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税发[202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1-03-17
文号:青税发[2021]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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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决定,2021年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连续第8年在全市税务系统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全面提升办税缴费服务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总体要求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是开启“十四五”、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起步之年。青岛市税务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安排,突出党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深入融合青岛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要求,落实“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不断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贡献青岛税务力量。


  二、行动内容


  此次“春风行动”共推出10大类32项108条便民办税缴费服务措施,其中落实及细化总局服务举措93条,新增青岛特色服务举措15条。


  (一)群众诉求快响应


  1.党建引领春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大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党员干部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排忧解难,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展示新时代税务党员干部的良好风貌。开展“迎接建党百年华诞 凝聚税务青年力量”主题实践活动。组织青年干部学习“四史”,深刻把握党的初心使命、光荣传统、宝贵经验和伟大成就,争当岗位能手、争做志愿服务、争创一流业绩,建功新时代、展现新作为。


  2.问计问需于民。响应“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落实总局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办法,加强全市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工作。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期,在各类税费服务产品推出前公开招募服务产品体验师先期体验,根据体验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服务产品。


  3.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落实总局工作要求,青岛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12345热线,保留号码和话务坐席,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推广应用智能咨询,拓展纳税人咨询渠道,提升纳税人咨询服务体验。搭建“云办税”平台,开展远程方式辅助办税,实现线上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


  4.改进服务评价。落实总局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导意见,完成2021年全市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落实国务院、总局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


  (二)优惠政策直达享


  5.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


  6.优化享受方式。依托总局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通过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积极落实总局部署,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7.加强效应分析。运用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跟踪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政策效应分析,支持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便捷办理优体验


  8.推行电子发票。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


  9.简并税费申报。调整完善财行税纳税申报表,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在总局工作部署下,积极探索年度申报对接转换的可行性,切实为纳税人申报减负担、增便利。按照总局工作部署,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


  10.精简证明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落实总局工作部署,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简并相关资料。精准执行总局关于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相关工作要求,做好宣传辅导,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11.拓展网上办税。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7月底前基本实现企业涉费事项能网上办理。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按照总局统一部署要求稳步推进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扩大网上申报错误更正覆盖面,继续优化电子税务局申报错误更正功能,进一步拓展可更正申报表种类和可更正属期。增加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提醒和跳转申请退抵税功能。实现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全流程网上开具,编写对外付汇电子税务局端操作指引,为跨境纳税人办理证明开具和对外付汇提供便利。创新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实现股权转让纳税人自行申报、变更全程网上办,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升办税体验感。根据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在已实现包括微信、支付宝及“云闪付”在内的第三方支付缴税(费)方式的基础上提出优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系统优化,做好持续宣传和推广相关应用,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缴税(费)体验。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


  12.提速退税办理。继续保持与国库、财政等部门沟通、联动机制,在已经实现电子税务局上已上线“误收退税”“减免退税”“汇算清缴退税”三类退税的网上申请和CA全流程网办的基础上,提出优化需求,实现系统功能提升,保证退税资金及时到账。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由8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与市财政局、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及退税商店共同研究退税便利化措施的可行性,待时机成熟,适时推广“即买即退”便利化措施。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


  13.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根据总局工作部署,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根据总局工作部署和系统完善,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根据总局工作部署和系统完善,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类服务解难题


  14.关注特殊人群。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的要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15.优化个税汇算。发布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公告,进一步完善年度汇算机制、操作指引和宣传方式,引导纳税人顺利办理年度汇算。根据纳税人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千人千面”的提示提醒服务。引导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上门办税的可采取预约办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设置年度汇算专厅或专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组建更大规模的咨询辅导团队,对重点人群实行“一对一”咨询辅导责任制。保障年度汇算系统运行顺畅,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数据和捐赠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申报表中;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境外所得申报。优化年度汇算机制,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可就近在发放报酬单位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代办年度汇算时,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专项志愿服务,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16.助力小微企业。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17.服务大型企业。做好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的政策辅导,依申请协调解决重大复杂涉税诉求,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确定性。完善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协调机制,提升跨区域涉税诉求的反馈效率,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积极推进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依申请为大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政策确定性。结合风险管理过程中识别的风险点,对部分重点企业开展税收风险体检和防范管理建议,助力大企业健全内控管理体系。


  18.支持区域发展。对首次申报退(免)税1万以内和连续12个月申报退(免)税10万元以内的低风险新办企业,将首次申报平均退税办结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力争退库时间平均提速75%以上。创新增值税留抵退税“点即办”功能,打造增值税留抵退税“智能预填、一键确认、线上直达”新模式。集成运用税收大数据,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退税申请表自动预填,纳税人对退税数据进行确认后即可一键申请退税,对审核无问题的,电子送达相关文书,实现增值税留抵退税“全程网上办”。利用税收大数据,对自贸区拟招商企业开展前期风险排查分析,进行招商前预警,提升自贸区市场主体的质量。依托政府搭建的统一信用平台,推动打造政府主导下的税务、海关、市场监管、银行四位一体的青岛自贸信用平台,提供更加便捷的税务服务以及“银税互动”贷款便利。围绕青岛市政府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新平台的目标要求,精准对接以色列、德国、日本、韩国和上合“国际客厅”服务需求,以“走出去”投资税收指南和“引进来”投资税收政策汇编手册为主要内容,提供精准的国内外税收政策咨询与服务,助力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助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定期开展对区内孵化平台中企业的税收分析,服务管委领导决策。对企业进行“成长画像”,建立“差异化”企业培育机制,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筛选出“僵尸企业”、“非正常企业”,及时预警并向孵化平台推送。为国家级孵化平台配备专职税收管理员,为纳税人推送更多“量身定做”的政策服务和涉税提醒。更好打造税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创新典范,提升服务RCEP青岛经贸合作先行创新试验基地能力。


