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人员参加财政部2022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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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的通知》(财会〔2022〕7号),为认真做好组织人员参加财政部2022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申报工作


  各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以及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财会〔2022〕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财会〔2018〕12号)的有关要求,切实抓住此次全国会计领域国际化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机遇,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选拔条件,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动员工作,积极鼓励、支持本地、本单位以及本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条件的人员踊跃报名、接受选拔,并为入选人员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各单位、会计事务所负责受理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申报、资格初审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工作,并对符合报考条件人员择机安排考前辅导,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考试工作。


  二、报名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22年5月31日);


  (三)政治素质高,服从大局,维护国家利益;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五)具有充足时间、精力参与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和相关的会计国际交流活动;


  (六)在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任职,具有一定的会计专业功底和企业会计准则实务经验;


  (七)沟通能力强,能够熟练应用英语进行专业讨论和交流;


  (八)获得本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和支持。


  在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下同)、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企业、上市公司、其他企业工作的,应为担任分管财务工作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副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应为企业会计准则方面的技术骨干(高级经理及以上)。


  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


  三、培养对象的选拔


  培养对象的选拔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申报人员按要求填写《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候选人申请表》(附后),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选拔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申报人员将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盖公章的申请表,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于2022年5月20日前通过邮政速递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同时将申请表的电子版(word格式)发送至电子邮箱:kjc@czt.gxzf.gov.cn。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联系人:孔映霞、黄楹婧。


  联系电话:0771—5331604、5331767。


  通讯地址:南宁市桃源路69号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811办公室。


  邮政编码:530021。


  (二)选拔笔试。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组织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人员进行集中笔试。笔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内容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以英语作答,考试时间为2022年6月25日上午8:30—12:00。具体地点将另行通知。


  (三)选拔面试。笔试结束后,财政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按照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类别确定参加面试的申报人员名单,并通知考生本人。选拔面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全程采用英语问答。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四)审定人选。财政部根据笔试、资料审核、面试三项成绩合计,按照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类别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建议人选,并通过函调方式,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后,报财政部领导审批。2022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招收人数不超过30人(含30人),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类别原则上每类学员招生人数不超过15人。


  (五)公示和公布。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对象入选名单通过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公示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四、培养时间与地点


  2022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作计划于2022年10月开始,培养周期为3年。首次集中培训为期2周,初步定在2022年10月,地点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开学时间与有关要求,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五、培养方式


  按照灵活科学、因材施教、学以致用的思路,采用集中、分散培训与自我提升相结合、国际研讨与实践研习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培养和提高学员会计实务与理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研究、对外交流等能力和水平。


  (一)集中、分散培训。集中培训由北京、上海和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以下统称三家学院)轮流承办,每年1次,每次2周。分散培训由不承办集中培训的其余两家学院分别负责,每年2次,每次1周。三家学院为所归口管理学员建立人才信息档案和培养档案,掌握学员学习培训和发展情况,实行定期评价和跟踪管理。


  (二)自我提升。学员以在职自学与课题研究等方式进行自我提升,由三家学院提供自学书目、相关研究材料和网上辅导等。三家学院结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项目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组织学员开展调查研究或课题研究,引导学员参与标准制定、发表专业意见、提出解决方案,并形成研究报告。


  (三)国际研讨。三家学院为学员提供交流研讨的平台,适时组织国际研讨会、高端论坛等,为学员参与国际会计交流合作创造条件。


  (四)实践研习。学员应制定实习计划,按要求积极参加实践研习活动,并提交实习报告。


  附件: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候选人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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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税收抵免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 

异同 

境外投资者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相同
 
利润分配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相同
 
分得的利润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同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
 
不适用
 
投资方式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相同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更为严格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相同
 
持股时限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更为严格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暂无明确期限
 
阶段性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