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南、湖北、云南、陕西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研究决定,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延期考试的地区于11月举行考试,考试采用纸笔方式,现就延期考试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于2021年11月13日至14日举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二、考务日程
(一)2021年10月2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时间。
(二)2021年11月13日至14日组织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
(三)2021年11月22日前,组织延期考试地区评卷会议,部署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四)2021年12月7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评卷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情况表、数据上报清单及评卷工作的书面报告。
(五)2021年12月28日前,下发2021年度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成绩数据,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议,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可向其提供相关科目的明细分值。
(六)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公布后一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三、其他事项
(一)延期考试地区中,因考试时间调整导致不能参加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的考生,可申请将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考务规则〉等文件的通知》(会考〔2016〕3号)组织实施考试。
(三)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本着以考生为本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延期考试各环节工作,及时将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延期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五)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5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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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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