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注协[2020]34号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专家数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10
文号:内注协[2020]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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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行业专家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数据库作用,提升专家数据库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我会研究起草《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专家数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行业内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可通过书面或邮件形式发送我会,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


  联系人:王碧帆


  联系电话:0471-4192058


  电子邮箱:wbfy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7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专家数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重要参谋与指导作用,加强行业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搭建行业发展实践创新基地,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专家数据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统一、规范、有序使用和管理,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遴选、入库与退出以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是我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内各类高级人才的“蓄水池”,其主要作用是进一步向会员提供便捷高质量的专业技术服务。


  第四条 专家库遵循集中管理、规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一)集中管理。专家库管理由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协会统一管理。


  (二)规范使用。专家审核、入库、使用、退出等均按规定流程执行。


  (三)安全保密。专家使用涉及国家保密工作或事项一律实行保密措施,确保专家库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专家类别以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业务类型设定,对行业专家按其擅长领域及熟悉领域分类。


  第六条 专家库具体入库流程:


  (一)申请人信息采集;


  (二)资料审核;


  (三)协会审定;


  (四)入库公示;


  (五)颁发证书。


  第七条专家库应收录以下专家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职务职称和近期证件照片等;


  (二)专业信息。包括专业领域、工作业绩、执业年限、学术成果、证书证件等;


  (三)分类信息。如审计类、评估类等。


  (四)证书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聘任时限等。


  第八条 协会为每位入库专家颁发统一编号的专家证书。


  第九条 专家入库方式分别为公开征集和协会邀请两种方式。公开征集的,可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由申请人、推荐单位申报提交申请人个人信息资料;协会邀请的,由协会发出邀请函,经被邀请人同意并提交个人信息资料。协会将对专家个人信息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入库专家由协会筛选审定。


  第十一条 申请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较高的学术造诣或在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相关领域具有专业特长;


  (二)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从事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近三年内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


  (六)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开展相关专业活动。


  第十二条 专家入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专家库”申请表;


  (二)学历、学位证明;


  (三)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三条 专家库使用主要为会员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协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疑问和政策性理解存疑问题,可通过登录协会行业管理平台专家库模块线上提出专业问题,协会将对问题的专业类别进行分类与汇总,根据问题专业类别安排分配相关专家进行解答。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意见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不能代替相关法律、执业准则及执业人员职业判断。执业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等进一步作出职业判断,不应直接照搬照抄。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费用由协会承担,根据问题的分类与难易程度按每条300元- 500元支付咨询费,协会将根据国家经济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院士、国内知名专家可以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十七条 协会支付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协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从使用方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二)领取参加专家活动的劳动报酬;


  (三)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有关专项工作,客观公正的提出咨询意见、建议,促使相关工作完成;


  (二)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协会予以更新;


  (三)协助、配合协会对专家参与工作的监督及评价;


  (四)不得从事损害协会权益、行业利益及公共利益的活动;


  (五)按规定对参与使用方有关工作获取或掌握的相关政策、资料、数据及其他工作内容进行保密;


  (六)同意公布相关个人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专家库进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专家库管理有关制度办法;


  (二)审核专家入库申请,负责办理有关登记、专家证书发放等工作手续;


  (三)接收各使用方的专家咨询申请,负责专家按需分配及通知工作。


  (四)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和保管有关专家档案资料,落实专家资格审查和有关退出管理工作;


  (五)专家库日常管理及资料更新维护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专家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退出机制,由协会负责组织落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会审定,对专家实行解聘:


  (一)未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相关工作的;


  (三)连续三次不能参加相关工作的;


  (四)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五)本人主动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六)个人职业道德出现问题,从事损害协会权益、行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


  (八)年龄超过70周岁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专家聘期为3年,期满后经协会审定,符合续聘条件的专家可连聘连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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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