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加快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文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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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生物医药产业引领作用,加快构建生物医药创新高地,完善产业生态体系,我局牵头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快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将《若干意见》全文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5月31日-6月8日。在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与市经信局生物医药产业处联系,联系人:冯凯琦,联系电话:8525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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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生物医药产业引领作用,加快构建生物医药创新高地,完善产业生态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为“重要窗口”建设夯实高质量产业支撑。现就加快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明确目标领域对象


  1、主要目标。立足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基础,围绕产业全领域生态,健全研发、临床、制造、要素、生态和机制的全产业链政策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一核四园多点”的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布局,落实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156”行动计划,通过三年努力,实现全市生物医药制造业年度工业总产值翻番。在此基础上,力争至2030年全市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规模达到万亿级。


  2、重点领域。本意见重点支持药品领域,主要包括抗体药物、新型疫苗、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等高端生物制品,创新化学药及高端制剂等。高端医疗器械领域,主要包括高端影像设备、高端植介入器械及耗材、手术治疗及生命支持设备、高端康复辅具、体外诊断仪器和试剂、生物医用材料等。先进装备及材料领域,主要包括生命科学领域精密科研仪器、制药装备和高端原辅料等。其他领域,包括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医药)、医美产品和服务等。


  3、支持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联合体),以及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二、提升创新研发能力


  4、夯实创新策源基础。依托重点单位对接国家药物科技创新战略型平台,加强前沿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争取若干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落地。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承担省级攻关任务,布局一批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整合优势研究力量,建设若干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创新研究机构。(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5、支持创新药品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由本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本市生产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按临床试验是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研发投入40%,最高分别为600万元、1200万元、30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6、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由本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本市生产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按临床试验是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研发投入30%,最高分别为300万、600万、12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对已在国内开展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由本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本市生产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按临床试验是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研发投入20%,最高分别为300万、6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对已上市的创新药品再开发并新增加适应症的药品,择优每个产品给予资助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资助8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7、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250万元资金支持;对进入上述程序、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本市生产的产品,再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最高6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对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市生产的创新型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给予研发投入20%,最高分别为200万、4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8、提升创新国际化水平。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每个产品给予200万元资助。对已取得国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新取得FDA、EMA、PMDA等市场准入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每个产品给予5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临床研究应用


  9、建立伦理协作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全市临床研究伦理协作审查联盟制度,推动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协作审查工作。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协作联盟各成员单位可在遵循国家相关法规、指南的原则下,探索建立对多中心临床研究实行伦理审查结果互认。统一本市临床生物样本库信息采集标准,实现数据汇集,优化样本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10、加强临床研究成果转化激励。依托“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支持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临床研究及成果转化。对经认定的研究型病房可不纳入医院平均住院日、床位周转次数、病床使用率以及相关费用计算等。对在临床研究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医务人员,允许其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且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1、提升医企融合创新能力。建立医企对接工作机制,分批次、分阶段以“揭榜挂帅”形式鼓励医疗机构与企业、研发机构联合开展临床应用研究。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临床研究型医院,与企业联合建立技术转化平台。支持有条件医疗机构挂牌院内临床研究中心。鼓励医疗机构通过合同生产组织(CMO)或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方式,委托在杭生产企业开展研发和生产活动,加强院内制剂的开发和转化。(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12、支持杭产药械的应用。在浙医疗机构采购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首台(套)医疗设备给予交易金额的20%奖励,单个医疗机构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医疗机构使用经认定的创新药械、优质杭产药械,给予实际使用产品金额的3%奖励,单个医疗机构奖励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耗占比的考核范围。(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医保局)


  13、优化创新产品入院流程。加强医保体系对创新产品应用支撑,争取将各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药品常规目录或谈判药品目录,推荐符合条件的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省医保目录。完善“卫健—医保—企业”面对面机制,引导本市优质创新产业进入市属医院和在杭医院。(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医保局)


  14、加大临床和药品保险应用。积极鼓励相关保险机构提供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机构和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资助,单个保单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15、提升产业链发展水平。对照全省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立足杭州“十个字”优势产业和发展方向,实施生物医药产业链“链长制”,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通过提升产业链推动鲲鹏企业、“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做大做强做优。(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16、培育生物医药“未来工厂”。持续推进生物医药制造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完善生物医药产业“未来工厂”新体系,持续深化生物医药全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的数字化场景创新和应用推广,推进企业组织形态变革。相关政策参照《关于加快建设“未来工厂”的若干意见》给予支持。鼓励第三方机构建设生物医药行业产业大脑,为产业集聚发展提供公共技术和信息服务。对经省认定的平台,择优按其研发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参照市国际软件名城创建助推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17、推动创新项目产业化落地。通过市级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创新项目研发、GMP标准厂房建设、MAH产业化落地、重大项目引进。项目经评审,对进入临床研究不同阶段的创新性项目,由市级天使基金以差异化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对符合产业化的项目,由市级创新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扶持。政府基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或项目投资的30%,基金最终以优惠让利方式退出,优惠让利部分用于奖励项目团队;股权收益让利比经市政府同意最高为政府性基金扣除资金成本后收益部分的30%。特别重大项目,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


