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税发[2019]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7-19
文号:甘税发[2019]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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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9日


  (只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9]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特制定以下26条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减少和优化税务行政审批,取消前置性审核事项,规范权力边界,转变办理方式,减少事项设定,精简办税手续,切实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一)减少和优化税务行政审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除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权力事项以外,全部实现自我判断、备案备查、自行享受。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审批手续,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审批。支持兰州城关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打造省内创新创业新高地。压缩行政审批时间,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B级和M级的纳税人,领用不超过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时办结,便利纳税人生产经营。


  (二)制定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探索制定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生物制药、软件企业、军民融合、智能制造、新材料生产、节能环保等行业涉税事项清单,厘清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履职纳税过程中的责任边界,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规范化,确保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为企业提供可预期稳定的纳税环境。规范税务系统内部各部门职责界限,在形成权力清单的同时,责任清单同步跟进,建立包容审慎的督察工作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形成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上下贯通、有机衔接、运转顺畅、透明高效的权责清单运行体系。


  (三)简化纳税人设立、迁移、清税证明办理手续。对设立市场主体信息实现一次采集、共同使用,纳税人在首次办税时不再要求报送与办理业务无关的办税信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收集涉税基础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企业登记数据质量和传输的通报、对账机制和信息交换管理办法,实现同步实时数据信息,实现登记数据、税收征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进一步优化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推进跨区域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简化市场主体在省内跨市、县迁移税务处理流程,对非因注销解散原因省内迁移,不再办理清税证明手续,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实现简易注销清税证明事项即时办结,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四)落实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改进纳税人各种税收优惠备案方式,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推行税收优惠备案网上办理,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通过数据共享取消或者简化备案手续,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探索取消税收优惠备案,在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生物制药、软件企业、军民融合、智能制造、新材料生产、节能环保等行业试行税收优惠“先享受、后核查”。


  (五)压缩纳税人报送资料清单。运用“互联网+”思维,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力争2019年底前,在2018年的基础上再减少四分之一。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取消其他报送资料的兜底性描述,清单之外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推动涉税资料电子化,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


  (六)推行新办市场主体“套餐式”服务。集中受理、一次办理涉税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发票领用等11个涉税事项,将多次填表、多个流程、多次跑路转化为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跑路。承诺在新办纳税人自首次办税之日起1个工作日能领用发票,确保新办纳税人开业办税无障碍。


  二、落实税收优惠,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


  深刻认识西部大开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等各项税收优惠对各自领域、特定行业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和在各自领域、特定行业助力推动“双创”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进一步深入细致地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确保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激励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七)转变落实税收优惠工作方式。对国家允许和鼓励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初期税收优惠规定较为原则或比较笼统政策不清晰不明确的,以政策价值为导向,结合省情,适当放宽执行标准统一口径,用足用活政策,支持发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上不“一刀切”式地以未留存相关资料等程序问题为由,就简单认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在能确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或取得的收入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实质要件的基础上,允许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地按照税收优惠种类提供个性化办税辅导,努力帮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获取税收政策“红包”。不提倡纳税人放弃享受税收优惠。


  (八)全面落实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继续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税收优惠;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和天使投资人给予税收优惠,通过税收政策落实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助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九)贯彻执行好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落实,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限制条件;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或一次扣除;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落实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力和动力;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


  (十)注重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配合科技主管部门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对自行开发的计算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给予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所得税扣除比例由2.5%增加到8%以及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推进企业经营战略和职工个人职业规划共同发展。


  (十一)全面落实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加强协定宣传解读,提高与协定国税收确定性,通过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落实税收协定规定,按照与协定国确定税收方案,全面履行征纳义务,避免双重征税。


  三、创新监管方式,持续优化创新创业营商环境


  坚持税收征管行为规范有效,树立诚信推定思维方式,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实施精准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推动税收征管方式转变,提升征管效能。


  (十二)坚持诚信推定的监管思维。对涉及税收优惠享受条件判断等纳税人权益的事项,经尽职调查以后仍不能确定的事项应诚信推定,承认纳税人主张暂时成立,不贸然做出不利于纳税人的处理决定。


