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十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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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聚焦稳企扩岗保就业,聚焦兜底线保民生,聚焦激发活力稳外贸,稳步推进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举措落到实处,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深圳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坚持“点对点精准推送”和“百分百覆盖”相结合,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和解读材料,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推进问需问计于企常态化,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全面知晓政策、充分享受红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加强减税降费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构建减税降费可视化分析平台,精准分析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应,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对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企业提供“免填单、免申请,自动享受减免优惠”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加强增值税留抵退税信息系统建设,交互比对企业信息和申报数据,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智能提醒。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和畅通电子化和无纸化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丰富出口退(免)税申报途径,提供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多渠道申报途径。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进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运用,以征管数据、发票数据、出口退税数据、财税库银数据等为基础,预测税源动态、防控征管风险,提高管理效率。将全市符合条件的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提速至7个工作日内。调增外贸企业每月申报次数,加快退税进度。(市商务局、深圳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七)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纳税人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费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填写、合并申报”。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市税务局负责)


  (八)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纳税评价指标,集中力量减少纳税次数、压缩办税时间。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表证单书,提高发票业务办理效率、优化税后流程,丰富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形式。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推进部分税费“一次报”、纳税申报“一键办”、企业开办“一网通”、不动产登记“一网办”、网上更正申报全覆盖。推动我市财税衔接建设。持续丰富多元化缴款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缴款渠道。推进智能大厅管理,实行精准预约、智能填单、智能预审核等服务,打造“进门零等待、时间零耽误、服务零间断”的“安静工程”。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8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督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拓展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宣传推广“ 深税”移动办税平台,实现2021年年底前覆盖90万户纳税人和50万名实名办税人员,丰富拓展特色税收智能应用场景,强化税企沟通,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环境。加强与公安、住建、人社、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个人户籍、房屋网签合同备案、社保和医保登记缴费等信息实时共享,便利办税缴费。严格落实“一次不用跑”“最多跑一次”等制度措施,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中,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落实《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进一步放宽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从事税务服务限制,促进深圳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的涉税专业服务贸易。与广东省税务局共同研究推出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流程、推行网上办理、部门联办等措施,梳理发布“涉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实现全省涉税事项办理标准的统一。(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拓展区块链政务服务场景。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持续拓展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发票、缴费凭证、优惠事项办理、跨部门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应用场景,探索利用区块链、联邦计算等技术解决金融、税务征收、社保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领域的信息共享问题,构建政务、金融、产业多方协同的区块链生态体系,提高服务质效。(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医保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密码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二)有序推进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推进增值税发票电子化试点,在2021年年中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根据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设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进一步推广区块链电子发票,持续增加行业覆盖范围,拓展应用场景,普及区块链电子发票极速版,实现“开业即开票”。(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根据税务总局公开的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协助做好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财政、档案等部门加强宣传、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的审核、报账、记账、核算、归档等工作,公开共享电子发票数据服务接口,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宣传工作,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四)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税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税务总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若干措施的要求,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负责)


  (十五)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常态化“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搞大面积、撒网式、全行业风险管理推送和检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健全涉税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加强税务、公安、市场监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对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取退税的“假出口”、骗取税收优惠的“假申报”紧盯不放,全力净化税收经济环境。(市税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局、深圳海关、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银税互动”,拓展“银税互动”贷款受惠企业数量和信用等级范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助力解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动态提醒和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督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七)加强评价考核、健全监管体系。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做好12366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归并工作,完善归并后双方的电话转接、工单派发、知识库更新维护等工作机制。聚焦信访、舆情、12366热线、12345热线等渠道收到的问题和建议,做好梳理分类和对症下药,从源头破解困扰纳税缴费便利化的制度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持续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密码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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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