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8]5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内政发[2018]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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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精神,全面推进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为目标,立足首府、服务全区、辐射西北、对接京津冀、面向俄蒙,发展“互联网+外贸”电子商务新业态,推动传统外贸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网络化、数据化和透明化。通过综合试验区建设,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政策体系、数据化监管方式、供应链综合服务体系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跨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规范化,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结合内蒙古地域优势、资源禀赋、产业特点,打造切实可行的一站式智能化跨境电子商务新模式,形成制度创新优势,吸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企业聚集,建设有呼和浩特市特色的优势产业链和完整生态链。


  坚持按步实施,稳步推进。分阶段、分步骤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信息化建设等先行先试,对物流、通关、金融、退税等环节进行不断总结、逐步完善,有条不紊的推动外向型经济的探索创新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面向全区复制推广,带动全区跨境电子商务全面创新发展。


  坚持动态监控,定期评价。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以及自我适应控制、调整与改进机制,对综合试验区的改革运行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控,定期评估跨境电子商务的区域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绩效,并对相关政策措施及时予以调整,保证综合试验区预期目标的有效实现。


  坚持政企互动,协同发展。对政府的管理体制机制进行创新优化,积极推动企业参与综合试验区建设,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引导力度,有效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各监管部门间资源共享共用和集中统筹,充分发挥监管资源的集聚效应。


  坚持创新发展、有序规范。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为综合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控制好试点试验风险,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三)发展目标


  发挥内蒙古联通俄蒙的区位优势,建设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加快构建以跨境电商核心区与公共服务平台为主体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立线上线下融合联动服务模式,完善数据支撑、物流协同、多部门协调联动、通关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服务体制,提升金融、物流、人才及各功能区的业务服务能力。引进和培育多平台多类型的跨境电商服务机构或企业,构建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的六大支撑体系,扩出口促转型、扩进口促消费,打造完整跨境电子商务生态产业链。


  (四)发展范围


  按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复制推广”的总体要求,第一阶段为呼和浩特市全域,第二阶段在自治区范围内具备跨境电商发展条件的盟市复制推广呼和浩特综合试验区的模式,全面推进跨境电商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结合自治区实际,大力实施“126”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系,即打造一个核心示范区、培育两个服务平台、完备六大服务体系。


  (一)建设一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核心区


  充分依托和林格尔新区产业基础及创新优势,坚持高起点、差异化的思路,发挥各类协作平台集聚效应,有效承接国际化资源,增强全区外贸竞争新优势,以构建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区、信息共享中心及电商结算中心为主要工作内容,打造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核心区域,带动地区经济转型升级。


  1.构建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在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将跨境电商基地、跨境电商现代物流功能区、国际快件服务中心、呼和浩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孵化和引进一批成长性强、活跃度高的跨境电商企业,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运营机构,优化跨境电商人才培育体系,健全跨境电商行业组织服务职能,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研究机构,完善跨境电商线下展示销售功能,提升全区跨境电商领域整体竞争力,形成汇聚主体企业、物流仓储、人才培育、公共服务、展览展示、组织机构等各跨境电商发展要素的产业集聚区。


  2.建立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中心。依托和林格尔新区国家枢纽型云计算产业基地优势条件,搭建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中心,集聚跨境电商全面数据信息,由政府主导建立有关部门协同监督机制,充分实现信息共享,为各类信息需求主体提供快速、透明、高效的信息流服务,重点为进出口电商企业提供数据交换服务,为海关、税务、邮政等部门提供信息共享服务,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推动公共服务水平提升。


  3.完善区域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中心。依托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体系,建设中俄蒙跨境电商结算中心。支持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推动加快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改进跨境支付服务,提高跨境支付效率。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试点,通过进驻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中心等方式,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供支付服务。引进有资质和业务能力强的跨境电商金融专业机构,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电子支付结算、线上融资、在线保险等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二)构建两个跨境电商服务平台


  以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为基础,以线上“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与线下“跨境电商园区发展平台”有机融合为特色,拓展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线上交易、供应链服务等功能,与线下园区实体体验中心、服务机构无缝对接。建立政府部门间联合监管新模式,不断提高国际贸易便利化程度。


