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十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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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聚焦稳企扩岗保就业,聚焦兜底线保民生,聚焦激发活力稳外贸,稳步推进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举措落到实处,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深圳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坚持“点对点精准推送”和“百分百覆盖”相结合,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和解读材料,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推进问需问计于企常态化,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全面知晓政策、充分享受红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加强减税降费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构建减税降费可视化分析平台,精准分析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应,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对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企业提供“免填单、免申请,自动享受减免优惠”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加强增值税留抵退税信息系统建设,交互比对企业信息和申报数据,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智能提醒。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和畅通电子化和无纸化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丰富出口退(免)税申报途径,提供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多渠道申报途径。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进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运用,以征管数据、发票数据、出口退税数据、财税库银数据等为基础,预测税源动态、防控征管风险,提高管理效率。将全市符合条件的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提速至7个工作日内。调增外贸企业每月申报次数,加快退税进度。(市商务局、深圳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七)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纳税人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费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填写、合并申报”。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市税务局负责)


  (八)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纳税评价指标,集中力量减少纳税次数、压缩办税时间。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表证单书,提高发票业务办理效率、优化税后流程,丰富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形式。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推进部分税费“一次报”、纳税申报“一键办”、企业开办“一网通”、不动产登记“一网办”、网上更正申报全覆盖。推动我市财税衔接建设。持续丰富多元化缴款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缴款渠道。推进智能大厅管理,实行精准预约、智能填单、智能预审核等服务,打造“进门零等待、时间零耽误、服务零间断”的“安静工程”。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8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督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拓展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宣传推广“ 深税”移动办税平台,实现2021年年底前覆盖90万户纳税人和50万名实名办税人员,丰富拓展特色税收智能应用场景,强化税企沟通,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环境。加强与公安、住建、人社、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个人户籍、房屋网签合同备案、社保和医保登记缴费等信息实时共享,便利办税缴费。严格落实“一次不用跑”“最多跑一次”等制度措施,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中,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落实《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进一步放宽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从事税务服务限制,促进深圳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的涉税专业服务贸易。与广东省税务局共同研究推出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流程、推行网上办理、部门联办等措施,梳理发布“涉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实现全省涉税事项办理标准的统一。(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拓展区块链政务服务场景。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持续拓展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发票、缴费凭证、优惠事项办理、跨部门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应用场景,探索利用区块链、联邦计算等技术解决金融、税务征收、社保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领域的信息共享问题,构建政务、金融、产业多方协同的区块链生态体系,提高服务质效。(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医保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密码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二)有序推进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推进增值税发票电子化试点,在2021年年中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根据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设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进一步推广区块链电子发票,持续增加行业覆盖范围,拓展应用场景,普及区块链电子发票极速版,实现“开业即开票”。(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根据税务总局公开的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协助做好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财政、档案等部门加强宣传、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的审核、报账、记账、核算、归档等工作,公开共享电子发票数据服务接口,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宣传工作,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四)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税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税务总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若干措施的要求,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负责)


  (十五)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常态化“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搞大面积、撒网式、全行业风险管理推送和检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健全涉税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加强税务、公安、市场监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对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取退税的“假出口”、骗取税收优惠的“假申报”紧盯不放,全力净化税收经济环境。(市税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局、深圳海关、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银税互动”,拓展“银税互动”贷款受惠企业数量和信用等级范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助力解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动态提醒和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督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七)加强评价考核、健全监管体系。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做好12366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归并工作,完善归并后双方的电话转接、工单派发、知识库更新维护等工作机制。聚焦信访、舆情、12366热线、12345热线等渠道收到的问题和建议,做好梳理分类和对症下药,从源头破解困扰纳税缴费便利化的制度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持续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密码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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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