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17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11-28
文号:内政办发[2017]1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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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年来,我区建筑业发展较快,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城乡建设和接纳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区建筑业发展还存在着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生产方式还相对落后,产业集中度不高、企业融资能力不足、核心竞争力不强,国有大型企业所占比例较小,建筑设计与施工队伍不专不精、高端人才紧缺、一线作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市场体系不健全,政府监管体制机制还有待健全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区建筑业发展的“短板”,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现代化的任务依然艰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区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和新型城镇化提供有力支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我区建筑业发展实际,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调整建筑产业结构,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巩固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实现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政府在规划引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能,营造公平有序的建筑业发展环境。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科研、开发、设计、生产、施工、材料、设备等企业在建筑业转型升级中的主体作用。


  ——示范引领,稳步推进。在重点城市、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和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转型升级示范试点,总结推广和运用先进经验,科学确定转型升级目标任务和发展路径,积极稳妥推进全区建筑业转型升级有序发展。


  ——放管结合,创新发展。简化减少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支持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创新发展思路,通过兼并重组、内联外引、广纳人才、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成果,实现做大做强、做专做精。


  ——奖惩并重,扶优汰劣。鼓励企业积极应用现代科技与管理方式,自主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对改革成效好、示范作用强的企业,给予政策性扶持与奖励。惩戒违规失信企业,摒弃传统落后生产经营模式,淘汰落后生产经营企业。


  (三)发展目标。


  1.到2018年底,全面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体系,实现企业、人员、项目和诚信数据的共享。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搭建网上办事大厅,实行工程建设资质资格“一张网”审批。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施工。全区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现全过程电子化和网上异地评标。每个盟市至少建成1个自治区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选定培育3—5家试点企业,初步推广建设工程招标电子化、工程总承包、装配式施工及信息化管理、建筑信息模型(BIM)的运用;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工作试点;培育2—3家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全区建筑工人实现实名制管理。


  2.到2020年底,全区特级和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甲级勘察、设计、监理等类别企业全面推开BIM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项目等集成应用BIM的比率达到60%。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签约项目达到当年签约项目的50%以上,新建建筑实行装配式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安全质量监管实现信息化。中级技能以上工人大幅增长。建筑业资质结构趋于合理,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全面推行绿色施工规范和绿色施工技术规程,实现“四节一环保”的绿色发展目标。


  3.到2025年底,全区建筑业转型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大中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市场竞争力明显提升,自治区内企业完成建筑业产值总量明显上升。政府投资工程全部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BIM技术得到普遍应用,全面建成全区BIM信息系统,50%以上的工程建设企业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精细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形成一批集投资、设计、施工、项目管理于一体的龙头企业。建筑业劳动生产率和产业贡献率进一步持续增长。


  二、主要任务


  (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引导开发、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机械装备、部品构件生产、物流配送、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技术服务等行业企业适应现代化大工业生产方式要求,加快转型升级。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集成作用,发展一批利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开发建设的骨干企业,提升开发建设水平。发挥设计企业技术引领作用,培育一批熟练掌握建筑产业现代化核心技术的设计企业,提升标准化设计水平。发挥部品生产企业支撑作用,创建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支持大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传统建材企业向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发挥施工企业推动作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一体化、结构装修一体化以及装配式施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部品生产、物流配送、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优化整合各方资源,实现融合互动发展。


  (五)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跨省(区、市)、跨地区联营,通过引进、吸收、合并、重组等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吸纳高端人才,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培育一批融资能力强、社会诚信好、管理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龙头企业。引导大型总承包企业与科研、设计、工程咨询、金融、现代信息技术等企业或机构联合、重组。支持专业承包企业做大做精,打造名牌品牌,提高社会知名度。引导建筑行业向多专业类别发展,提升市政公用、轨道交通、水利及水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基础设施施工能力。大力发展专业化施工,引导中小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专业承包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劳务班组向专业作业企业发展,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协调发展架构。支持优势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城镇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住房、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进入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投资运营业务,形成集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为一体的新业态。


  (六)改革劳务用工制度。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并形成一批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促进建筑业农牧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建立企业自主培训考核机制,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牧民工就业创业。健全完善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并逐步实现全覆盖。改革建筑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挥行业部门专业优势,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稳步推进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制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配备标准。


  (七)发展装配式建筑。大力推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和实施规划,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抓好示范项目和试行地区的试点工作。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支持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确保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装修模式。开发应用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联盟,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与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


  (八)改革招标发包制度。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选择交易场所。工程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可由工程所在地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直接承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严禁场外交易。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标后评估。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九)推进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要率先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一体化模式。建设单位要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原则,根据项目特点,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进行管理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进行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自行设计施工,也可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设计或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培育发展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可按照所委托的不同服务内容取费分别计价后叠加。工程咨询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投资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奖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


  (十一)强化质量管理和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推动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和过程质量控制,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强化政府对质量安全的监管,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发挥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市场监管作用,探索和建立市场补充监管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安全生产防范机制。推进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实施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的监管方式,建立企业、项目和执业人员质量安全工作动态评价体系。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施工现场组织与管理标准化水平,实现组织机构标准化、场地设施标准化、作业程序标准化、检查验收标准化。探索建筑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架租赁、安装(搭设)、使用、拆除、维护保养一体化模式。


