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1]第4号 中小企业IPO咨询的关注事项
发文时间:2021-11-25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1]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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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指导意见明确支持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如为主业突出、规范运作的中小企业上市提供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推进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完善创新创业可转债转股机制等。然而,面对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中小企业如何满足资本市场的合规性要求,最终成功走向资本市场并借助资本市场力量促进自身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中小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中小企业委托,就资本市场合规性问题提出专业咨询意见时,可以本着找重点、去风险、多维度等工作原则制订相应解决方案,以助力企业合规前行。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执业人员了解不同证券交易市场对中小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证券(IPO)在合规性方面的要求,北京注协非鉴证服务专业技术委员会针对合规性的工作目标和待规范财务问题等作如下提示:


  一、各证券市场IPO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中小企业委托提供IPO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时,需了解不同上市板块的具体要求,以便企业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方案。


  目前,国内证券交易市场由沪市、深市和北交所组成,板块有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板块。2019年科创板率先采用注册制,2020年6月创业板注册制也正式落地,2021年9月北交所成立。虽然都是重点服务于科技企业,但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板块又进行了清晰的板块差异化定位。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科创板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北交所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除定位不同外,不同板块的上市要求也不同,主板有盈利性的要求,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交所板块允许非盈利的企业上市,但需考虑预计市值。拟上市的企业应提前进行研究,根据企业产业和技术特色结合不同板块上市要求选择相应板块,并按要求管理。


  如果将中小企业IPO作为其步入资本市场的方式,首先需要关注的就是各种合规性问题,主要包括主体资格、股权及人员稳定性、主营业务、独立性、公司治理及合规性等方面,而不同板块对不同方面的要求亦不尽相同。不同板块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1,其中北交所相关内容有可能随着后期政策产生变化。本附件所述部分内容根据新发布的北交所法规,部分内容为参照新三板精选层的相关要求。


  二、中小企业IPO合规事项的相关监管要求


  中小企业IPO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财务合规事项,为了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提高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根据其板块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在发行监管实践基础上,陆续发布和修订了问题解答或审核问答,其中对某些合规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三、中小企业IPO需关注的具体合规事项


  总体而言,中小企业IPO过程中需关注的合规事项一般如下:


  (一)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


  中小企业应当充分意识到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企业迈向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其中,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


  实践中发现,个别中小企业由于存在融资等多方面需求,存在多账并存的情况。这样的中小企业务必及时完成账务核对与清理工作,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报账体系内,尽早消除不合规行为的不利影响。


  (二)企业内部控制健全及有效执行


  企业内部控制应当合理保证资产的安全性、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提升运营能力的有效性。中小企业需要在上市前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如果中小企业自身没有足够专业的资源完成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建议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辅导其建立健全符合资本市场要求的内部控制架构,并辅导其实际有效运行。同时,中小企业在上市过程中还需要作出规范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三)关联交易关注重点


  中小企业应当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作到关联交易程序合规、选取价格公允以及关联交易占比符合资本市场监管要求等。中小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关联方非关联化的问题,具体如下方面:


  1.对于非关联化,无论是报告期内还是报告期外均需要关注受让方基本情况,比如实际控制人、经营情况、关联度、转出前后交易情况等。


  2.充分关注被注销关联企业的情况,包括资产和债务处理方式、注销程序,以及注销企业存续期间受到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四)营业收入关注重点


  营业收入是利润表的重要科目,反映了中小企业创造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能力,是资本市场监管要求中的重要财务指标之一。具体包括以下关注点:


  1.销售模式、渠道和收款方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判断企业能否确认收入的一个核心原则是企业的客户是否已经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这就需要结合企业的销售模式、渠道以及收款方式等进行综合判定。具体而言,中小企业以经销商或加盟商模式取得的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较大时,在考量自身销售收入是否合规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经销商或加盟商的布局合理性;


  (2)经销商或加盟商的经营情况;


  (3)经销商或加盟商销售收入真实性、退换货情况等。


  对于频繁发生经销商或加盟商开业及退出的情况,企业应当采取更为谨慎的收入确认原则,审慎判断该部分不稳定经销商或加盟商的收入确认是否恰当。


  对于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的,中小企业应当结合业务实质、按照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关注上述创新业务对收入确认的影响,包括企业按时点或时段确认收入、企业何时完成了履约义务的判断是否合规,按总额或净额进行收入计量是否合理等。


  2.销售循环的内部控制


  销售循环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业务流程管理是否规范,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清晰可验证等均为中小企业确认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判断依据,也是资本市场能否接纳中小企业的监管重点。中小企业应当定期检查销售流程中的薄弱环节,并予以完善相关控制。


  3.营业收入合理性的自我评价


  中小企业应当充分关注自身销售是否存在一定季节性特征,通过研究产品的销售区域和对象,企业的行业地位及竞争对手,结合行业变化、新客户开发、新产品研发等情况,分析自身各期收入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淡旺季一致,收入的变动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以及收入变动是否符合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等。


  (五)成本费用关注重点


  成本费用直接影响企业的毛利率和净利润,关系到企业的盈利能力、运营规范、会计合规等各方面。实务中,有的拟进入资本市场的中小企业,前期的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首先应关注企业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选取政策是否一致与一贯。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进而,着手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以及成本核算体系。


  2.费用方面,应关注企业自身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等。


  3.关于成本费用合理性的自我评价,中小企业应当合理解释自身成本费用的结构和波动的趋势。


  (六)资产质量关注重点


  中小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是进入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之一,具体包括以下关注点:


  1.应收账款


  对于应收账款,一般关注余额是否过大,账龄期间是否过长,与同期收入相比增长是否过大,周转率是否过低以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等。


  2.存货


  (1)材料采购方面,应关注自身原材料采购模式是否合规、合理和清晰,供应商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规范,采购发票是否规范。具体来看,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所授权限订立采购合同,并保留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通知、验收证明、入库凭证、款项支付等相关记录;财务部门应当对上述记录进行验证,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和仓储记录保持一致。


  (2)存货盘点方面,应当建立并完善存货盘点制度,在会计期末对存货进行盘点并做书面记录。如果企业在申报期末存货存在余额较大的情况,应当关注存货期末余额较大的原因、是否有残次冷背、周转率是否过低以及是否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


  3.长期资产


  中小企业应当检查自身是否存在停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权证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固定资产等;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等。同时,关注相关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减值,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4.其他往来款


  中小企业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往往较为复杂,应当充分关注企业自身大额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况:(1)关联方占用资金(2)变相的资金拆借(3)隐性投资(4)费用挂账(5)或有损失(6)误用会计科目等。同时,中小企业应当杜绝通过大额其他应付款隐瞒收入、低估利润的行为。


  (七)重大财务风险


  1.在中小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方面,资本市场的相关规则均作了禁止性规定。其中包括: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等情形。


  2.企业存在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并不一定导致中小企业会计违规。首先,企业需要说明诉讼、仲裁的背景及过程;其次,如果企业作为被告方或被仲裁方,需要说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并进行风险提示,同时关注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3.中小企业须满足资本市场就企业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包括被担保人的具体情况、债务情况、担保方式等。建议企业尽早梳理对外担保情况,对不必要发生的对外担保特别是对关联企业的担保进行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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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