  (十三)全面推行实名办税。推行实名办税制度,在省内实现跨区税务机关实名信息采集互认,实现一次采信多次多处使用。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报送资料。利用办税大数据记录,试点开展办税人员信用评价和办税行为画像,推动信用“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十四)推进跨区域风险管理协作。主动适应“双创”市场主体发展需求,打通省内各市(州)、县(区)之间和省外税务机关之间的横向通道,建立税务系统内部追逃清单,加强异常发票、失控发票等风险信息交换,推进非正常户、D类信用纳税人、涉税骗税和虚开发票的信息共享,提升跨区域监控能力。


  (十五)加强风险应对扎口管理。建立进户执法工作任务清单,对进户执法的必要性进行详细说明,合并进户执法事项,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真正实现对市场主体无事不打扰、有事一次办。


  (十六)加强社会协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注重与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金融等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提高协税护税水平。推动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双创”示范基地直至全省形成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合作机制。


  四、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


  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提供个性化涉税服务,针对办税中的“堵点”“难点”,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推进办税事项“一门”“一网”“一次”办。


  (十七)加强特色项目集成管理。优化“项目管家”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对应各级政府列示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指定专人和团队,提供点对点、一对一、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助力重点项目转化为我省的经济引擎和新增长极。发挥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公职律师“三师”队伍的作用,做好对当地特色“龙头”企业的纳税服务。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咨询服务,使12366热线、甘肃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厅三大服务平台优势互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十八)提供更为便利的申报纳税。利用信息技术优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功能,探索要素申报。提供网上办理更正申报功能。提升网上办税系统功能,集成填写说明,推进网上申报功能智能化,打通纳税人网上申报“不会填、通不过”的最后关节,使网上办税体验更轻松、更简单。


  (十九)推行就近办、一门办、一网办。扩大办税“全程网上办”“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推进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办税服务与其他政务服务一门办、一厅办。设立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省内通办、同城通办窗口,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涉税服务。


  (二十)深入推进“银税互动”。继续加强银税合作力度,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共享内容,协调金融部门出台个税贷、企业税贷、退税贷等更细化、更具体的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将银税互动合作产品由面向企业拓宽到企业与自然人,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将“银税互动”打造成创新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品牌,推进政务信息共享的有效示范,引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五、改进税收执法,营造公正公开健康的创新创业环境


  坚持法治思维方式,规范税收执法权力运行,注重法律教育引导作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十一)落实“首违不罚”裁量制度。对纳税人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办理纳税申报、首次应当开具而未开具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的违法行为,在纳税人限期改正以后,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二)引导纳税人执法遵从。对高新技术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企业、科技初创型企业,经风险识别判断未发现明显税收违法线索或者疑点的,一般不列为稽查对象。做好稽查建议书在工作中的引用,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推行“一案一建议”工作机制,从纳税人视角制作内容具体、便于纳税人操作的稽查建议书,注重发挥稽查的教育指引作用,提高税法遵从。


  (二十三)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推进税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探索税务行政争议和解机制,主动积极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降低征纳税双方诉讼成本。


  六、建立保障机制,推动支持“双创”工作措施落地生根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充分认识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动改革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统筹,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地。兰州、白银、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作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领头羊”税务机关要明确一名局领导具体抓落实;省局各处室要将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站在政治高度予以细化相关措施,加强对下工作指导。


  (二十五)注重经验积累。各地税务机关应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措施,注重对基层好的经验做法集成推广。兰州、白银、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等地税务局要在落实政策、优化服务,支持创新创业方面大胆探索,主动积极开展工作,集成和总结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做法,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


  (二十六)强化督查落实。充分利用内控制度体系、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内控内生化,防范税务人员执法风险、廉政风险。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做好舆情研判,畅通纳税人诉求渠道,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各种问题,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主动反馈相关部门,形成上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督查,将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列为督查督办项目,持续跟进,推动工作措施生根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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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