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20]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京政办发[2020]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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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为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为契机,以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抓手,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以坚决清除隐性壁垒、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为重点,有效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改革,认真落实纾困惠企政策,着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全力打好营商环境攻坚战,打造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营造更加高效的投资建设环境


  坚持以告知承诺为基础,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创新投资管理服务方式,按照项目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1.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一是以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为目标,健全项目前期统筹推进机制,制定重大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不断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申报材料。二是深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规范企业承诺事项,统一告知承诺内容、流程和承诺书格式,并在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自贸区等重点区域复制推广“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配套”改革经验。


  2.深入推进规划用地审批改革。一是加强规划用地与政府及企业投资决策的衔接,加快推进各类规划数据整合,推动各级各类规划底图叠合,实现各部门底图共享、实时查询和业务协同,为政府及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便利。二是出台区域评估实施方案,明确环境、水、交通等领域评估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要求,对区域内建设项目可采取直接准入、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等多种方式简化办理。开展“街区控规+区域评估”审批改革试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三是进一步下放规划审批权限,制定房屋建筑类、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市区两级审批权限清单,便于企业申报,减少办理时间。


  3.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一是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精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审批事项、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二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于社会投资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三是全面推进“多测合一”,优化整合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测绘事项,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有关部门共享互认,减少对企业测绘次数。四是出台建筑师负责制指导意见,针对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试点推行免除施工图设计审查、规划验线、施工放线复验等手续。五是公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各区域地质条件与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等信息,为企业自主开展初步勘察设计提供便利。六是搭建本市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根据风险等级确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低风险项目只进行1次检查。七是深化工程竣工验收“多验合一”改革,建立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服务平台,优化联合竣工验收流程。推行低风险项目不动产登记和联合验收合并办理,进一步压减首次登记时限。


  4.全面提升市政服务水平。一是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接入标准,简化市政接入审批流程,降低接入成本。二是深化市政设施接入审批改革,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占道施工许可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告知承诺制;取消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接入报装过程中的附加审批要件和手续。三是研究推进市政“一站式”全程便捷服务,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办”,申请人仅在线提供规划许可证、产权证、身份证件等信息即可办理市政接入业务。四是落实市政接入项目“非禁免批”改革,进一步细化公开禁止区域范围,针对5G基站接电项目在禁止区域外免除占掘路审批。五是对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接入外电源实行免费制,降低高压接电成本。


  5.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一是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推进与“多规合一”、施工图联审、联合验收、监督检查、信用公示等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企业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部门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实时推送,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二是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


  (二)营造更加便利的市场环境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在商事制度、融资信贷、招标投标等方面持续深化改革,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国际一流的发展环境。


  1.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一是全面梳理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准入事项,明确事项名称、申请条件和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要立即清理。二是优化诊所和药店开设审批,对符合条件的诊所执业登记实行备案制管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和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开设实行告知承诺制。三是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四是在自贸区推行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制。五是通过营业性演出在线审批系统实现跨区演出信息共享,对于获得全国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等项目,在批准举办日期起一年内再次申请举办,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批。


  2.优化新业态新模式市场准入环境。针对数字经济领域市场准入事项数量多、条件高、手续繁等问题,研究提出放宽数字经济领域市场准入的改革措施。一是对新业态新模式涉及的行政许可,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电竞赛事、互联网医疗相关审批事项纳入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二是支持电竞赛事在京发展,简化电竞赛事审批,将赛事许可和安全许可合并办理,实现一次申报、并联审批;依据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参加电竞赛事运动员身份确认函,为境外参赛人员提供签证便利化服务。三是优化互联网医疗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对接互联网平台,市场主体可以同步申请设立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实现“同审批、同发证”;推动开展互联网复诊、健康咨询、远程辅助诊断等服务,探索根据病种分级分类实施互联网问诊管理,实现线上咨询、线下诊疗衔接。四是促进在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明确校外在线教育备案审查时限和标准,持续更新本市校外在线教育备案名单。五是提高自动驾驶测试效率和透明度,推动自动驾驶封闭场地测试结果异地通用互认,向社会公开封闭场地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管;简化自动驾驶测试通知书申领和续发手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六是优化网约车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出台本市深化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改革方案,鼓励巡游出租车开展网约服务;推动公安、交通等部门数据共享,实现网约车运输证“全程网办”。七是加快网络游戏版号审批,扩充游戏审读专家队伍,对疫情期间出版的抗击疫情、休闲益智等不含收费、广告内容的游戏产品实施先上线后备案管理。


