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发[2018]7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甘肃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税收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24
文号:甘国税发[201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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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部署和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为深入贯彻《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开展“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2018]15号)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同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国务院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梳理出了36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税收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4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甘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税收措施


  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甘肃经济高质量发展


  1.提升先进制造业发展水平。重点落实好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等税收新政,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高新化、智能化、清洁化、绿色化的改造。


  2.巩固和发展我省重要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地优势,抢占“通道制高点”。重点落实好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的税收新政。全面落实好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收派服务等物流行业简易计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3.支持甘肃中医药产业绿色发展。重点落实好农产品税率由11%降至10%及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按照12%计算抵扣政策。充分运用农产品加工行业和中药材购销行业核定扣除增值税政策,积极推进当归、党参、黄芪、红芪、大黄、甘草、板蓝根、柴胡等道地药材种植及饮片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4.支持初创期企业发展。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年应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从扶持军转干部、退伍士兵、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创业等方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创新创业,不断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


  5.支持市场主体成长壮大。重点落实好工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新政,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税率计税的优惠。


  6.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全面落实好对“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实行综合抵免和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税等政策,认真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全面提升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7.积极拓展对外开放新格局。全面落实好货物、劳务和服务出口退(免)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政策,推动我省企业的产品、项目、技术、服务“全链条”出口,促进我省外贸经济稳定发展。


  8.强化税收对科技企业研发创新的促进作用。重点落实好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的政策;对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究专用设备,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减免增值税政策。落实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推动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9.支持各类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活动。重点落实好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对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的税收新政。全面落实好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0.支持高新技术孵化成长。全面落实好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激发技术创新的市场活力。


  1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税收政策推动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全面落实好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政策。积极落实好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12.助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全面落实好符合条件企业外购和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退免消费税以及企业新增不动产抵扣进项税政策;全力落实好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企业、事业单位符合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对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13.支持甘肃金融行业做大做强。全面落实好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同业存借款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打造区域性金融中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4.助力打造“交响丝路?如意甘肃”旅游品牌。全面落实好旅游企业提供旅游服务收入差额征税政策;从事农业休闲观光旅游、农家乐、以农产品为原料开发的旅游产品等按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政策;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和寺院、宫观、清真寺及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加快乡村旅游、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旅游业态升级。


  15.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促进生态保护。重点落实好对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纳税人,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政策;对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政策。发挥环境保护税“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进一步促进企业关注清洁生产、绿色发展,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综合利用。积极落实好通过充填开采方式开采出的矿产资源减按50%征收资源税政策,促进企业采用对环境友好的充填开采方式开采矿产品,推动资源完全开发,矿山高效利用。


  16.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好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17.促进绿色产业和绿色消费发展。全面落实好利用风力、太阳能、煤层气、沼气生产的电力产品销售及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的生物柴油等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节能环保电池和涂料免征消费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免征新能源汽车、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购置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能源结构,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推动清洁能源产业提质增效发展。


  18.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全面落实好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企业销售电影拷贝、版权转让、电影发行等收入以及在农村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出口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退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19.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全面落实好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幼儿园(托儿所)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学生提供勤工俭学服务、国家助学贷款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辅助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可选择简易计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院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0.支持医疗事业发展。全面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如果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1.推动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全面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22.大力支持循环农业发展。全面落实好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及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综合利用农村生活废弃物、农作物秸秆、林业及畜禽粪便等养殖废弃物生产沼气、电力、热力、秸秆浆、箱板纸、刨花板、活性碳、水解酒精、糠醛等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推进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和林业清洁生产。


  23.助推特色优势农业发展壮大。全面落实好制种企业繁育、深加工后销售种子的免征增值税,农膜、饲料、有机肥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机等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粮食生产、设施蔬菜、优质林果业发展壮大,提升马铃薯、现代制种、草食畜、中药材、酿酒原料等特色优势产业。


  24.促进县域经济振兴发展。全面落实好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符合产业政策但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工业企业可按程序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县域内空间布局优化,增强产业集聚度和支撑力。


