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发文时间: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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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2021年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我会制定了《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现予印发。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地注协)结合本要点制定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做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


  请各地注协和认可内部培训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将继续教育工作计划于5月31日(周一)前上传我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中注协继续教育部联系人:刘栩,电话:(010)88250164,邮箱:liuxu@cicpa.org.cn。


  附件: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2021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关于人才职业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围绕行业“品牌建设年”主题活动,切实加强思想教育、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深化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体系改革,更好地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道德操守,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和治理能力,提升行业诚信度和服务国家建设能力。


  一、强化思想引领


  (一)紧扣党的创新理论和国家重大政策,引领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结合行业执业实际需要,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与行业及服务对象相关论述,聚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设计涵盖国企党建、国企改革、金融和资本市场等方面的专题和课程。课程包括“十四五”规划、“两会”精神、金融监管问题探讨、资本市场改革等,提升注册会计师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意识,以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教育引导注册会计师队伍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开展党史学习教育。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把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纳入培训体系,开设相关课程。课程包括品读“四史”、牢记初心使命,中国共产党百年辉煌的历史经验,民族伟大复兴与中国共产党的卓越领导,中国共产党是如何永葆初心的等,引领从业人员养成和坚守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坚持诚信执业。


  综合运用面授和网络等方式,在全行业开展思想引领型课程的学习,培训对象涵盖合伙人、高级经理、经理、一般注册会计师,以及质量管理和继续教育等特殊岗位和不同层级人员,实现相关课程全覆盖。


  二、突出行业重点


  (三)积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培训。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为推动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目标和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落地实施,围绕行业“五化”目标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开设相关专题和课程。课程包括行业发展规划,信息化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大数据等,培训对象涵盖合伙人、高级经理、经理和一般注册会计师等。


  (四)围绕行业“品牌建设年”主题活动,设计相关专题和课程。2021年行业的主题活动是“品牌建设”,围绕主题年活动,开设会计师事务所品牌文化建设相关专题和课程。课程包括品牌管理、品牌建设、品牌保护和品牌传播等,培训对象主要涵盖合伙人和经理级别人员。


  (五)围绕行业的热点、难点、重点,设计相关专题和课程。围绕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针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执业质量提升、职业道德、诚信建设、风险防控等专题和课程;围绕反舞弊问题,针对经理级别以上人员,设计财务舞弊识别专题和课程;围绕法律环境和法律责任问题,针对经理级别以上人员,设计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法律环境现状及分析、司法会计鉴定专题和课程。


  三、注重高端培养


  (六)加强首席合伙人综合素质培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重点针对综合评价前百家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开展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重点针对本地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开展培训。首席合伙人的培训以研修为主,课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文化建设、运营管理、业务开拓和信息化等。


  (七)加强高端人才培养。中注协完善高端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制定《会员培养(高端班)项目考核办法》和《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搭建高端人才使用平台,鼓励高端人才参加中注协或地方注协工作,以用促学,推动培养与使用的有机结合。组织开展会员培养(高端班)第二期学员选拔,不断优化专业领域、分布区域结构,提高国际化、数字化、管理型等方面高端人才的比重。组织开展高端人才培训、联合集中培训,以及高端人才考核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注协自主开展本地区高端人才培养或参加当地财政部门举办的高端人才培养项目。


  四、强化胜任能力培训,提升道德操守


  (八)强化注册会计师技术胜任能力培训。围绕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胜任能力,开设财务会计和报告,管理会计,税收,审计与鉴证,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商业法律法规,信息技术,商业和组织环境,经济学,商业策略与管理和乡村振兴等专题和课程,创新培训方式,采取自主举办、联合举办和委托举办方式,不断提升全体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胜任能力。


  (九)强化注册会计师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技能,开设智力技能、人际关系及沟通、个人表现、组织等专题和课程,采取老师授课与学员展示相结合方式,侧重实务操作,培训对象涵盖合伙人、经理和一般注册会计师等,不断提升全行业的职业技能。


