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4-22
文号:发改社会[2021]5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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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残疾人联合会,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完善重点群体关爱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服务兜底能力和水平,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有关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残联共同编制了《“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国残联


2021年4月22日

“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完善重点群体关爱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服务兜底能力和水平,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民政、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十三五”以来,各级政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兜底保障的投入不断加大,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政策体系不断优化,社会福利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残疾人服务体系更加高效,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切实兜住了民生底线。


  但是,社会服务设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较为突出,兜底服务保障能力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具体表现在:一是供给总量不足。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尚未实现地级市全覆盖,基本殡葬服务设施缺口较大,残疾人服务设施仍然不足,标准化的军人公墓尚属空白。二是功能布局不优。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还是强制收容设施,与当前关爱型救助理念不符。中西部地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数量少、缺口大。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布局不合理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服务质量不高。儿童福利机构、光荣院服务设施条件不优。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未得到充分满足,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还不高。优抚医院大多数未达到三级医院服务水平。四是发展活力不够。优抚医院、光荣院配置不平衡,设施设备老化,专业人才短缺,服务能力较弱,与保障退役军人权益和加强练兵备战的要求不相适应。


  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加强社会服务兜底能力建设,体现着国家的民生温度和治理精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题中之义,是推动共享发展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实现共同富裕。完善退役军人褒扬优抚服务体系,有利于褒扬退役军人为保家卫国做出的牺牲和贡献,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筑牢困难群众、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关爱服务体系,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重点群体救助、托养、养老、医疗、康复等需求,推动社会服务设施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规模、存量设施资源、服务练兵备战等因素,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合理确定服务功能和建设规模,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分级建设,明确管理责任。


  (二)保障基本,突出重点。补齐儿童福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精神卫生福利、殡葬服务、褒扬优抚、残疾人服务等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兜底保障能力,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帮扶支持,突出彰显军人贡献与保障对等、关爱与服务一致。


  (三)因地制宜,节约实用。科学谋划用地选址,践行绿色生态理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标准,倡导使用新技术、新材料,避免邻避效应,防止贪大求洋,坚持节约实用,不搞重复建设。


  (四)多元投入,提高质量。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撬动作用,调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积极性,引导地方政府推动改革创新,优化服务供给模式,建立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四、发展目标


  到2025年,在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共同努力下,社会福利、退役军人褒扬优抚、残疾人服务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管理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员配置进一步强化,殡葬、退役军人等体制机制改革迈出新步伐。


  ——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方面,儿童福利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流浪救助服务、基本殡葬服务网络进一步优化,精神卫生福利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兜底保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退役军人褒扬优抚服务体系方面,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或确认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建尽建;稳妥建设军人公墓,满足基本安葬需求;实现每个省(区、市)至少有1所水平较高的区域性优抚医院,提高光荣院保障水平和床位利用率。


  ——残疾人服务体系方面,实现每个省(区、市)都有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设施,每个地市都有1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或托养设施,建设若干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得到提高。


  五、建设任务


  (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1.儿童福利设施。支持地级市建设区域性儿童福利设施,整合集中配置资源,提升集中养育的专业化水平。


  2.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支持建设省级、地市级区域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提供临时监护照料和家庭服务。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支持建设地市级区域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进一步提升关爱救助、应急救助服务能力。


  4.殡葬服务设施。支持新建殡仪馆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尚未覆盖的县市补齐短板。


  5.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支持建设地市级区域性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主要包括承担困难精神病患者收治功能的社会福利院(福利中心)、精神病人福利(康复)医院等,为特殊经济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救治、养护、康复服务。


  (二)退役军人服务设施。


  1.烈士纪念设施。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或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建设的烈士纪念设施,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确认建设的地市级及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主要包括:一是烈士陵园中的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碑、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纪念广场等主体建筑物,二是以烈士陵园为基础的小型纪念堂馆,三是烈士陵园配套的排水、公共厕所、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不依托烈士陵园、独立的大型纪念馆不予支持。


  2.军人公墓。综合考虑部队驻防部署、兵源输出、平战状态等因素,支持安葬需求大、退役军人数量多的地市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域建设军人公墓。


  3.优抚医院。支持每个省建设1所服务全省的优抚医院(荣军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支持集中供养需求较大、交通较为便利、医疗康复条件相对薄弱的地级市建设区域性优抚医院(荣军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配置医疗设备。


