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21]97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9-07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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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加快补齐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短板,不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深入推进乡村振兴,银保监会制定了《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9月7日


  (此件发至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各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加快补齐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下简称重点帮扶县)发展短板,不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实施意见》有关安排,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大力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大力支持重点帮扶县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特别是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带动脱贫人口增收能力较强的产业和企业,积极支持引入优质企业,夯实重点帮扶县产业发展基础。信贷投放要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对国家明确禁止的领域不得发放贷款。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优势,积极参与重点帮扶县经济社会建设。


  二、优先设立银行保险机构


  过渡期内,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人保集团在每个重点帮扶县都要设立分支机构,其他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营业区域内)和保险公司在重点帮扶县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要适当增加。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根据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情况,优化调整乡镇网点布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已在重点帮扶县设立的银行保险分支机构不得撤销。


  三、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信贷投放,努力实现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所在省份贷款增速,力争到2025年底,各重点帮扶县存贷比达到所在省份县域平均水平。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大型银行每年对全部重点帮扶县的贷款增速力争高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在重点帮扶县的分支机构要将70%以上的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稳步提高存贷比和县域贷款在资产中的占比。当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坚守支农支小定位,以本地经营为主,在本县区域内发放贷款。


  四、努力降低融资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资源配置、内部资金定价等方面加大对重点帮扶县的政策倾斜。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类行业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重点帮扶县发放的贷款利率要低于其他地区,鼓励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最大限度减免贷款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五、深入推进农业保险


  保险公司要优先在重点帮扶县开办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确保每个重点帮扶县至少有1款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优先在重点帮扶县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鼓励引导保险公司适当降低重点帮扶县的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费率。


  六、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支持保险公司优先在重点帮扶县开展防止返贫保险,努力降低返贫致贫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在承办的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中,配合地方政府对重点帮扶县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致贫返贫人口给予更大的政策倾斜。保险公司销售给脱贫户和边缘户的非专属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费率,要比备案费率降低10%以上。


  七、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鼓励引导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下沉金融服务重心,通过“线上+线下”、上门服务等方式扩大服务范围。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优先安排信贷资源,切实满足信贷需求,确保应贷尽贷。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探索扩大农村信贷抵质押品范围,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生猪等生物资产抵质押贷款。探索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涉农主体信用保证保险贷款等。不断优化保险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各类保险赔款要直接给付受益人,做到应赔尽赔、早赔快赔。


  八、着力完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对重点帮扶县加大保险保费补贴力度,进一步完善金融精准帮扶贷款贴息政策,推动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并在贷款清收处置等方面予以协助。持续推动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努力做大担保业务规模,切实降低担保费率。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好国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减税降费政策。


  九、精准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在重点帮扶县设立分支机构,在依法合规、整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即报即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审批条件。各地可适当放宽重点帮扶县保险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要求。进一步提高重点帮扶县不良贷款容忍度,银行机构在重点帮扶县的各项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不良贷款率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不作为监管评价和内部考核扣分因素。督促银行机构落实好尽职免责要求,不良贷款率在容忍度以内的,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不追究不良贷款经办人员责任。鼓励在重点帮扶县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农村金融改革与乡村振兴保持同步。


  十、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银行保险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支持重点帮扶县的重要意义,把支持重点帮扶县作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制定支持重点帮扶县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压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对支持重点帮扶县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加强宣传推广。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重点帮扶县工作情况作为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加强督导。辖内有重点帮扶县的银保监局每年年底前报送工作总结,每季度报送金融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情况表(见附件)。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要把支持重点帮扶县工作成效,纳入经营目标考核体系,并做好总结报告。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本方案精神,制定支持省(区、市)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具体措施。鉴于邮储银行经营管理有自身特点,可通过自营机构或代理机构支持重点帮扶县的发展。对于通过代理机构支持的,各银保监局可视具体情况安排考核内容。


  西藏、新疆地区参照本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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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简易计税差额征税如何财税处理?


案例: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收取业主全部工程款100万(不含税)元,自建部分成本为16万元,支付B公司分包款80万(不含税)元。


一、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通常而言,老项目(即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项目)、清包工和甲供工程等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其中,特殊甲供应当使用简易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因为在项目所在地已按3%足额缴纳了增值税,所以在机构所在地仅是履行申报手续,不存在补缴增值税。因此,本案例中,A建筑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00000-800000)÷(1+3%)×3%=5825.24元


二、如何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也就是说,按差额部分能否开具专票,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另一种是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因此,纳税人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差额部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决于差额征税中对此有无禁止性规定:如果明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则不得开具;未有规定的,则准予开具。对于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来说,在申报环节按照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减去预交环节已经预交的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并未明确减去支付的分包款部分不得开具专票,该情况属于正常开票的差额项目,因此,应该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本案例中,A建筑公司按全额向业主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发票金额(不含税)、税额计算: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金额=1000000-29126.21=970873.79元。按照上述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差额纳税属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业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包括全部工程的增值税。


三、如何申报?


