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执行中暂不能享受协定待遇?
发文时间:2019-12-25
作者:孙玮
来源:税语说
收藏
901

我司拟对外支付设计服务费,去主管税务局办理享受协定待遇的“备案”,所得税科咨询了上级税务机关(省级)后给出的答复是因合同仍在执行中,暂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协定条件,因此要求我司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续合同执行完后如符合协定条件再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的做法值得商榷,理由如下:变相实行事前审批,而无任何法律依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暂未失效)规定的是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享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模式,换言之申报环节享受协定待遇并不以税务机关“同意”为前提;分次付款/合同执行中对外付汇属于常态,按照本例中税局的逻辑,绝大多数享受协定待遇的对外付汇都得先交后退,岂不怪哉?


  作者认为正确的做法是合同执行中的对外付汇,如根据当前状况,符合协定条件的,应允许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享受协定待遇,后续如发现不再符合协定条件的,另行补税即可。


  我司向主管税务局提出了反对意见,要求对方就不予受理或者不准享受协定待遇出具书面结论,我司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如行政复议)。主管税务局后同意我司按享受协定待遇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希望企业享受协定待遇真的能做到自主、简便。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二种租赁设备方式的税务处理及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给施工企业,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经营性租赁模式出租机械给建筑施工企业,另一种是以综合单价模式即配备操作员模式出租给建筑施工企业,两种不同的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目和税率是完全不一样的。


  (一)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模式出租机械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处理及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6条规定:“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五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由于租赁公司是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的,因此,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纯机械租赁模式(经营性租赁机械设备,或干租)的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和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以下两重情况处理: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13%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因此,建筑企业采用经营性租赁方法租赁建筑机械设备时,应按照以下方法签订租赁合同: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建筑企业租赁建筑机械设备的购买时间或出厂日期,在租赁合同的附件资料中必须注明以下附件资料:一是盖有出租方发票专用章的该机械设备原购买的发票复印件;二是盖有出租方合同章的该租赁设备的原购买合同复印件。


  (二)综合单价租赁模式(就是含机械和劳务费用或机械租赁公司配备操作人员或湿租)的一般纳税人出租机械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处理及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提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只写租金总额,没有注明设备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则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一起全部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一起全部按照13%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如果在一份租赁合同中,注明:租金总金额,且设备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或者在租赁合同中分别注明:机械设备租金和操作人员劳务费用;或者注明:租金总金额,租金含操作人员操作劳务费用。则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从事的项目是老项目,则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从事的建筑项目是2016年5月1日之后新中标的新项目,则按照9%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9%的增值税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因此,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综合单价租赁模式(租金中含机械租赁费和劳务费用)出租机械的,必须按照以下方法签订租赁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注明:租金总金额,且设备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或者在租赁合同中分别注明:机械设备租金和操作人员劳务费用;或者注明:租金总金额,租金含操作人员操作劳务费用。


藏在合同里的印花税风险,你知道吗?

 在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通常会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对方的权利与义务。那么,签订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1.签订以货换货合同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很多企业会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那么,签订以货换货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规定: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2.签订代理合同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所有产品和服务在A地区的代理商,代理甲方委托的代理服务项目。”类似该条款的代理合同想必大家不会陌生吧,那么,签订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3.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2019年11月,A公司与甲货物运输公司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明确所运输的货物价值为200万元,运输费用6万元(含税)。那么,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若需要缴纳,计税依据是否包含货物价值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运输合同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纳税义务人应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计税依据不包括货物价值。


  4.签订借款合同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为了解决资金周转紧张问题,甲公司分别与A银行和B商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那么,凡是借款合同是不是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立合同人为纳税义务人,借款合同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因此,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与B商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特别提醒: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


  张某将拥有的住房出租给李某用于居住,为此,双方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那么,针对该合同双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6.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合同所记载的物件(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上述条款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典型条款,那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规定: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7.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把借款人的房地产、有价证券及其他凭证,通过一定的契约合同,合法取得对借款人财产的留置权和质押权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贷款。那么,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30号)第三条规定: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8.签订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今年,猪肉价格高涨,这不,为了保证猪肉供给,很多猪肉生产加工企业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了农副产品收购合同,那么,针对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9.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为了扩大产能,甲企业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厂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那么,针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0.签订技术咨询合同


  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技术咨询合同也属于一种常见的合同。那么,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第二条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


  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其他专业项目。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