  4.光荣院。支持优抚对象数量较多的地市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域建设光荣院(荣誉军人休养院),配置基本康复辅助器具(设备包),优先支持具备医养结合功能和长期照护能力的光荣院。


  (三)残疾人服务设施。


  1.残疾人康复设施。支持建设省、市级区域性残疾人康复设施,形成专业化的康复网络。


  2.残疾人托养设施。支持建设省、市级区域性残疾人托养设施,搭建专业化的托养服务平台,提升区域性统筹集中托养能力。


  3.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支持建设盲人按摩医院的医疗、康复、培训等基础设施,提升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能力。


  (四)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建设项目。


  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残联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该领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统筹实施。


  六、遴选标准


  (一)项目应符合项目建设标准。


  (二)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原“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要应保尽保。


  (三)优先支持尚无民政、退役军人、残疾人服务设施地方的项目,补齐设施“空白点”。殡葬服务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火葬区尚无殡葬服务设施地方的项目,做到应建尽建,不留空白。对于改扩建项目,要优先支持建设年代久、服务功能严重不足的项目。


  (四)对列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且已经中央资金支持过的烈士纪念设施项目,本实施方案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七、支持标准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请各地自行解决。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的改扩建项目,支持额度按照上述支持标准的50%申请。


  为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对中部地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原深度贫困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涉藏州县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各项目分别设置了单个项目支持标准。


  (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1.儿童福利院。建设床位控制在100—450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35—43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12万元测算。


  2.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床位控制在50—100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30—35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9万元测算。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床位数控制在30—200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27—32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9万元测算。


  4.殡仪馆和火化设备配套。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下的县(区、市),建设规模控制在2000—7000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6万元测算。地市级和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县(区、市),建设规模控制在7000—16000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6万元测算。新建殡仪馆可配套购置火化设备,每套按100万元标准予以支持。


  5.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公益性骨灰堂建设规模控制在3000—5000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万元测算。


  6.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床位数控制在500张以内,床均面积控制在50—60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15万元测算。


  (二)退役军人服务设施。


  1.烈士纪念设施。按平均总投资1000万元测算。


  2.军人公墓。按平均总投资1500万元测算。


  3.优抚医院。床位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15万元(含设备购置)测算。


  4.光荣院。床位数控制在100—200张之间,床位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15万元(含基本康复辅助器具购置)测算。


  (三)残疾人服务设施。


  1.残疾人康复设施。省级、市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建设规模控制在4.2万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万元测算。2.残疾人托养设施。省级、市级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规模控制在1.3万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万元测算。


  3.省级盲人按摩医院。床位数控制在100—200张之间,床位面积控制在75平方米以内,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22万元测算。


  八、建设标准


  (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1.儿童福利设施。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有关要求执行。


  2.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有关要求执行。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建标171—2015)有关要求执行。


  4.殡葬服务设施。殡仪馆按照《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有关要求执行。


  5.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按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有关要求执行。


  6.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按照《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T056—2014)和《关于印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附件1《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0〕2267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退役军人服务设施。


  1.烈士纪念设施。按照《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执行。


  2.军人公墓。按照《军人公墓建设标准(暂行)》《军人公墓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要求执行。


  3.优抚医院。建设标准参照《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16]267号)》《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执行。


  4.光荣院(荣誉军人休养院)。建设标准参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有关要求执行。


  (三)残疾人服务设施。


  1.残疾人康复设施和托养设施。按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6—2013)》有关要求执行。


  2.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按照《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试行)》《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执行。


  九、资金下达


  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要列出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在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各地要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规范资金下达方式,完善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排合法合规。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发展改革和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进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的思路、规划和措施,推动将有关内容及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促进社会服务保障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衔接,依法保障设施用地。


  (二)完善投入机制。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相关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建设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逐年安排,滚动实施。地方政府、项目单位等要发挥主体责任,落实好地方配套建设资金及设施运行保障资金。遵循绿色、低碳、环保原则,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三)明确责任分工。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强化项目组织实施,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项目管理,加强项目储备、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加强对项目投资规模的审核把关,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指导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按标准做好项目储备和实施。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要对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全程监督管理,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及时督促项目开工,做到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


  (四)严格项目管理。各地要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及时更新、调整、补充重大项目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法律法规,保证建设质量,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残联将择机组织检查和评估,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进行奖励,对中央资金监管不力的地方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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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奶茶,税也按一分钱确认吗?