施工企业简易计税差额征税增值税申报分三步:


第一:增值税附表一的填写①正常做销售等到的销售额和销项税会体现在附表一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应栏次。②除此之外还需将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在附表一第12行的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栏次(注意:这里的金额等于附表三第5列的金额)。


第二:增值税附表三的填写这块填写的是收到分包款发票差额扣除部分,手工填写在附表三第6行的第3列“本期发生额”和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其他列次数据可以自动生成。在此需要提醒:①如果本期分包款金额大于本期申报的建筑服务的销售额,第5列填写本期销售额,剩余未扣除部分可以结转以后期间继续扣除。②如果收到分包款普票,无需认证;如果收到分包款专票,需要认证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增值税主表的填写。在上述附表三和附表一填好后,主表的数据可以根据附表的数据自动生成,注意销售额体现的是扣除前的销售额,税额是扣除后的税额。


四、如何会计处理?


A公司账务处理:


1、工地发生成本费用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16


贷:原材料等 16


2、支付B公司分包款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77.6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33


贷:银行存款80


3、确认工程计量款


借:应收账款等100


贷:合同结算97.09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91


4、确认收入


借:合同结算97.09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9


5、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93.67


贷:合同履约成本93.67


增值税与消费税常见风险


一、增值税主要风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也可能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式,应税收入与适用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一)适用税率风险


增值税目前有三档税率:13%、9%、6%,另有5%、3%、1%等征收率,分别适用不同的应税收入。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出现错误,一般多是偶发性的业务或模糊性的业务。


某生产企业偶尔转让不动产,如果是营改增之前取得,则可以适用5%的征收率,如果是营改增之后取得,则适用9%的税率。如果不知道上述规定,则可能多缴税或少缴税。


A公司承包B公司的加油站,无论采购还是销售,都以B加油站的名义经营,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取得收入,其收入适用汽油13%的税率,还是按照服务适用6%的税率?


A公司的业务属于管理服务,适用6%的税率。


另外一种模式,是A公司向B公司销售汽油,再以B公司的名义面对消费者,A公司的收入就是销售货物收入,适用13%的税率。


(二)应税收入风险


应税收入的风险主要是三类:没有足额确认、没有及时确认、多确认收入。


1.没有足额确认


主要是应该视同销售没有视同销售。如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需要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计算销项税。


2.没有及时确认


主要是增值税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而纳税人则习惯于按照开具发票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合同约定时间早于发票开具时间,就导致晚缴增值税。


3.多确认应税收入


纳税人将不应视同销售的行为,也做视同销售处理。


(1)买一赠一


如给购买方的买一赠一,将不属于无偿赠送的“赠一”,也视同销售。“赠一”是以“买一”为前提,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应视同销售。


(2)取消交易的赔偿金


另外一种常见的多确认收入的方式,是将对方因取消交易给予的赔偿收入,也按照价外费用,作为应税收入。价外费用是以交易和交易价格存在为前提,交易取消,没有交易价格,也不存在“价外费用”。这类赔偿金,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


(三)进项税抵扣风险


进项税抵扣的风险包括两类:不该抵扣的,抵扣了;可以抵扣的,没抵扣。


1.不该抵扣的,抵扣了


根据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发生支出取得的进项税,如果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等,则不得用于抵扣。


因为从增值税基本原理来讲,有销项税匹配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无论是用于简易计税,还是免税项目,都没有与之匹配的销项税,所以有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的,抵扣了,产生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如何避免抵扣不该抵扣的?


从收入入手,如果有免税收入、简易征收,就需要区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如何自全部进项中,区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基于合同、发票、存货管理、会计处理等,确认哪些用于购进货物,将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


2.可以抵扣的,没有抵扣或没有及时抵扣


导致多缴或早缴增值税的风险,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没有抵扣,或没有及时抵扣,尤其是计算抵扣的旅客运输凭证。


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与不征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尽管从增值税抵扣的基本原理,与不征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因没有匹配的销项税,不得抵扣。但纳税是个法律问题,现行不得抵扣的规定,采用正列举的方式,不包括用于不征税项目。因此,用于不征税项目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如何避免应该抵扣没有及时抵扣?


取得发票及时认证抵扣。


定期核对支出金额、发票金额、抵扣金额。看是否有支出无发票,有发票没抵扣。如果有差距,是在正常的时间差以内,还是出现了应该重视且查明的问题。


(四)进项税转出风险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也即只要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凭证,不论与凭证对应的货物,今后使用多长时间,与多少收入对应,可一次全额抵扣,不必像所得税结转成本那样,逐次结转,这就可能导致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以购进原材料为例,假定2024年1月1日购进一批原材料的进项税是100万元,在2月15日之前,申报1月份增值税时,一次全部抵扣了进项税。但在3月份,纳税人该批原材料被盗,与丢失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是20万元,则在4月份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需要转出20万。


由于原材料被盗,不会再有相应的销项税。如果没有及时转出,就产生晚缴增值税的风险,如果根本就没有转出,则产生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控制进项税转出的风险,关键在于保证企业税务人员及时知道发生了应转出的事项,正确计算应转出税额,并及时转出。


如何知道出现了应该进项税转出的事项?


