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1]1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3-23
文号:甘政办发[202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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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优化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优化工作方案


  为推动我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优化,建设覆盖全省、统一联动、便捷高效、保障有力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各级各有关部门设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我省接听的政务服务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整合归并后的热线名称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同时,优化流程和资源配置,实现热线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紧密衔接,优化管理和业务协同,实现省级统筹和市县主办紧密衔接,建立健全热线省市联动一体化运行工作机制,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热线平台建设。


  1.建设12345热线平台。各市州根据业务需求对12345热线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合理扩充场地座席,确保整合归并接得住,服务能力有提升。省级和尚未建设12345热线平台的市州要抓紧建设,有条件的市州可探索建立覆盖县区的热线服务管理体系。(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2.强化平台支撑能力。各市州要做好热线接通能力保障建设,提供与需求相适应的人工服务,同时拓展互联网受理渠道,丰富受理方式,满足企业和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需求。强化12345热线平台与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12345热线与各类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联动融合。12345热线平台要具备话务、工单、知识库、统计分析、热点搜索、数据共享、督查反馈等基础功能,能够实现电话、网络、短信、来函、传真等全渠道服务,鼓励利用语音识别、智能派单、智能回访等智能化应用,提高诉求处理效率。(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二)推进热线整合归并。


  1.整体并入。企业和群众拨打频率较低的42条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见附件),全部取消号码,将话务座席统一归并到同级12345热线。(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2.双号并行。话务量大、社会知晓度高的10条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见附件),保留号码,将话务座席并入同级12345热线统一管理。对不具备归并条件的热线,可暂时保留座席,与同级12345热线建立电话转接机制,按照12345热线工作标准统一提供服务。热线号码在一些地区已经取消的,原则上不再恢复。(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3.设分中心。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在地方设立的5条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见附件),以分中心形式整合到同级12345热线,保留号码和话务座席,建立电话转接和工单流转机制,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同时纳入同级热线考核督办工作体系和跨部门协调机制,共建共享知识库,相关数据实时向同级12345热线平台归集。12345热线可按知识库解答一般性咨询,相对专业的问题和需由部门办理的事项通过三方转接、派发工单等方式,转至分中心办理。(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三)优化热线运行机制。


  1.明确管理机构。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承担省级12345热线的建设整合和日常运行管理职责。各市州要理顺12345热线管理机构设置,厘清诉求受理、业务办理、督办问责等职责边界,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热线管理机构分散复杂、职能归属不统一、一体化运行协同不畅、专职工作人员缺乏等问题。原则上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12345热线的建设整合和运行管理。(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2.明确受理范围。12345热线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全媒体渠道,统一受理企业和群众各类非紧急诉求,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不受理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涉及行政执法案件和投诉举报的,12345平台第一时间转至相关部门办理,形成高效协同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优化工作流程。各级12345热线要依法依规完善包括受理、派单、办理、答复、督办、办结、回访、评价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实现企业和群众诉求办理的闭环运行。省级统一制定出台全省12345热线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明确受理范围、工作目标、服务规范、运行保障等内容。形成以省级平台为协调调度枢纽、市州12345热线为接听主力、热线分中心为专业补充的全省12345热线工作体系。逐步建立12345热线与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热等公共事业服务热线的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4.定期分析报告。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定期形成专报。省级定期将全省数据分析结果向省政府报送,并视情向省直有关部门通报;各市州12345热线定期向市政府及省级平台报送数据分析报告;各分中心热线定期向同级12345热线报送运行情况。(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加强督办问责。各市州要建立健全12345热线督办、考核和问责机制。12345热线管理机构要运用督办单、专题协调、约谈提醒等多种方式,压实承办单位责任,督促履职尽责。行政调解类、执法办案类事项应依法依规处置,不片面追求满意率。对企业和群众诉求办理质量差、推诿扯皮或谎报瞒报、不当退单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通报。(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完善绩效考核。各市州要加强对承办单位问题解决率、企业和群众满意率等指标的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全面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互联网+政务服务”等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不断提升热线整合归并后的服务质量和办理效率。(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热线能力建设。


  1.加强知识库建设和应用。各市州要建立和维护“权威准确、标准统一、实时更新、共建共享”的12345热线知识库,并实时向省级平台推送更新数据,由省级平台汇聚并有序向市州12345热线、热线分中心推送共享。要加强与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知识库互联共享和同步更新,推动热线知识库向基层工作人员和社会开放,拓展自助查询服务。各部门要建立向同级12345热线平台推送最新政策和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库的责任机制,同时,要推动业务系统查询权限、专业知识库向同级12345热线平台开放。(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2.加强数据汇聚共享。省级12345热线平台负责汇聚各市州12345热线、各分中心热线数据,各市州12345热线和各分中心热线按照统一工单分类标准和统一数据接口规范与省级平台对接,实时归集上传诉求数据,省级平台按需向各地推送相关数据。各级12345热线要主动向被整合热线部门及时推送受理信息、工单记录、回访评价等所需的全量数据,加强研判分析,为部门履行职责、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普遍性诉求、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3.加强热线队伍建设。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热线工作的支撑力度,明确部门内部热线办理工作职责和人员,按照热线需求设置专家座席和话务专区,做好专家选派、驻场培训等工作,做好热线整合归并后工作衔接和延续,提升热线质量和水平。对设置专家座席的,各级部门要建立本行业专家选派和管理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1年3月底前)。采取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准确了解掌握各类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号码名称、类别、数量及接听层级、管理机构、服务方式、座席数量、经费来源、系统平台、人员保障等情况。


  (二)部署启动阶段(2021年4月底前)。各市州制定本地区12345热线建设优化方案,配齐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压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要求,迅速组织实施。


  (三)建设整合阶段(2021年6月底前)。省级和未建12345热线的市州,加快推进热线建设,已建12345热线的市州进行升级改造,做好本级热线整合程序衔接、平台对接、知识库建设及数据汇聚等工作,确保本级热线整合归并工作衔接顺畅、业务延续、过渡平稳。


  (四)对接优化阶段(2021年9月底前)。全省12345热线正式上线运行,一号响应群众诉求,省、市两级热线对接连通,实现省市相互推送、业务协同、数据汇聚、实时服务。建立健全12345热线运行管理、跟踪调度、考核评价、督办问责等制度,内强管理、外优服务,全面提升热线服务能力。


  (五)评估验收阶段(2021年11月底前)。省、市两级12345热线管理机构联合省直有关单位组成评估验收组,深入各级12345热线,通过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回访群众等方式,评估全省12345热线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机制,真正将12345热线打造成“一号响应”全省老百姓诉求的“暖心热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12345热线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地优化12345热线工作,制定发布12345热线整合归并清单,及时研究解决热线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本地12345热线整合归并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负责本地区12345热线工作统筹规划和重大事项决策,确保按期完成热线整合归并任务。


  (二)保障信息安全。各市州要建立12345热线信息安全保障机制,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业务系统访问查询、共享信息使用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三)确保平稳过渡。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各类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人员座席、设施设备、工作流程、业务指标、知识库、服务能力等情况,合理设置过渡期和整合后的电话语音提示及导航,做好相关系统的衔接,保障热线业务有序办理。


  (四)加强制度保障。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12345热线相关管理规范,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规范运行提供制度保障,确保热线建设、服务运行和业务办理顺利推进。原则上各地各部门不得再新设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包括新设号码和变更原有号码名称、用途)。


  (五)做好舆论宣传。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12345热线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让12345热线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积极探索12345热线与新闻媒体的深度合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多渠道回应社会关切,为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12345热线整合归并清单(共57条)


  一、整体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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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双号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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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设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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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