店家销售低价商品,与销售正价商品一样,均需确认应税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各税种具体规定虽有不同,但都不能只将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为应税收入。

  前段时间的“补贴大战”,点燃了消费者“奶茶自由、咖啡自由”的热情,个别平台更是交出销售额破纪录的“成绩单”。笔者从安徽省广德市金鑫世贸广场商圈内某著名连锁奶茶品牌(以下称M店)了解到,7月5日—7月18日,该店订单量突破5000单,相当于淡季2个月的销售量。经初步统计,M店近14万元的销售额中,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足6万元,其余金额均为消费券,由平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商家补贴。

  笔者发现,近期,各平台还在陆续发放“满25减10”“满38减15”等大额满减券,这属于销售商品的价格折扣。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商家让利部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一杯原价20元的奶茶,消费者凑单后,实际只花费几元即可“收入囊中”。那么,前段时间的一分钱奶茶、近期的几元奶茶,税也按一分钱、几元确认吗?

  答案是否定的。笔者提醒店家,低价商品计税不能只以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为标准。那么,店家应如何合规计税?需要注意哪些涉税细节?

  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平台按比例给予店家的补贴,应视为销售对价的一部分,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一般来说,M店等独立经营的小型奶茶店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M店2025年第三季度合计销售额若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超过30万元,则需按照1%征收率、简易计税办法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M店(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三季度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则其需要缴纳增值税400000÷(1+1%)×1%=3960.4(元)。

  连锁餐饮企业等主体则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在一般计税办法下,按照“餐饮服务”项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假设7月,某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则该餐饮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1+6%)×6%-1000=4660.38(元)。

  所得税方面

  一般来说,奶茶店、咖啡店等店家,多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明确,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补贴收入。

  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店家来说,如何申报纳税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明确,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N咖啡店(个体工商户)2025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且无其他可享受的减免税事项,N咖啡店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0%-1500)×50%=3250(元)。

  实务中,有的店家登记类型为企业,就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的9种类型中包含其他收入,补贴收入便为其中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笔者提醒,店家不能被外卖平台“大额满减”带来的“泼天富贵”冲昏了头脑,在兴奋之余,须遵循税法有关规定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确认销售额或收入,依法纳税。


招用兼职,劳务费如何处理?

近期,笔者发现,常去消费的某知名奶茶连锁店(以下称K店)中,出现了几名操作略显生疏、有些陌生的店员。询问得知,“补贴大战”下订单暴增,店里不得不招用兼职。而且这不是个例,有的奶茶店、咖啡店甚至动员亲属临时帮忙。

  那么,店家在招用兼职过程中,相关劳务费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具体需要取得哪些凭证,以便扣除后续成本?

  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情形一: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在“补贴大战”下,店家招用的兼职者,多为临时招用,一般不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店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适用20%—40%的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兼职者可以凭提供服务的书面证明(如签订的劳务合同等)、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店家可以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K店为例,受近期“补贴大战”影响,订单量暴增,临时招用3名社会兼职者。K店(位于市区)未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为按小时支付费用、每小时20元的劳务合同。假设7月,社会兼职者李某共工作100个小时,取得劳务费2000元;社会兼职者王某共工作120小时,取得劳务费2400元;社会兼职者张某共工作80小时,取得劳务费1600元。可以看出,K店与社会兼职者李某、王某、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三人取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同时,三人可到K店所在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模块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缴费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李某为例,李某需要在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2000÷(1+1%)×1%=19.8(元);因K店位于市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则李某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9.8×7%×50%=0.69(元);李某共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4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分别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4.59元和16.39元。

  K店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为李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20.49-800)×20%=235.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K店应为王某和张某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5.08元和156.72元。K店可以凭李某、王某、张某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实务中,还有一种不太常见的情况——店家与招用的兼职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例如,假设L餐饮企业与招聘的兼职者孙某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按小时计酬,每小时20元,每月结算两次。假设孙某7月共工作80小时,月工资合计1600元。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与孙某存在雇佣关系。孙某取得的1600元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L餐饮企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L餐饮企业可以将工资表、考勤记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