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22]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2-01
文号:内政发[202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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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日


  (本文有删减)


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提升全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对标全国一流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系统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全面提升线上服务水平。大力推进自治区数字政府建设,更好支撑“蒙速办·一网办”“蒙速办·掌上办”“蒙速办·一次办”“蒙速办·帮您办”,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满意度。


  1. 以“一网通办”为目标,实现涉企便民事项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全程网办,推进政务服务进一步向“蒙速办”移动端延伸,让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更便利、不求人。(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各相关业务系统单位。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 各地区各部门新建涉企便民业务系统,必须以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实现与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局,各地区各部门)


  3. 进一步规范办事指南、服务平台、监督评价等标准,逐步实现全区范围内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条件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地区各部门)


  4. 建立政府数据开放应用机制,明确各类数据的开放属性,营造良好数据开放创新生态,实现全社会增值利用。(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5. 运行全区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取消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准入限制,培育开放、透明、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实现“一网选中介”。(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6. 制定高频公证服务事项清单,全程网上办理申请受理、身份认证、材料提交和缴费等各个环节,为群众提供便捷快速的公证服务。(自治区司法厅)


  (二)持续提升线下服务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7. 持续完善政务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务服务大厅7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应实现“一窗”分类受理。大力推行线下政务服务预约办理。(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地区各部门)


  8. 全面推行“蒙速办·帮您办”工作,对重点投资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科技创新类、国家鼓励类等投资建设项目提供代办帮办服务,健全 “会商联审”工作机制,建立项目代办帮办服务专员机制,实现由“企业跑”变“政府跑”。(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地区各部门)


  9. 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全面梳理明确适用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材料,制定容缺受理事项清单,调整明晰办事指南。建立优化服务容错机制,各级党政部门因“容缺受理”出现的责任问题,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依照相关规定,酌情予以免责。(各地区各部门)


  10.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治区司法厅,各地区各部门)


  (三)扩大电子印章应用范围。有效应用电子印章,支撑政务服务全程电子化办理。


  11. 制定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确保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商事领域等应用场景中的合法、规范运行,推动电子印章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的应用。(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公安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


  12. 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等技术,实现年度企业办事频次前20%的高频事项全覆盖,身份证明类、政府部门证明类材料通过政府部门间系统内部核验,申请人免提交,提升线上服务友好度、智能化水平。(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公安厅、市场监管局)


  13. 法人、自然人办理企业管理、社区事务受理、社会化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广应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有关部门)


  14. 按照国家标准将存量证照、新增证照电子化,纳入自治区电子证照库统一制作、汇聚和发放,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15. 实现跨地域、跨部门电子证照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16. 根据审批部门电子证照需求清单、数据资源共享需求清单,梳理申请材料与证照间的关联,推进信息预填和电子证照应用,实现共享数据自行复用、个性信息自主填报、申请表单自动生成。企业、群众只提供一次数据,从“填表”转变为“审表”“补表”。(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有关部门)


  (四)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满意度。建立政务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评判的“好差评”制度,推动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全面规范、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17. 统一全区政务服务工作要求、服务程序和标准规范,加强各级政务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亮明各岗位经办人员职责,接受企业和群众监督评价。(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18. 提供全区统一的“好差评”页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自有业务系统应按标准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网上服务“一事一评”,完整采集、实时报送评价数据。(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19. 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服务的重要依据。(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20.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业务办理单位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要达到100%。(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21.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对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政务服务中反复被差评、投诉,弄虚作假,故意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企业和群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五)统筹增强跨区域通办能力。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盟市通办,支持呼包鄂乌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和创新,形成更多可复制经验在全区推广。


  22. 各职能部门2022年上半年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跨盟市政务服务事项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实现同一事项跨盟市受理、办理。(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应用,全面覆盖党政机关签发的高频证件、执(牌)照、证明文件、批文、鉴定报告,支撑高频政务事项全区一网通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有关部门)


  24. 呼包鄂乌统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统一工程建设招投标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和细则,在CA互认的基础上推进交易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统一信息体系平台,共享市场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推进呼包鄂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25. 指导呼包鄂乌文化旅游信息平台建设和整合,实现区域文化旅游资源和信息共享。开展文化旅游联合执法检查,协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区域文化旅游市场环境。(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大数据中心)


