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0-08-13
文号:陕政办发[2020]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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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完善我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年底,全省初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年底,全面建立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则


  (一)明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产权明晰、来源合法等前置条件,并取得不动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依法批准的前提下,转让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价款,直接转移登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保障其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并已经支付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对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建设项目转让前未实施建设行为且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可凭“预告登记证明”办理项目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转让前已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项目规划建设变更手续。转让工业用地的,受让方拟建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投资强度、环保、安全、税收等相关要求。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办理,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机关批准。转让后,权利性质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也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影响国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在企业中原有的权益。转让后,受让方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权益相同,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者的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剩余年限。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差额。


  (二)保障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进行转让,转让合同中须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尚未制订标定地价的地方,低于同时段同用途宗地市场交易均价)的,市、县政府代表国家以其申报价格实施优先购买。


  (三)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土地分割应符合条件,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分割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同一权利人、用途相同且相邻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合并,以合并前各宗土地的剩余年期综合确定合宗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该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分割或合并后的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分割、合并时予以明确,并报本级政府备案。对原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割”的宗地,从其约定。不属于闲置土地的一般经营性在建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转让,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同时转让,受让方应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各项义务,未按约定续建和竣工的不得再次转让。


  (四)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提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的建议。


  三、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制度


  (五)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有偿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年限应小于原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剩余年期;改变用途的,按法律规定应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差额。


  (六)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各市、县要制定配套政策,明确主管、监管部门及其责任,规范出租程序,以标定地价(尚未制订标定地价的地方,不得低于同时段同用途宗地市场交易均价)为参照制定土地收益的收缴标准,完善收缴方式,严格执行划拨建设用地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


  (七)营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环境。实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健全巡查发现、举报和查处机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提供信息发布的线下场所,满足供需双方交易鉴证服务需求。


  四、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


  (八)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须取得不动产权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依据有关规定将拍卖所得价款补缴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抵押,其抵押价值应根据划拨土地权益价格计算。划拨土地地价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科学合理评估。


  (九)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法律法规无特别规定、出让合同无特别约定以及作价出资(入股)法律文件无特别规定的,不应限制其抵押。


  (十)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


  (十一)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条件。同一宗土地上,已预售、转让的房屋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不影响该宗地设定土地抵押权。在设定建设用地抵押权时,土地抵押的面积不包括已预售、转让的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已开发建设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应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抵押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妨碍、损害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正常行使和权益,并在不动产登记时注明。


  (十三)依法保障抵押权能。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抵押融资时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抵押融资款项仅限于项目开发建设及项目建成后运营管理所需,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及受让方不得改变原不动产用途,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害。各市、县要积极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维护土地、金融市场秩序。


  五、严格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十四)制定实施细则。各市、县要按中央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制订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经本级政府审议后发布实施,同时向上一级政府备案。


  (十五)建立交易平台。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基础上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大力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也可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十六)完善交易规则。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规定,制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则、操作流程和规范文本。


  (十七)规范交易流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合同备案——登记申请——交易监管”的操作流程,明确相关规则。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平台公开交易。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交易流程各环节的工作,发挥政府的整体合力。


  (十八)加强信息共享。各市、县要建立涉地司法处置协同机制。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工作衔接,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向法院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等。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监管企业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在公开交易前应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六、建立健全服务监管体系


  (十九)提供高效便捷政务服务。各市、县应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机构或平台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办事窗口,加强交易与登记、税务等工作的衔接,实现交易检核、登记一体化,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十)重视培育规范中介组织。提高中介机构参与交易服务的积极性,建立土地二级市场评估、咨询、法务、居间代理等中介机构库,从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中介服务秩序。采取综合评价、绩效考评等措施,建立考评及退出机制,对存在脱离土地市场实际进行价格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一)加强土地市场监测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完善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定期形成监测分析报告,综合分析研判市场形势,以落实地价公示制度为基础发挥地价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低效用地开发利用。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载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现土地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十二)完善土地市场信用体系。从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完善市场主体信用征询,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推动失信联合惩戒。鼓励市、县创新机制,提高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七、强力保障土地二级市场建设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是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市、县要建立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参与的工作协同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信息共享,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市场运作、公开交易”的土地二级市场工作合力和运行体系。


  (二十四)营造社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引导和约束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有形市场和公共交易平台依法公开交易,防止和杜绝游离于监管范围的“隐形交易”。充分尊重各方意愿和合法权益,提升土地二级市场监管和服务效能,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十五)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在组织开展好市本级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的同时,加强对所辖县、区的督导检查,确保该项工作在依法规范的轨道上健康运行、有序推进。工作中要注意分类指导,尊重客观实际和基层创新、群众意愿,建立健全激励与容错纠错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偏。要切实加强对土地二级市场运行状况的全程监管。


  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要结合法定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履行对各地备案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对工作推进状况进行检查等职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


  已经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参照本意见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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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奶茶,税也按一分钱确认吗?

