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21]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1-24
文号:闽政办[20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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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我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施一批突破性、引领性改革创新举措,全力解决“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至2022年,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更加活跃,发展动力更加强劲,企业群众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全省营商环境水平位居全国先进行列。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提升投资服务水平


  1.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将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打包,提供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改进投资项目“一窗通办”服务机制,细化服务标准,优化业务流程,加快项目落地。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实现投资项目审批线上线下办理全省统一标准、统一平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批。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省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2.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推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等简易工程项目,推进“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推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在前置审批意见出具前,可提前受理,开展审查,前置部门作出审批意见后,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审批,同步推进审批审查事项办理。精简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和条件,规范评估评审、勘探测绘、技术审查等中介服务事项,明确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取消或简化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和特殊环节,2021年3月底前公布保留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实现全流程在线审批与监管,将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2021年底前,建成审批电子可信文件库,推行审批电子档案。2022年底前,办理建筑许可审批环节减至15个内,审批时间减至50个工作日内。


  推进“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021年6月底前,实现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环节测绘成果共享互认。(省住建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数字办、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等负责)


  (二)降低市场准入和创业就业门槛


  3.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非禁即入”。海事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开展检查和签发海事劳工证书,不再要求企业为此接受船检机构检查,根据国家部署,停止收取企业办证费用。在福州、厦门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审批压缩至7个工作日。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之外给予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取消对台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要求台资投资比例超过50%等限制。(省发改委牵头,省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厅,福建海事局等负责)


  4.健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机制。提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2021年底前实现远程电子开标,异地电子评审和在线信用评价。建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实现住建、水利、交通、工业、渔港、信息化等领域项目全部进驻招投标交易平台。统一工程领域招投标行业交易规则,统一开展交易平台升级改造,统一进行线上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统一线上监管,统一建设招投标市场主体信用库,统一CA互认和电子签名。2021年底前,上线运行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省财政厅、发改委负责)


  5.营造创新创业创造环境。实施优质创新企业培育行动,每年遴选一批创新龙头企业和“独角兽”“瞪羚”企业,省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要在项目安排、政策扶持、要素保障、跟踪服务等方面对入选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对加大研发经费、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科技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人才实训基地,培养创新创造应用人才。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力度,对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省发改委牵头,省科技厅、数字办、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等负责)


  6.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清理对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培训类民办学校在管理人员从业经验、培训工种数量等方面设定的不合理要求。完善台湾地区医师、导游等9类职业资格直接采认工作,直接开展相应业务,享受对应职业资格同等待遇。落实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改革,简化从业资格证申领手续。推动取消执业兽医注册,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备案即可执业。(省人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7.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2021年6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全省范围内跨地区在线核验,鼓励地区间职称互认。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加强用工余缺信息归集与共享,引导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实现失业人员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可向办理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地办理”,业务网上可办率100%。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明确“摊规点”准入要求,引导从业人员进摊入点、规范经营。(省人社厅牵头,省科技厅、住建厅等负责)


  (三)简化企业办事审批手续


  8.提升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改革,推广“自助查重、自助登记、自助打照”等全自助模式。实现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可在线“一表填报”申请办理。2021年6月底前,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2021年底前,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探索开展“一业一证”改革。(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司法厅、发改委、公安厅、人社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等负责)


  9.优化供电供水供气服务。进一步压减办电时间,用电报装各环节合计时间压缩40%以上;2022年底前,“三零”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内;福州和厦门市区、城镇用户年均停电时间分别减至2个和5个小时内,其他地市市区、城镇分别减至5个和9个小时内。优化用水、用气报装流程,申请材料不超过2份,环节不超过2个,不得收取申请费、手续费等未提供实质服务内容的费用。(省住建厅、福建能源监管办牵头,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10.优化不动产登记。不动产交易、登记、缴税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办理完成,与水电气变更联动办理。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间2021年底前地市一级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2022年底前全省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协同互认。优化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将登记服务窗口延伸至商业银行网点。推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互联互通。(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建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负责)


