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4-20
文号:京建发[2021]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46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相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首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法严厉打击房屋销售、租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针对近期群众反映强烈的机构炒作学区房、经营贷违规进入楼市、群租房治理等问题,依法从严惩处,形成高压态势,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守法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推动解决重点民生诉求,研究形成巩固成果、防止问题反弹的日常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安排


  以群众反映、媒体报道、舆情关注为线索,结合“每月一题”工作要求,综合采取集中约谈、巡检暗访、“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重点复查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治理、从严惩处、公示曝光。对违法违规中介机构,从严惩处直至“停店、停网、停业”(门店停业整改,暂停房源信息发布和网签,取消从业资格纳入黑名单)。


  整治工作即日起至年底结束。4月底前,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做好统筹部署,加大培训宣贯,形成治理声势。5月至6月底,全面开展重点整治,依法从严惩处,分批公示曝光,取得治理成效。下半年持续深入开展整治工作,查漏补缺,巩固提升整治成效,研究长效监管机制。


  三、整治重点


  (一)新房销售方面


  1.无证售房。查处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收取购房款、首付款、订金、诚意金、预付款或以借款、抵押房等形式变相违规收取购房款的行为。重点对资金链紧张存在经营风险、手续不全急于销售回款的开发项目加强日常巡查。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无证销售危害的宣传力度,明确告知购买未取得销售许可房屋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和法律责任。


  2.不实宣传。继续加大对项目围挡、路边广告,销售现场沙盘、楼书、户型图等不实宣传的查处力度。主要包括:违规宣传学区房、综合医疗、轨道交通等配套设施;样板间展示内容与规划设计及合同约定不符,重点查处“限房价、竞地价”“装配式”项目样板间和装修标准不一致行为;补充协议中约定宣传广告及销售人员的沟通承诺不作为合同邀请要约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未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售楼场所公示信息不全或公示虚假信息的。其中,构成虚假广告线索的,移转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3.合同欺诈和不平等条款。对改变和修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减轻或免除开发企业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重点检查违约赔偿不对等、擅自处分物业公共部位(公共绿地、公共部位)、擅自改变规划设计不通知买受人、延期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宣传广告不作为合同邀请要约、除分摊以外的建筑物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使用公共部位做广告、合同与补充协议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该列入交房条件的未列入交房条件等。


  4.预售资金违规存取。检查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重点检查:未按规定收存、支取预售资金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未按规定向购房人贷款银行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的;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5.捆绑销售和违规分销。对开发企业捆绑车位、储藏间、装修等变相加价等行为依法查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规定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禁止开发企业委托没有备案的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对违规销售的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6.违规“工改住”、“商改住”销售。重点检查违规工改住、商改住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施工、擅自拆改、经纪机构参与出租销售等行为,对发现的此类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将相关线索移送规自部门。


  (二)存量房销售方面


  7.借学区房等炒作房价。检查经纪机构是否渲染烘托成交信息,引导出售方随意提高报价;是否向出售方和看房客户散布房源紧缺、房价上涨信息;是否以“学区、学区房、学区名额”等为名宣传推广房源;是否在微信朋友圈、自媒体渠道发布制造购房恐慌情绪的文章等行为;展示房源价格是否与业主书面委托价格一致;是否发布挂牌价格明显高于合理成交价格的房屋信息。


  8.信贷资金违规购房。检查经纪机构是否向购房人推介或怂恿违规使用经营贷、信用贷等金融产品购房;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是否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


  (三)住房租赁方面


  9.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检查从事住房租赁居间、代理或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情况。重点检查合同备案是否及时,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发布的房源信息有无业主签署的委托书,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完成收房合同备案。


  10.违法群租房、短租房。重点围绕医院学校、市场商圈、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周边等违法群租集中区域以及投诉集中小区开展整治工作,持续加大违法群租房执法检查力度。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我市尤其是核心区短租住房联合监管执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线上抽查各平台短租住房信息发布情况,线下到企业办公场所现场检查。


  11.群众投诉反映集中租赁中介。重点检查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被投诉的问题是否涉嫌违法违规,对于存在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和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立案处罚。对于存在威胁恐吓承租人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转公安部门查处。对多次无法取得联系、存在违规收费等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按责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日常监管中,群众投诉强烈、违法行为较多且无法联系或拒不改正的租赁中介企业,暂停信息公示并要求互联网平台暂停企业房源发布,待整改完成后恢复。


  (四)网络房源信息发布方面


  12.虚假、违规房源信息发布。对发布我市房源信息的主要互联网平台、房产网站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虚假房源信息第一时间要求平台下架,并对发布违规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限制房源发布,依法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牢固树立维护首都房地产市场和谐稳定的大局意识,将群众反映强烈、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作为联合检查工作重点,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强化组织领导,合理调度执法力量,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与属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细化专项工作方案,加强工作任务部署,加大排查整治力度。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组建联合执法队伍,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形成条块结合、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不推诿、不扯皮,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共同解决突出问题。


  (三)严格依法查处,形成震慑态势。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约束、联动响应机制,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努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建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注重收集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主动开展宣传教育,形成治理声势。


  (四)加强信息报送,加强督导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并将联系表(附件)于4月26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时按照整治时间阶段,加强情况反馈和信息报送。各区、各部门要就治理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遇到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突发情况要及时做好上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项督查,督导检查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落实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