  (十)强化注册会计师道德操守培训。持续保持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是提升审计质量的关键。围绕注册会计师的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职业态度,开设职业怀疑及职业判断、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等专题和课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培训方式,综合运用面授、网络、现场教学、案例教学和交流讨论等方式,培训对象涵盖全体注册会计师。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继续教育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十一)强化实务操作和案例教学。实务操作和案例教学对行业实务经历的积累尤其重要。围绕相关内容,每个专题至少设置一个实务操作或案例教学课程,综合运用研讨、经验交流、现场教学等方式,开阔注册会计师的实务视野和经历。


  五、深化继续教育工作的改革和探索


  (十二)加强非执业会员管理服务。中注协主要针对海外非执业会员进行服务管理;同时,指导地方注协开展非执业会员培训,设计开发不同领域的课程框架和课程体系,采取自主举办或与有条件的地方注协联合举办论坛、讲座、研讨、经验交流等方式,为非执业会员提供服务。地方注协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创新服务形式,采取自主举办与委托举办,面授与网络,论坛与知识竞赛等活动相结合方式,保证非执业会员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完成年度培训。


  (十三)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作用。中注协依托国家会计学院资源,与国家会计学院形成合力,重点开发公共类课程,实现合作体制机制的突破。设计开发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课程框架,设计开发普及性、提高性、时效性和服务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大领域课程体系。研究搭建全国统一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平台。地方注协依托国家会计学院资源,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开发适用性课程,采取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培训或地方特色定制方式,提升继续教育质量。


  (十四)加强行业后备人才培养。不断深化行业与高校会计教育的务实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加强行业宣传,提升行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吸引力。中注协探索院校教育与职业人才培养衔接机制,持续做好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核心课程师资培训,探索专业方向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与所在地院校开展教学合作。地方注协探索与当地院校合作开设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班,鼓励高校向会计师事务所输送专业方向人才。会计师事务所与高校共建实践型教学基地,通过派出骨干担任高校导师、设立奖学金等多种方式,提升专业方向院校办学特色。


  六、组织实施


  (十五)构建层次清晰、权责明确、运转有序的继续教育体系。中注协坚持“引领、指导、督导”的定位,立足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培训需求,统筹制定全行业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和标准,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围绕行业发展中的高端、前沿、创新课题,重点推进公共类课程开发;采取研修、研讨、直播论坛、送教援教和与地方注协合作等形式,主要针对首席合伙人及西部有特殊需求地区注册会计师进行培训。研修班围绕行业发展中的高端、前沿、创新课题,注重深入讨论、解剖问题、形成共识;研讨班主要针对制度理解和操作、实践技能提升、认识和经验分享开展培训,促进交流和探讨;直播论坛采取在线讲解、问答交流互动方式,提前征集问题,围绕国家重大战略、财政重点工作和新形势下行业工作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进行;送教援教班重点满足送教援教省份的特定培训需求,体现业务特色;与地方注协合作办班旨在统筹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培训资源,形成合力。


  地方注协坚持“落实、管理、服务”的定位,按照中注协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和培训计划,根据修订的相关制度,完善本地区的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围绕本地区的实际和特色,重点推进适用性课程开发;采取自主举办、联合举办与委托举办,中注协计划课程与地方特色业务课程,面授与网络,课堂教学与案例讨论、经验交流、现场教学相结合方式,针对本地区一般合伙人及以下级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进行培训。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取案例式、研讨式、访谈式、论坛式、翻转课堂等方式方法,规划、管理、督促本所各级别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培训任务,并对本所助理人员进行培训。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培训计划报备所在地注协。


  (十六)具体目标。2021年,全行业计划举办培训班1497期,培训27万人,覆盖率90%。其中,中注协计划举办培训班38期、培训2万人、覆盖率10%,地方注协计划举办培训班1459期、培训25万人、覆盖率80%;计划培训注册会计师13万人,非执业会员14万人;计划线上培训21万人,线下培训6万人。中注协2021年注册会计师培训计划附后,地方注协培训计划根据工作要点,结合各地实际自行编制并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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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