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发文时间: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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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2021年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我会制定了《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现予印发。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地注协)结合本要点制定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做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


  请各地注协和认可内部培训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将继续教育工作计划于5月31日(周一)前上传我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中注协继续教育部联系人:刘栩,电话:(010)88250164,邮箱:liuxu@cicpa.org.cn。


  附件: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2021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关于人才职业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围绕行业“品牌建设年”主题活动,切实加强思想教育、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深化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体系改革,更好地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道德操守,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和治理能力,提升行业诚信度和服务国家建设能力。


  一、强化思想引领


  (一)紧扣党的创新理论和国家重大政策,引领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结合行业执业实际需要,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与行业及服务对象相关论述,聚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设计涵盖国企党建、国企改革、金融和资本市场等方面的专题和课程。课程包括“十四五”规划、“两会”精神、金融监管问题探讨、资本市场改革等,提升注册会计师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意识,以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教育引导注册会计师队伍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开展党史学习教育。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把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纳入培训体系,开设相关课程。课程包括品读“四史”、牢记初心使命,中国共产党百年辉煌的历史经验,民族伟大复兴与中国共产党的卓越领导,中国共产党是如何永葆初心的等,引领从业人员养成和坚守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坚持诚信执业。


  综合运用面授和网络等方式,在全行业开展思想引领型课程的学习,培训对象涵盖合伙人、高级经理、经理、一般注册会计师,以及质量管理和继续教育等特殊岗位和不同层级人员,实现相关课程全覆盖。


  二、突出行业重点


  (三)积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培训。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为推动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目标和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落地实施,围绕行业“五化”目标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开设相关专题和课程。课程包括行业发展规划,信息化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大数据等,培训对象涵盖合伙人、高级经理、经理和一般注册会计师等。


  (四)围绕行业“品牌建设年”主题活动,设计相关专题和课程。2021年行业的主题活动是“品牌建设”,围绕主题年活动,开设会计师事务所品牌文化建设相关专题和课程。课程包括品牌管理、品牌建设、品牌保护和品牌传播等,培训对象主要涵盖合伙人和经理级别人员。


  (五)围绕行业的热点、难点、重点,设计相关专题和课程。围绕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针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执业质量提升、职业道德、诚信建设、风险防控等专题和课程;围绕反舞弊问题,针对经理级别以上人员,设计财务舞弊识别专题和课程;围绕法律环境和法律责任问题,针对经理级别以上人员,设计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法律环境现状及分析、司法会计鉴定专题和课程。


  三、注重高端培养


  (六)加强首席合伙人综合素质培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重点针对综合评价前百家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开展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重点针对本地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开展培训。首席合伙人的培训以研修为主,课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文化建设、运营管理、业务开拓和信息化等。


  (七)加强高端人才培养。中注协完善高端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制定《会员培养(高端班)项目考核办法》和《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搭建高端人才使用平台,鼓励高端人才参加中注协或地方注协工作,以用促学,推动培养与使用的有机结合。组织开展会员培养(高端班)第二期学员选拔,不断优化专业领域、分布区域结构,提高国际化、数字化、管理型等方面高端人才的比重。组织开展高端人才培训、联合集中培训,以及高端人才考核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注协自主开展本地区高端人才培养或参加当地财政部门举办的高端人才培养项目。


  四、强化胜任能力培训,提升道德操守


  (八)强化注册会计师技术胜任能力培训。围绕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胜任能力,开设财务会计和报告,管理会计,税收,审计与鉴证,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商业法律法规,信息技术,商业和组织环境,经济学,商业策略与管理和乡村振兴等专题和课程,创新培训方式,采取自主举办、联合举办和委托举办方式,不断提升全体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胜任能力。


  (九)强化注册会计师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技能,开设智力技能、人际关系及沟通、个人表现、组织等专题和课程,采取老师授课与学员展示相结合方式,侧重实务操作,培训对象涵盖合伙人、经理和一般注册会计师等,不断提升全行业的职业技能。