店家销售低价商品,与销售正价商品一样,均需确认应税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各税种具体规定虽有不同,但都不能只将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为应税收入。

  前段时间的“补贴大战”,点燃了消费者“奶茶自由、咖啡自由”的热情,个别平台更是交出销售额破纪录的“成绩单”。笔者从安徽省广德市金鑫世贸广场商圈内某著名连锁奶茶品牌(以下称M店)了解到,7月5日—7月18日,该店订单量突破5000单,相当于淡季2个月的销售量。经初步统计,M店近14万元的销售额中,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足6万元,其余金额均为消费券,由平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商家补贴。

  笔者发现,近期,各平台还在陆续发放“满25减10”“满38减15”等大额满减券,这属于销售商品的价格折扣。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商家让利部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一杯原价20元的奶茶,消费者凑单后,实际只花费几元即可“收入囊中”。那么,前段时间的一分钱奶茶、近期的几元奶茶,税也按一分钱、几元确认吗?

  答案是否定的。笔者提醒店家,低价商品计税不能只以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为标准。那么,店家应如何合规计税?需要注意哪些涉税细节?

  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平台按比例给予店家的补贴,应视为销售对价的一部分,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一般来说,M店等独立经营的小型奶茶店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M店2025年第三季度合计销售额若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超过30万元,则需按照1%征收率、简易计税办法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M店(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三季度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则其需要缴纳增值税400000÷(1+1%)×1%=3960.4(元)。

  连锁餐饮企业等主体则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在一般计税办法下,按照“餐饮服务”项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假设7月,某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则该餐饮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1+6%)×6%-1000=4660.38(元)。

  所得税方面

  一般来说,奶茶店、咖啡店等店家,多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明确,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补贴收入。

  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店家来说,如何申报纳税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明确,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N咖啡店(个体工商户)2025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且无其他可享受的减免税事项,N咖啡店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0%-1500)×50%=3250(元)。

  实务中,有的店家登记类型为企业,就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的9种类型中包含其他收入,补贴收入便为其中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笔者提醒,店家不能被外卖平台“大额满减”带来的“泼天富贵”冲昏了头脑,在兴奋之余,须遵循税法有关规定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确认销售额或收入,依法纳税。


招用兼职,劳务费如何处理?

近期,笔者发现,常去消费的某知名奶茶连锁店(以下称K店)中,出现了几名操作略显生疏、有些陌生的店员。询问得知,“补贴大战”下订单暴增,店里不得不招用兼职。而且这不是个例,有的奶茶店、咖啡店甚至动员亲属临时帮忙。

  那么,店家在招用兼职过程中,相关劳务费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具体需要取得哪些凭证,以便扣除后续成本?

  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情形一: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在“补贴大战”下,店家招用的兼职者,多为临时招用,一般不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店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适用20%—40%的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兼职者可以凭提供服务的书面证明(如签订的劳务合同等)、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店家可以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K店为例,受近期“补贴大战”影响,订单量暴增,临时招用3名社会兼职者。K店(位于市区)未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为按小时支付费用、每小时20元的劳务合同。假设7月,社会兼职者李某共工作100个小时,取得劳务费2000元;社会兼职者王某共工作120小时,取得劳务费2400元;社会兼职者张某共工作80小时,取得劳务费1600元。可以看出,K店与社会兼职者李某、王某、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三人取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同时,三人可到K店所在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模块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缴费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李某为例,李某需要在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2000÷(1+1%)×1%=19.8(元);因K店位于市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则李某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9.8×7%×50%=0.69(元);李某共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4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分别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4.59元和16.39元。

  K店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为李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20.49-800)×20%=235.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K店应为王某和张某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5.08元和156.72元。K店可以凭李某、王某、张某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实务中,还有一种不太常见的情况——店家与招用的兼职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例如,假设L餐饮企业与招聘的兼职者孙某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按小时计酬,每小时20元,每月结算两次。假设孙某7月共工作80小时,月工资合计1600元。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与孙某存在雇佣关系。孙某取得的1600元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L餐饮企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L餐饮企业可以将工资表、考勤记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