  1.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整合交易基础信息资源,搭建集行政审批、信用监管、数据统计分析、投资贸易环境介绍与预警、商务成果展示、线上交易与供应链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单一窗口的互联互通,掌握信息数据和交易真实背景,建立电商信用体系,简化监管流程,优化综合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关、检、税、汇等一站式服务,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提高口岸监管便利化程度,协助跨境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监管区内企业、报关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2.跨境电商线下园区发展平台。充分借鉴杭州、广州、深圳等地区先进经验,结合实际,搭建跨境电商园区发展平台,采取“一核多区”的布局方式,充分发挥和林格尔新区的产业集聚核心优势,形成跨境电商核心区。突出综合保税区、白塔机场口岸的保税功能及物流优势,扩大国际邮政快件业务服务范围,支持邮政、快递企业融入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生态系统中的流通环节,完善链条式国际快件服务中心功能,构建多个跨境电商功能区。重点建设和林格尔新区、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白塔机场口岸以及国际邮政快件监管中心,创建各具特色的跨境电商综合示范园区。


  (1)和林格尔新区。充分发挥和林格尔新区产业基础及创新优势,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跨境电商现代物流功能区、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商务信息共享中心、跨境电商结算中心以及跨境电商线下展示中心,打造跨境电商综合试验核心区。


  (2)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依托保税区的政策和功能优势,发展跨境电商保税备货、进口集货、出口集运、仓储物流、分拨配送等业务,创新发展跨境电商“B2B”“S2B”和“O2O”新零售展销模式,开展直购、保税展示交易、跨境大宗商品交易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打通集疏、集聚、关务、运输、仓储、交易等多要素多环节多节点的障碍壁垒,打造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中心。


  (3)白塔机场口岸。依托航空口岸及国际快件监管中心优势,建设国际航空货运枢纽、物流中心和货物集散中心,打造近连蒙俄、远接中东欧的多维度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物流体系。


  (4)邮政国际互换局与快件监管中心。利用邮政国际邮件与快件通道及其通关功能和海外仓、跨境电商信息系统等国内外资源,建设综合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仓储、清关、运输、配送和信息管理体系,打造现代化综合跨境电商物流平台。


  (三)完备六大跨境电商服务体系


  1.信息共享体系。依托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服务中心的集聚和辐射效应,统一信息标准规范、信息备案认证、信息管理服务,建立多位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打通“关、税、汇、检、商、物、融”之间的信息壁垒,将入驻试验区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相关数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实现政府管理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现与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仓储企业等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和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2.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和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推动银行、支付机构加快产品创新,改进跨境支付服务,提高跨境支付效率。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可查寻、可追溯的特点,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逐步确立区域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中心地位。


  3.智能物流体系。依托各跨境电商物流功能区,建立畅通迅捷的智能物流体系。充分利用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等信息服务平台,构建互联互通的物流智能信息系统、衔接顺畅的物流仓储网络系统、优质高效的物流运营服务系统等,实现物流供应链全程可验可测可控,探索建立高品质、标准化、规范化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运作流程,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衔接顺畅、功能齐全的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运营服务体系。


  4.电商信用体系。综合多方信用基础数据,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和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系统、信用负面清单系统等“一库三系统”,记录和积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综合服务企业基础数据,重点建立监管部门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实现对电商信用的“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


  5.统计监测体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和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实现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的交换汇聚,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方法,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解决跨境电商无法获取准确可靠统计数据的问题。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对各类平台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海量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处理和运用。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方法,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完善电商工作体系,提升行业发展趋势分析能力。


  6.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风险信息采集机制、风险评估分析机制、风险预警处置机制,以流程节点风险防控为重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全流程专业风险分析,实现跨境电子商务“源头可溯、去向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究”。有效防控综合试验区非真实贸易洗钱的经济风险,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的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的交易风险,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为两大平台的建设保驾护航。


