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关于印发《2021年海南省提升营商环境重要量化指标便利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6-10
文号:琼营商[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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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制定营商环境重要量化指标赶超国内一流水平相关工作部署,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2021年海南省提升营商环境重要量化指标便利度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


2021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海南省提升营商环境重要量化指标便利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全省营商环境便利化改革,聚焦市场主体关切,逐步提升重要量化指标便利度,赶超国内一流水平,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遵循《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参照世界银行等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标自由贸易港建设目标要求和发达地区先进经验,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持续破除不合理体制机制障碍、推进规则公开透明和监管公正公平为基本原则,设定工作目标和举措,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


  二、工作安排


  (一)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


  1.目标。


  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手续、时间、材料和成本,缩短注册官审核时间至0.5天、印章刻制时间至0.5天,将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不断提升投资者开办企业体验度。


  2.举措。


  (1)在压减手续方面:深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探索“一业一证”改革;修订《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有效固化行政确认制。实现电子证照与已接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关联,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签字、远程确认、全流程网上办结。(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公积金管理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管理局)


  (2)在压减时间方面:完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采集项、企业开办相关工作机制和业务办理流程。(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


  (3)在压减成本方面:全面推行向新办企业免费刻印章和向新设立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


  (4)在压减材料方面:2021年6月底前,全省实现开办企业同步免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制定出台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和深度应用管理办法,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更多部门、更多领域推广使用。深化市场、海关、税务和人社部门企业年报数据共享,改造升级年报系统,减少企业重复填报内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口海关、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二)提升“办理建筑许可”便利度。


  1.目标。


  以提升办理建筑许可为抓手,2021年底前,实现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全过程审批“最多70天”,其中,特定低风险项目办理手续不超过18个,办理时间不超过30天。


  2.举措。


  (1)在压减手续方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电子档案改革,明确档案归档目录清单,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简易项目、即有建筑改造项目等3类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制。(责任单位:省档案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拓展至全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将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等低风险项目划分为施工许可(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合并)、竣工验收等两个审批阶段,审批手续不超过18个,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责任单位: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2)在压减时间方面: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实现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等低风险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在压减成本方面:取消建设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探索推动取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与施工许可证办理挂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工程合同造价300万元以下的小微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实行承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1亿元(不含)以下的,按2.5%存储工资保证金;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按2.0%存储工资保证金,但累计存储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5亿元(含)以上的,按1.5%存储工资保证金,但累计存储金额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缩短差异化减免周期。3年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和维权信息公示的,按40%、30%、30%的比例递减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代替保证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取标准与去年同期相比降低1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务厅)


  (4)在完善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方面:审批实现100%电子证照。(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管理局、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全省统一电子编码,利用电子编码和空间坐标推动项目在“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空间落位。(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管理局)


  (三)提升“获得电力”便利度。


  1.目标。


  供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下新报装、增加容量的电力用户,低电压等级供电用户办电环节共2个,用电申请材料共2件,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10天;高电压等级单电源用户办电环节共3个,用电申请材料共2件,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45天。


  2.举措。


  (1)在压减手续方面:大力推广政务服务平台和“南网在线”APP应用,创新多元化、个性化、智能化用电服务;小微企业低压接入免去供电方案审批;推动电力用户申请用电环节居民身份证等证照通过政务平台自动获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管理局、海南电网公司、省公安厅)


  (2)在压减时间方面: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电力外线工程政府行政“零审批”,其它电力工程施工实行告知承诺并联审批模式。采用低电压等级供电的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6天;采用低电压等级供电的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10天,其中不涉及外线施工的用时不超过3天,涉及外线工程但不涉及行政审批或属于社会简易低风险工程的,用时不超过8天,涉及行政审批且不属于社会简易低风险工程的,用时不超过10天;采用高电压等级单电源供电的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45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省大数据管理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公安厅、各市县政府)


  电力外线工程涉高速公路、国省道的实行绿色通道审批,对并未涉及安全的电力施工行政许可审批全面实行容缺受理制,行政许可审批办结时长压减至8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3)在提升供电可靠方面:在海口、三亚试点建立可靠性奖惩机制,研究供电可靠性指标管制机制。(责任单位:海南电网公司)


