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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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举措。


  一、拓宽发展渠道扩大灵活就业空间


  1.促进个体经营发展增加灵活就业。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劳动者兴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提供“一网通办”服务。落实商务部办公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215号)要求,拓宽经营场所和时间范围,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兴办早市、夜市,做活假日经济,促进市场消费,创造灵活就业机会。(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带动灵活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大学生)、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及刑满释放人员等10类人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灵活就业。加大对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家政服务等非全日制劳动者较集中的行业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推动上述行业提质扩容。探索在西宁市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主办行制度,引导金融机构落实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减税便民支持创业促进灵活就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依规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开展政策精准推送辅导,确保政策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责)


  5.发放补贴鼓励创业助力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加大政府购买养老等服务投入力度,推动开发一批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落实社保补贴强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保障。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按规定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扩充就业增长点。制定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微商、电商等网络零售、平台配送和网约车、物流快递、外卖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深入挖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造的就业机会,持续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推进41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和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助推高校毕业生、返乡青年、电商企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积极引进知名电商平台入驻青海,依托互联网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进“互联网+”服务灵活就业。建设数字文旅、商务大数据平台,推进全省5A级景区智慧导览、信息发布、票务服务等智慧化建设。支持互联网医疗行业发展,完善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功能,推进市州级平台建设。推动线上教育培训,依托全国和省内优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出覆盖100个以上职业(工种)的数字培训资源。鼓励大数据、云计算、5G等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为劳动者居家创业就业、兼职就业等灵活就业创造条件。(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自主创业优化灵活就业环境


  10.优化灵活就业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落实个体经营豁免登记规定,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引导劳动者规范、诚信经营。(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取消有关收费降低灵活就业成本。落实国家取消涉及灵活就业人员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对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并通过12315举报平台受理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提供低成本场地减轻灵活就业场租负担。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组织摸排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情况,核准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用于个体经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推动灵活就业。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举办女性、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农民工等专场招聘会,实施“送政策、送岗位、送补贴、送培训”专项活动。帮助用人单位搭建招聘平台,推行回访制度,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线上线下信息服务平台,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加强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促进农牧区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洽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行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格执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快完善清单信息公开机制,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实行柔性城市执法管理,支持灵活经营。(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政策扶持强化灵活就业服务


  15.增强创业和技能培训针对性。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鼓励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创办企业、创业实训、经营管理等课程培训。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用工企业、线上培训平台,大力开展“青海拉面”“青绣”以及维修、养老、托育、家政、美容美发、餐饮、物流等技能培训和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子商务、休闲旅游、文创产品开发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支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创新培训方式,强化培训质量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支付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健全平台企业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职业保障。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加强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优势,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代表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进一步规范各类特殊形式的用工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依法开展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权益保障。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大对灵活就业等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检查,加强对欠薪等违法行为的打击,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质效,优化办案程序,依法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和职业病预防工作。持续推进建筑、铁路、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实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落实灵活就业人员阶段性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对于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到账当年开始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大困难灵活就业人员救助力度。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的各项政策,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救助。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做好新职业培训和统计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新职业标准,适时开展新职业培训。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就业统计监测制度,做好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保障灵活就业发展


  22.加强灵活就业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监督管理,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资金,狠抓工作落实,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围绕稳就业大局,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合力推进支持灵活就业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做好灵活就业激励督导工作。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把城镇新增就业计划完成率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将支持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到文明城市创建测评内容当中,使文明城市创建与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省文明办和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营造鼓励支持灵活就业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典型做法和典型事迹。落实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通知自2021年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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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