  25.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重点落实好金融机构对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饮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免征增值税;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等政策。用足用好农林牧渔业、乡村旅游、光伏发电、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基础设施建设、养老、教育、医疗等领域促进产业发展、扶贫济困和改善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甘肃经济高质量发展


  26.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主线,从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落实5类20项便民办税措施。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地生效,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


  27.持续推进“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继续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完善“银税互动”工作机制,拓展“银税互动”线上平台功能,争取将更多的合作银行纳入,促进“银税互动”工作全面提速增效。扩大“银税互动”受惠范围,着力提高“银税互动”小微企业受益户数比例和纯信用贷款比例,争取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银税互动”的政策红利,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8.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进一步推进电子税务局与相关业务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优化系统功能,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制发电子税务局“全程网上办”业务清单,逐步扩大“全程网上办”范围,让纳税人享受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推行电子签章和多元化缴税,实现网上开具完税证明,利用信息化手段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29.持续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式服务。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对《清单》所列涉税事项要100%实现“最多跑一次”,对“全程网上办”涉税事项100%实现“零上门”,服务再提速,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


  30.持续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渠道,加大最新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税法宣传的及时性、精准度。借助纳税人学堂、税收政策辅导培训和答疑机制,避免纳税人因政策误解产生的税收风险,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31.持续提高办税效率和质量。把全面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主要抓手,作为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年的重要载体,作为建设人民满意服务型政府的有力举措,从纳税人的期盼和需求出发,立足工作实际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切实解决广大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办税难、办税慢、办税繁等突出问题。


  32.持续推行国地税业务统一办理。2018年4月4日起,全省税务系统所有办税服务厅统一标识为“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中心的国地税窗口统一为“税务窗口”,所有办税服务厅工作人统一标识,国地税业务统一办理。


  33.持续做好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按照“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纳税服务;以风险防范为导向,实施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管理”目标,确定千户集团名册,建立健全多层次沟通联系机制、诉求快速相应机制、税企合作机制,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建立大企业税收风险防范体系,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建立大企业税源监控体系,开展税收经济分析。通过有效的遵从引导,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支持大企业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发展做出新贡献。


  34.持续服务“走出去”企业。开展国际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主动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服务。围绕企业关注的投资目的地的税收、税制、协商程序、税务争议等问题提供政策支持。加强境外税收风险提示工作,积极为企业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实行无纸化退税和实名办税双网试运行,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优化退税服务、做好退税工作。加强跨境税收理论研究,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服务我省企业“走出去”。


  35.持续创新税收征管方式。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县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流程,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与退出。完善实名办税制度,全面推行实名办税,构筑全社会诚信纳税体系。规范和减少税务检查,推行进户检查计划制度和审批制度。拓展邮政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税款营业网点,便利临时取得收入的个人开具发票、缴纳税款。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实施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36.持续净化税收管理环境。强化失信惩戒、协同打击,联合省公安厅、兰州海关、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共同查处一批重大骗税、虚开发票案件,严惩专业骗税、虚开犯罪团伙,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营造合法竞争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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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与规制:论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之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

  收入分配关系到经济发展全局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如何对个人所得中的“财产转让所得”科学课税已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领域之一。

  当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存在效率与公平失衡问题:其分类课征模式与20%比例税率,导致超过一定数额的财产转让所得实际税负显著低于综合所得,这对高收入群体实际税负的降低效果尤为显著。正如学者所言,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仅体现在中低收入群体之中,而在高收入群体呈现累退性(张克中 等,2024)。

  同时,财税主管部门颁布一系列专项性税收优惠,使得上市公司非限售股的股权转让所得实际税负近乎为零,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形成了显著的低税负区域,进一步扩大了财产转让所得与其他所得类型尤其是综合所得之间的税负差距,甚至成为高收入群体的避税工具(李旭红 等,2021)。个人所得税应当加大对财产转让所得的调节力度、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同时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居民的收入渠道较为单一,共同富裕首先要“做大蛋糕”。