  二、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


  (一)企业开办和注销。优化升级企业开办和注销办事流程,打造最优服务链。


  26. 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在企业开办“一网通”平台,实现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及税控设备、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业务一网申请、多项联办、1日办结。(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税务局)


  27. 畅通企业开办业务办理渠道,进一步完善“蒙畅开”企业开办一网通服务平台与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内蒙e登记”APP与“蒙速办”APP的功能对接,完成系统融合、单点登陆、无感跳转。(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


  28. 全面推行企业开办“无人工干预智能审批”,采取事前承诺、事后纠正、依法履职、强化监管的方式,实现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开办业务“申请即办结”。(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9.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一照通办”,广泛应用在许可审批、政务服务、金融业务、商务活动等领域,持续扩展电子营业执照功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各有关部门)


  30.对中央层面523项及自治区范围内设定的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各有关部门)


  31. 探索企业注销“一件事”改革,实现企业注销申请跨部门预检、清税证明准实时传送,提供“套餐式”注销服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地区各部门)


  (二)办理建筑许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32. 全面实现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实时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各部门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报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等过程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实时共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


  33. 完善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流程审批服务事项全部线上办理,统一入口、统一申报、流程分类、统一出件,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覆盖、审批全流程、数据全归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大数据中心)


  34. 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除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外,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不超过75个工作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35. 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免除部分强制性评估评价。逐步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覆盖范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36. 抓好项目储备库和实施库审核,主动对接项目单位,提供政策辅导、规划引导、业务指导等服务,提前介入帮助理顺项目用地通道等,避免走弯路、碰红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草局)


  37.统筹协调项目前期策划生成,逐步实现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拿地即开工,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不动产权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地震局)


  38. 将航空净空数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数据纳入“多规合一”平台。在土地招拍挂前将涉及净空管理的项目建筑限高要求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其他审批环节不再征求民航主管部门意见。(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气象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39. 深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革,2022年发布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类型清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40. 制定“多测合一”技术标准,强化“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在验收、登记阶段各部门共享和应用,避免重复测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41.不断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集成服务模式,除涉密事项外,其他事项通过综合窗口或线上平台受理。优化政务服务窗口与各审批部门之间的流转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42. 制定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清单,实行“质量+信誉”双指标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从完成时限、服务质量、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结果公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局、自然资源厅)


  43. 建立或明确区域评估机制和标准,制定出台或明确相关区域评估的标准化操作规范,明确开展区域评估的事项清单、完成区域评估后仍需对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负面清单或正面清单、技术标准、使用条件、实施范围、评估报告审批评审流程,以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措施等,及时公开评估结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局、文物局,内蒙古气象局、地震局)


  44. 将区域评估嵌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各级产业园区实施区域综合评估,除负面清单以外,市场主体在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项目,无需再进行相应的评估评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局、文物局,内蒙古气象局、地震局)


  45. 制定建筑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试行办法,探索选择试点地区推行该制度,对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完善建设工程风险保障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46. 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完善行政审批程序、政府监督管理和项目管理体系,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进建立以执业人员为主体的工程责任保险体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47.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纠纷仲裁机制,建设专家库和仲裁员队伍,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领域纠纷仲裁的处理能力、公信力,提高仲裁效率。(自治区司法厅)


  48.修订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对新建项目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进一步强化验收服务、整合优化竣工验收流程、简化竣工验收程序,实现联合验收“一口受理”“协同推进”“一口出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人防办,内蒙古地震局)


  49. 进一步细化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对工业、仓储、居住、商业、市政、化工、农牧、教育、医疗、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制定“主题式”“情景式”审批流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


  50. 推行建设、人防审批事项“多合一”改革,将建筑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进行合并办理,实现“一次申请、一套材料、一并审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防办)


  51. 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建立审批信息互通共享、监管业务协同、违法线索双向移交、违法行为联合查处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防办,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


