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5-11
文号:财办建[202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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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乡村振兴(扶贫协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推动城乡生产与消费有效对接,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决定2021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以下称综合示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提升农村电商应用水平为重点,线上线下融合为抓手,健全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县域商业体系转型升级,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培育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渠道,促进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双提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与目标


  (一) 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农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政府优化政策供给、提升服务和治理水平,营造公平营商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聚焦短板,巩固提升。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市场倾斜,补齐流通短板。统筹衔接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现有资源,拓展提升服务功能,推动农村流通设施和服务融入现代流通体系。


  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尊重乡土文化特点和农产品生产流通规律,挖掘产业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分层分类,鼓励地方立足区域实际,大胆开拓创新。


  加强统筹,抓好落实。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部门加强协作,完善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体系。各地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和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政策落地、农村受益。


  (二) 发展目标。


  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健全农村商贸流通体系,促进农村消费,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经验可复制推广的示范县。示范地区物流成本明显降低,农村网络零售额和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有效畅通,助力农民增收致富。西部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目标。


  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


  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其中,2020年四季度提前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拨付2021年示范县资金以及2019年示范县尾款;2021年下达资金,主要用于预拨2020年示范县尾款和拨付农村电商典型激励县奖励资金。鼓励各地优先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村商贸流通体系转型升级。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 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立足农副、手工、民俗、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统筹加工、包装、品控、营销、金融、物流等服务,加强品牌和标准建设,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整合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拓展农村电商站点代买代卖、小额存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等便民服务功能,鼓励多站合一、服务共享,增强便民综合服务能力。


  (二) 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邮政、快递、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开展市场化合作,发展农村物流共同配送,在整合县域电商快递基础上,搭载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推动物流统仓共配,降低物流成本。支持建设和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快递物流站点,提高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辐射周边乡村。


  (三) 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邮政、供销、农村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数字化、连锁化转型升级,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有实力的电商、邮政、快递和连锁流通企业向农村下沉供应链,为农村中小企业和零售网点等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弥补农村市场缺位和基础短板,打造适应本地消费需求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四) 培育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依托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体系等,完善产品包装、摄影美工、直播带货、网店运营等课程,加强对具备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合作社社员等的实操技能培训,发挥电商致富的示范性、引领性。注重培训后续跟踪服务,提高创业就业转化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细化建设内容和支持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此外,应避免支持项目与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项目重复。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乡村振兴(扶贫协作)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有关规定,督促地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做好本省示范县长期闲置的中央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工作,对2019年及以前年份已下达资金中未安排使用部分统一收回,统筹用于支持农村流通领域。


  四、申报范围


  2021年以省为单位统一申报,择优选择农村电商基础较好的县(不含市辖区,属于脱贫县的区除外),西部省份优先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前年度支持过的示范县可二次申报,需满足资金拨付率达到90%以上、项目验收基本完成、工作成效突出等条件。继续支持西藏自治区以整区推进形式开展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精神,对今年确定的陕西省武功县等10个农村电商典型激励县不需评审,直接纳入综合示范范围,通过2021年下达资金予以支持。


  五、工作程序


  (一) 提前下达资金。


  为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支出进度,中央财政于2020年四季度提前下达了2021年部分专项资金。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选取因素包括各省农村网络零售额、前期支持数量、资金拨付率、绩效评价得分等指标。


  (二) 报送工作方案。


  按照自愿原则,各地以不超过提前下达资金150%的规模制定并报送工作方案。其中,新增示范县应通过竞争性选择产生,拟预拨尾款的2020年示范县应根据预算执行进度、绩效评价自评情况等择优产生。各地于2021年5月20日前将省级工作方案一并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逾期或未按规定报送的,视同自动放弃。


  (三) 确定支持规模。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组织对地方上报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审,根据方案得分,并结合前期工作情况,确定各省示范县名额和具体资金支持规模,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调整下达资金。各省按照确定的资金规模,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并于2021年6月25日前,将最终工作方案,以省级人民政府函形式报送三部门。各省工作方案将是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要加强对综合示范的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大政策协同力度,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出台土地、资金、人才等配套措施,推进政策落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统一要求,围绕推进乡村振兴,组织做好农村电商、商贸流通调查摸底,为后续工作预作准备。


  (二) 健全责任机制。省级主管部门是本省综合示范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选择的县和本省工作负总责。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资金支持方向和奖补标准,明确项目建设要求和验收办法,做好政策的承上启下,组织好对示范县的绩效评价,及时报送工作情况。示范县是综合示范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自主统筹资金和项目,推动政策落地、发挥实效。


  (三) 强化工作指导。省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日常指导监督机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加强绩效管理,督促示范县合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依法依规竞争选择承办单位,加强对承办单位履约能力的考核,重视项目建成后运营和服务效果。对前期纪检、审计、绩效评价等发现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督促示范县一一整改到位。指导示范县引入纪检、审计等力量,增加财评、监理等环节,加强事前事中管理。要指导二次支持县加强资金、物流、品牌等资源整合,不断提高农村电商的产业化、规模化和可持续发展水平,避免重复建设。