  18、鼓励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对我市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高于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最高值的,对当年税收增长超过10%的部分形成的市和区、县(市)两级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对参加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按中标总价的3%予以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19、推广合同研发生产组织新模式。鼓励通过合同生产组织(CMO)或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方式,委托开展研发生产活动。对我市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本市的,按该品种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对承担委托生产任务的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予以资助,最高按实际交易合同和金额(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20、推进智慧医疗融合发展。制定卫生健康大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标准,建设医疗大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推动临床数据向企业有序开放。鼓励搭建数字化诊疗、互联网大健康平台、疾病数据中心等智慧医疗平台建设,鼓励平台对外提供服务、联合开发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平台项目,经评审按其研发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参照市国际软件名城创建助推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市卫健委,配合单位:经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提升要素支撑能级


  21、提升产业空间承载能力。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满足生物医药产业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对纳入“一核四园”内落地的省重点推进生物医药项目,由市级层面统筹安排产业用地指标。区县(市)对辖区生物医药特色园区未来三年新推出的产业发展指标、物业建设指标予以量化分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逐年考核。(牵头单位:市规资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局)


  22、优化生物医药环境准入管理。对符合生态环境监管要求的生物医药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管理。加快推动生物医药企业集聚度较高重点区域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简化环评办理流程。市级重大产业项目享受绿色审批通道,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整为全市统筹。对处理生物医药园区内危险废弃物的专业机构,鼓励各区、县(市)按照危险废弃物处置量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23、创新产业金融全方位支撑。持续扩大杭州生物医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规模。重点关注初期研发、项目落地、股权投资、新药引进和重组并购等领域,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增强政府产业基金引导带动效应,吸引一批优秀基金来杭支持产业项目落地。鼓励“一核四园”主平台,以市场化运作机制,发起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机构采用代表性市场估值参与市场投资项目时,允许其事后办理国资评估备案。鼓励各在杭金融机构创新的金融工具,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支持优质生物医药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人行杭州中支、杭州银保监分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24、加大生物医药领域人才引育。制定生物医药专项人才评定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生物医药产业人才“杭州标准”。对重点企业引进或推荐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市人才办推荐,支持申报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推进生物医药产业的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及专项评审等工作,提升生物医药产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等次。用好“杭商学堂”平台,探索设立生物医药产业专题班次。(牵头单位:市人才办,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健全生态服务体系


  25、支持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行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重点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30%予以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的资助。对经认定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为与其无投资关系的我市生物医药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给予年度合同实际金额的5%,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26、提升注册审评和检测服务。建立与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的常态化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体系,构建公共检测平台和评估论证专业机构,积极争取检测审评注册分支机构招引落地,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支持药械注册第三方服务机构,探索加快药品与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进程。支持推进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7、健全完善通关便利化措施。建立本市生物医药试点企业和物品“白名单”,布局生物材料仓储、冷链物流、通关检验配套服务。进一步发挥“浙江生物医药特殊物品出入境集中监管平台”一站式通关服务平台的作用,在安全可控前提下提升整体通关效率。构建辐射全省的生物医药流通枢纽节点,带动生物医药企业和研发机构集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跨境电商综试办)


  28、发挥产业联盟和高端会展作用。支持组建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创业联盟,发挥其桥梁纽带和智库平台功能。鼓励与国际化、国字号的协会进行合作,将国际性、全国性的重要论坛、峰会落户杭州,经批准同意的项目给予相关补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七、强化统筹推进机制


  29、落实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156行动”。围绕健全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全领域生态体系,着力落实健全研发创新体系、完善生态服务体系、打造企业引育体系、构建数字赋能体系、建立现代流通体系、强化要素保障体系六项重点任务,奋力打造万亿级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30、推动区域特色发展和跨区联动合作。推动“一核四园多点”区域特色化发展,加强对跨区产业合作项目的指导协调,探索完善区区合作和利益分享机制。加大产业发展考核激励,对产业发展成效明显的区县(市),给予一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能耗指标、排污权指标、产业基金份额等的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规资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区县(市)政府)


  31、完善重点项目决策推进机制。围绕重点目标企业、目标任务,建立项目统筹、协同攻坚、会商促进等机制,对全市招引项目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特别重大项目或市区联动项目,由市投促局等有关部门或区县(市)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委、市政府决策。(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


  32、推进专班机制细化落实。在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领导小组下设药研(含动物试验)、临床、注册、流通、企业招引、康养服务业、制造业提升等7个专项体系工作组。强化市区工作联动,各区县(市)落实属地主体责任。通过落实定期例会、工作联动、督查考核等机制,推动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工作落细落实、落地见效。(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


  本若干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本若干意见与本市其他同类政策意见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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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