  (三)获得电、水、气、暖、网。进一步优化公用事业接入服务办理方式,实现接入办理全过程“一门式”集成服务。


  52. 供电、供气、供水、供暖、网络等市政接入与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蒙速办”APP实现全面对接,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并具备线上查询报装进度和意见投诉功能。(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53.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设立“市政公用服务”报装功能,通过各地区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为建设单位统一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广播电视、通信等报装业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局、广电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54. 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开办企业、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信息有效共享,向供电企业推送项目信息和用电需求信息,供电企业超前对接客户,提前开展前期工作。(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55. 城镇低压客户、其他地区的小微企业和居民客户办电环节压减至2个,其余低压客户办电环节压减至3个,高压客户办电环节压减至4个。(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56. 2022年底前,将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客户全过程办电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客户、高压单电源客户、双电源客户的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报装业务各环节办理时间分别压减至6个、22个、30个工作日以内。(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57. 2022年起,实现自治区范围内用电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58. 对市政项目及低压电力线路工程,全面实行接入工程免审批告知承诺,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等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自治区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59. 2022年中心区、市区、城镇、农村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分别压减至2个、5个、9个、15 个小时以内,或者年均同比压缩8%以上。(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60. 制定全区统一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电设施设计标准,供电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运。(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61. 压缩工商类用户(非居民)用水、用气报装办理和审批时间。无外线工程,供水、供气企业办理报装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用水、用气报装及办理行政审批总时长在现有基础上再压减不少于40%,其中,外线审批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62. 推广转供电终端用户改为直供电,强化多部门协同,建立转供电主体信用惩戒、违规曝光等长效管理制度,持续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63. 针对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和截留降低电价政策红利等问题,加大执法检查和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综合运用行政等手段引导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64. 水、电、气、暖公司提供24小时服务,对外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和维修人员待命制度,针对突发情况进行紧急抢修,第一时间处置各类水电气暖故障。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平均时间一般为:城区范围45分钟,农村地区12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180分钟。(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四)登记财产。进一步深化登记财产改革,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进“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和应用。


  65. 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网上缴税,全区一般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税务局)


  66. 提升不动产登记缴税服务水平,打破本区域注册企业只能缴纳买卖本区域不动产发生税款的限制。(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67. 拓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范围,在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中应用电子证照和部门电子资料信息,将办理端口向公积金、银行等机构延伸;推动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登记业务协同,在抵押合同中应用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共享代码,实现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事项网上办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政务服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68. 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与水电气暖更名过户一并申请,联动办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自然资源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69. 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部门间协同互认,引导企业、群众申领电子证书证明,持续扩大便民服务范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局)


  (五)纳税。持续推进税费缴纳便利化,巩固减税降费成果。


  70. 持续拓展优化“最多跑一次”“一次都不跑”,实现90%以上办税事项一次办结,年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内蒙古税务局)


  71. 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基本实现企业所有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内蒙古税务局)


  72. 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实现多个税种纳税申报表合一,研究扩大税费缴纳综合申报范围,减轻税费缴纳负担。(内蒙古税务局)


  73. 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逐步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优化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辅助功能,实现除存在未开票收入等特殊情况外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零材料”。(内蒙古税务局)


  74. 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应享尽享”。推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报退合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增值税申报后自动生成留抵退税申请表。试点增值税留抵退税智能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实现“秒批”。(内蒙古税务局)


  75. 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动态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开展降费政策监督检查。(内蒙古税务局)


  76. 动态更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税务部门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的合作与数据共享,不断精简优化办理程序。(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


  77. 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核机制。(内蒙古税务局)


  78. 坚持包容审慎监管,不得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持续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方式,运用说理式执法,努力实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内蒙古税务局)


  (六)跨境贸易。实施各类便利通关政策措施,全面提升通关服务效能。


  79. 在具备条件的口岸推行“提前申报”,依企业意愿实施“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80. 大力推广各类海关业务网上办理。提高跨境贸易海关信息化应用水平,创新监管服务模式,依规定实现守法企业便利化通关,按照最新规定向高级认证企业提供便利化海关管理措施。(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81. 优化风险布控规则,降低守法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对于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出入境货物,灵活采取预约查验、下场查验、入库查验、在线稽查等方式,减少货物搬倒和查验时间。(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82. 完善跨境贸易问题收集解决反馈机制,建立健全服务热线、电子平台等企业诉求渠道,解决进出口企业实际困难。(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进出口业务相关部门)


  83. 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协力提高新增业务功能的使用率和覆盖率。实现查验通知信息与公路口岸信息双向交互、出口退税在线办理,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多便利服务。(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税务局)


  (七)获得信贷。加强政策引导和考核评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84. 持续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优化存款利率监管,进一步降低实际贷款利率,持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85. 建立初创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孵化企业信贷融资绿色通道,推动金融机构落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自治区科技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86. 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结构和服务质效,在乡村振兴、民营小微企业、制造业、绿色产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引导信贷资源向重点领域集聚。(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