    三、创新举措


  (一)着力优化跨境电商营商环境


  1.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成立跨境电子商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跨境电子商务有关标准,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成立跨境电子商务专家委员会,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政策研究,整合全国跨境电商领域专家或团队,打造跨境电商智库服务体系;成立区域性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守法经营,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外举办实体展会,建立营销网络。


  2.持续优化政策体系。一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结合“放管服”改革任务要求,聚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减证便民,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二是建立完善跨境电商扶持政策,全面激发“双创”活力。三是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电子信息。四是加强对跨境电商商标注册、管理、运用的指导,加大商标专用权执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各种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有效保护跨境电商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五是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处置和消费争议解决机制、质量安全预警通报机制和追责机制、重大消费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退出机制和惩戒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六是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创新研究,健全跨境电商相关主体、仓储物流、公共设施配套、第三方服务等政策扶持体系,完善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发展环境。


  (二)多措并举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1.加强信息化建设。一是依托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推行便利化通关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实行“清单核放、集中纳税、代扣代缴”通关模式,简化通关手续、降低通关成本,实现统一备案、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区域化管理。二是建立企业和商品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企业“一次备案、多方共享、全程使用”。三是完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集通关、通检、税务、外汇、支付、商务、物流、大数据等各类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平台,在备案、申报、传输、查询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四是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管理服务能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大数据信息库,健全数据信息传输、开放、共享和使用的规则规范,保障系统及数据安全,为政府提供大数据开发和服务等功能,提升数据管理服务能力。五是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整合、采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备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信息和严重违法企业信息等相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六是探索逐步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及时足额办理出口退税。七是依托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开放企业备案和信用等级数据接口,支持向监管部门、各地政府以及企业等提供相关备案管理、电商信用、风险预警、智能物流等服务。


  2.创新金融服务体系。一是鼓励银行和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推动银行、支付机构加快产品创新,改进跨境支付服务,提高跨境支付效率。二是深化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中小电商集中办理跨境外汇支付和结售汇业务。三是依托与俄蒙、中东欧跨境电子商务优势,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不断丰富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为企业和个人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优质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四是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改革创新,大力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上市融资,用好用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工具,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和林格尔新区创新产品服务,加强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合作,提供安全高效的本外币支付结算。五是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试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线上融资、担保、保险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研发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新型险种,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六是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获取电商交易、报关、报检等数据,为跨境金融服务提供数据支撑。七是依托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重点引入各类金融机构,为区域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中心的发展创新提供条件。


  3.创新统计监测体系。一是依托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服务中心的集聚效应和服务能力,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跨境电子商务监测通道和标准。二是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的简化统计分类标准和跨境电子商务多方联动统计制度,为全国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制机制建设提供经验。三是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新模式,探索建立以申报清单、第三方平台数据等为依据进行统计、管理的新模式。四是建立统计监测数据发布标准化体系,逐步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指数体系并定期发布。


  4.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支持和林格尔新区建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核心区,完善跨境电商基础设施,建立跨境电商集聚区。二是支持呼和浩特白塔机场开通国际航线、加密航班,重点开通国际货运航班,增强货运直航能力,争取中国民航局开放呼和浩特市航权,优先考虑开放第五航权,适时研究开放第七航权,鼓励中外航空公司经营往返呼和浩特市的国际货运航线,组建航空快递货运代理公司,提高呼和浩特市白塔机场航空运能,建设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和物流中心,不断提升航空货运能力。三是积极推进呼和浩特市国际邮件集散分拨中心、呼和浩特市国际快递物流港建设,在项目用地、规划选址、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


  5.提升企业竞争优势。一是鼓励优质外贸企业立足自身特色,不断提升品质和服务,以B2B、B2C拓展国际化营销,通过在线化、直接化的经营模式,自主掌握海外营销渠道,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品牌。二是支持本土品牌企业创新国际化营销模式,探索通过建立海外仓储、海外体验店等渠道拓展海外市场,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用户体验,扩大客户群体。三是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自主技术研发,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更多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推动制造领域向营销、设计等各服务环节转型升级,推动出口从传统的生产成本优势向技术、质量、服务、品牌等新的核心竞争优势转化,提升产品附加值,摆脱处于“价值链底端”的劣势,推动制造业服务化、品牌化。四是鼓励制造业企业、外贸企业抱团发展,建立行业发展联盟和品牌战略联盟,加强优势互补、相互协作和资源整合,增强行业抗风险能力,扩展对外发展空间,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


