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05-08
文号:京财税[2021]7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77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北京市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1.北京医创肿瘤防治研究基金会


  2.北京语泽公益基金会


  3.北京恒济卫生管理发展基金会


  4.北京京企中轴线保护公益基金会


  5.北京张其成中医发展基金会


  6.北京民合国际交流基金会


  7.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


  8.北京金隅公益基金会


  9.北京炎华血管与创面诊疗技术发展基金会


  10.北京刘广艺术基金会


  11.北京百越老年病研究基金会


  12.北京赵炳南中医药传承基金会


  13.北京陈江和公益基金会


  14.北京神阙中医发展基金会


  15.北京尤伦斯艺术基金会


  16.北京艾米塔艺术基金会


  17.北京觿堂文化艺术基金会


  18.北京国医书院公益基金会


  19.北京启皓文化基金会


  20.北京杨飞云油画艺术基金会


  21.北京公艺文化基金会


  22.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23.北京华汽汽车文化基金会


  24.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


  25.北京中联盟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26.北京市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


  27.北京绿色未来环境基金会


  28.北京绿能煤炭经济研究基金会


  29.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


  30.北京中国国家博物馆事业发展基金会


  31.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


  32.北京长江药学发展基金会


  33.北京修远经济与社会研究基金会


  34.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


  35.北京华亚艺术基金会


  36.北京当代艺术基金会


  37.北京市陆学艺社会学发展基金会


  38.北京沃启公益基金会(原名:北京万通公益基金会)


  39.北京市金杜公益基金会


  40.北京凯恩克劳斯经济研究基金会


  41.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42.北京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会


  43.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44.北京市希望公益基金会


  45.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会


  46.北京市希思科临床肿瘤学研究基金会


  47.北京国际音乐节艺术基金会


  48.北京市董辅礽经济科学发展基金会


  49.北京市王忠诚医学基金会


  50.北京市中华世纪坛艺术基金会


  51.北京市戏曲艺术发展基金会


  52.北京市梅兰芳艺术基金会


  53.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


  54.北京市黄胄美术基金会


  55.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


  56.北京四中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57.北京市志成教育基金会


  58.北京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基金会


  59.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60.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


  61.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


  62.北京财贸学院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63.北京市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


  64.北京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


  65.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


  66.北京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


  67.北京物资学院教育基金会


  68.北京中央戏剧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9.北京成达教育基金会


  70.北京电影学院教育基金会


  7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


  72.北京市美疆助学基金会


  73.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74.北京宸星教育基金会


  75.北京服装学院教育基金会


  76.北京中华女子学院教育基金会


  77.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78.首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


  79.北京市农发扶贫基金会


  80.北京京安公益基金会


  81.北京弘毅慈善基金会


  82.北京慧众慈善基金会


  83.北京宏昆慈善基金会


  84.北京国际城市文化交流基金会


  85.北京市首德慈善基金会


  86.北京博逸公益基金会


  87.北京昊康公益基金会


  88.北京康和公益基金会


  89.北京善行公益基金会


  90.北京爱思开幸福公益基金会


  91.北京爱薇欧公益基金会


  92.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


  93.北京灯火公益基金会


  94.北京滴滴公益基金会


  95.北京方源公益基金会


  96.北京广明灯慈善基金会


  97.北京恒昌公益基金会


  98.北京京妍公益基金会


  99.北京聚善公益基金会


  100.北京君和创新公益基金会


  101.北京康行慈善基金会


  102.北京绿色阳光环保公益基金会


  103.北京美团公益基金会


  104.北京美中宜和公益基金会


  105.北京启爱公益基金会


  106.北京十方缘公益基金会


  107.北京市阳光健康公益基金会


  108.北京五八公益基金会


  109.北京银泰公益基金会


  110.北京永诚社区公益基金会


  111.北京中慈公益基金会


  112.北京大公慈善基金会


  113.北京新起点公益基金会


  114.北京厚爱关节健康公益基金会


  115.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


  116.北京立生慈善基金会


  117.北京致良知公益基金会


  118.北京博瑞血管健康公益基金会


  119.北京爱的分贝公益基金会


  120.北京燕创慈善基金会


  121.北京市晓更助残基金会


  122.北京海博慈善基金会


  123.北京金十字公益基金会


  124.北京阳光之路公益基金会


  125.北京思圻助残基金会


  126.北京慈华医学发展基金会


  127.北京憨福儿公益基金会


  128.北京爱谱癌症患者关爱基金会


  129.北京仁人公益基金会


  130.北京和睦家医疗救助基金会


  131.北京培根神经与心血管医学公益基金会


  132.北京维康慈善基金会


  133.北京卓然公益基金会


  134.北京医科报公益基金会


  135.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


  136.北京鼎医公益基金会


  137.北京同仁公益基金会


  138.北京益新医学发展基金会


  139.北京美业公益基金会


  140.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


  141.北京联慈健康扶贫基金会


  142.北京市高瓴公益基金会


  143.北京长照公益基金会


  144.北京融和医学发展基金会


  145.北京卫联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基金会


  146.北京水木医学生物发展基金会


  147.北京心联智成心血管健康公益基金会


  148.北京医爱公益基金会


  149.北京杏林春雨公益基金会


  150.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


  151.北京同创医学发展基金会


  152.北京中卫公益基金会


  153.北京景山教育基金会


  154.北京友好传承文化基金会


  155.北京石齐艺术基金会


  156.北京孙伟艺术基金会


  157.北京宋庄艺术发展基金会


  158.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


  159.北京市回天社区公益基金会


  160.北京曲美公益基金会


  161.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


  162.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


  163.北京修证公益基金会


  164.北京王式廓艺术基金会


  165.北京元典艺术公益基金会


  166.北京靳尚谊艺术基金会


  167.北京培奇全纳教育公益基金会


  168.北京童学公益基金会


  169.中关村华夏经济学研究发展基金会


  170.北京乐动公益基金会(原名:北京盛中国艺术公益基金会)