  因此,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强化对财产转让所得调节以促进公平的同时,也需兼顾其鼓励居民持有和交易财产、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功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高培勇 等,2022)。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这为我国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改革需着力解决当前效率与公平的失衡问题,既要有效规制过高收入和不合理的避税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也要鼓励投资和财产性收入增长、在发展中夯实共同富裕的基础。

  资本利得是一类特殊的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转让增值的资产,其净所得即为资本利得。尽管概念的精确外延在各国立法上有所差异,学术界也并无统一定义,但不可重复获得也不属于经营或投资所产生的日常收入作为资本利得的基本特征为各方公认。从性质来看,资本利得源于转让已增值的资产。

  本文认为,该“资产”仅指个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资产,包括股权、有价证券、贵金属等,不包括用于个人消费的生活财产(如自用的不动产、车辆),也不包括个人经营资产(如个体户的生产经营设备、存货)。转让投资资产所获净收益为资本利得,转让投资资产之外的财产则为一般财产转让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尚未对二者加以区分。学术界对资本利得的课税规则已有一定的研究。葛立宇 等(2024)建议设立个人资本利得免税额,并给予持续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构建亏损扣除制度,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马蔡琛 等(2024)指出,对资本利得有两种税收优惠方式:一是根据持有期限划分长短期资本利得,对长期资本利得实施较低税率;二是根据应税所得区分适用税率,一定数额以下的应税所得适用低税率。我国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的优化应将资产投资所得和交易所得全面纳入课税范围。万莹 等(2025)研究了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国际立法经验,总结出对资本利得实行轻税、设置资本利得差异化税率、鼓励长期投资等共性特征,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已有研究分析了我国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现状、国际经验和改进方向,为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参考,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需要深入探究资本利得课税的课征法理。除政策促进因素外,还应挖掘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原因,并考虑轻税的程度及限制。

  其次,资本利得课税的规则设计在精细化方面还有提升空间。例如,需要清晰界定“投资资产”,以资产持有时间、持有目的、交易性质等具体情形为依据,进一步设计不同应税资本利得的计算方式和税率。

  最后,资本利得反避税的研究较为欠缺。资本利得课税可能会引发纳税人隐瞒所得、转换所得等避税风险,因此需要明确资本利得避税的判断标准,并优化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反避税规则。

  上述三个方面是构建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平衡财产转让所得课税中效率与公平的关键路径,也是本文试图研究和论证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现行个人财产转让所得课税的不足

  (一)财产转让所得分类笼统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份额等通常具有投资性质的资产,也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财产、不动产以及个人生活财产等非投资性财产。

  然而,个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并后续转让的财产,与非投资性的财产在取得原因、交易目的、价值变动幅度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外部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当前立法将投资性财产转让所得和非投资性财产转让所得归为同一种应税所得类型(即财产转让所得),这种做法过于笼统,所得类型和课税规则缺乏明确的对应关系,可能导致纳税义务与经济实质不匹配的问题(张世明,2019)。综观各国税收立法实践,很多国家(尤其是大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将转让股权、有价证券、贵金属、艺术品等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的资产与转让其他财产区别对待,规定转让投资资产所得为资本利得、单独适用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尚未确立投资资产和资本利得的概念,以资本利得为征税对象的课征规则需进一步构建和完善。

  (二)股权转让所得税负不公

  虽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财产转让所得确定了分项征收、净所得为税基以及比例税率的基本原则,但《实施条例》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自1994年以来,财税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3个规范性文件,确立并延续了对个人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税的优惠政策。

  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37号)的有关规定将个人转让非原始股所得免税的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非原始股转让所得。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是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免税之初衷,但该政策客观上却加剧了资本利得与劳动所得之间的税负差距。一方面,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所获得的巨额收入免税;另一方面,广大中小股东在资本市场不景气、股价下跌时的投资损失无法抵扣或结转扣除。股权转让所得税在实际效果上呈现出明显的累退性特征,税负公平性亟待提升。此外,转让所得免税、对转让损失不予抵扣或结转的政策安排,导致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虽在名义上属于应税所得,但其实际税负近乎为零,且在损失发生时无法获得税收补偿。这既影响了所得税调节分配的功能,也不合理地侵蚀了个人所得税税基,不利于提高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

