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发[2017]86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03-30
文号:甘地税发[2017]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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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地税系统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大举措,对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和透明度,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在甘肃地税深入开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6]17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 “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部署安排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工作要求,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问题导向、便民办税、开放创新的原则,优化办税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税收共治,进一步降低办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使征纳双方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遵循立足现实、理清关系、超前布局、分步实施的思路,依托门户网站,逐步整合互联网政务服务资源。2017年底前,改造升级网上办税服务厅,实现与省政府、相关部门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显著提升办税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


  二、优化再造办税服务


  (一)规范办税服务事项。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进一步梳理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的具体办税服务事项,编制办税服务事项目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地税税务系统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发布,并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实行办税服务事项编码管理,规范事项名称、条件、材料、流程、时限等,逐步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无差异、均等化办税服务奠定基础。


  (二)优化网上办税流程。优化简化办税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建立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局、地税局采集共用清单,并向纳税人公告,对清单所列涉税资料实行一次采集、共享共用。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凡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交;凡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凡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纳税人必须到现场办理。推进办税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推行实名网上办税,对已通过实名信息比对的纳税人简化报送资料。积极推动电子证照、电子文书、电子签章等在办税服务中的应用,开展网上验证核对,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实现纳税人满意度网上评价功能。引入互联网众包协作模式,建立交流平台,鼓励纳税人分享办税经验、相互解答涉税问题。畅通互联网沟通渠道,充分了解纳税人意愿。针对税收政策等热点问题,积极有效应对,深入解读政策,及时回应关切,提升地税税务部门公信力。


  (三)拓展网上办税事项。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对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科学化管理,逐步拓展无纸化办税服务范围。对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证明开具、行政审批等纳税人常办事项,都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对需要补正的材料要一次性告知,做到办税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四)创新网上办税手段。完善网上预约办税、24小时自助办税、移动办税等便民办税措施。拓展互联网税款缴纳渠道,支持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税款缴纳方式。开展办税服务数据分析,了解掌握纳税人办税需求,逐步提供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依法有序开放网上办税服务资源和数据,鼓励公众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提供多样化、创新性的便民服务。


  (五)全面公开服务信息。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在门户网站和实体办税服务厅,集中全面公开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税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要规范和完善办税指南,列明办税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除办税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税要求。落实《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提供多元化查询渠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相关涉税信息。


  三、改造升级网上办税平台


  (一)优化网上平台建设。主动做好省局门户网站与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对接,纳入统一的政务服务入口。依托省局门户网站,逐步整合全省地税系统互联网政务服务资源,推进电子税务局与门户网站的互联互通,提供一站式服务。应用统一的业务、技术标准规范,改造升级网上办税服务厅,实现办税服务多渠道整合、智能化服务、数据化管理。


  (二)推进实体办税服务厅与电子税务局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采取国税局与地税局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实体办税服务厅服务能力。要按照各级政府要求,推动办税服务事项和审批办理职权进驻当地实体政务大厅。加快实体办税服务厅与电子税务局融合,优化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税流程与岗位配置,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前台后台业务贯通、统一规范高效的办税服务新模式。


  (三)推动基层办税服务网点与电子税务局无缝对接。按照有利于方便纳税、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发挥乡镇(街道)和邮政服务点直接服务基层群众的优势,开展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等工作。加快推动电子税务局向老少边穷等边远贫困地区延伸,实现办税服务基层全覆盖。


  四、进一步夯实支撑基础


  (一)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推动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


  (二)建立健全制度标准规范。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需要,清理修订不相适应的办税制度。


  (三)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依托金税三期工程及相关保留系统资源,搭建标准统一、新老兼顾、稳定可靠的系统内部基础设施架构,逐步形成云计算技术支撑下的基础设施管理、建设和维护的新体系。在保证系统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社会云计算资源,采用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在面向社会公众的云计算平台上部署税务咨询、涉税查询等用户访问量大的互联网应用系统。


  (四)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制度要求,开展系统门户网站和网上办税系统的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等工作。完善系统门户网站和网上办税系统防护体系,查补安全漏洞,做好容灾备份,加强纳税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安全保护,建立各方协同配合的信息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提升税务系统信息安全支撑保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地税系统信息安全支撑保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加强领导优化考核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对建设服务型地税机关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第一责任人,靠前指挥,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狠抓落实、认真组织。省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负责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全省地税系统“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建立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


  (二)优化考核监督。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互联


  网+政务服务”工作的督促落实,开展督查评估,推动工作取得实效。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评、数字人事体系,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和成效。发挥媒体监督、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估等作用,畅通纳税人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模拟办事、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服务情况,汇聚众智改进服务。在门户网站设立曝光纠错栏目,公开纳税人反映的办税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既具备互联网思维与技能又精通办税服务的专业化队伍。做好舆论宣传引导,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社会认知度和纳税人认同感。


  各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意见,按照重点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按照绩效考核或者总局要求,按时报送各类材料。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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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