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411执23号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人民法院与常州闽欧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执行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0-06-24
来源: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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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23号


移送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常州闽欧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0662881824,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清洋中路1号万都金属城东区1939号。


法定代表人黄火轮。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常州闽欧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依该判决书:常州闽欧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02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以下查询、控制措施:


项 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和银行存款较少。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登记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保险、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保险、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现场调查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高消费令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11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犯罪所得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叶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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