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规字[2021]1号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
发文时间:2021-01-11
文号:穗建规字[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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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1日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合作企业引入优质的产业、教育和医疗等资源,增强城市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促进老城市焕发新活力,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我市城中村全面改造合作企业的引入及退出,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


  第三条 各区政府指导村集体开展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工作,具体的工作流程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6号)执行。


  第四条 村集体在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下制定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应对合作企业的开发能力、资金实力、产业导入、城市服务和为本地税收贡献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招商文件应征询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城市更新部门和区政府意见,区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城市更新、商务、产业、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给予指导。招商文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五条 各区政府应加强城中村改造中产业引入的前瞻性谋划,注重市、区产业规划衔接,提前做深做实城中村改造的产业规划,引导产业聚集,指导合作企业引入高质量的产业。


  第六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开发能力。合作企业所具房地产开发能力和经验要求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二)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


  (三)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七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一)企业总资产:改造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小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现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


  (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三)企业信誉好,征信记录良好。


  第八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产业布局或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业),承诺引入指定系列榜单企业(或机构,下同,见附件2):


  (一)引入企业的产业类型、行业地位、数量要求。


  1.第一、二圈层(附件1):要践行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实现老城市新活力,重点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新基建、生物医药、专业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现代商贸、文化创意、金融保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吸引先进制造业的总部或研发平台落户,或者引进具有关键技术和先进工艺,能创新产品和管理模式促进本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引入企业的行业地位及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下列条件之一:


  (1)引入世界500强投资的企业1家;


  (2)引入全球2000强、央企或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含新三板精选层和创新层企业,以及其他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控股公司2家;


  (3)引入行业榜单及创新型榜单(见附件2《引入产业企业榜单》第四类)企业控股公司4家;


  (4)上述三类榜单企业(母公司)1家整体迁入我市;


  (5)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见附件2《引入产业企业榜单》第五类)20家,其中引进榜单企业地区总部或同级别分支机构不少于5家,境外专业服务机构分支机构不少于1家。打造业态关联专业服务集聚区或主题楼宇,聚集会计、税务、法律、设计、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创业投资、人力资源、信用评估等专业服务业;


  (6)引入获评为A类的国家级或(广东)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家,并承诺5年内获得市级或以上认定;


  (7)引入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机构或者自营,导入文化旅游新业态,集聚一批动漫游戏、数字音乐影视、高清视频、电竞等数字文化创意、文化科技、文旅装备制造、智慧旅游企业,承诺5年内创建1家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8)市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金融、体育等产业部门认可的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包括促进本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


  2.第三圈层(附件1):圈层内重点功能区内引入企业的要求参照第一、二圈层要求执行。


  重点功能区以外的区域,重点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发展格局,围绕产业集聚和创新创业,优先打造一批产业集聚区及一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产业载体。引入企业的行业地位及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下列条件之一:


  (1)引入行业榜单及创新型榜单企业控股公司2家以及上下游企业10家;


  (2)引入国家级或(广东)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家,并承诺5年内获得市级或以上认定;


  (3)引入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打造创新中心或者技术中心1家,并承诺5年内获得省级或以上认定;


  (4)引入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机构1家或者自营,导入文化旅游新业态,集聚一批动漫游戏、数字音乐影视、高清视频、电竞等数字文化创意、文化科技、文旅装备制造、智慧旅游企业,承诺5年内创建1家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5)区政府认可的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


  3.跨两个圈层:对于跨圈层界限的村,采用占地相对较多圈层的标准。


  (二)引入企业经济效益要求。


  合作企业引入企业的达产营业收入、税收等经济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同地段国有储备用地引入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的50%。各区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引入企业经济效益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引入企业数量和经济效益的具体要求,由区政府组织区城市更新部门、产业主管部门、招商部门综合考虑具体城中村改造地块的产业定位、区域位置、可建建筑面积等因素提出初步方案,征询市商务部门意见后指导村集体纳入招商文件。


  第九条 引入合作企业的发布招标公告日期距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30个自然日。


  第十条 合作企业中标后,应于签订《城中村改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后1个月内在广州市内设立项目公司;通过合作企业引入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约定的时间内在广州市设立(或从市外迁入)项目公司(或其他运作实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市内、区内迁移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按照规划配建的产业空间也可以由各区政府统筹引入产业。


