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
发文时间:2021-04-07
文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公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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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2020-2022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


  1.陕西省慈善协会


  2.陕西省慈善联合会


  3.陕西省红丝带志愿者协会


  4.陕西省爱心温暖助学协会


  5.陕西省公羊会公益救援促进会


  6.陕西省渐冻人关爱互助协会


  7.陕西省孝老爱幼道德公益协会


  8.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9.陕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0.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


  11.陕西省宝鸡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2.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3.陕西省农业发展基金会


  14.榆林市胡星元慈善基金会


  15.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


  16.陕西纯山教育基金会


  17.西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8.陕西省现代科技创业基金会


  19.陕西国运教育慈善基金会


  20.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


  21.陕西宏府慈善基金会


  22.陕西省易信慈善基金会


  23.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4.陕西鱼化龙创业基金会


  25.陕西众泰慈善基金会


  26.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27.陕西省天骄煤矿子弟助学基金会


  28.陕西荣禾老年基金会


  29.陕西美术事业发展基金会


  30.长安大学教育基金会


  31.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32.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33.陕西九九老龄事业基金会


  34.陕西省西安华侨慈善基金会


  35.陕西省西安城墙保护基金会


  36.陕西省神州汉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


  37.陕西文学基金会


  38.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9.陕西福智慈善基金会


  40.延安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1.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2.陕西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


  4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44.陕西赵季平音乐艺术基金会


  45.西安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46.延安革命旧址保护基金会


  47.西安高新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48.陕西华夏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49.陕西省世联慈善基金会


  50.西安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


  51.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


  52.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教育基金会


  53.西安高新第二小学教育基金会


  54.西安高新第一小学教育基金会


  55.西安外事学院教育基金会


  56.西安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7.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8.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


  59.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0.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1.西安市慈善会


  62.西安新兰慈善基金会


  63.西安市大兴光彩慈善基金会


  64.西安市华山青年创业公益慈善协会


  65.西安教育城公益慈善基金会


  66.西安市力邦医疗教育慈善基金会


  67.西安青青草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68.西安市癌症康复协会


  69.西安市高新第一中学初中校区教育基金会


  70.西安高新唐南中学教育基金会


  71.西安市低碳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72.西安高新第四小学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73.西安市远元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74.西安市助老爱幼公益慈善基金会


  75.西安市帮困助残公益慈善基金会


  76.西安市济困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77.西安市善行公益慈善基金会


  78.西安沐浴阳光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79.西安市西外附校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80.西安城市建设学院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81.西安市盛华新业助学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82.西安市石榴花助困公益慈善协会


  83.西安市华夏教育慈善基金会


  84.西安市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


  85.西安市科技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6.西安市山林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87.西安市企业家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8.西安市西商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


  89.西安市七彩枫叶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90.西安隆基爱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91.西安市允中文教公益慈善基金会


  92.西安市唐城光彩慈善基金会


  93.西安市熊宁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94.西安市勇泰志愿者公益慈善协会


  95.西安终南文教公益慈善基金会


  96.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97.西安市扶弱助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98.西安市丹若扶贫公益慈善协会


  99.西安市乡村发展公益慈善基金会


  100.西安市欧凯扶弱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101.西安市春晖共善社区基金会


  102.西安陕西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3.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4.西安市雨露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05.西安市润锦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106.西安市大明宫关爱儿童慈善基金会


  107.西安市天使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08.西安市小蜜蜂公益慈善基金会


  109.西安市蒲公英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110.西安市蚂蚁公益慈善基金会


  111.西安市唐文化保护传承公益慈善基金会


  112.西安市西悦汇助学公益慈善协会


  113.西安文化艺术发展慈善基金会


  114.西安市光辉助残公益慈善基金会


  115.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


  116.西安子牙学宫公益慈善基金会


  117.西安市扶危救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18.西安市安民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119.西安市友发助老爱幼公益慈善基金会


  120.西安市春雨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21.西安市开友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22.西安市兴邦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


  123.西安市德钰堂助医公益慈善基金会


  124.西安市同在蓝天下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25.西安市出租汽车爱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126.西安市九九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127.西安市新环西志愿者公益慈善协会


  128.宝鸡市慈善总会


  129.宝鸡市青年慈善基金会


  130.宝鸡市公益慈善联合会


  131.宝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32.宝鸡市社会公益基金会


  133.扶风县慈善协会


  134.眉县慈善协会


  135.凤翔县慈善协会


  136.千阳县爱心公益协会


  137.宝鸡市一楠公益基金会


  138.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9.宝鸡明德慈善基金会


  140.渭南市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141.渭南市温暖少儿公益联合会


  142.富平县慈善协会


  143.汉中市慈善协会


  144.汉中市蒲公英公益志愿者协会


  145.汉中市希望公益志愿者协会


  146.汉中市怡兰芬公益志愿者协会


  147.汉台区慈善协会


  148.洋县壹心益社会工作者协会


  149.勉县慈善协会


  150.略阳县慈善协会


  151.镇巴县慈善协会


  152.榆林市慈善协会


  153.榆林市榆阳区慈善协会


  154.三原县慈善协会


  155.咸阳市慈善扶贫协会


  156.杨凌示范区慈善协会


  二、2020-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


  1.陕西省红凤工程志愿者协会


  2.陕西省各界爱心济困协会


  3.陕西省志愿服务联合会


  4.西京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陕西泰发祥助学助老基金会


  6.陕西千善基金会


  7.西安市追梦硬科技创业基金会


  8.西安市宝石花公益慈善协会


  9.西安市碑林区慈善会


  10.西安市梦无缺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1.西安市百人公益基金会


  12.西安市瑞联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3.西安雁塔邓景元社区康复志愿服务中心


  14.西安市晴暖助医公益慈善中心


  15.西安市一路有你扶贫公益慈善中心


  16.宝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7.宝鸡市慈善总会


  18.岐山县慈善协会


  19.凤翔县慈善协会


  20.宝鸡上善公益联合会


  21.眉县慈善协会


  22.汉中市慈善协会


  23.汉中市蒲公英公益志愿者协会


  24.汉中市希望公益志愿者协会


  25.汉中市怡兰芬公益志愿者协会


  26.城固县慈善协会


  27.西乡县慈善协会


  28.勉县汉水人家公益志愿者协会


  29.宁强县慈善协会


  30.略阳县慈善协会


  31.柞水县爱心义工协会


  32.三原县慈善协会


  33.咸阳市慈善扶贫协会


  34.宝鸡高新区慈善协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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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