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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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已经区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0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切实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断提升区局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浙税发[2019]10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杭政[2015]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杭税发[2020]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行政决策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从税收实际出发,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服务全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走在前列的目标。


  二、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税务工作全局、社会影响面广、专业性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下列事项列入区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范围:


  (一)全区税收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重大税费政策和改革方案的落实;


  (三)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上级规定的其他事项。


  税收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不适用本办法。


  区局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区局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责任分工


  区局有关部门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工作、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的收集、提交、督查工作。


  法制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四、决策步骤


  (一)前期论证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议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区局党委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1.区局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论证;


  2.职能部门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议题,以及纳税人、缴费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议题的,交职能部门研究论证。


  (二)决策程序


  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由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部门。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和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1.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2.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3.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4.对涉及市场经济行为的决策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5.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6.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三)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对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组织好风险评估,充分考虑与决策有关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涉税风险、舆情风险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具体办法区局另行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实施办法》(附件1)。


  (四)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必要时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审议。


  具体办法区局另行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附件2)。


  (五)集体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决定,适用《中共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工作规则(试行)》相关规定。


  具体办法区局另行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实施办法》(附件3)。


  (六)信息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应通过规定的途径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五、其他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由决策承办部门及时整理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报请省市局和区党工委区管委会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局对决策执行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根据职责反馈执行情况。


  (四)决策执行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承办部门和局领导报告。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执行部门或区局提出意见建议。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部门: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3.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部门除外。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出现必须中止执行的情况,区局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八)违反本办法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的,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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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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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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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