  第十二条 市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城中村改造明确优质中学和三级医院布点,指导各区政府做好优质中学和三级医院规划。合作企业应按照以上规划配建学校和医院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配建的学校和医院及其配套设施原则上应于项目首期优先建设,建成后移交政府统筹使用。政府也可以要求合作企业按以下要求引入教育、医疗资源:


  (一)通过引入基础教育国内优质学校、重点大学附属学校,本地优质学校举办分校、委托管理薄弱学校,培育新的优质学校等多种途径扩大基础教育优质资源供给;


  (二)医疗资源需为复旦大学每年公布的《中国医院排行榜》医院、广州地区优质医疗资源或者国内外知名医院。


  第十四条 对于具备突出产业布局或者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业),但没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能力和经验的企业,可以与具备本指引第五条房地产开发能力和经验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城中村改造竞投。


  第十五条 由村集体引入合作企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复建安置资金缴存、复建安置地块建设和移交、融资地块面积分配等改造事宜。


  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与引入的合作企业签订《城中村改造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城中村改造中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要求,明确导入产业企业类型、数量和经济效益、达产时间、达产标准等具体要求,约定银行履约保函缴交事宜,并指定相应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合作企业履约。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合作企业引入的指导,完善产业招商政策,鼓励给予引入的高新产业企业一定的优惠。做好产业导入服务,科学开展产业项目招前预测评估和招后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退出


  第十七条 招商文件、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应明确合作企业违约责任和退出的情形。


  村集体督促合作企业履行合作协议,依法推进项目的实施。对于合作企业违反合作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经村集体依程序决策后,按合作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


  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应加强对监管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敦促合作企业依法履约。对于合作企业违反监管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按监管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


  第十八条 招商文件、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退出情形:


  (一)项目签订监管协议后,合作企业未按时、足额出具银行履约保函的;


  (二)合作企业在改造有效期内擅自终止合作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三)合作企业在项目公开引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行业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因人力、物力、资金不到位等合作企业原因,项目拆迁或者施工滞后约定工期2个月以上,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对合作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


  第十九条 合作企业与拟引入的产业企业签订引入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不按照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引入产业、教育、医疗等资源,或者引进产业竣工投产后,经区产业部门核实产出效益指标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或者引入的教育、医疗等资源经区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核实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追究合作企业的违约责任,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根据协议约定条款和合作企业违约的情况,可启动银行保函索赔程序,将结果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并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规定予以处理。合作企业退出后,改造工作尚未完成的城中村,区政府指导村集体启动新的合作企业遴选工作。退出的合作企业前期投入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本指引施行前已挂网招商或选定合作企业的项目不适用本指引。


  附件: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管理圈层示意图及引入产业企业榜单.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序实施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通过合作企业引入优质的产业、教育和医疗等资源,增强城市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我局同市发展改革、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商务、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金融、教育、卫健等部门,形成《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30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hujunyan@gz.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3号楼105室,邮编:510000。


  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序实施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合作企业引入优质的产业、教育和医疗等资源,增强城市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促进老城市焕发新活力,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章 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


  第一条 本指引中的城中村改造指整村全面改造。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是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各区政府指导村集体开展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工作。具体的工作流程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6号)或各区制定的细则办理。


  第三条 村集体在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下制定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应对合作企业的开发能力、资金实力、产业导入、城市服务和为本地贡献税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招商文件应征询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城市更新部门和区政府意见,区政府组织规划、城市更新、商务、产业、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给予指导。文件定稿后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四条 各区政府应加强城中村改造中产业引入的前瞻性谋划,注重市、区产业规划衔接,提前做深做实城中村改造的产业规划,引导产业聚集,指导合作企业引入高质量的产业。


  第五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开发能力。优先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最近发布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中遴选合作企业。合作企业所具资质和经验要求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资质及以上。


  (二)开发经验:近五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验收25万平方米以上。


  第六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一)企业总资产:改造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小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现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