  171.北京成长教育发展基金会


  172.北京云帆未来助学基金会


  173.北京市向荣公益基金会


  174.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175.北京曹雪芹文化发展基金会


  176.北京人大附中教育基金会


  177.北京柏康公益基金会


  178.北京长林公益基金会


  179.北京易孚泽公益基金会


  180.北京金榜题名慈善基金会


  181.北京群英荟萃公益基金会(原名北京钟南山创新公益基金会)


  182.北京慈福公益基金会


  183.北京读懂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基金会


  184.北京兴邦公益基金会


  185.北京雏菊花公益基金会


  186.北京姚基金公益基金会


  187.北京立德树人公益基金会


  188.北京黉塾公益基金会


  189.北京好意慈善基金会


  190.北京时光慈善基金会


  191.北京雪天使公益基金会


  192.北京星巴克公益基金会


  193.北京信孚慈善基金会


  194.北京字节跳动公益基金会


  195.北京慧科公益基金会


  196.北京仁东公益基金会


  197.北京峥爱公益基金会


  198.北京小狗吸尘器公益基金会


  199.北京齐化社区公益基金会


  200.北京美新路公益基金会


  201.北京光华之心公益基金会


  202.北京博能志愿公益基金会


  203.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


  204.北京慈海生态环保公益基金会


  205.北京一路同心公益基金会


  206.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207.北京清心公益基金会


  208.北京中公公益基金会


  209.北京乐益慈善基金会


  210.北京中税公益基金会


  211.北京美文公益基金会


  212.北京守望者环保基金会


  213.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


  214.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


  215.北京中辰慈善基金会


  216.北京益行者公益基金会


  217.北京润保芳德公益基金会


  218.北京扬帆公益基金会


  219.北京慈润公益基金会


  220.北京泰康溢彩公益基金会


  221.北京市真镒慈善基金会


  222.北京接力公益基金会


  223.北京智英公益基金会


  224.北京富德公益基金会


  225.北京万和公益基金会


  226.北京长安投资公益基金会


  227.北京彩虹公益基金会


  228.北京德恒公益基金会


  229.北京光华慈善基金会


  230.北京皓月慈善基金会


  231.北京华彩扶贫助学慈善基金会


  232.北京华严慈善基金会


  233.北京惠康仁爱公益基金会


  234.北京联想控股公益基金会


  235.北京绿梦公益基金会


  236.北京南光公益基金会


  237.北京桥爱慈善基金会


  238.北京趣头条公益基金会


  239.北京瑞普华老年救助基金会


  240.北京润合公益基金会


  241.北京一刻公益基金会


  242.北京永真公益基金会


  243.北京圆网慈善基金会


  244.北京中弘联公益基金会


  245.北京德清公益基金会


  246.北京丰盛公益基金会


  247.北京华嘉公益基金会


  248.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


  249.北京金山水公益基金会


  250.北京农禾之家农村发展基金会


  251.北京保研公益基金会


  252.北京无国界爱心公益基金会


  253.北京乐善公益基金会


  254.北京慈心若水慈善基金会


  255.北京共仁公益基金会


  256.北京格桑公益基金会


  257.北京蓝驰公益基金会


  258.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


  259.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


  260.北京壹生慈善基金会


  261.北京红肩章公益基金会


  262.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


  263.北京一心关爱慈善基金会


  264.北京天德合公益基金会


  265.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


  266.北京德润公益基金会


  267.北京市光明慈善基金会


  268.北京市瑞田公益基金会


  269.北京四海弘洋公益基金会


  270.北京莲心慈善基金会(原名:北京明泽慈善基金会)


  271.北京吴建民公益基金会


  272.北京璞玉慈善基金会


  273.北京福宁公益基金会


  274.北京中银慈善基金会(原名:北京善源公益基金会)


  275.北京迈动公益基金会


  276.北京星能公益基金会


  277.北京青之桥公益基金会


  278.北京联想公益基金会


  279.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


  280.北京小米公益基金会


  281.北京一路阳光慈善基金会


  282.北京关爱明天慈善基金会(原名:北京彤馨慈善基金会)


  283.北京吉慧榕公益基金会


  284.北京金风公益基金会


  285.北京聚心公益基金会


  286.北京多彩公益基金会


  287.北京德行天下公益基金会


  288.北京市阳光保险爱心基金会


  289.北京新发展慈善基金会


  290.北京修德慈善基金会


  291.北京枫林公益基金会


  292.北京百川公益基金会


  293.北京长吉公益基金会


  294.北京乐予慈善基金会


  295.北京爱度公益基金会


  296.北京远华公益基金会


  297.北京热腾公益基金会


  298.北京优优龙慈善基金会


  299.北京兴唐公益基金会


  300.北京艳洋慈善基金会


  301.北京幸福里慈善基金会


  302.北京斑马公益基金会


  303.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


  304.北京信诺公益基金会


  305.北京蓝图公益基金会


  306.北京开创者慈善基金会


  307.北京善佑公益基金会


  308.北京慈建公益基金会


  309.北京华瑞慈善基金会


  310.北京贝壳公益基金会


  311.北京成英公益基金会


  312.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


  313.北京市慈善协会


  314.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


  315.北京市房山区慈善协会


  316.北京市石景山区慈善协会


  317.北京市顺义区社会福利慈善协会


  318.北京市海淀区慈善协会


  319.北京市西城慈善协会


  320.北京市西城区慈善义工协会


  321.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


  322.北京市怀柔区慈善协会


  323.北京市东城区慈善协会


  324.北京市心目助残基金会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