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202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03
文号:琼府[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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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已经七届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


  一、省级土地储备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是省级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策省级土地储备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制定省级土地储备政策,审定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省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等,统筹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等。


  (二)监督管理和配合机构。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是省级土地储备业务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审核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省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协调解决补充耕地指标、林地指标及省级土地储备运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省财政厅是省级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土地储备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省级土地储备资金,会同编制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审核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方案,审定省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收缴及省级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及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等工作。


  省审计厅根据职责,依法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省级土地储备工作支持和配合。


  (三)实施机构。


  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储备中心)承担省级土地储备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编制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草案、组织落实省级储备土地征收(收回)、入库管理、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等工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取市场主体承担土地征储服务性事务工作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代建工作。


  省级储备土地涉及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省级储备土地的规划编制、用地报批、土地征收(收回)、资金支付、登记发证、协同管护及供后监管等工作。


  二、省级土地储备范围


  (一)新增建设用地。


  省级规划审批的重点核心区、省级主导新建的重点开发区域用地、省级主导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以及与市县人民政府合作开发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等。


  (二)存量建设用地。


  省属国有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改制撤销收回的建设用地;省属国有企业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按规定收回的划拨建设用地;依法收购的省属国有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闲置、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省级主导的军地土地置换项目军方释放的建设用地;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有偿收回的市县存量建设用地。


  三、省级土地储备运作程序


  (一)编制土地储备计划。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市场情况等,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合理确定未来五年省级土地储备规模,对五年内计划纳入省级土地储备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


  省储备中心依据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上年度末省级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年度新增省级储备土地计划、年度省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年度省级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年度省级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及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等。


  (二)土地储备资金安排及预算。


  根据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确定每年储备资金需求量,从以下渠道保障省级土地储备资金需求:


  省财政厅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安排资金。


  省财政厅在国家核定的限额内发行省级土地储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省储备中心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草案。征储事务性工作的服务费和前期开发整理的代建管理费,统一纳入项目成本预算,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征储事务性工作服务费及代建管理费根据工作内容、市场行情等情况综合确定,其中征储事务性工作服务费按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两种收储方式分类付费,最高不得超过省级储备土地征储总成本的2%;代建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土地征储。


  省储备中心根据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按规定组织征收(收回)储备。按照收储土地来源,分两种收储方式:


  新增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储备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用地报批、土地征收(收回)工作;省储备中心负责资金筹措及资金拨付工作,按规定选取市场主体承担征储的事务性服务工作。


  存量建设用地的收回工作。省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回价格,编制土地收回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级储备土地应当符合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符合入库条件的省级储备土地,由省储备中心向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纳入省级土地储备库规范管理。储备土地入库后,省储备中心应当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对省级储备土地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完善省级储备土地资产管理。


  (四)前期开发。


  省级储备土地入库后,应根据年度出让计划进行前期开发,确保拟出让土地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条件,满足净地出让标准。


  省储备中心根据年度省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组织编制开发建设方案,申请落实开发整理资金,委托按规定选取的代建主体组织和管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代建主体组织对储备土地实施“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并按规定组织验收和工程结算。省储备中心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五)管护。


  省级储备土地供应前,由省储备中心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同省储备中心做好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工作。


  在省级储备土地供应前,省储备中心可将省级储备土地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全部缴入省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级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六)土地供应。


  省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储备计划及市场需求情况,结合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到期偿还计划等,制订省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供应。储备土地出让合同由所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并做好土地供应后的具体监管工作。


  (七)年度决算及成本核算。


  年度终了,省储备中心编制省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省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成交后,省储备中心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宗地或项目储备成本支出情况进行核算,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


  (八)收益分配。


  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计提各项基金、扣除核定后的土地储备成本,增值部分的收益按照省与市县6:4的比例进行分配。但有偿收回的市县存量建设用地纳入省级土地储备的,原则上市县不参与收益分配。


  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方案由省储备中心编制,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土地储备增值收益省级分成部分由省级财政根据土地出让收入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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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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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