  19.服务乡村振兴。实施政策惠农。全面梳理归集涉农税费政策,编制指引,通过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进行宣传、辅导和解读,持续跟踪涉农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服务便农。开展涉农企业服务需求调查,实现发票免费邮寄到村。延伸自助办税服务至镇(街道)村(社区),方便农村农户就近办理涉税业务。涉农主要税费业务实现全程网办。推出涉农企业“套餐式”服务。开展线上“问办结合”服务。组织面向涉农企业的志愿服务。提供分类服务满足特殊人群办税需求。实施培训兴农。选派“第一书记”驻村。围绕涉农企业和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开展“滴灌式”培训辅导。推行网格化培训辅导,丰富涉农企业线上培训手段,开展“税收政策大讲堂”专项培训,开展“上门送政策”对口帮扶。拓展涉农政策宣传渠道。 实施税银利农。协助银行开发推出涉农特色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助力缓解涉农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辅导涉农企业提升纳税信用级别。加大税银工作宣传力度,提高“银税互动”服务在涉农企业中的覆盖面和知晓度。


  (五)执法维权显温度


  20.推广首违不罚。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落实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


  21.推进柔性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积极向税务总局申请简易处罚接口,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拓宽纳税人涉税争议救济渠道,推行法律援助制度,妥善解决涉税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22.加强权益保护。根据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进行权益性审核,确认是否减损纳税人缴费人权益或增加纳税人缴费人负担。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六)规范执法提质效


  23.统一执法标准。统一全市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发挥裁量基准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引领作用。落实税务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规范实施备案程序。


  24.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国务院“两个不得”工作要求,有序做好社保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推进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扩围,规范双随机的方式方法,实现减负增效、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征纳成本。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违规征收“过头税费”问题的分析监控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当干预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等行为。


  (七)信息互通减资料


  25.推动信息共享。加大部门信息共享,依托青岛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第三方信息共享制度,逐步丰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清单。落实总局税务备案信息与银行同步共享工作部署,优化付汇流程,制作电子税务局对外付汇操作手册,引导纳税人进行网上办理,满足纳税人异地付汇业务需要。积极落实好总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平台一期上线工作要求,并认真核实统计数据,提升数据准确性,为提升汇总纳税管理水平奠定良好基础。完善资源环境税收外部数据采集应用功能,扩大免填报数据项范围,优化资源环境税申报功能。


  (八)部门协作促联办


  26.深化部门协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一事一次办”要求,从纳税人缴费人办成一件事角度出发,加强部门协作共享,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企业开办、不动产交易等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健全完善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社保费征缴工作平稳有序。根据总局部署,落实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和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等有机衔接相关工作,加快推动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等进程。统筹调配服务资源,通过人员共驻、人员互派等方式,推进社保、医保经办业务和社保缴费业务“一厅联办”。


  (九)国际合作求共赢


  27.优化国别指南。持续加强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工作,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配合总局更新发布以色列投资税收指南。依托总局《“走出去”税收指引》,加强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利用青岛税务官网“一带一路”专栏发布对外投资税收政策。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总局出台的部分反避税热点问题解释口径,开展宣传辅导工作。


  28.扩大协定网络。落实税收协定待遇,为跨境纳税人消除双重征税、解决涉税争议提供服务。


  29.便利国际遵从。做好关联申报宣传与辅导,提高申报质量,为总局扩大我国转让定价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网络做好申报数据保障。根据总局部署,积极依托电子税务局提供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套餐式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


  30.简化办理程序。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落实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提高为纳税人跨境投资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的效率。落实总局简化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办理流程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并选择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现一地申报、多地缴税。


  (十)诚信纳税予激励


  31.完善评价机制。积极向总局提出优化纳税信用评价规则、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建议,落实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32.深化结果应用。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动态管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完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进一步规范认定标准,明确失信惩戒措施,保障当事人权利。深化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的分级分类运用,方便纳税人依据信用积分等指标自主选择税务代理等涉税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全市税务系统要充分认识持续深入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在市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靠前作为,统一担当,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将“春风行动”开展情况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作为模范税务机关创建的重要衡量标准,推进党建与业务更好融合。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标对表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抓好落实。


  (二)把握工作节奏。全市税务系统要按照“打连发、呈递进、长流水、不断线”的要求,统筹安排,接力推进。根据行动内容的总体安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同时结合青岛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要求,积极推动青岛特色创新举措的有序落地。


  (三)营造良好氛围。全市税务系统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借助报刊、电视台、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结合税收宣传月等时间节点和工作部署,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共同发声,合拍共鸣,营造浓厚的行动氛围。


  (四)凝聚部门合力。全市税务系统要充分沟通,发挥各部门之间和外部门之间的联动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强大合力综合施策。要统一行动、同频共振,重点协调推进好跨部门行动项目,统筹组织好系列特色活动开展。对于“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优秀经验做法,及时报送市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青岛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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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