  (四)提升“获得用气”便利度。


  1.目标。


  优化用气报装过程中涉及外线工程行政审批。


  2.举措。


  (1)在压减手续方面:进一步精简用气报装外线工程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更新申报材料清单。审批材料中,免于提交涉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以及政府部门可直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获取的材料。(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2)在压减时间方面:用气报装外线工程涉及的规划许可、临时占用绿地伐移、占(挖掘)道路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制和告知承诺制,最大限度压减行政审批办理时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管理局、各市县政府)


  燃气管道工程涉高速公路、国省道的实行绿色通道审批,对并未涉及安全的燃气施工行政许可审批全面实行容缺受理制,涉国省道、高速公路燃气工程办结时长压减至8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五)提升“获得用水”便利度。


  1.目标。


  优化用水报装过程中涉及外线工程行政审批。


  2.举措。


  (1)在压减手续方面:进一步精简用水报装外线工程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更新申报材料清单。审批材料中,免于提交涉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以及政府部门可直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获取的材料。(责任单位:省水务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2)在压减时间方面:出台优化外线供水接入实施办法,探索将用水报装外线工程涉及的规划许可、临时占用绿地伐移、占(挖掘)道路等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许可制改为告知承诺制,最大限度压减行政审批办理时间。(责任单位:省水务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用水报装外线工程涉高速公路、国省道的实行绿色通道审批,对并未涉及安全的用水施工行政许可审批全面实行容缺受理制,涉国省道、高速公路用水施工工程办结时长压减至8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3)在优化服务方面:进一步优化海南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移动端报装申请渠道,实现“一网通办”,办理进度可自主查询。强化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实现“一证通办”。(责任单位: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公安厅、省大数据管理局)


  (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1.目标。


  以一窗受理综合窗口为基准,结合“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充分提升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效能,打造符合自贸港形象的受理窗口,实现2021年底前一窗受理业务可以网上申办。


  2.举措。


  (1)在压减手续方面:继续推进一窗受理综合受理集成工作,有自主限购要求政策的市县,明确收取材料,能够通过数据核实的不得再收取纸质资料。将增量房交易和土地交易纳入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范围,实现一窗受理线上线下双轨制办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在压减时间方面:通过运用生物识别、在线支付、智能自助审核等技术,实现一窗受理网上办理业务,打破不动产登记申请的空间、时间限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七)提升“获得信贷”便利度。


  1.目标。


  加快推动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海南“信易贷”平台)建设,整合跨部门信息,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银行所需其他政务信息共享以及在信贷发放方面的应用。持续加大首贷、信用贷款的投放力度,将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作为投放重点,2021年底努力实现此类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两增”目标。


  2.举措。


  (1)在完善平台建设方面:加快推动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指导银行机构积极对接入驻,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2021年底前,完成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开发并争取试运行,平台对接不少于10家金融机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2)在扩大企业信贷覆盖面方面:搭建政银企沟通渠道,着力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首贷户情况的监测统计,指导银行机构细分小微企业客户群体,下沉服务重心,加大对小微企业“首贷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完善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式。(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在持续提升企业贷款便利度方面: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评估实施情况,适时对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方法、指标体系等进行改进完善。定期进行评估、通报,更好发挥评估结果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4)在发挥征信机构作用方面:积极支持征信机构发展壮大,培育征信市场,为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交换提供技术支撑,探索推进政府和市场双轮驱动的海南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市场化征信机构获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加强信用大数据分析,鼓励研发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征信产品。(责任单位:省大数据管理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八)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度。


  1.目标。


  2021年底前,海南口岸整体通关时间按照国务院规定比2017年压缩一半基础上,进口整体通关时间压缩至45-50小时,出口整体通关时间1.5-3小时。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至300美元和240美元以内。


  2.举措。


  (1)在提高信息化手段方面:优化提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特色应用功能,建设完善零关税“一负三正”目录清单应用系统等;实行水运口岸进出口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提货单、装箱单等单证电子化流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大数据管理局、海口海关等)


  (2)在创新通关模式方面:大力推广“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通关模式。在洋浦继续实行“两段准入”、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通关便利化改革,并将试点扩大到海口港;加大海关新型监管设备应用,推广无感通关。(责任单位:海口海关、省商务厅等)