  87. 构建小微企业“首贷户”培育长效机制,推动无贷户向首贷户转化,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内蒙古银保监局)


  88.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信易贷、银税互动等),推动财政、税务、海关、用电用气用水等公共数据及各类信用信息依法合规向金融机构开放,提供授信支持、风险预警、融资对接、金融管理等多种产品和服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信贷审批流程,提高中小企业首贷获得率和信用贷款比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89. 清理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违规收费,建立运行银行业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机制。对举报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内蒙古银保监局)


  90. 完善电子印章标准规范,安全稳妥推广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共享应用,减少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过程中的纸质资料提交。(自治区公安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八)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健全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体系,实现企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


  91. 将专利费用减缴备案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92. 建立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名录,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机制,搭建涵盖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司法衔接的“一站式全链条”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


  93. 加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机制建设,全面推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制定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制度,建立行刑案件查办衔接机制。探索推动知识产权公益诉讼。(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94.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在赔偿数额之外支持对当事人主张的合理开支进行单独计算,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对于生产商、制造商等侵权源头领域的侵权行为,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力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高级人民法院)


  95.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企业通过专利检索,对接转移转化院所研究成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科技厅)


  96.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设立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指标,完善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机制。开展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试点,推进互联网、云计算、新商业模式等重点产业领域及其关键技术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97. 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集中处理平台,实现“一门式”受理专利、商标等侵权举报投诉和“一站式”解决纠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98. 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布局,建立健全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机制及培育计划。重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可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等高价值专利。(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99. 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帮助企业和群众申请知识产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九)劳动力市场监管。优化服务供给,提升劳动力市场监管服务水平。


  100. 提升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效率,企业集体合同网上审查备案,备案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1. 建设就业监测平台,把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拓宽企业用工渠道,帮助企业获得“全链条”人力资源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2. 执行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保局,内蒙古税务局)


  103. 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机制,充分运用各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服务资源,建立劳动争议特邀调解组织、专职调解员名册及管理制度,由人民法院和工会协调指导开展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


  104. 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全区范围内跨地区在线核验,地区间职称互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5. 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将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经营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强化农牧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综合治理,推进精准监察和预防化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


  106. 实施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激励机制。对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在开展五一劳动奖、劳动模范、非公经济人士评价等荣誉评比或评选时,给予优先推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包容普惠创新。强化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建设,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构建舒适的发展空间。


  107. 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转化。(自治区科技厅)


  108. 建立研究机构、高校等开放科技成果信息的平台渠道,促进专利授权或联合开发,便利企业获取各类创新资源。(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


  109. 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为各类创新创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开放式、低成本的创新创业服务。提供“零成本”大学生创业专用场地保障,加大力度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110. 强化高层次人才服务,优化激励机制,根据不同产业领域,按照对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在创新创业、子女教育、健康医疗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111. 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鼓励各级各类规模以上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等级认定,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框架下,评价方式和评价内容由评价机构自主确定,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衔接,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2. 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搭建对接平台,按需组织专场对接活动,帮助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3.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医疗服务与健康管理信息数据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管理部门联通共享和业务协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大数据中心)


  114. 依托公安交管三级指挥体系,建立城市交通数据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向市民推送各类交通出行信息,改善城市道路拥堵,引导合理出行。(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执行合同。压减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全流程环节、时间和成本,提升司法审判效率。


  115. 对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等民商事案件,实行以网上立案为主、线下立案为辅的立案模式,推进民商事案件网上立案、跨区域立案。完善全流程网上立案体系,当事人在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已提交立案材料的,无需重复提交纸质版本,在线生成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实现网上交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16. 在门户网站设立常态化司法数据公开平台,动态公开全区三级法院受理、审结、执结案件等相关数据,以及案件立案受理、缴费、庭审、裁判等诉讼流程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推动司法数据常态化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17. 制定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办法,严格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准入登记,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自治区司法厅)


  118. 推进诉讼与公证全流程协同,在立案、调解、保全、送达、调查、评估、拍卖等环节开展审判执行辅助事务协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


  119.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法官遴选制度,建立法官常态化增补机制,补充员额法官数量,开展聘任制书记员的招录工作,补充司法辅助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20. 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不动产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协作配合,完善涉及市场主体案件执法联动机制,协助打击破产逃债、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恶意讨薪等行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各有关部门)