  11.推进通关便利化。推广“提前申报”,实施“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推进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口岸作业无纸化,海运提单电子化。推行预约查验、下厂查验、入库查验等灵活查验方式,减少货物搬倒和企业查验等待时间。提升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应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拓展“单一窗口+”模式,推进关、港、贸、税、金一体化运作。(省商务厅牵头,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海事局等负责)


  12.提升纳税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1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办税缴费事项企业可网上办理、个人可掌上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减至7个工作日内。2022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减至100小时以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牵头,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负责)


  (四)减轻企业生产经营压力


  13.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税务Ukey,改变税控设备“先买后抵”领用方式。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2021年3月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清理、退还违法违规所得等情况进行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信厅、财政厅、住建厅、民政厅、发改委,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等负责)


  14.优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加强水电气、纳税、社保、司法等领域信用信息在“信易贷”“金服云”等平台共享应用,为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提供数据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推广外贸企业“信保+担保”融资模式。在银担合作“总对总”批量业务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等,免除反担保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人社厅、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五)提升智慧政务服务效率


  15.提升“一网通办”水平。开展网上办事大厅“开卷式”审批,推进共享云表单系统建设,除涉密及不宜对外公开事项外,实现全省依申请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可办。2021年底前,将“一趟不用跑”事项比例提高到70%以上。深化“八闽健康码”与民生服务融合应用,打造“一码通行”服务超市专区。推广厦门“e政务”服务模式,构建“15分钟便民利企服务圈”。


  全面清理“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实现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有效数据超100亿条,推进政务数据在政务服务事项中共享应用。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快向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实时汇聚业务数据,国家部委对数据管理有特殊规定的,制定具体数据汇聚方案,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同时满足“一网通办”要求。(省发改委、数字办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16.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电子化。在税务、社保、公积金、信贷等领域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电子证照应用,列入“全省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的,在审批受理时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证照。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增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72项事项异地办理,2021年后实现新生儿入户等8项事项异地办理。在厦漳泉都市圈开展一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试点,逐步在全省推广。完善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功能,引入一键登录、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等第三方登录方式。(省发改委、数字办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人社厅、住建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等负责)


  17.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供给。围绕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健康医疗、民生服务等重点领域,征集需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5G、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解决的应用场景建设需求,推动一批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落地。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编制实施开放数据质量评价规范,完善公共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平台。(省数字办牵头,省工信厅、卫健委等负责)


  (六)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障


  18.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推动监管理念从“严进宽管”转为“宽进严管”,加强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将精简的证明材料涉及事项、当事人承诺事项等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运用信用评价结果,推进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研究制定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对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清理不合理监管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推动建设无人驾驶测试路段。(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改委、司法厅、数字办、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卫健委、医保局等负责)


  1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021年底前,建立省级知识产权运营保护中心,升级建设全省知识产权保护智慧案管平台及大数据中心。在全国率先探索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立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挥“知创中国”“知创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效应,加快实施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提升领航计划,推广“最多跑一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创新范式。(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检察院等负责)


  20.健全办理破产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建立健全重整识别、预重整和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2022年底前将简易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控制在180天内。落实“府院联动”处置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建立全省法院智慧破产审理系统。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和考核制度,实行管理人分类、破产案件分级管理。(省法院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安排实施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强化指导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任务。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当好“服务员”,严肃整治“庸、懒、散”“推、拖、拒”问题,切实高质量、高效率地服务企业、服务社会。


  (三)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多渠道听取企业家意见和诉求,及时受理、核实,构筑企业直通政府的快捷通道。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主动上门等方式,充分了解企业政策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四)强化惠企政策兑现。完善省、市、县“政企直通车”和各地惠企政策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政策兑现指南,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县级政府出台惠企政策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对确需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建立帮办代办机制,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开设惠企“政策兑现”代办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政策兑现“一门式”办理服务。


  (五)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和办事体验。以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标准,开展营商环境评估,将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办事体验,亲身体验自建的政务服务系统和制定的服务流程、设计的办事环节,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加强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集中力量解决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复制推广,强化示范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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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