  3.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一是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按照国家“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全市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一般性经营。二是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2021年底前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力争达到100项以上,自贸区范围内力争达到150项。三是开展食品类相关许可事项“证照联办”改革试点,实现企业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一次申请、并联审批。四是着力解决市场准入多头审批、重复审批问题,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并逐步向自贸区推广,实现“一证准营”。五是落实“一照多址”改革,市场主体已公示其分支机构实际经营场所或在营业执照注明分支机构住所的,各审批部门应依法为其分支机构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审批手续。


  4.持续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重点围绕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担保、质押、信贷、创业投资等重点环节,提供更加便利、更加优惠的融资服务。一是鼓励银行、担保机构制定完善经营指标评价、贷款尽职免责标准和流程,创新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模式,全面推行线上服务。二是发挥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作用,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登记和交易等全链条服务,年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少于5000家。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合作,开发金融产品,提高融资规模,本市新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力争同比增长30%以上。四是鼓励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加强与金融机构数据信息归集共享,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用贷款产品创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占比不低于30%。五是出台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指导意见,对在市首贷中心办理贷款业务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贴息;市续贷中心推行网上受理、无还本续贷等服务。六是建设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为私募股权持有人提供短期的流动性支持和规范的退出渠道。


  5.深化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改革。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完善在线招投标、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资金支付功能。二是将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一次招标入围改为不定期备案,增加企业参与机会。三是研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服务机构,形成组织架构科学、管办分离、服务高效、监管规范的工作体系。四是建立完善统一规范、全流程电子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各类交易、主体、履约、信用、监管等数据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在同一平台监管,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开透明、高效便利、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五是加快推动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实现项目进场登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管理、合同款项支付等全流程电子化。六是加快实现各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担保服务平台对接,提供在线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服务;大力推行金融机构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三)营造更加开放的外资外贸环境


  推动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贸易监管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外资企业在京发展。


  1.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一是实现进口、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分别压缩至30小时以下和1.1小时以下。二是深入推进“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保障企业进口货物“船边直提”作业效率,压缩整体通关时间。三是优化风险布控规则,降低守法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固化疫情期间海关便企查验措施,继续实施预约、延时、下厂、入库等“灵活查验”方式,允许企业采取委托或不到场等“无陪同查验”方式,减少货物搬倒和查验时间。四是创新推进京津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便利化措施互认,实现两地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等优惠待遇跨关区共享。五是提高本市航空货运中转效率,提升国际邮件分拣能力。


  2.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一是打造公开、透明的口岸通关环境,引导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降低通关成本,口岸通关综合费用压缩20%以上。二是线上线下同步公开空港口岸经营服务收费清单,实现收费项目定期更新、在线查询,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三是提高外贸企业资金周转率,将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平均时间压减至6个工作日以内;全面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四是对于主动报告存在涉及关税违规情况的企业,经确认属于企业主动披露处置范围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企业在货物放行后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漏缴税款,主动披露并补缴的,可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3.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扩展。一是在“单一窗口”平台增设跨境贸易中介机构服务功能,进出口企业可以对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和进口报关业务前100名中介机构通关时间,不断规范和提高服务水平。二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完善北京空港国际物流应用系统和京津冀海运通关物流查询系统,推进首都机场智慧空港口岸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无纸化作业;推动天津港、河北唐山港等地通关物流数据上链,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实时查询服务。三是强化商务、税务、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等部门数据共享,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利用“单一窗口”大数据精准分析,为企业快速提供关税保函、关税保证保险等金融产品,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四是开通报关绿色通道,为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国际活动设立物资通关服务专区,实现即查即放。


  4.提升企业双向投资兴业便利度。一是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体系,实现外资企业一次登录、一次认证、一次提交材料,即可办理企业注册、预约开户、外汇登记等高频事项;外籍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或者远程视频进行税务实名认证。二是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管理流程,实现境外投资备案“全程网办”;提升区级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一窗办理”水平。三是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四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提供货物贸易外汇综合服务;允许出口商在境外电商平台销售款项以人民币跨境结算。完善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便利化管理措施,鼓励引导本市跨境电商企业积极利用海外仓,拓宽国际营销渠道。


  5.提供国际人才工作生活便利。一是全面落实外籍人才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同时取证”,积极争取持人才签证的外国人才免办工作许可试点。二是允许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开办和参股内资公司。三是提升北京市政府国际版门户网站服务水平,方便外籍人员精准理解在京投资、工作、留学、生活、旅游等信息。