  (三)推进跨境电商产业集群发展


  1.推进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发展。一是支持和林格尔新区通过提供优质综合服务,吸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形成产业聚集区,发挥引领和示范效应。二是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引进国内外龙头电子商务企业,重点支持世界前100强和国内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综合试验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总部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三是综合产业规模、集聚程度、服务体系等因素,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培育工作。四是大力引进、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仓储、融资、检验检测认证等全方位服务,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综合服务水平。五是探索“大数据+电子商务+外贸”发展模式,优选呼和浩特市特色优势产业和外贸骨干企业,提供重点支持和定制化服务,帮助企业在全球市场精准营销,以最快速度和最低成本提升海外市场份额。


  2.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产业链。一是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划、空间布局,鼓励支持各地区突出地方特色、错位发展,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备、产业集聚、富有活力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园区,形成完善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有效承接线上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二是针对产业链薄弱、缺失环节,加大对电商、物流、支付、金融、人力资源等服务平台的招商引资力度,提升产业整体服务水平。三是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依托工业企业与电商企业对接活动,鼓励工业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境外企业合作,拓展产品境外营销渠道。四是创新“互联网+加工贸易”模式,推动加工贸易企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加工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研发、采购、分拨、结算等功能性机构建设,推动加工贸易产业链向高端延伸,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五是鼓励采购、第三方平台、摄影、代运营、创意、推广、培训等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相关专业配套服务业发展,做长产业链,做大产业规模,形成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生态。六是探索“互联网+农村”发展模式,引导企业结合农牧业产业特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推动农畜产品线上交易和线下集配中心建设,扩大农畜产品出口。七是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合作,培育引进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或服务企业,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配套产业链。八是鼓励、支持现有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3.推进内蒙古特色优势产业的跨境电商应用。支持食品、轻纺、机电、建材、机械装备等优势特色产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特别针对面向俄蒙的外向型产业产品加大支持扶持力度,逐步形成“原材料—生产—加工—贸易—研发”的特色产业跨境电商产业链。积极引导羊绒制品、驼毛制品、籽仁、民族工艺品、乳业、绿色农畜产品、汽配等成熟外贸产业类目开展B2B、B2C业务,努力打造跨境电商品牌化发展路径。


  (四)加大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力度


  1.建立跨境电商人才培训体系。一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用政、校、企、协、园“五位一体”跨境电商人才培养模式,即政府政策鼓励扶持,学校重点培养、深化研究方向和重点课题,企业参与,协会提供资讯和资源,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培训基地,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特别是针对优势产业、骨干企业、名优产品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并将跨境电子商务培训纳入就业创业培训体系。二是分类推动建立一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急需的技能型、创业型、管理型、领军型人才培训基地,形成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定制化联合培养的政、高、协、企合作新机制。


  2.建立跨境电商人才服务体系。一是健全完善人才吸引、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吸引集聚一批知名的人才中介机构,面向国内外引进支持一批跨境电商高层次人才和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建立专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二是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联盟与人才发展联盟,推进人才与企业、项目、资本的对接,建设开放共享的跨境电商人才服务平台。


  3.建立跨境电商双创支持体系。一是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人力资本产权激励机制,引进和汇聚创新人才,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二是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平台和机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创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场地、人才、技术、资金支持和创业平台孵化服务,支持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加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发展,鼓励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发展,为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青年群体创业发展提供条件。


  (五)补齐跨境电商物流发展短板


  1.提高跨境电商物流规模化水平。一是整合各种业态的物流企业,推动各类资源协同分配、互补短板、共谋发展、互利共赢,更好地带动海外仓业务与物流产业链业态的有效协同。二是充分发挥铁路、公路、航空、多式联运等大物流优势,进一步整合现有仓储资源,加强航空、海运、铁路等多种运输方式对跨境电商业务的运能保障,建设具备海关特殊监管和物流仓储功能的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集散中心。三是发挥国际邮件交换局作用,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建立邮政系统开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统计平台。