  (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三)企业信誉好,征信记录良好。


  第七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产业布局或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业),应承诺引入指定系列榜单企业(或机构,下同,见附件一):


  (一)引入企业的产业类型、行业地位、数量要求。


  第一、二圈层1:要实现老城市新活力,践行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重点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新基建、生物医药、专业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现代商贸、文化创意、金融保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吸引先进制造业的总部或研发平台落户,或者引进具有关键技术和先进工艺,能创新产品和管理模式促进本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引入企业的行业地位及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下列条件之一:


  引入世界500强投资的企业1家;


  引入全球2000强、央企或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含新三板精选层和创新层企业,以及其他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控股公司2家;


  引入行业榜单及创新型榜单2企业控股公司4家;


  上述三类榜单企业(母公司)1家整体迁入我市;  引入专业服务机构320家,其中引进榜单企业地区总部或同级别分支机构不少于5家,境外专业服务机构分支机构不少于1家。打造业态关联专业服务集聚区或主题楼宇,聚集会计、税务、法律、设计、咨询、知识产权、创业投资、人力资源、信用评估等专业服务业。


  引入获评为A类的国家级或(广东)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家,并承诺5年内获得市级或以上认定。


  引入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机构或者自营,导入文化旅游新业态,集聚一批动漫游戏、数字音乐影视、高清视频等数字文化创意、文化科技、文旅装备制造、智慧旅游企业,承诺5年内创建1家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市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金融等产业部门认可的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包括促进本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


  第三圈层4:圈层内重点功能区内引入企业的要求参照第一、二圈层要求执行。


  重点功能区以外的区域,重点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发展格局,围绕产业集聚和创新创业,优先打造一批产业集聚区及一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产业载体。引入企业的行业地位及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下列条件之一


  (1)引入行业榜单及创新型榜单企业控股公司2家以及上下游企业10家;


  (2)引入国家级或(广东)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家,并承诺5年内获得市级或以上认定;


  (3)引入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打造创新中心或者技术中心1家,并承诺5年内获得省级或以上认定;


  (4)引入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机构1家或者自营,导入文化旅游新业态,集聚一批动漫游戏、数字音乐影视、高清视频等数字文化创意、文化科技、文旅装备制造、智慧旅游企业,承诺5年内创建1家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5)区政府认可的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


  (二)引入企业经济效益要求。


  合作企业引入企业的达产营业收入、税收等经济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同地段国有储备用地引入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的50%。各区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引入企业经济效益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引入企业数量和经济效益的具体要求,由区政府组织区城市更新部门、产业主管部门、招商部门综合考虑具体城中村改造地块的产业定位、区域位置、可建建筑面积等因素提出初步方案,征询市商务部门意见后指导村集体纳入招商文件。


  第八条 合作企业中标后,应于1个月内在广州市内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九条 以上通过合作企业引入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约定的时间内在广州市新注册设立(或从市外迁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金融持牌机构省市一级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市内、区内迁移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并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条 合作企业按照规划配建的产业空间也可以由各区政府统筹引入产业。


  第十一条 市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城中村改造明确优质中学和三级医院布点,指导各区政府做好优质中学和三级医院规划。合作企业应按照以上规划配建学校和医院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配建的学校和医院及其配套设施原则上应于项目首期优先建设,建成后移交政府统筹使用。政府也可以要求合作企业按以下要求引入教育、医疗资源:


  (一)通过引入基础教育国内优质学校、重点大学附属学校,本地优质学校举办分校、委托管理薄弱学校,培育新的优质学校等多种途径扩大基础教育优质资源供给。


  (二)医疗资源需为复旦大学每年公布的《中国医院排行榜》医院,或广州地区优质医疗资源,或国内外知名医院。


  第十三条 对于具备突出产业布局或者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业),但没有相应房地产资质和开发经验的企业,可以与具备本指引第五条房地产开发能力的企业组成合资公司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十四条 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的国有企业,其参与城中村改造的资格,由市或区政府另行认定。