  总结而言,上述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的不足可以归因于三个方面。

  一是立法文本中缺乏“资本利得”概念,导致无法基于投资资产的特殊性单独规定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资本利得免税额、盈亏互抵、亏损结转、差异税率等兼顾鼓励投资与规范积累的具体规则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立法理念上对降低资本利得税负的制度性依据关注不够,默认降低某些财产转让所得税负的出发点是政策性的效率促进,似乎为了鼓励特定对象的发展须牺牲一定程度的税收公平。但事实并非如此,资本利得轻税是源于所得特性、基于多重现实因素,并且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呈现出一致性的税法规范,具有制度层面的轻税正当性。只关注政策因素可能会陷入效率与公平失衡的误区。

  三是立法实施中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免税政策缺乏合理约束,免税范围过宽且无限制条件,导致大股东借股权转让避税,而中小股东亏损无法弥补,加剧了税制累退性。

  三、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的理论基础

  (一)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

  资本利得是特殊类型的财产转让所得,其本质是投资资产增值收益的实现,需以让渡所有权为前提。当前,各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普遍设立了针对资本利得的特殊课税规则。下文将在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语境下,尝试阐述对符合条件的资本利得给予轻税的制度性原因。

  第一,资本利得轻税符合我国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改革目标。据统计,近年我国仅有约8%的税收收入来自居民个人,表明税收与个人的对接渠道相对狭窄。要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促进公平的职能,需要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关键在于将高收入的纳税人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规范体系(吕冰洋 等,2022)。

  目前,上市公司股票资本利得享受免税优惠,这一政策主要惠及高收入群体,同时,还导致这部分资本利得游离于现行税收调控之外。取消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免税优惠,并将这部分利得纳入应税所得,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当然,应当看到,在人类社会的税收发展历史中,涉及增税取向的操作,尤其是直接面向居民个人的增税举措,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高培勇,2023)。

  因此,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构建应当循序渐进,采用较低税率并控制总体税负。这样,既能避免过度损害税收公平,也有助于积极稳妥地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

  第二,现实中个人所得并非按年度均匀获得,如稿酬、出售自创艺术品及资本利得等偶发性收益(有学者将这类所得概括为变动所得),对其适用综合所得累进税率会导致不合理重课,违背量能课税原则(闫海 等,2025)。

  同时,变动所得的一次性实现,会陡然增加转让人当年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会降低其转让意愿,阻碍资产流通,从而对资产流通产生一定的抑制效应(lock-in effect)。

  所以,《个人所得税法》需确立对该类所得课税的特别规则。资本利得实质是资产持有期间累积增值的一次性实现。在以年度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下,最能够准确反映纳税人经济力量的计征方式是将其所持资产已增加但未实现的价值计入当年应税所得。但该方法与各国个人所得税课征中普遍采用的收付实现制显然并不相符。因为对未实现所得课税不仅违背应税所得的“实现原则”,还面临估值困难与征管成本过高的问题。因此,在仅对已实现收益征税的基本前提下,减轻变动所得一次性课征而导致的不合理税负增加主要有两种路径:税率调整和税基调整。

  本文认为,与拟制转让时间并将所得均摊到持有年度以调整税基相比,对资本利得适用较低税率更为可行。投资资产的性质不同,其持有时间千差万别,强行拟制统一的持有时间可能会有背离经济实质之嫌。同时,调整税基会增加纳税人的遵从负担,且对于缓解税率过高引发的资产转让抑制效应作用有限。而降低税率以减轻税负(包括金钱给付义务和税收遵从成本)能够有效缓解税收对理性经济人商业决策的扭曲影响,促进投资资产流转到能够发挥其最大价值的经济主体手中,从而纾解所得税的抑制效应。