  2.提高跨境电商物流信息化水平。一是依托呼和浩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功能,为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仓储企业、供应链服务商等各类企业和电子商务用户提供实时、准确、完整的物流状态查询和跟踪服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构建政府、物流企业、快递公司之间的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高地区政府部门间的通关合作,保证商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提升国外政府、企业、消费者对我区的商品信任度。二是支持商贸物流企业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积极应用自动识别功能、电子数据交换、货物跟踪和无人机等先进技术装备,开展供应商库存管理、准时配送等高端智能化服务,提升物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3.提高跨境电商物流专业化水平。一是支持传统仓储企业转型升级,向配送运营中心和专业化、规模化第三方物流发展。二是鼓励仓储、配送一体化,引导仓储企业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三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供应链集成服务的第四方物流发展。


  4.提高跨境电商物流现代化水平。一是加强资源整合能力,建立新型跨境第三方物流企业,提高处理仓储、库存、订单、物流配送的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跨境电子商务,实现国际小包、邮政快递的通关便利化。二是依托空运,大力发展航空物流,设立海外仓,选择专线物流,综合运用多种运输方式发展物流体系。


  5.提高跨境电商物流国际化水平。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开展全球业务,通过广泛的战略联盟、协作等方式,建立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营销服务体系。二是大力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等先进模式,建立国内保税公共仓储、海外重点国家物流专线、海外公共仓储等相结合的便利化物流体系,实现跨境货物的集货运输、集中分送,降低物流成本。


  (六)加快创新跨境电商监管措施


  1.创新信用监管模式。一是建立信用数据库,利用信息基础数据,提供电商主体身份识别、电商信用记录查询、商品信息查询、货物运输以及贸易信息查询等信用服务。二是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对信用程度差,存在商业欺诈、知识产权侵权、制假售假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信用管理负面清单,通过事前准入禁止,事中加强全面查验、严密监管,保障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环境。三是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探索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实行简化归类,推进清单申报通关模式,支持B2B、B2C等多种出口业务模式落地,进口按照“事前备案、集中申报、分批出区、汇总征税”实施监管,支持快件物流企业系统直接对接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批量申报、实时传输”功能。


  2.加强信用风险防范。一是建立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以信息化系统实现经营主体和商品质量信息数字化功能,以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系统为依托,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网络舆情监控,按照“源头可追溯、过程可监控、流向可追踪”原则建立质量安全信息流,按照“前端开放、中间可控、后续抽检”原则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流。二是创新风险管理布控模式,海关根据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清单分类管理、电商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和质量安全控制能力评估结果,合理布控入境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频率和内容,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根据监管结果,对消费品监管实施布控调整。


  3.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一是创新邮路监管制度,推进邮政管理与海关之间管理信息互通,完善邮包业务统计工作,支持邮政、快递企业进一步完善国际邮政、快递服务,提高配送效率。二是创新市场监管制度,完善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进口商品国内零售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区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自治区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口岸办、内蒙古税务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部署和协调推进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试验区建设各项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


  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和产业基金的导向作用,研究制定跨境电商扶持政策,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扶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政府、高校与企业合作,建立服务于跨境电商产业链的“人才定制化”培养机制,构建跨境电商专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三) 优化营商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大创新制度、优惠政策等宣传推介力度,吸引更多企业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落户,形成加快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的强大合力。要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试验风险,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


  (四)改善消费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放心消费在内蒙古”创建活动,积极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使经营者守法意识普遍提高,消费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消费纠纷解决途径进一步畅通,消费领域重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实现消费安全放心、消费质量放心、消费价格放心、消费服务放心、消费维权放心。


  (五)落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突出重点、先行先试,抓紧形成第一批制度创新清单,持续探索推出更多的创新举措,争取尽早落地,确保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早出成效、多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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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