  第十五条 由村集体引入合作企业,双方签订《城中村改造合作协议》,约定复建安置资金缴存、复建安置地块建设和移交、融资地块面积分配等改造事宜。


  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与引入的合作企业签订《城中村改造监管协议》,明确城中村改造中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要求,明确导入产业企业类型、数量和经济效益的具体要求,约定银行履约保函缴交事宜,并指定相应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合作企业履约。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合作企业引入的指导,完善产业招商政策,做好产业导入服务,做好科学的产业项目招前预测评估和招后绩效评价。


  第二章 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退出


  第十七条 招商文件、改造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应明确企业退出的情形及要求。


  村集体督促合作企业履行合作协议,依法推进项目的实施。对于合作企业违反合作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经村集体依程序决策后,按合作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


  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应加强对监管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敦促村集体、合作企业依法履约。对于合作企业违反监管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按监管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


  第十八条 招商文件、改造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退出情形:


  (一)项目签订改造监管协议后,合作企业未按时、足额出具银行履约保函的;


  (二)合作企业在改造有效期内擅自终止改造合作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三)合作企业在项目公开引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因合作企业原因,项目拆迁或者施工滞后约定工期2个月以上,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对合作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整改的;


  (五)合作企业不按照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引入产业、教育、医疗等资源,或者引进产业竣工投产后,经区产业部门核实产出效益指标未达到协议约定要求的,或者引入的教育、医疗等资源经区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核实未达到协议约定要求的,区政府可启动银行保函索赔程序,将合作企业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将结果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九条 合作企业退出后,改造工作尚未完成的城中村,区政府会同村集体启动新的合作企业遴选工作。


  第二十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对于本指引施行前已经选定合作企业的项目不适用。


  附件:


  1《广州市城市更新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操作指引》附图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管理圈层示意图


  2.引入产业企业榜单


  




  附件2


引入产业企业榜单


  一、世界500强企业


  《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


  二、全球企业2000强、央企及中国企业500强《福布斯》杂志发布的《全球企业2000强》,央企,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三、境内外上市公司(含新三板精选层和创新层企业,以及其他新三板高新技术产业)


  四、行业榜单及创新型榜单企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普华永道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中国互联网协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电子信息百强企业》。


  (二)数字新基建。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的“十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中科院主管商业媒体《互联网周刊》和eNet研究院联合发布的《中国人工智能百强榜》《新基建分类排行榜》;大数据产业生态联盟联合赛迪顾问共同发布的“中国大数据企业50强”“中国大数据企业投资价值百强”;创业家&i黑马联合《证券日报》、新浪财经、财联社旗下科创板日报等多家媒体,携手60家投资机构发布的“新基建产业独角兽TOP100”;2019年中国国际信息通信展览会上揭晓的2018-2019年度中国工业互联网50佳。


  (三)生物医药。


  全国工商联医药业商会发布的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等。


  (四)现代商贸业。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百强、中国超市百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全球第三方物流企业5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


  (五)金融业。


  持牌金融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


  (六)创新型企业及创业投资机构。


  《福布斯》杂志发布的《全球最具创新力企业百强》榜单,《胡润全球独角兽榜》,艾媒咨询发布《中国独角兽榜单TOP100》,美国《快公司》发布中国最佳创新50强,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创业投资机构50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50强”。


  (七)先进制造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机械行业排行500强,中国制造企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装备制造业100强,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日化百强,中国服装协会发布的服装行业百强企业。


  (八)其他。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100强》,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发布的《推动中国数字化转型TOP100》,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发布的《中国文化企业30强》,《互联网周刊》和eNet研究院发布的“新文创影响力企业50强”,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文化旅游企业。


  五、专业服务机构


  《亚洲法律杂志》发布的《亚太律所50强》,Vault发布的全球会计师事务所排名前50名和全球咨询公司排名前50名,《人力资本管理》杂志发布的《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强》,中国商务广告协会认定的中国4A广告公司,美国《工程新闻记录》杂志发布的《全球工程设计企业150强》,美国《室内设计》杂志


  发布的《全球室内设计100强》,《建筑时报》发布的“中国工程设计企业60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工业设计企业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六、科技服务企业


  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七、市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信、文旅、金融等产业部门根据需要对以上榜单进行动态调整。


  以上各类榜单包括上述有关机构发布的近三年榜单。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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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