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会[2018]11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04
文号:晋财会[2018]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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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中加强“三基建设”的意见》精神,根据省委主题教育“三基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三基建设”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晋学明电[2018]1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实施办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财政厅

2018年4月4日



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中加强“三基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强全省财会岗位干部基本能力建设,激励、督促财会岗位干部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科学、客观评价财会岗位干部,根据《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测评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所属单位具体从事财会工作的干部。


  (二)参加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的干部年龄为5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日期以文件印发之日为准),超出该年龄的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测评,只进行培训。


  二、测评内容


  测评以《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标准(试行)》(晋财会〔2017〕23号)和《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评价标准(试行)》(晋财会〔2017〕26号)设定的专业基本能力为主要内容,实行测试和评价相结合的测评方法。


  三、测评主体


  (一)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工作的协调、指导,主要是确定考试模式,建立试题库,提供训练大纲、有关参考资料和模拟测试试题。


  (二)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会岗位干部和全省财政系统干部的专业基本能力测评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各单位按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分级参照省直单位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办法开展,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测评方法


  测评分为测试和评价。测试采取无纸化闭卷测试的方式,评价采取单位进行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的方式。


  (一)无纸化测试试卷由省财政厅负责命题,同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sxscz.gov.cn/)“三基建设”专题内设立财会岗位专业基本能力“三基测评”专栏,包括财会岗位评价标准、训练大纲、辅导课件、模拟试题等,并利用信息系统建立考试平台和考试题库,进行测试,省直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组织财会岗位干部参加测试,无纸化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二)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由财会岗位干部所在单位成立的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小组进行评价。评价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评价小组依据《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能力评价标准(试行)》(晋财会〔2017〕26号)所列量化内容对财会岗位干部进行打分评价,评价成绩满分为100分。


  五、测评成绩


  (一)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由两部分构成,其中无纸化测试成绩占70%、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占30%。


  (二)测评成绩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依据无纸化测试成绩、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得分的各自权重由财政部门进行测评成绩汇总,确定等次。评价结果总分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分)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六、测评程序


  (一)成立测评领导组。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及省直各部门要成立由有关领导、人事、纪检、相关处室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测评领导组,组织实施本地区(部门)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工作。


  (二)测评方案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和测评工作要求,制定测评工作方案,报同级党委“三基建设”办公室和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测评工作。


  (三)组织测试。及时组织符合测试条件的财会岗位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无纸化测试。


  (四)实施评价。财会岗位干部所在单位认真做好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工作,实行量化评价。


  (五)汇总测评结果。财会岗位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对参评干部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所得分数按照百分制成绩上报省直主管部门,省直各部门汇总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结果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直各部门上报的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所得分数和无纸化测试成绩按照权重汇总,确定等次,并将测评结果反馈到省直各部门。


  (六)测评总结报告。各市、县(区、市)财政局依据职责对测评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按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三基建设”办公室和上一级财政部门。


  七、测评结果的使用


  (一)测评结果合格以上者,作为全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财会岗位干部上岗和任职的重要依据。


  (二)坚持基本能力测评激励与约束并重,测评合格的准予上岗;测评优秀的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测评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进行离岗集中培训,培训后再次测评仍不合格的,所在单位应调整工作岗位。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业基本能力测评的全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财会岗位干部,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专业基本能力测评不合格。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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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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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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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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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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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