  (十)强化注册会计师道德操守培训。持续保持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是提升审计质量的关键。围绕注册会计师的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职业态度,开设职业怀疑及职业判断、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等专题和课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培训方式,综合运用面授、网络、现场教学、案例教学和交流讨论等方式,培训对象涵盖全体注册会计师。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继续教育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十一)强化实务操作和案例教学。实务操作和案例教学对行业实务经历的积累尤其重要。围绕相关内容,每个专题至少设置一个实务操作或案例教学课程,综合运用研讨、经验交流、现场教学等方式,开阔注册会计师的实务视野和经历。


  五、深化继续教育工作的改革和探索


  (十二)加强非执业会员管理服务。中注协主要针对海外非执业会员进行服务管理;同时,指导地方注协开展非执业会员培训,设计开发不同领域的课程框架和课程体系,采取自主举办或与有条件的地方注协联合举办论坛、讲座、研讨、经验交流等方式,为非执业会员提供服务。地方注协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创新服务形式,采取自主举办与委托举办,面授与网络,论坛与知识竞赛等活动相结合方式,保证非执业会员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完成年度培训。


  (十三)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作用。中注协依托国家会计学院资源,与国家会计学院形成合力,重点开发公共类课程,实现合作体制机制的突破。设计开发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课程框架,设计开发普及性、提高性、时效性和服务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大领域课程体系。研究搭建全国统一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平台。地方注协依托国家会计学院资源,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开发适用性课程,采取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培训或地方特色定制方式,提升继续教育质量。


  (十四)加强行业后备人才培养。不断深化行业与高校会计教育的务实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加强行业宣传,提升行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吸引力。中注协探索院校教育与职业人才培养衔接机制,持续做好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核心课程师资培训,探索专业方向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与所在地院校开展教学合作。地方注协探索与当地院校合作开设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班,鼓励高校向会计师事务所输送专业方向人才。会计师事务所与高校共建实践型教学基地,通过派出骨干担任高校导师、设立奖学金等多种方式,提升专业方向院校办学特色。


  六、组织实施


  (十五)构建层次清晰、权责明确、运转有序的继续教育体系。中注协坚持“引领、指导、督导”的定位,立足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培训需求,统筹制定全行业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和标准,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围绕行业发展中的高端、前沿、创新课题,重点推进公共类课程开发;采取研修、研讨、直播论坛、送教援教和与地方注协合作等形式,主要针对首席合伙人及西部有特殊需求地区注册会计师进行培训。研修班围绕行业发展中的高端、前沿、创新课题,注重深入讨论、解剖问题、形成共识;研讨班主要针对制度理解和操作、实践技能提升、认识和经验分享开展培训,促进交流和探讨;直播论坛采取在线讲解、问答交流互动方式,提前征集问题,围绕国家重大战略、财政重点工作和新形势下行业工作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进行;送教援教班重点满足送教援教省份的特定培训需求,体现业务特色;与地方注协合作办班旨在统筹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培训资源,形成合力。


  地方注协坚持“落实、管理、服务”的定位,按照中注协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和培训计划,根据修订的相关制度,完善本地区的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围绕本地区的实际和特色,重点推进适用性课程开发;采取自主举办、联合举办与委托举办,中注协计划课程与地方特色业务课程,面授与网络,课堂教学与案例讨论、经验交流、现场教学相结合方式,针对本地区一般合伙人及以下级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进行培训。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取案例式、研讨式、访谈式、论坛式、翻转课堂等方式方法,规划、管理、督促本所各级别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培训任务,并对本所助理人员进行培训。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培训计划报备所在地注协。


  (十六)具体目标。2021年,全行业计划举办培训班1497期,培训27万人,覆盖率90%。其中,中注协计划举办培训班38期、培训2万人、覆盖率10%,地方注协计划举办培训班1459期、培训25万人、覆盖率80%;计划培训注册会计师13万人,非执业会员14万人;计划线上培训21万人,线下培训6万人。中注协2021年注册会计师培训计划附后,地方注协培训计划根据工作要点,结合各地实际自行编制并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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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