  (四)营造更加稳定的就业环境


  加大力度稳定和扩大就业,破除影响就业的各种不合理限制,适应并促进多元化的新就业形态,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因地制宜发展灵活就业、共享用工,进一步提升社会吸纳就业能力。


  1.降低和简化部分行业就业条件。一是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驾驶员可凭《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二是按照国家规定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允许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报名参加考试并按规定取得证书。三是推动劳动者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入职体检结果实现互认。四是加快推进职业资格改革,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面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定,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五是简化就业手续,推动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证。


  2.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进一步深化职称评审、共享用工、社会保险等领域改革,鼓励人才要素自由流动,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一是实现职称考评申报、审核和缴费“全程网办”,推行职称和资格证书电子化。实行京津冀职称评审结果互认,拓展三地职称资格互认范围和领域。二是加强就业服务,将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给予支持、提供便利;建立市场化服务平台,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互联,加快推进“一点存档、多点服务”。三是推进实施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实现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相关政策,加快推动本市户籍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五)营造更加优质的政务环境


  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动以区块链为主的信息技术在政务领域广泛应用,全面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和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不见面”办事,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大力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强化市级部门对各区政策落地业务指导,强化基层政务服务“窗口”建设,着力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1.重点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一是改革创新审批方式,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于保留的51项证明,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二是构建数字政务平台体系,加快搭建数字服务、数字监管、数字营商信息化平台,统筹各类为企业群众提供服务、进行监管的业务系统。三是进一步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出台《北京市电子印章推广应用行动方案》,运用电子印章在涉税事项、社保登记、公积金等领域率先实现无纸化。四是持续简化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市、区两级“全程网办”事项比例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推动一批跨部门、跨层级联办事项“全程网办”。不断完善以“e窗通”为基础的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强化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环节协同办理,实现注销通知书电子送达功能;积极争取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持续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五是持续优化公证服务,加快推进高频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实现申请受理、身份认证、材料提交和缴费等各环节“全程网办”。六是加快推动健康云建设,推进居民健康档案及身份识别、电子病历、诊疗信息、报告单结果等信息在不同医院互通互认,减少群众重复办卡和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七是推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分批实现140项企业生产经营和个人服务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八是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和平台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九是持续改进窗口服务,全面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容缺受理、双向寄递、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不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水平。十是完善“好差评”制度,健全“好差评”评价结果通报、整改、监督工作机制,完成政务服务实体大厅业务系统与“好差评”系统对接,实现服务窗口和渠道全覆盖。


  2.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水平。进一步减少企业纳税环节、时间和成本,推动发票办理、申报纳税等各环节“全程网办”。一是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将全部税收优惠核准转为备案或申报即享,不再设置审批环节。二是实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5税种合并申报。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合并申报。三是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流程,企业网上纳税和退税申报可“一表”同步办理。四是优化增值税发票审批服务,对于连续办理发票增版增量业务且符合实际经营状况的企业,实行发票智能实时审批,及时为其调整发票核定数量或版面,切实满足企业合理的发票使用需求。五是进一步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范围,实现全部涉税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主要涉税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六是积极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在集贸市场全面推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扩大“全程网办”范围,深化企业和个人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一是拓展企业交易查询服务,完善本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功能,交易主体输入不动产坐落即可查询企业营业、欠税、不动产分区规定、公用事业费缴纳等政府信息。二是进一步提高企业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效率,推行存量房交易税款智能审核,减少企业办理等待时间。三是推动个人不动产交易便利化改革,开展个人不动产登记身份信息变更和存量房买卖电子完税证明网上办理,实现中介机构办理个人存量房屋买卖业务全程“一网通办”。四是推动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企业信息共享,实现同步过户。


  (六)营造更加规范的监管执法环境


  加强政府监管顶层设计,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和跨部门协同监管,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1.大力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一是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按照不同风险级别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幅压减检查次数。二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继续扩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范围,各部门涉企“双随机”检查事项覆盖率不低于90%。三是进一步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制定第二批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将各部门检查频次高、对企业干扰大且适合合并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2.加强全流程信用监管。一是健全事前信用核查、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价,事后信用公示、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等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二是出台公共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综合研判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形成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并及时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三是率先在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商务、文化旅游等领域出台信用评价办法,推动建立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四是积极推动告知承诺事项违诺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流程落地,完整记录承诺履行信息,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履诺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对失信违诺的加大追责和惩戒力度。