  第三,资本利得轻税能够较好地引导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从而配合我国当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发展规划,更好地培育新质生产力。创业投资以被投资企业的成长壮大并通过上市或其他退出方式获得股权转让收益为经营目的,被投资企业多为初创型科技企业,转让这些企业的股权所得是典型的资本利得。创业投资多采用有限合伙的经营形式,成功退出后,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中取得的分红需承担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对创业投资的股权转让所得适用轻税,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的税负,提高其投资回报预期,从而鼓励民间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这不仅是对投资者的一种经济激励,更是对科技创新事业的有力支持,对发展我国的新质生产力具有积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科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要健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资本利得轻税正是落实这一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通过降低资本利得税负,可以吸引更多渠道的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将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容错试错成本分散到广阔的市场中。有学者也通过实证研究证明,资本利得税负与创业投资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性(薛薇 等,2016)。降低资本利得税负,能够有效缓解投资者对风险的顾虑,激励他们更积极地投身于创业投资领域。完善税收制度供给,通过资本利得轻税激励投资者接纳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风险,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支持科技创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具体体现。

  第四,降低资本利得税负是开放型经济条件下提升税制竞争力的必要选择。经济全球化使得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自由流动。资本具有逐利性和流动性,对税收待遇较为敏感。各国税负水平的差异成为影响资本要素流动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竞争因此成为一种必然存在的客观现象。在一个经济体税收规模既定的情况下,对资本利得和劳动所得课税适用同等税率,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进而降低对资本的吸引力,最终导致资本外流。由于资本利得税负无法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因资本流失而丧失的那部分所得税只好转嫁到低流动性的劳动力上。换句话说,形式上消除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税负差异,可能会在实践中对劳动所得的税负产生影响。以较低税率对资本利得课税,并承认税收竞争下税负差异的客观性,反而可以通过留住资本来抑制劳动所得税负的上升,从而保障和扩大所得税的整体税收规模。

(二)资本利得轻税的必要限制

  应当看到,即便具备制度上的正当性,如果不对资本利得轻税加以限制,也可能导致财富积累失序、贫富差距过大,引发再分配中效率与公平失衡的问题。因此,在承认资本利得轻税制度正当性的同时,也应当在轻税的范围及程度以及防止滥用两个方面设定必要的限制。

  1.比例原则约束资本利得轻税的范围及程度。

  前文对资本利得轻税制度性原因的论述表明,其正当性在于单独课税相比综合课征能带来更大收益。简言之,利益衡量是资本利得轻税的关键考量。轻税的范围及程度应适中,避免过度损害公平,导致整体利益受损。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可作为限制资本利得轻税范围及程度的依据。

  具体而言:首先,资本利得轻税须有明确、具体、直接的价值目标;其次,应评估轻税的实际效果,确保其有助于实现目标价值;最后,法益的得失须成比例。为验证轻税与促进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借助实证研究方法。为满足狭义比例原则,需要关注资本利得轻税对财政收入、税收公平和市场运行的潜在影响,并加以有效管控。例如,在OECD部分成员国的立法实践中,完全免税仅在极个别情况下适用,多数立法会依据投资资产的持有时间、投资人的身份及投资对象的性质,对资本利得税实施差异化的税收待遇。以股票型资本利得为例,按持有期限和企业类型进行细分:短期持有的公众企业股票利得被纳入综合所得,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长期持有的公众企业股票利得可享受税基减半或免税额等优惠,但仍须缴纳资本利得税;封闭企业股票转让所得,因流动性较差且常与个人劳动紧密相关,税负进一步降低,满足特定条件(如持股超过15年或因退休出售股票)时可免税。这种细分方式使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能够精准匹配不同需求的资本利得,有助于平衡效率与公平。此外,部分国家对资本利得轻税设定上限,或对其适用低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的税率,旨在防止轻税过度惠及富人,导致利益失衡。

  2.实质公平防止资本利得轻税滥用。

  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理由表明,降低资本利得税负并非牺牲公平以促进效率,而是为了更好地体现量能课税原则,达到实质公平。换言之,如果资本利得轻税被纳税人作为避税手段滥用,打破了鼓励投资和规制分配的平衡状态,那么轻税利益应被取消。因此,实质公平是防止纳税人避税和判断是否滥用的标准。