  (十二)推进BIM应用。加快推进BIM在全区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各阶段的应用和普及,实现建筑全生命期各参与方在同一多维建筑信息模型基础上的数据共享。制定BIM应用发展规划、阶段目标、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BIM应用软件,建设BIM数据库及信息平台,构建企业级各专业族库,逐步建立覆盖BIM创新、修改、交换、应用和交付全过程的企业BIM应用标准流程。制定BIM应用配套激励政策和措施,研究适合BIM应用的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模式。


  (十三)提高信息化水平。全面落实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发挥信息化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快推动信息化技术与我区建筑业发展深度融合。增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技术集成应用能力,建成智能化、一体化的建筑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勘察设计类企业要逐步建立完善并集成企业运营管理信息系统、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换代。施工类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私有云、公有云或混合云等方式,建立满足企业多层级管理需求的数据中心,在施工现场建设互联网基础设施,广泛使用无线网及移动终端,实现项目现场与企业管理的互联互通。工程总承包类企业要逐步优化总承包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工程流程及信息流,建立完善项目资源分解结构和编码体系。应用估算、投标报价、费用控制及计划进度控制等信息系统,逐步建立适应国际工程的估算、报价、费用及进度管控体系。研究建立PPP总承包项目信息化管理模式及“互联网+”环境下总承包项目多参与方协同工作模式,实现从设计、施工到运行维护阶段的数字化交付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共享。


  三、保障措施


  (十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按照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2017年底前,推选50家左右诚信良好、实力较强、资质等级较高的工程建设企业作为自治区“龙头企业”,每5年对“龙头企业”进行一次重新认定。各盟市也要分别选定本地区的“龙头企业”,引领示范建筑业转型升级。对被选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实行日常联系服务制度,税务机关实行一对一专项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专项培训。鼓励龙头企业针对岗位需求和职工特点,开展多层次、多样化岗位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龙头企业组织的培训,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合法性按规定予以认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业、电力、通信、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本土大中型企业参与国有投资重点工程、标志性工程及隧道、桥梁、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投标,为企业的培育发展创造条件。


  (十五)放宽企业资质准入条件。初次申请施工资质的企业,注册人员、有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数量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70%的,可予以受理审批。具有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等级相近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企业资质增项不设数量限制。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分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承包企业。鼓励和引导大中型建筑企业成立劳务企业,提升建筑业劳务服务水平。符合条件的建筑劳务企业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矿山、通信等类别高等级资质企业的扶持与培育力度,在主要条件满足资质标准前提下予以适度放宽准入条件。


  (十六)实施项目优惠政策。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免征自治区批准设立的相关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央允许地方减免的政府性基金。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纳入自治区重点示范园区范围,享受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相关政策。对申请建造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的企业,应提供用地支持;列入自治区和盟市级先行试点的企业,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完善总承包项目风险分担机制和结余分成奖励机制。


  (十七)全面推行保函和诚信担保。发挥保险市场机制作用,推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和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制度,有效释放各类履约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全面推行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银行保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建筑业企业使用现金缴纳方式。支持较大型以上建筑业企业以资产为纽带,成立工程建设诚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控股的项目,应率先采用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凡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项目,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保险机构为重大工程提供风险保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各类授信、贷款等金融服务,增加中长期贷款的比例,对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BIM应用等转型升级的企业给予信贷优惠。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建筑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十八)适度降低保证金等取费标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按照合同价格的2%计取,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研究制定企业实行一次性交纳后不再按照工程项目逐项收取的保证金管理办法。工程检测费按照原标准的70%收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超过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对综合实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降低保证金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十九)及时返还应返各类经费。对收取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应按照规定时限按时返还企业,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投标保证金收取单位最迟应在评标结果公示后5日内,向未进入中标候选人范围的投标人退还保函或一次性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退还保函或一次性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未订立书面合同,因招标人原因所致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和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退还保函或一次性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中标人原因导致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之日向中标候选人退还保函或一次性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要及时全额返还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保修)金预留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经费不能按时返还的,应由责任单位据实补偿或赔偿相应的损失。招标代理费应由招标人支付。进一步简化社保费拨付流程,工程项目较大的,可根据实际进度分阶段拨付。


  (二十)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各建设单位要全面清理确认拖欠工程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并在征得被拖欠人同意后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时限、方式、违约责任及责任人。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凡拖欠1年以上者,应将利息一并计算在工程款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带头履行还款协议,并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有效支持。把偿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作为年度实绩考核指标,对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过程计量签认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偿还以前年度的逾期工程款;今后,要按工程进度,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不得形成工程欠款,没有预算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建设单位从接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完成结算时限不得超过60日,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结算文件经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对拖欠5年以上的工程款项,应采取刚性措施一次性予以解决。完善企业和社会组织工程款担保制度,对逾期不能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方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结算给付手续,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造成违约的,支持企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二十一)把中小建筑企业纳入金融支持范围。全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一级以下和施工劳务企业,在金融信贷方面应按照中小企业执行相应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提供相应的信贷品种,简化信贷程序,优化信贷服务。对信用好、实力强、项目实的企业,可推行“循环授信、随借随还”的信贷服务,满足“短、频、急”特点的需要。提高对中小建筑业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区分情况实行差别化监管,扶持中小建筑业企业的成长。