  (3)在降低口岸合规成本方面:推动港口经营企业主动降低通关服务收费,并通过市场引导、价格传导机制,鼓励船公司等企业调降部分费用。推进海口港集装箱码头智能闸口建设和洋浦小铲滩码头生产业务系统、堆场智能化改造,提升港口企业等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行业监管和收费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乱收费行为。动态更新口岸收费目录并在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社会公开,增强口岸收费透明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等)


  (九)提升“执行合同”便利度。


  1.目标。


  完善“一站式”司法征信服务平台,推进司法征信“专业化”,创新司法征信“易咨询”,建立多渠道综合性司法服务大平台,全面提升全域民商事多元化解纠纷能力。


  2.举措。


  (1)在压减时间方面:研究出台全省法院案件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延期开庭统一标准。优化诉前保全机制,提升商事纠纷诉前保全效率。(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


  (2)在压减成本方面:继续完善网络司法拍卖机制,降低执行成本。完善鉴定机构委托鉴定、执业规范、收费管理。(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3)在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办案方面:有效引导诉讼参与人提交电子诉讼材料,扩大电子文书送达范围,提高送达效率。进一步加大视频接访、远程提讯、在线立案、在线开庭、电子送达等信息化工具的使用力度,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4)在加强数字化应用方面:继续完善“一键搜索全覆盖”,统筹全省立案、诉讼、执行等信息,并全部接入司法服务绿色通道平台,让投资者通过平台能方便查询到合作伙伴包含企业、法人代表、自然人等诉讼主体所涉及的全面司法征信信息,包括失信信息、诉讼状况(民商事、行政、执行等案件情况)、财产查封情况(查封、冻结、划拨)、工商登记情况等功能内容,并详细关联汇总,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诉讼执行全流程的信息公开。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省高级法院网络查控平台,提高财产查控强制执行效率。(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省大数据管理局)


  (5)在提升商事仲裁解纷作用方面:推动诉讼与商事仲裁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完善商事仲裁司法审查规则,稳步推动临时仲裁落地。(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


  (6)在提升法律服务国际化水平方面:继续完善委托查明域外法的工作机制,为涉外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有力支持。完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保全等机制。支持海南仲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积极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事仲裁合作平台。(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


  (十)提升“纳税”便利度。


  1.目标。


  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十个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进一步压减纳税次数。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


  2.举措。


  (1)在压减手续方面: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十个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进一步压减纳税次数,减轻纳税负担。(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在压减材料方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在加强电子应用方面: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十一)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


  1.目标。


  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破产条例》,探索成立全省专门破产事务管理行政机构和建立破产财税政策援助机制。2021年底前,筹备设立全省首个破产人民法庭。


  2.举措。


  (1)在上线破产管理信息系统(模块)方面:试点上线破产管理信息系统(模块),实现对破产案件专业管理、数据自动统计,做好经验复制推广。(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


  (2)在创新破产转化机制方面:探索“审转破”工作机制,纵深推进“执转破”改革。(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


  (3)在增设破产人民法庭方面:在破产案件受理数量较多且破产审判工作开展较为成熟的地区筹备设立全省首个破产人民法庭。出台破产案件量化考核办法,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对破产审判建立单独的、符合破产审判规律的绩效考评评价体系,进一步调动破产法官和相关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省委编办)


  (4)在探索建立破产财税政策援助机制方面:推动建立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推动成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常态化运行,多部门协调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税费减免、资产处置、企业信用修复、工商注销登记、涉案资产查控、引进战略投资人、维护社会稳定等一系列与破产相关的衍生社会问题。推动设立统一的破产专项资金,建立无产可破案件援助资金制度。推动完善破产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调市场监督、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探索建立企业注销、信用修复、企业破产重整税收减免等操作指引。(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


  (5)在提升破产管理人服务能力方面:更新现有管理人名录,完善筛选入册管理人的工作机制。加强破产管理人绩效考核,研究制定管理人名录考评机制与淘汰机制。探索监督、规范、考核管理人履职情况的方式与方法,建立入册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


  (十二)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


  1.目标。


  在信息公开、保障债权人利息、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优化注销流程、减少申请文件,进一步提升商事主体退出便利化水平。探索建立“合并注销”“注销预核”“宣告注销”等市场退出机制。


  2.举措。


  (1)在探索“合并注销”机制方面:在建立注销便利化专区实现商事主体“一网服务”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与营业执照合并注销的事项清单,完善相关配套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税务局、海口海关)