  (十二)办理破产。研究完善制度安排,促进具有拯救价值的危困企业重整再生。


  121. 出台自治区企业破产与清算管理办法,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22. 全区推广破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大破产案件的信息公开力度,运用网上债权人会议、网络拍卖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破产案件处理的质量与效率。(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23. 持续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压缩审理期限。限时清结1年以上未结案件,强化流程节点管控,做到“应清尽清、应结尽结”。(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24. 加快更新和完善破产管理人名册,建立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等动态机制,根据各盟市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编制本地区管理人名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25. 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解决破产财产(不动产)处置、职工安置、税收减免、企业注销登记等问题,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总工会,内蒙古税务局)


  126. 建立破产案件业务经费保障长效机制,提升破产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厅)


  三、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市场准入和监管。不断完善制度体系,优化监管服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127. 制定发布证明事项(含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清单,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建立告知承诺信息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管局)


  128.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建立市场监督管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自治区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29. 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自治区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30.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除责令改正外,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施“有温度的执法”。(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31. 进一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反恐、保密行业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各部门开展的行政检查均通过“双随机”的方式进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检查结果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32. 要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全量推送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与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133.全面归集各部门监管数据,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投诉举报、第三方平台等信息纳入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形成各类监管数据库动态更新提高数据质量,满足数据上报、共享、分析等需求。(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行政执法有关部门)


  (二)政府采购。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34. 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全面建成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资金支付的全流程电子化、全业务闭环管理、上下级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全过程网上留痕、可追溯。完善电子化交易管理功能,全部实现“不见面”开标,拓展异地开标,全面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自治区财政厅)


  135. 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功能,向市场主体提供便捷化采购信息在线检索服务,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建立以大数据监管、信息公开、监督预警、信用评价、负面清单、诚信管理、投诉处理电子化登记为基础的综合监管和服务,规范监管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行为。(自治区财政厅)


  136. 完善全区统一的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平台,通过实施网上竞价、网上直购、定点服务等简易采购程序,着力推进全区通用类货物服务电子化采购。统一网上商城的商品分类标准、数据接口标准和交易规则,优化商品价格比对,开展商品价格常态化监测,及时下架价格异常商品。网上商城准入不得歧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得设置厂家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函等门槛条件。(自治区财政厅)


  137. 全面落实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除小额零星采购,不允许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允许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允许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自治区财政厅)


  138.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中小企业等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自治区财政厅)


  139. 强化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自治区财政厅)


  140.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自治区财政厅)


  141. 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后,中标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开展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


  (三)招标投标。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消除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142.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广“不见面开标”模式,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43. 按照“一网通办”原则,依法招标的项目实现公告公示、下载和上传交易文件、抽取专家、开标(竞价)、电子辅助评标、档案电子化归集等活动全程电子化运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44. 取消现场投标报名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核事项和环节。公开发布统一的招标文件标准化文本。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


  145. 优化投标保证金收退流程,严格落实保证金本息按时退付,缩短投标企业资金占用周期,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广应用电子保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46. 实施全程在线监管,畅通交易活动的实时动态监督渠道,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评标不公等违法违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47. 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整治,清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财政厅)


  148.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作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49. 全面实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公开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变更、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各行业主管部门)


  150. 严格落实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加强评标专家信用管理,将评标专家的日常评标、评标评估、培训考核等纳入评标专家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便利,增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51. 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积极引导涉诉企业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业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为纠纷化解提供司法引领和保障。引入专业化调解力量,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通过委派、委托调解化解涉企纠纷,实现诉讼与非诉调解有机衔接,降低企业涉诉成本。对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不收取费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52. 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建设工程、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提供专业高效的商事调解服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53. 探索建立民商事行政案件先行调解机制,完善民商事案件小额诉讼和速裁工作机制,及时化解各类矛盾风险隐患。(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54. 推行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现上市公司小股东维权的集约化,平等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55. 在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通过收购股份、公司减资、公司分立等方式,在公司得以继续存续的情形下,切实保障投资主体退出公司的权益,完善股东分歧解决机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证监局)


  156. 规范细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衔接机制和操作流程。(自治区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


  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一)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强化政府诚信建设,构建信用新型监管体系,营造诚信守法新环境。


  157. 开展盟市政务诚信评价,围绕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等方面建立完善评估标准,督促各地整改提升政务诚信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58. 制定自治区政务失信行为清单和认定标准,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59.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全面归集自治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的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等五类公共信用信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中心)