  (二十二)有效降低企业成本。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有效降低建筑业企业税费负担和融资、制度性交易、能源、物流、人工等生产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国家财税部门关于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政策,进一步减轻建筑业负担。合理降低建筑业企业融资中间环节费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大幅压缩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设立从业许可、增加办事条件、进行搭车收费、违规封账封户,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建筑业企业参加行业协会、评比达标等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强制摊派、强制捐赠。要减少重复培训,不同专业之间同等执业资格或岗位继续教育实行学时互认,普及网上教育培训,控制面授学时。


  (二十三)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全国统一信息化平台的互联互通。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定和考核办法,实施动态监管。建立企业、人员、项目数据库,定期发布优质诚信企业名录。实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的重要参考,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在企业管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实现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社保、银行、保险等各类信息资源的共享互认。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逐渐形成完善的行业监管、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二十四)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完善综合评估办法和合理价格评标办法,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政务服务、纪检监察、公安、银监、工商、税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自治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活动。鼓励有能力的企业积极参与或与区外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PPP模式的建设工程。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设置违反公平竞争的门槛,已经设置的应立即予以更正和取消。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方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二十五)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全面清理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要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备案五个阶段,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由一个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实施并联审批。探索实施容缺受理方式,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条件欠缺的,可经书面承诺后容缺受理。整合完善各行业主管部门开放的信息系统,实现工程项目审批网上办理、全程留痕。


  (二十六)强化工程造价管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工程计价规则。健全工程量清单和定额体系,定期发布贴近市场实际、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地方计价依据和价格信息,满足建设工程全过程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多种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全面落实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清理调整与市场不符的各类计价依据,充分发挥造价咨询等第三方专业服务作用,为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提供保障。推行工程造价全过程咨询服务,强化国有投资工程造价监管。建立国有投资招标控制价备案和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制度。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安全施工措施费等规费,投标时应予以单列,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工程招标竞价,直接计入工程总造价。加快建设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信息平台,建立材料设备价格和质量竞争机制,实现造价与质量挂钩。


  (二十七)鼓励建造优质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筑和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要积极创建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和优质样板工程,争创国家建设工程鲁班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升我区工程建设水平。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工程奖或勘察设计奖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企业银行贷款、资质升级增项上给予适度放宽,项目投标中予以优先,个人职称评定上可破格提前晋升,对获得鲁班奖的区内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推荐国家表彰奖励或由自治区实施的表彰奖励,要向采用新科技、新工艺、新建造方式的项目适度倾斜。倡导通过建设高隔热隔音、密封性强的建筑外墙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措施,建设全新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


  (二十八)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支持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货物出口退税。对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扶持政策。重点扶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的附加值高、影响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积极支持企业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对出区、出境或参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企业,可根据项目规模及施工合同提供优先、优惠贷款服务。


  (二十九)营造有利于建筑类人才成长创业的环境。自治区相关部门要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全区建设类高端人才“千人计划”,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广泛吸纳建筑类高端人才,并分期组织针对性培训。对引进吸纳的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开通“绿色通道”,在住房保障、配偶随调、子女随迁、入学入托等方面落实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与各科研院所合作,推动工程建设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创业载体。培养一批产业现代化经营管理人才、创新型科技人才、高技能操作人才,引进一批行业领军人才、专业管理人才、高级技工等特殊人才。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高端专业人才受聘兼职于工程建设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草原杯”工程质量奖、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培养的学员,具备土木工程类或建筑学类高等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报考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时,其在校学龄可视同工龄对待。对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学历偏低、业绩突出的项目经理申请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考核认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对参加自治区级劳动技能竞赛取得名次的建筑工人,可破格晋升高一级技能级别。


  (三十)提升一线从业人员素质和专业技能。将建筑业农牧民工技能培训纳入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充分发挥职业技术院校和建筑工地农牧民工业余学校作用,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开展培训,提高建筑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逐步形成以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高级技工为骨干,中级技工为主体,老、中、青比例合理,职业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工人队伍。鼓励施工企业发挥主体作用,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加强建筑类院校建设,在资金、职称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十一)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因挂靠承包及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在所拖欠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因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工资清偿责任。对存在拖欠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到2020年,使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建筑企业和农牧民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建筑企业按项目为农牧民工补充购买人身意外险。施工单位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生活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


  (三十二)提高建筑行业装备水平。鼓励大型建筑企业以承建重大工程项目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设备。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提高设备使用率。严格执行大型建筑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制度,强制报废危及施工安全的机械设备。


  各地区要着眼全局,立足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研究制定支持本地区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加大扶持力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筑业有关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积极建言献策,当好桥梁纽带,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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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