  (四) 做好信息公开。省级主管部门应在部门政府网站做好政务公开,提供举报监督渠道;督促示范县在政府网站及时、全面、集中公开综合示范实施方案、资金项目等信息;督促示范县和承办单位与商务部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及时更新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等情况;指导示范县与项目承办主体达成协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承办主体,必须按要求提供项目有关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承办主体的信息安全。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加快推进智慧乡村服务应用,加强农村电商、产品、消费等数据处理和应用,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五) 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善于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正向舆论氛围,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群众积极参与,不断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和农村商贸流通的社会参与度。要建立工作机制,及时总结前期工作实施成效,发现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加强地区间的交流与借鉴,增强辐射带动效应。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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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奶茶,税也按一分钱确认吗?

店家销售低价商品,与销售正价商品一样,均需确认应税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各税种具体规定虽有不同,但都不能只将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为应税收入。

  前段时间的“补贴大战”,点燃了消费者“奶茶自由、咖啡自由”的热情,个别平台更是交出销售额破纪录的“成绩单”。笔者从安徽省广德市金鑫世贸广场商圈内某著名连锁奶茶品牌(以下称M店)了解到,7月5日—7月18日,该店订单量突破5000单,相当于淡季2个月的销售量。经初步统计,M店近14万元的销售额中,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足6万元,其余金额均为消费券,由平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商家补贴。

  笔者发现,近期,各平台还在陆续发放“满25减10”“满38减15”等大额满减券,这属于销售商品的价格折扣。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商家让利部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一杯原价20元的奶茶,消费者凑单后,实际只花费几元即可“收入囊中”。那么,前段时间的一分钱奶茶、近期的几元奶茶,税也按一分钱、几元确认吗?

  答案是否定的。笔者提醒店家,低价商品计税不能只以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为标准。那么,店家应如何合规计税?需要注意哪些涉税细节?

  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平台按比例给予店家的补贴,应视为销售对价的一部分,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一般来说,M店等独立经营的小型奶茶店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M店2025年第三季度合计销售额若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超过30万元,则需按照1%征收率、简易计税办法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M店(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三季度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则其需要缴纳增值税400000÷(1+1%)×1%=3960.4(元)。

  连锁餐饮企业等主体则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在一般计税办法下,按照“餐饮服务”项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假设7月,某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则该餐饮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1+6%)×6%-1000=4660.38(元)。

  所得税方面

  一般来说,奶茶店、咖啡店等店家,多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明确,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补贴收入。

  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店家来说,如何申报纳税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明确,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N咖啡店(个体工商户)2025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且无其他可享受的减免税事项,N咖啡店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0%-1500)×50%=3250(元)。

  实务中,有的店家登记类型为企业,就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的9种类型中包含其他收入,补贴收入便为其中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笔者提醒,店家不能被外卖平台“大额满减”带来的“泼天富贵”冲昏了头脑,在兴奋之余,须遵循税法有关规定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确认销售额或收入,依法纳税。


招用兼职,劳务费如何处理?

近期,笔者发现,常去消费的某知名奶茶连锁店(以下称K店)中,出现了几名操作略显生疏、有些陌生的店员。询问得知,“补贴大战”下订单暴增,店里不得不招用兼职。而且这不是个例,有的奶茶店、咖啡店甚至动员亲属临时帮忙。

  那么,店家在招用兼职过程中,相关劳务费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具体需要取得哪些凭证,以便扣除后续成本?

  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情形一: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在“补贴大战”下,店家招用的兼职者,多为临时招用,一般不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店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适用20%—40%的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兼职者可以凭提供服务的书面证明(如签订的劳务合同等)、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店家可以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K店为例,受近期“补贴大战”影响,订单量暴增,临时招用3名社会兼职者。K店(位于市区)未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为按小时支付费用、每小时20元的劳务合同。假设7月,社会兼职者李某共工作100个小时,取得劳务费2000元;社会兼职者王某共工作120小时,取得劳务费2400元;社会兼职者张某共工作80小时,取得劳务费1600元。可以看出,K店与社会兼职者李某、王某、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三人取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同时,三人可到K店所在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模块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缴费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李某为例,李某需要在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2000÷(1+1%)×1%=19.8(元);因K店位于市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则李某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9.8×7%×50%=0.69(元);李某共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4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分别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4.59元和16.39元。

  K店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为李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20.49-800)×20%=235.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K店应为王某和张某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5.08元和156.72元。K店可以凭李某、王某、张某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实务中,还有一种不太常见的情况——店家与招用的兼职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例如,假设L餐饮企业与招聘的兼职者孙某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按小时计酬,每小时20元,每月结算两次。假设孙某7月共工作80小时,月工资合计1600元。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与孙某存在雇佣关系。孙某取得的1600元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L餐饮企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L餐饮企业可以将工资表、考勤记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