在疫情防控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的实际表现、具体事例记录在案、分析研判,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及时表扬表彰、大胆使用。


  (五十四)营造良好环境。要做好疫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做好疫情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消除群众疑虑。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疫情防控知识和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要大力宣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干部职工冲锋在前、无私奉献的典型事迹,大力宣传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众志成城、团结奋战的生动场景,把疫情防控斗争中激发出的昂扬斗志和无畏精神转化为富民兴陇的强大动力。要依法严厉打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制售假劣药品、医疗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五十五)严明工作纪律。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大力精简文件会议,严禁层层多头重复填表报数,让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要进一步严明纪律,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的,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本位主义严重的,对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的,对利用政策措施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其他政策支持的,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举措。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部分政策根据疫情防控情况进行调整。其他相关政策遵照国家出台支持政策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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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