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8]2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14
文号:甘政办发[201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9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甘肃省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4日



甘肃省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建立与公共财政管理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新机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7]1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发展电子政务,构建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指示精神,以及对各级政府部门“打破信息壁垒、提升服务效率,让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的要求,通过建设全省集中部署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非税收入自动化清分、规范化管理和智能化分析。规范使用财政部建立的非税收入收缴全国统一缴款渠道,解决现有缴款渠道条块分割问题,规范收缴行为,加快资金缴库速度,构建规范、高效、安全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推进。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统筹规划全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规范收缴流程,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建统管与集中部署,指导和推动市县财政部门加快实施改革。由省级统一组织、总体部署,各级各部门共同推进、同步实施,保持改革工作落实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2.坚持突出重点,便捷高效。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开发建设要符合技术先进性、功能实用性和信息安全性要求,重点突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功能,同时满足各方面业务需求,并力求操作简便,方便缴款人使用。


  3.坚持网络互通,强化监管。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要实现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间信息互联互通,将以前对收缴业务中各环节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实时监管,提高非税收入收缴监管效率和时效性。


  二、主要内容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是依托财政部统一的执收项目识别码、统一的缴款识别码和统一的缴款渠道,建设的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通过优化和规范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流程,构建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管理闭环,实现政府非税收入全流程一体化管理、集中式控制、电子化收缴、智能化监控,并与甘肃政务服务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融合建设,实现无缝对接、互联互通,提供多种缴款渠道,打造高效便民、跨地域无障碍的非税收入收缴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水平。


  (一)严格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统一标准。


  1.统一执收项目识别码。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是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中执收项目的全国统一电子标签,是实现执收项目的收入自动化清分(包括资金清算和分成,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负责按照一定规则算数之后向银行发出指令,银行将资金按照清算指令分成至相应的银行账户或对应级次国库)、规范化管理和智能化分析的基础。执收项目识别码由财政部负责统一赋码,省财政厅要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规范》要求,履行有关注册程序,将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执收项目与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执收项目进行对照、匹配,实现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确保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规范使用。


  2.统一缴款识别码。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是控制与追踪每笔非税收入执收业务的全国统一制式唯一标识,是各级财政部门接入使用全国统一缴款渠道的标准化基础。省财政厅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规范》要求,负责省、市、县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赋码工作。


  3.统一缴款渠道。全国统一缴款渠道是由各家商业银行基于统一的接口报文规范、信息交换控制机制建立的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费通道,是规范收缴行为、加快资金缴库速度、方便缴款人缴款的有效抓手。省财政厅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2017)》有关要求,接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全国统一缴款渠道。


  (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体系。


  1.建设全省非税收入项目库。省财政厅要组织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建设全省非税收入项目库,并与全国统一项目库进行对照、匹配,统一管控全省非税收入项目,分配唯一的项目识别码,主动向社会公开全省非税项目库目录和政策,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执收项目管理和执收单位收缴行为,防止乱收费现象发生。


  2.统一制定业务管理流程。省财政厅要按照自动化、规范化的原则,统一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总体业务流程,包括从生成电子业务数据到完成非税收入资金入库的一系列流程,主要分为业务生成、缴款人缴款、收入确认、开具电子缴款书、资金缴库、报表反馈6个步骤。


  对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行订单式管理,实现资金流和信息流的自动匹配,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缴款需求;建立自动化对账、清分与退付机制,提升非税收入业务处理效率;建立电子缴库管理流程,逐步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3.拓展互联网缴费服务。基于全国统一的缴款渠道,在传统银行柜面的基础上,与甘肃政务服务网融合建设,拓展各种便捷的互联网缴费服务。缴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渠道缴纳非税收入,最大限度地方便缴款人。


  4。实现资金实时监控。预先设置收费项目的预算管理性质、分成比例、清分比例等信息,实现资金的自动清算、源头分解和自动清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实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有效解决资金截留和滞后问题。


  (三)建设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功能主要包括项目库管理、收入收缴管理、收入退付、缴库管理、电子票据、统计分析、监控和对账、执收单位收缴管理等。


  1.建设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按照统建统管要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采取全省大集中模式部署在省财政厅,作为后台业务管理系统,与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及甘肃政务服务网等实现对接,向各级财政及执收单位开放应用CA认证技术、权限对应的客户端,统一使用,集中管理。


  2.部署财政电子缴款通用接口。按照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部署财政电子缴款通用接口,用于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与代理银行业务系统进行信息交互。


  3.制定标准化接口规范。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标准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甘肃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接口标准。开发并联调与财政总账、代理银行统一缴款渠道、人民银行电子缴库、执收单位自有业务系统以及CA等系统标准接口。


  (四)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安全管理机制。


  1.确保电子文件合法有效。复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结合财政CA系统,保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重要电子文件合法有效、安全传输和存储。


  2.加强内部控制。省财政厅按照财政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非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与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账务按日核对工作,确保交易信息和财政资金账目的一致性、完整性。


  3.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3级标准和要求,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设计和开发。建立健全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及时核查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状态,针对短板进一步优化完善,确保网络及信息安全。


  三、实施步骤


  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18年初启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


  (一)前期准备(2月1日—5月31日):组织开展方案设计、政府采购、系统研发、项目库建设(包括统一项目识别码及缴款识别码赋码)。


  (二)调试运行(6月1日—6月30日):在系统联调测试成功基础上,选择部分执收单位上线运行,实现第一期改革目标任务,总结经验,完善系统功能。


  (三)全面推开:7月1日起,全面推开全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分批分期将各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确保年内实现网上收缴全覆盖。


  四、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推进工作,组织制定改革的相关制度,组织系统研发、部署和系统联调等工作,负责保障硬件、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组织确定代理银行;负责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向电子票据的过渡等工作;监管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退付等业务;对非税收入进行核算;做好对执收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政策解释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改革工作。


  (二)人民银行职责。负责做好与财政部门的系统对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对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对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进行会计账务核算,对代理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三)执收单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业务,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并对发起的非税收入电子业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按照财政的数据规范格式改造专用收费系统,配合做好与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对接、联调工作。


  (四)代理银行职责。按照省财政厅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改革实施阶段各项工作;按照标准规范,与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建立健全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对账、清分、缴库和信息反馈等业务;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报送相关报表,并定期对账;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管;做好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服务工作;做好本行内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的培训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现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整体推进,由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成立政府非税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研究、协调推进等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执收单位、代理银行等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和建设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此项改革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密切沟通协作,抓好工作措施的研究制定、贯彻推进和督促落实。


  (三)提升服务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择优确定代理银行。指导代理银行改造或升级业务信息系统,不断完善代理银行配套制度规范,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优质高效开展代理工作,充分发挥代理银行在连接缴款人、执收单位、财政部门中的纽带作用。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环境,引导缴款人积极采用新的缴款方式;各相关部门要扎实做好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业务办理程序和相关信息系统操作规程,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推荐阅读

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