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5-02
文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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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促进税法遵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纳税人办理部分涉税(费)事项时对办税人员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地税机关通过认证系统认证后,为其办理特定的涉税(费)业务事项。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经授权的其他办税人员及自然人本人。


  二、实名办税涉税事项范围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地税机关办理以下涉税(费)事项时,须进行实名认证:


  (一)多缴税款(含利息)的退付办理;


  (二)多缴(错缴)社保费的退费办理;


  (三)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五)申请使用数字证书。


  不在上述范围的涉税(费)事项,无需进行实名认证。今后扩大实名认证业务范围的,将另行公告。


  三、实名办税身份信息采集


  甘肃省各级国、地税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实现一方采集,双方共享共用。对国税机关没有采集信息的办税人员,首次在地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实名办税涉税(费)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地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包括办税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等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地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或自然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四、特殊情况信息采集规定


  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自然人纳税人本人应在地税机关告知后,及时进行身份信息的采集。  五、身份信息变更及维护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终止手续。


  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


  地税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公告第五第四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自然人纳税人本人经告知未到地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地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公告第二条所列事项。


  地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七、工作进度安排


  2017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第一阶段自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为过渡期,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涉税(费)事项的,地税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次办理事项。


  2017年10月1日起,地税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涉税(费)事项。未按本公告要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而影响办税的纳税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日


  附件:


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XX地方税务局:


  兹委托 _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到税务机关按照本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办理_____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的涉税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授权范围:


  1.全权授权。


  2.一般授权。


  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月日


  备注:


  1.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全权授权或一般授权;选择一般授权的,应当列明具体授权事项。


  2.如无特殊约定,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之日起生效,从委托人到国、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终止。


  3.本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未及时变更登记信息的,受托人从事委托税务事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促进税法遵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一、公告背景

 

  纳税人相关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是诚信办税的重要基础,推行实名办税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全省实行实名办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省国税局已从2016年11月开始实行实名办税。

 

  二、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实行实名办税,加强税收诚信建设,既要完整采集、核实确认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建立数据支撑,又要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在征纳交互环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以提高实名办税的效率和准确度,为诚信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公告规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公告规定,我省国地税信息采集实行资源共享,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主要内容

 

  (一)实名办税的内涵

 

  为适应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地税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之前,利用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公告对实名办税的内涵做了明确规定,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地税机关通过认证系统认证后,为其办理特定的涉税(费)业务事项。

 

  (三)实名办税业务的范围界定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税流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地税实际,确定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费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1.多缴税款(含利息)的退付办理;

 

  2.多缴(错缴)社保费的退费办理;

 

  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5.申请使用数字证书。

 

  (三)实名办税的资料

 

  实名办税资料包括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授权文件,在纳税人与办税人员之间建立关联关系,从而实现涉税事项办理的实名跟踪和动态记录。公告规定,办税人员首次在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地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或自然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办税人员是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4.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身份信息的提供和维护

 

  基于保障纳税人权利和构建纳税诚信体系的需要,办税人员应配合地税机关的工作,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公告规定,地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为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降低涉税风险,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信息应及时维护。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税收风险管控

 

  为加强纳税人风险管控,对特定纳税人,须在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自然人纳税人本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后,办税人员才能办理本公告所列的实名涉税事项。公告规定,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自然人纳税人本人到地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1.被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纳税人;

 

  2.被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3.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纳税人。

 

  (六)身份信息的保密义务

 

  确定地税机关为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管理机关,规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操作流程,健全身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与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实名办税中涉及的办税人员信息安全。公告规定,甘肃省各级地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七)实名办税的过渡

 

  为保证实名办税推行后纳税人能顺利办理涉税事项,确保实名办税有序推行、平稳过渡,按照“全面推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公告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为过渡期,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涉税事项的,地税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次办理事项。从2017年10月1日起,甘肃省地税系统管辖所有纳税人办理本公告所列涉税办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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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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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