有两个办法:一是根据会计处理;二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记录。


(五)税收优惠风险


税收优惠的风险,也有两类,一是该享受的优惠,没有享受;二是虽丧失了优惠条件,仍继续享受优惠。


1.该享受的优惠,没有享受


由于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担负了很多政策调控功能。因此,


增值税有大量优惠政策,仅按照优惠方式,就可以分为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留抵退税、加计抵减等,分别适用不同情况的纳税人。


可以享受优惠但没有享受的纳税人,有的是因为不知道国家新出台的优惠政策,有的是因为担心享受政策后被补税的风险,也有的是因为操作过程比较麻烦。


该享受优惠没有享受,导致多缴增值税的风险。


如何发现该享受没享受的风险?


根据企业的业务,就可以判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与实际享受优惠对比,就可知道。


2.不该享受的,享受了


如果不该享受的,享受了,将导致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税收优惠都是有条件的,纳税人不具备条件,或曾经具备条件,享受优惠,但丧失条件后,继续享受,都会导致税务风险。如现行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增值税的优惠,对如何判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有具体的收入标准,如不符合条件,则不能享受。


如何判定享受了不该享受的优惠?


看享受了哪些优惠,有关优惠的条件和要求,再看是否具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自走逃户取得发票风险


自走逃户取得发票的风险,主要是被税局要求补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风险。


这是最近几年很多纳税人常见的增值税风险。一旦上游的开票企业失联走逃,税务局就会通知纳税人有关发票涉嫌虚开,如果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就要求纳税人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如果已经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就要求纳税人补缴所得税。


但即使开票方走逃,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业务真实的证据包括:


发票已经验明为真票,有税局网站的截屏;纳税人将发票载明的价款与税款全部支付给开票方,有银行转账凭证,有相应的账务处理,且没有资金回流;有合同、运费单据、入库及出库凭证、有关账务处理等证据。


如果经常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分析是偶发性的,还是有规律的。如果经常发生在某个业务员身上,就要分析供应商管理、采购人员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二、消费税主要风险


消费税风险,以成品油炼化企业为例说明。


对炼化企业而言,消费税在应纳税额中一直占有很大的比重,控制消费税风险,是税务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虽然变票销售是常见的消费税风险,但这种故意偷逃消费税的问题,不在本文研究范围。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应税收入或应税数量,与适用税率的乘积。消费税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应税范围风险


消费税法规列举了7类应税油品,属于应税范围的成品油,才有纳税义务。


属于应税成品油征税范围,但没有申报缴纳消费税,这是最常见的消费税风险。


与之相对应的,是将不属于应税成品油的货物,作为应税货物缴纳了消费税,如根据《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自2023年6月30日起,对粗白油、轻质白油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对11号公告发布之前的事项,不做税收调整。这意味着,在6月30日之前,对白油是不征收消费税的,之前缴纳的消费税,属于错误适用应税范围,将不属于应税范围的货物,作为应税货物缴纳了消费税。


(二)适用税率风险


消费税7类应税油品的税率,分为1.52元/升和1.2元/升两档定额税率,从一些案例看,有纳税人将适用高税率的产品,按照适用低税率产品申报,少缴消费税。当然,也有将本可适用低税率的产品,按照适用高税率申报,导致多缴消费税。


(三)原料抵扣计算风险


不同于增值税的多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单环节征收,成品油限于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为避免重复征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消费税时,扣除原料中的消费税。但无论是计算方法,还是凭证,都有严格的要求,很可能出现计算错误或凭证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导致的结果,或者少缴税,或者多缴税。


三、增值税与消费税共同的风险


增值税和消费税共同的常见风险,就是税企分歧的风险。


增值税常见的分歧,一般是税局认为纳税人虚开发票,要求纳税人补缴增值税。税法对什么是虚开发票,如何界定虚开发票,有明确的规定。


消费税最常见的税企分歧,是销售的某项产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纳税人没有申报消费税,税务局认为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应补缴消费税。


面对分歧问题,纳税人最大的风险,是缺乏依法与税局沟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气和能力,不敢、不会依法与税务局沟通,被迫缴纳本不应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税企分歧是工作分歧,不是个人恩怨,与税局沟通,一般不会得罪谁。纳税是个法律问题,只要有税法依据,敢于沟通,善于沟通,有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税法是管用的,税局是讲法的。


分析风险的目的,是为了防控风险,后续文章,将介绍如何防控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在内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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