  (2)在探索“注销预核”机制方面: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等部门做好数据对接,商事主体提交申请后即完成注销预核,以部门间信息共享为基础,有效减少公告期间及公告结束后有关部门议驳回情况,提升简易注销成功率。(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3)在探索“宣告注销”制度方面:明晰宣告注销的适用条件、完善宣告注销制度的适用程序、健全宣告注销制度的救济机制,使睡眠企业、僵尸企业有序出清,并形成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4)在探索“破销联办”机制方面:实现企业破产与注销联办,经人民法院宣传破产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持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注销。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并将采集的企业注销信息推送至税务、人力社保、海关等部门,相关部门同步进行注销工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高级法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海口海关等)


  (十三)提升“证照分离”改革便利度。


  1.目标。


  聚焦破解“准入不准营”的问题,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效降低企业市场准入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2.举措。


  (1)在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方面: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出台海南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试行办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在扩大告知承诺实施范围方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力争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达到150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直各相关部门)


  (3)在进一步优化审批权限审批流程方面:落实“照后减证”,深化“多证合一”改革,推动更多事项“证照联办”。(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直各相关部门)


  (4)在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健全完善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开展企业活跃度分析和新设商事主体住所核查,提升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利用水平,依法落实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5)在动态管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方面:动态更新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便利度。


  1.目标。


  申请设立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海洋”“现代化农业”为优势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授权、快速维权绿色通道。


  2.举措。


  (1)在快速授权方面:建立“海洋”“现代化农业”重点产业专利为主的快速审查、授权通道,大幅度缩短专利授权时间。(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三亚市政府)


  (2)在快速确权方面:根据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将快速审查由单一领域向相关领域拓展,建立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快速审理通道。(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三亚市政府)


  (3)在快速维权方面:建立知识产权快速调处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和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三亚市政府)


  (十五)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


  1.目标。


  按照“标识统一、信息共享、服务集成、高效便捷”原则,建设覆盖全省以及与部分省份“跨省通办”的“海南政务便民服务站”,着力打造“15分钟便民服务圈”和“24小时不打烊”政务便民服务窗口。


  2.举措。


  (1)在打造便民服务体系方面:创建省、市(县)、镇(乡)、社区(村)四级政务便民服务体系。在全省各级政务中心、派出所及办证大厅、医院、酒店、银行营业网点、社区、机场、车站、码头、药店、超市、村委会等场所,打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省”的“24小时全天候政务服务自助办事大厅”,群众只要带上身份证,就能“刷脸”一站式自助办理公安、社保、公积金、民政、住建等部门政务事项。2021年再新增“刷脸”办理政务事项100项。(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政务服务建设实现“家门口、就近办”便民服务,2021年再新建160个便民服务站,并协调更多部门梳理事项纳入便民服务站。(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在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方面: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与广西、福建、黑龙江等省份实现自助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三、工作保障措施


  (一)实现线上服务一键通达。打造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通过整合各部门、市县办事门户打造全省入口统一、数据同源、服务同源、功能互补、无缝衔接的政务办事渠道,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统一便捷的一网式服务。(责任单位:省大数据管理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级相关部门)


  (二)全面融合线上线下业务。完善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库,深化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实现线上、线下办理一套业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推动全省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不断深化综合受理制改革。(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管理局、省级相关部门)


  (三)推进一企(人)一档建设。以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理念,推进一企(人)一档建设,归集企业自开办以来的各类电子证照(印章、材料)、信用及其他信息资料,为今后实现“申请零材料、填报零字段、审批零人工、领证零上门”打下基础。(责任单位:省大数据管理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级相关部门)


  (四)深化电子证照归集。完善省电子证照库系统建设,出台海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实施办法,实现全省电子证照跨部门、跨层级共享互认。按照“因需归集、应归尽归”原则,开展全省电子证照归集与共享工作,重点归集国家已明确工程标准的电子证照。完成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材料与电子证照自动关联引用,实现办事群众、商事主体在办事过程中免于提交纸质证照。(责任单位:省大数据管理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档案局、省级相关部门)


  (五)推动电子证照普及。大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等更多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中的深度应用,实现在政务领域、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税务、公积金、社保、公安等市场领域的政务服务“办事减材”,为企业办事提质增效。加强电子印章在政府内部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出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强化商事主体对电子印章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档案局、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级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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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