  实践中常见的滥用是人为构造资本利得以适用低税待遇。如前所述,资本利得仅指转让投资资产净所得。因此,准确定义投资资产是防止资本利得轻税被滥用的关键。参考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221节,投资资产被定义为纳税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资产,不包括商贸交易中的标的物,也不包括可以折旧的经营资产、纳税人自创的无形资产或商贸交易的应收账款。严格定义“投资资产”旨在区分投资行为和经营行为——只有那些不以市场交易为目的、无法反复获得且不能被折旧或摊销的个人投资资产转让,才具备前述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同时,还要防范纳税人转换所得性质——综合所得和资本利得之间的界限并非不可逾越。如果纳税人将未来获得的工资薪金视作当下一种债权性质的“资产”,并将其出售,显然这种所得不应被认定为转让投资资产所获利益,也不能适用资本利得轻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PG Lake案中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在该案中,纳税人Lake公司生产加工石油,并将开采石油的权益及两块地役权中的部分权益支付给债权人抵债。在计算Lake公司的所得税时,纳税人主张该开采石油权益的转移应当适用资本利得待遇。也就是说,纳税人认为石油开采权是投资资产,其用权利抵债的行为是对所得的实现,应当适用较低的资本利得税率。法官拒绝将出售开采权定义为投资资产转让,原因是:“纳税人支付给债权人的,是纳税人在未来将要收到的综合所得的替代物;从纳税人转移到债权人手上的,是在未来取得综合所得的权利,该权利有数额明确且具体的对价,即Lake公司未来综合所得的折现价值,并非产生收入的财产本身的价值增加。”可以看出,要从形式穿透到实质来判断被转让财产的性质,紧紧抓住投资资产的非经营性、非生活性、非生产性特征,从而防止资本利得轻税的滥用,确保在实质公平下鼓励投资与规制财富的平衡。

  除了操控交易对象的性质,还有一类常见的“搭便车”行为是利用市场短期波动频繁买进卖出以获得差价利益的投机行为。投资是基于一定的风险和回报预期,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来产生收益的行为。显然,资本利得轻税应排除投机行为,仅适用于投资行为。持有资产的期限可以反映交易频率,进而表征持有目的是投资抑或其他。因此,各国的资本利得轻税通常设定持有时间的要求,以区别于利用市场波动进行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例如:美国税法规定,持有期超过一年的净长期资本利得方可适用低税率;斯洛文尼亚税法规定,转让不动产、股权或其他参与分配的权利所获得的资本利得,随着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适用税率降低,从持有五年内的27.5%降至持有二十年以上的税率为零。通过设定持有时间要求,能够有效区分投资与投机行为,确保资本利得轻税的精准实施,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轻税的规则展开

  (一)以净长期资本利得为课税对象、适用累进税率

  构建我国资本利得课税制度,可以探索以净长期资本利得为征税对象,并适用累进税率的实体规则。首先,确立以“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核心的资本利得概念。投资资产是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与存货、经营资产和个人生活财产严格区分。以持有时间为标准,超过一年的为长期资本利得,不足一年的为短期资本利得。资本利得轻税的适用对象是净长期资本利得。净短期(长期)资本利得计算方法如下:短期资本利得、长期资本利得内部先进行盈亏互抵,若余额为正,称为“净短期(长期)资本利得”;若余额为负,称为“净短期(长期)资本损失”。净短期资本利得计入综合所得,净长期资本利得适用轻税待遇。若存在净短期资本损失,则优先抵减净长期资本利得。若抵减后仍有净短期资本损失,或存在净长期资本损失,则可在一定数额内抵减综合所得。若超出综合所得允许抵减的上限,则未抵减损失结转到后续年度,并保持长期或短期分类,计算后续年度资本利得时按原类型抵减。