  160. 在“12345”“12388”等行政投诉热线以及网站、公众号、APP等投诉举报平台开辟政务失信问题线索举报渠道,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治理力度。(各地区各部门)


  161. 深入推进信用法治建设,严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实行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坚持合法必要原则规范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和程序,对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确保过惩相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


  162. 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嵌入行政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和执法监管系统,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由事后治理向事前防范转变,构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相结合的新型监管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


  163.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将失信信息修复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鼓励失信主体自纠错,及时把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移出失信名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


  (二)企业服务。不断优化服务“软环境”,营造亲商安商稳商氛围。


  164. “12345”热线要依法依规完善包括受理、派单、办理、答复、督办、办结、回访、评价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建立诉求分级分类办理机制,明确规范受理、即时转办、限时办理、满意度测评等要求,完善事项按职能职责、管辖权限分办和多部门协办的规则,健全对企业诉求高效办理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165. 用好“蒙企通”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精准推送、意见诉求及时受理解决等服务。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不断创新优化服务民营经济手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166. 严格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在政策制定中认真研究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增强政策科学性、有效性、协同性。(各地区各部门)


  167. 发挥好民营企业家法律维权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受理民营企业家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外界原因或民营企业自身原因而引发的涉及影响企业生存的有关诉求,切实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自治区司法厅)


  168. 按年度编印《内蒙古自治区投资指南》,建立健全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研究建立向国内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精准推介项目信息手段,方便企业关注和投资,提升招商引资质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地区各部门)


  169. 强化自治区重大项目厅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指导盟市、旗县(市、区)提供全过程代办帮办服务,促进招商项目早立项、早开工、早投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地区各部门)


  170.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帮您办”工作专业队伍。代办员主要负责为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积极与各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跟踪项目审批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级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部门至少明确1名代办员,参与项目审批洽谈、配合政务服务部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共同做好代办帮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


  171. 强化“帮您办”工作专业队伍的激励引导,定期公布并表彰服务企业优秀个人和团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局)


  (三)园区服务。支持园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承载能力。


  172. 在有条件的园区设置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点,方便企业就近办理登记设立、工程项目报建审批、不动产登记、税费缴纳等事项。(自治区政务服务局)


  173. 持续开展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摸底,列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清单,通过园区整合和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分类分阶段解决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能力不足问题。(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四)涉外服务。优化外资企业和境外人士服务平台建设,全方位提升我区竞争力。


  174. 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辟涉外服务专栏,整合涉外服务事项。(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商务厅,各有关部门)


  175. 建立多语言版服务事项清单、表单,丰富公共服务内容的中英文指引。(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商务厅)


  176. 在“蒙速办”APP推出国际专区。(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商务厅)


  五、实施保障


  (一)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实施保障。


  177. 各地区各部门要分指标研究制定方案,逐条逐项细化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明确推进计划时限,确保各项任务尽快落地见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主动认领本方案各项任务,加强与自治区部门对接,及时上报需自治区研究协调解决的事项和问题,聚焦地区实际问题编制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及时对相关领域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意见,按照程序报请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废止。


  178. 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要在“12345”政务服务热线设立企业专席,确保企业诉求有人盯有人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大方案落实情况的督导力度,建立任务落实台账制度和按季通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设置专栏公示各项任务落实进度,主动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对任务落实情况市场主体满意度低、投诉多的部门和地区,连续两个季度排名靠后的,要及时通报约谈;连续三个季度排名靠后的,报自治区组织部门和纪委监委。


  (二) 提高服务效能,营造良好氛围。


  179. 持续“一网通办”能力建设,以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基础,加快推进流程再造、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实现多渠道联动、全流程在线,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全面推行“一窗综办”模式,优化整合提升政务服务大厅功能。持续开展窗口督查、明察暗访,对督查发现的正面典型予以褒奖激励,对反面案例予以问责曝光。


  180. 将营商环境宣传纳入工作重点,全面树立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的新作为、新形象。各地区各部门要在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及时发布有关政策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宣传报道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和成效,加大对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重点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政策宣传。


  181. 开展营商环境评估,建立常评常改、以评促优的常态化评估监测机制。以企业和群众满意度为重点,进一步创新和改进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方式方法,加强评估结果应用,有效推动各地主动对标先进,及时完善政策举措,不断促进全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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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