  3.创新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模式,发挥平台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在部分领域实施柔性监管、智慧监管。一是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数据汇集,强化风险跟踪预警。二是研究制定本市新产业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实施细则,探索开展金融科技、网上直播和短视频营销等领域“沙盒监管”。三是加快建设在线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在线诊疗服务进行全面、全程监管,通过系统预警,及时统计分析违规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四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合作,建立教育移动应用常态化的监测预警通报机制。五是对于在线旅游服务不诚信、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首先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六是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七是加快完善各领域监管标准体系,鼓励行业制定更高水平自律标准,在更多领域推行企业标准“领跑者”机制,推动产品竞争力提高和产业转型升级。


  4.进一步规范监管执法。一是完善权力事项清单,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改革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以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精简审批和清理隐性壁垒;理顺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关系,建立权责明晰、运行高效的监管体系。二是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业、领域,研究制定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监管标准和流程,规范执法标准和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全面梳理形成本市涉企检查事项清单,建立全市统一的涉企检查综合信息平台,实施各部门双随机检查总量控制,切实增强涉企检查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四是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对能够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效果的事项,不再纳入现场检查。五是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违法行为危害性和具体情节实施定档分阶裁量,解决执法不公、裁量失度问题。六是建立健全执法容错纠错机制,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行政指导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七)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保障环境


  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保障制度,提高审判执行质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完善仲裁制度,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1.强化民商事案件司法保障。围绕调解、取证、鉴定、审判、执行等关键环节,着力提升司法效率。一是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力争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达到80%。二是建立涉外商事多元解决纠纷中心,实现涉外商事案件公证、调解、仲裁“一站式”服务。三是发挥疫情期间建立的“云法庭”作用,鼓励在全市法院推行网上审判。四是支持法院扩大民商事案件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二审可由1名法官审理,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效率。五是支持法院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严格控制执行工作各环节时间节点,严禁超标查封,最大限度减小执行工作对企业正常运营影响,切实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2.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一是支持法院建立涉众型破产案件提前会商机制,研究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二是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制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简化破产程序、降低破产企业处置成本。三是出台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容缺办理规范,进一步明确规则、标准、程序,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四是鼓励法院设立破产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出台考核工作规范,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破产事项窗口,为破产管理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五是支持法院加强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和破产管理人培训,提升办理破产案件的专业化水平。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是推动研究制订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海外维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二是建立知识产权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的企业进行公示,对严重失信主体,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进行限制。三是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和惩处力度,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领域,加快推出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等制度;制定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化裁判赔偿规则,参考第三方评估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损失标准。四是扩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范围,增加商标、地理标志申请受理,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仲裁和诉讼远程立案业务,提升知识产权申请、纠纷解决的效率。


  4.提升商事仲裁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一是扩大仲裁领域对外开放,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经登记备案,在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为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争议提供仲裁服务。二是研究出台境外仲裁机构在用房、人员出入境和停(居)留、外汇账户开设等方面便利化举措。三是大力推广“互联网+仲裁”,完善仲裁办案管理系统,拓展网上开庭、网上送达功能,提高仲裁效率。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市区两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机制,固化本市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组织机制,形成主管市领导统筹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一体化推进相关领域改革。要加强营商环境专班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地。


  (二)完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重大政策事前、事后评估长效机制。加强营商环境工作考核,通过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多种方式,对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进行不定期考核,并将结果纳入绩效管理。建立国家评价、世行评价、区级评价相衔接的一体化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分领域营商环境评价。及时总结推广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加强政企沟通。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社会监督员和政务服务“体验员”作用,建立常态化信息沟通渠道,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以12345企业服务热线为基础,对企业诉求“接诉即办”,按规定时限协调解决市场主体问题建议,提升服务企业水平。开展“一把手走流程”活动,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查找办事流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服务。发挥企业“服务包”机制作用,主动服务、热情服务、靠前服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四)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巩固已有改革成效。以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建设为契机,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沟通汇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实施,授权本市开展先行先试,将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逐步上升为制度规范,以法治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五)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各区、各部门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根据企业需求精准推送政策,各区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及时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大力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线上兑现”,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大数据应用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于政府专项资金补贴、重点项目支持等确需企业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材料、办事流程,邀请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围绕惠企政策申请流程、操作指南等开展政策解读,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六)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各区、各部门要主动发布和解读改革政策,及时总结宣传改革做法和经验,为企业、群众查询和掌握政策创造便利;要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广泛开展“小小窗口,满满服务”专项行动,不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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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