  试举一例说明。假设居民纳税人某甲2023年出售A企业股票(持有不满一年),资本利得2 000元;出售B企业股票(持有不满一年),资本损失5 000元。净短期资本损失为3 000元。情形一:某甲又出售C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利得4 000元,则其净短期资本损失先抵减长期资本利得,当年净长期资本利得1 000元,适用低税率。情形二:某甲又出售C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利得4 000元;出售D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损失10 000元,净长期资本损失为6 000元。假设允许抵减综合所得的上限为5 000元,则优先抵减净短期资本损失3 000元,剩余上限2 000元抵减净长期资本损失。抵减后净长期资本损失后剩余4 000元结转至2024年,作为长期资本损失抵减长期资本利得。

  税率方面,建议对资本利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观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对特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实践。在下一步改革中,资本利得轻税原则下,其最高边际税率应低于综合所得(如设定30%)。这样做,一方面,可使资本利得课税规则更加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轻税以促进投资的效率追求,有助于鼓励和规制的协同共进。

  (二)完善资本利得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个人所得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强,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效能的关键。在多样性的个人所得之中,无法代扣代缴、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所得信息不对称、税收不遵从问题尤为严重。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实施,亟需构建以信息共享为核心的征管框架。

  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的一大亮点在于涉税信息的全面共享。本文以股权交易为例,说明资本利得涉税信息共享的具体路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7号),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时须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制交易。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90%以上通过线上交易软件进行,平台掌握自然人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成本、持有时间、交易数量、盈亏金额等详细信息,可以同步披露给税务机关,为计算净长期资本利得提供准确数据。对于上市公司给员工的股票期权等股权奖励,财税主管部门已经出台政策,要求“证券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可以要求非上市公司及受让人向税务机关披露股权转让的转让人、成本、价格、日期等涉税信息。总之,打通自然人交易不同类型股权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可以保障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有效实施。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

  资本利得轻税容易引发纳税人将综合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的避税行为。滥用资本利得轻税会破坏鼓励投资创富和规制财富积累之间的平衡,也背离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正当理由,理应受到规制。有学者指出,“禁止权利滥用”是支撑一般反避税体系的核心。相应地,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的优化应当将资本利得反避税纳入考量。在客观方面,如果纳税人滥用民商法上的意思自治且欠缺投资资产交易的商业目的,则可推定构成权利滥用。在主观方面,要认定纳税人有通过资本利得轻税来降低纳税义务的避税意图,同时给予纳税人证明其交易安排不以减少、免除或迟延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提出反证的权利。

  总之,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在于效率和公平的内在统一,轻税以不被滥用为底线。反避税机制是维护鼓励投资和规制财富平衡、优化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的重要方面。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深度解读:九大变革!

2025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作为《增值税法》的配套法规,它对现行增值税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重构。相比2008年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此次修订覆盖纳税范围、税率适用、税额计算等全流程,每一条都与企业日常运营紧密相关。下面就就跟着谈子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变化吧!

  一、应税范围:从“模糊边界”到“清单式明确定义”

  1. 货物、服务、资产范围具体化

  旧规:仅笼统规定“货物指有形动产”,对电力、热力等无明确界定,企业常因“购买电力取得专票能否抵扣”等问题产生争议。

  新规:

  货物:明确包含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例如: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电费,需按“货物销售”适用13%税率,而非“服务”6%。

  服务:列举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生产生活服务6大类,覆盖外卖配送(生产生活服务)、仓储物流(交通运输服务)等新兴业态。

  无形资产:新增“商誉”,房地产企业通过并购取得的商誉转让,需按6%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细化构成不动产的材料设备(如给排水、消防设施、电梯等),避免与“固定资产”混淆。

  2. 跨境服务“境内消费”判定标准落地

  旧规:仅以“服务是否在境内提供”作为征税依据,实操中难以界定。

  新规:明确三类“境内消费”情形:

  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服务,除境外现场消费(如境外旅游、海外培训)外均需缴税;

  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货物、不动产直接相关(如为境内工厂提供设计服务),无论提供地点均需缴税。

  二、纳税人分类:小规模纳税人扩容,一般纳税人“不可逆”

  1. 小规模纳税人新增“选择权”

  旧规:仅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行政单位、军队等非企业单位身份模糊。

  新规:

  自然人自动归类为小规模纳税人:网红直播、个人二手房交易等,统一按3%征收率缴税(二手房转让可适用5%征收率)。

  非企业单位可自主选择: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等若“不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业非应税项目”,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2. 一般纳税人“一旦登记,终身有效”

  旧规:年销售额超标准后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次年销售额低于标准可转回,企业常通过“拆分业务”反复切换身份。

  新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税率适用:混合销售从“从高计税”到“主附关系判定”

  1. 混合销售需满足“双条件”

  旧规:一项交易含不同税率业务(如卖设备带安装),若无法分开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如按13%而非9%)。

  新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按主业务税率计税:

  含两个以上不同税率/征收率业务;

  业务间有“主附关系”(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

  2. 跨境零税率服务范围扩大

  旧规:仅国际运输、研发服务等少数服务适用零税率。

  新规:新增离岸服务外包、航天运输服务等9类跨境服务,企业提供这些服务可享受出口退税。 

  四、应纳税额计算:进项抵扣规则“精细化分档”

  1. 长期资产抵扣:500万成“分水岭”

  旧规:固定资产、不动产若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需按销售额比例分摊进项税,计算复杂。

  新规:按资产原值分档处理:

  原值≤500万:全额抵扣。

  原值>500万: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再按折旧年限逐年调整。

  2. 贷款相关费用“全链条禁抵”

  旧规:仅贷款利息不可抵扣,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能否抵扣存在争议。

  新规:明确“贷款服务及直接相关的顾问费、手续费”全部不得抵扣。

  3. 进项税额“年度清算”成硬性要求

  旧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如共用办公楼电费)按月分摊,多转或少转无需调整。

  新规:需按月计算并在次年1月清算调整。 

  五、税收优惠:免税范围“精准画像”,管理趋严

  1. 免税项目范围“收缩+明确”

  旧规:医疗机构、学历教育等免税项目范围模糊,美容医院、民办培训机构常违规享受优惠。

  新规:

  医疗机构:排除美容机构(含美容诊所),医美行业需按6%缴税;

  学历教育:限定“国家承认学历”,民办培训机构若颁发非学历证书(如职业技能证),不得享受免税;

  门票收入:仅第一道门票免税,景区内缆车、演出等二次收费需缴税。

  2. 优惠资质“严审核”

  旧规:企业未单独核算优惠项目,仅需补缴税款,处罚较轻。

  新规:未单独核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取消优惠资格,已免税的需全额追回。 

  六、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从“可选”变为“强制要求”

  旧规:销售退回时,企业可通过冲减收入少缴税款,无需开具红字发票。

  新规:开具专票后发生退回、折让,必须按规定作废或开红字发票,否则不得扣减销项。 

  七、出口退税:申报期延长但“逾期即征税”

  1. 申报期延长+36个月追征期

  旧规:出口退税申报期为次年4月15日,逾期未申报仅需补办手续。

  新规:

  申报期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多15天准备时间;

  36个月内未申报的,视同内销征税。

  2. 放弃退(免)税“锁定36个月”

  旧规:企业可随时放弃退税选择免税,无时间限制。

  新规: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征收管理:预缴范围扩大,纳税义务时间细化

  1. 预缴税款新增“三大场景”

  旧规:仅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需预缴。

  新规:五类情形必须预缴:

  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预售房地产项目。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交易实质判定”

  旧规:以“收讫款项或开具发票孰早”判断,对“服务完成未收款”界定模糊。

  新规:明确“应税交易完成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如货物发出、服务完成等)。 

  九、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安排”

  新规:纳税人通过不合理安排减少、推迟缴税或提前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调整。例如: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境外低税率地区,税务机关可按合理方法重新核定销售额。

  新规实施后,2008年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同时废止,本解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最终内容以正式颁布的条例为准。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变化,覆盖了增值税征管的多个关键环节,既细化了规则,也提高了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企业需认真研究这些变化,提前调整税务管理策略,确保在政策正式实施后能平稳过渡。意见征集期是参与政策完善的重要窗口!可在规定时间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官方渠道积极反馈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