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和旅游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相关金融单位:
为纾解演出企业、旅行社等文化和旅游领域市场主体面临的阶段性困难,推动行业复苏与高质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就金融支持演出企业(主要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等)、旅行社两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两类主体”)纾困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鼓励金融机构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关于进一步延长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实施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1〕82号)等文件要求,继续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等,加强对两类主体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两类主体,鼓励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各地建立应急周转资金池,对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的文化和旅游企业还贷、续贷提供过桥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对两类主体中的小微企业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确系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的贷款损失,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核销政策,适当简化内部认定手续,加大自主核销力度。
二、畅通银企信息渠道,引导合理增加两类主体信用贷款。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两类主体经营情况和融资需求的摸排,做好政银企对接,引导企业主动向银行提供经营管理、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税费缴纳等关键信息,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做好银企信息对接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两类主体特点和资产特性,采取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创新授信调查方式,引导扩大对两类主体的信用贷款支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
三、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企业融资配套服务长效机制。适度拓展文化和旅游相关产业发展基金的运用范围,探索为两类主体提供融资增信、风险分担、贴息奖补、应急周转等融资配套服务。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的融资增信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与各地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常态化金融机制,支持面临短期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四、支持各地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发挥积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文化和旅游企业纾困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现有的首贷续贷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的首贷、续贷申请。支持各地有序探索优化首贷续贷服务中心模式,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挖掘识别有效融资需求,提高首贷、续贷业务量。
五、鼓励保险机构实施惠企举措。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旅行社实际经营情况,优化承保理赔服务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强化保险保障能力。
六、丰富文化和旅游保险产品供给。合理创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方式,鼓励开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产品,旅行社可持保单向银行申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担保。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减轻旅行社现金流压力。鼓励推广演艺活动取消险、旅行取消险等保险产品。
七、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将支持两类主体纾困发展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举措,明确目标、强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积极争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和旅游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
八、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合作,联合开展政策宣传普及工作,确保政策传导至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组织协调优势,加强政银合作,摸排核查辖内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形成企业融资需求清单,为金融机构支持企业纾困发展提供便利。对吸纳就业多但经营和稳岗压力大的两类主体,在摸排核查基础上,做好“点对点”服务。
九、各地要及时跟进研判政策实施效果,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做法,及时报告新动向、新问题,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建议,共同做好金融支持两类主体纾困发展工作,持续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复苏和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30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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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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