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8]2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14
文号:甘政办发[201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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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甘肃省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4日



甘肃省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建立与公共财政管理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新机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7]1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发展电子政务,构建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指示精神,以及对各级政府部门“打破信息壁垒、提升服务效率,让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的要求,通过建设全省集中部署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非税收入自动化清分、规范化管理和智能化分析。规范使用财政部建立的非税收入收缴全国统一缴款渠道,解决现有缴款渠道条块分割问题,规范收缴行为,加快资金缴库速度,构建规范、高效、安全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推进。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统筹规划全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规范收缴流程,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建统管与集中部署,指导和推动市县财政部门加快实施改革。由省级统一组织、总体部署,各级各部门共同推进、同步实施,保持改革工作落实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2.坚持突出重点,便捷高效。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开发建设要符合技术先进性、功能实用性和信息安全性要求,重点突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功能,同时满足各方面业务需求,并力求操作简便,方便缴款人使用。


  3.坚持网络互通,强化监管。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要实现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间信息互联互通,将以前对收缴业务中各环节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实时监管,提高非税收入收缴监管效率和时效性。


  二、主要内容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是依托财政部统一的执收项目识别码、统一的缴款识别码和统一的缴款渠道,建设的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通过优化和规范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流程,构建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管理闭环,实现政府非税收入全流程一体化管理、集中式控制、电子化收缴、智能化监控,并与甘肃政务服务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融合建设,实现无缝对接、互联互通,提供多种缴款渠道,打造高效便民、跨地域无障碍的非税收入收缴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水平。


  (一)严格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统一标准。


  1.统一执收项目识别码。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是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中执收项目的全国统一电子标签,是实现执收项目的收入自动化清分(包括资金清算和分成,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负责按照一定规则算数之后向银行发出指令,银行将资金按照清算指令分成至相应的银行账户或对应级次国库)、规范化管理和智能化分析的基础。执收项目识别码由财政部负责统一赋码,省财政厅要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规范》要求,履行有关注册程序,将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执收项目与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执收项目进行对照、匹配,实现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确保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规范使用。


  2.统一缴款识别码。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是控制与追踪每笔非税收入执收业务的全国统一制式唯一标识,是各级财政部门接入使用全国统一缴款渠道的标准化基础。省财政厅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规范》要求,负责省、市、县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赋码工作。


  3.统一缴款渠道。全国统一缴款渠道是由各家商业银行基于统一的接口报文规范、信息交换控制机制建立的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费通道,是规范收缴行为、加快资金缴库速度、方便缴款人缴款的有效抓手。省财政厅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2017)》有关要求,接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全国统一缴款渠道。


  (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体系。


  1.建设全省非税收入项目库。省财政厅要组织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建设全省非税收入项目库,并与全国统一项目库进行对照、匹配,统一管控全省非税收入项目,分配唯一的项目识别码,主动向社会公开全省非税项目库目录和政策,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执收项目管理和执收单位收缴行为,防止乱收费现象发生。


  2.统一制定业务管理流程。省财政厅要按照自动化、规范化的原则,统一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总体业务流程,包括从生成电子业务数据到完成非税收入资金入库的一系列流程,主要分为业务生成、缴款人缴款、收入确认、开具电子缴款书、资金缴库、报表反馈6个步骤。


  对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行订单式管理,实现资金流和信息流的自动匹配,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缴款需求;建立自动化对账、清分与退付机制,提升非税收入业务处理效率;建立电子缴库管理流程,逐步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3.拓展互联网缴费服务。基于全国统一的缴款渠道,在传统银行柜面的基础上,与甘肃政务服务网融合建设,拓展各种便捷的互联网缴费服务。缴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渠道缴纳非税收入,最大限度地方便缴款人。


  4。实现资金实时监控。预先设置收费项目的预算管理性质、分成比例、清分比例等信息,实现资金的自动清算、源头分解和自动清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实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有效解决资金截留和滞后问题。


  (三)建设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功能主要包括项目库管理、收入收缴管理、收入退付、缴库管理、电子票据、统计分析、监控和对账、执收单位收缴管理等。


  1.建设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按照统建统管要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采取全省大集中模式部署在省财政厅,作为后台业务管理系统,与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及甘肃政务服务网等实现对接,向各级财政及执收单位开放应用CA认证技术、权限对应的客户端,统一使用,集中管理。


  2.部署财政电子缴款通用接口。按照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部署财政电子缴款通用接口,用于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与代理银行业务系统进行信息交互。


  3.制定标准化接口规范。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标准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甘肃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接口标准。开发并联调与财政总账、代理银行统一缴款渠道、人民银行电子缴库、执收单位自有业务系统以及CA等系统标准接口。


  (四)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安全管理机制。


  1.确保电子文件合法有效。复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结合财政CA系统,保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重要电子文件合法有效、安全传输和存储。


  2.加强内部控制。省财政厅按照财政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非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与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账务按日核对工作,确保交易信息和财政资金账目的一致性、完整性。


  3.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3级标准和要求,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设计和开发。建立健全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及时核查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状态,针对短板进一步优化完善,确保网络及信息安全。


  三、实施步骤


  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18年初启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


  (一)前期准备(2月1日—5月31日):组织开展方案设计、政府采购、系统研发、项目库建设(包括统一项目识别码及缴款识别码赋码)。


  (二)调试运行(6月1日—6月30日):在系统联调测试成功基础上,选择部分执收单位上线运行,实现第一期改革目标任务,总结经验,完善系统功能。


  (三)全面推开:7月1日起,全面推开全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分批分期将各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确保年内实现网上收缴全覆盖。


  四、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推进工作,组织制定改革的相关制度,组织系统研发、部署和系统联调等工作,负责保障硬件、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组织确定代理银行;负责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向电子票据的过渡等工作;监管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退付等业务;对非税收入进行核算;做好对执收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政策解释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改革工作。


  (二)人民银行职责。负责做好与财政部门的系统对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对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对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进行会计账务核算,对代理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三)执收单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业务,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并对发起的非税收入电子业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按照财政的数据规范格式改造专用收费系统,配合做好与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对接、联调工作。


  (四)代理银行职责。按照省财政厅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改革实施阶段各项工作;按照标准规范,与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建立健全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对账、清分、缴库和信息反馈等业务;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报送相关报表,并定期对账;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管;做好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服务工作;做好本行内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的培训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现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整体推进,由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成立政府非税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研究、协调推进等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执收单位、代理银行等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和建设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此项改革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密切沟通协作,抓好工作措施的研究制定、贯彻推进和督促落实。


  (三)提升服务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择优确定代理银行。指导代理银行改造或升级业务信息系统,不断完善代理银行配套制度规范,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优质高效开展代理工作,充分发挥代理银行在连接缴款人、执收单位、财政部门中的纽带作用。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环境,引导缴款人积极采用新的缴款方式;各相关部门要扎实做好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业务办理程序和相关信息系统操作规程,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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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