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恢复提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0-01
文号:黔府办函〔20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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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恢复提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2〕93号        2022-10-0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推动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恢复提振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推动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恢复提振行动方案

  为深入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把疫情耽误的时间抢回来、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逐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加快恢复提振,努力争取全年最好结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全力冲刺四季度。受本轮疫情影响大的贵阳市、毕节市要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全力以赴稳增长,力争最好结果;受疫情一定影响的遵义市、黔南州要开足马力、满工满产,把疫情造成的损失补回来,确保完成全年目标;受疫情影响较小或未发生疫情的六盘水市、安顺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要多出力,确保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为全省多作贡献。

  二、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

  (一)建立复工复产复市督导服务机制

  1.成立贵州省推动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恢复提振督导帮扶工作组,研究复工复产复市重要工作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服务指导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分区分级制定复工复产复市计划,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设立重大项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文化旅游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帮扶热线,畅通项目、企业业主问题反映渠道,及时收集和协调解决项目、企业在复工复产复市中遇到的项目审批、融资、用地、用工、用能、物流、原材料供应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3.各地同步建立领导干部服务重点项目和企业机制,组织工作专班深入到项目、企业一线,按照“一项一策、一企一策”原则,积极帮助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建立领导干部帮扶解决问题清单,明确帮扶措施和完成时限,逐一解决销账。(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分级分区分类推进复工复产复市

  4.坚持“防”“放”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区加大推进力度,推动停工项目和停产企业应复尽复、能复快复。中低风险区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按照“闭环管理”要求能复则复。高风险地区除已实行“闭环管理”复工复产的项目和企业,原则上暂不安排复工复产复市。(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统筹组织因疫情停工的256个省重大工程项目有序复工,除有疫情地区外,确保2022年10月10日前全面实现实质性复工,10月25日前达到正常施工强度。对按计划实现复工且在年底前完成年度计划工程量的项目,在2023年资金申报上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6.制定停产893户规上工业企业复产达产计划,除有疫情区域外,10月10日前全面实现复产。对因疫情停产的企业,在疫情解除后15日内复产且产能达到疫情前3个月平均水平的,在政策资金支持上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7.制定停产844户规上服务业企业复产达产计划,鼓励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软件和信息技术、商务服务等企业利用远程在线办公、错峰轮流办公等方式及时复产,除有疫情区域外,10月15日前全面实现复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人民政府)

  8.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企业所在区域7日内无本土疫情的,原则上不限制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督促企业通过错时经营、延长营业时间、限流、非接触式付费等措施,确保企业安全运营、顾客安全消费。根据疫情形势,有序恢复餐饮企业堂食。有序恢复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经营,督促A级旅游景区严格落实预约、限量、错峰等要求。(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9.加强返岗人员来源地和7天活动轨迹排查,在体温检测正常、无密切接触史的情况下,方可上岗,严禁带病上岗。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强化工作场所疫情防控,合理安排岗位、保持必要距离,减少人员聚集,落实隔离场所,加强消毒清洁。(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全力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10.优化省际交通节点防疫检查站点设置和交通流通组织,完善检查流程,提升检查效能。严禁设置不合理交通卡口或挖断、阻断交通运输道路。建立与周边省市区“白名单”跨区互认制度。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货车通行证制度,实行货车驾驶人“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坚决杜绝层层加码、“一刀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

  11.统一全省人员、物资跨区流动政策,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交通管控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对需省内跨区的省内一二级批发市场(物流园)、产业链上下游重点企业、重点园区之间,按照“一车一证一线路”的原则核发运输车辆通行证,确保省内物流畅通。(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2.以县为单位,建立政府和重点项目、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双链长”的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工作组。以项目和企业为最小防疫单元,项目和企业做好生产物资、生活物资、防疫物资储备,政府保障后续物资供应、运输车辆通行等,帮助协调解决员工居住、通勤交通等问题,做到“防疫不停工”。(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

  三、推动工业全面发力

  (四)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产业支撑作用

  13.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推动22处煤矿复工复产、12处煤矿建成投产,11月底前鑫达、渝南2个露天煤矿建设出煤,年底前硫磺坡露天煤矿实质性开工,建成投产改扩建煤矿40处。四季度原煤产量3500万吨左右,确保煤炭产业增加值扭负为正。(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14.深入实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加快推动煤电机组“三改联动”。开工建设金元织金“上大压小”、中能建大湾低热值煤发电、盘江普定燃煤发电3个项目。核准1个以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在保证省内用电的前提下,协调推动电力多发多送。四季度发电量520亿千瓦时以上,电力行业增加值增长6%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15.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四季度新增烟草生产指标。烟草行业年度增加值增长7%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中烟公司)

  16.加快推进“三个一批”,持续抓好中小酒企规范发展,新培育一批规上白酒企业。四季度白酒增加值增长15%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快发展新能源电池及材料等新兴产业

  17.出台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等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重点产业及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库,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债券等支持重点园区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引导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加大对重点项目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贵州金控集团、黔晟国资公司)

  18.建成投产瓮安雅友年产30万吨电池级磷酸铁一体化、比亚迪动力电池高新区一期15吉瓦时(GWh)等项目并推动释放产能。四季度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值增长80%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9.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建设,推动顺络迅达高可靠绕线片式电感器生产线等10个项目建成投产。四季度大数据电子信息产业增加值增长20%以上。(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推动其他重点工业加快发展

  20.支持健康医药产业发展,建成贵州百灵扩能技改等项目。四季度医药制造产业增加值实现正增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21.深挖航空航天装备制造产业潜力,建成投产中国航发贵州黎阳航空发动机制造产业链提升等项目。四季度航空航天装备制造产业增加值增长7.5%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2.中石化织金50万吨/年聚乙醇酸(PGA)项目年底前完成投资15亿元以上、投资进度完成15%左右。四季度化工产业增加值增速比三季度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七)加快释放国家和我省现有政策效能

  23.结合国家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我省任务清单,以及助企惠民政策落实、产业及产业配套基础设施补短板、提振消费和服务业3大专项行动方案等,对助企纾困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强化“政策找企业、企业找政策”“双找”机制,修订贵州省助企惠民政策汇编“口袋书”,编制政策解读联系名录,建立专人解答机制,系统开展宣传解读培训,确保各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精准直达。(责任单位:省“双找”工作专班,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金融支持

  24.持续深入开展常态化精准化政金企融资对接活动,促进企业更好获得信贷支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贷通作用,推动合作金融机构推出更多低利率融资产品。全年中小企业信贷通撬动银行资本同比增长20%以上。(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5.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机制,鼓励适当提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

  26.加强融资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小微企业标准提供创业担保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经营仍困难的可再次申请。(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27.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缓释企业扩产资金压力,增加企业资金流动性。(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8.严格落实国家阶段性减税降费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前期缓缴的所得税等“五税两费”,2022年9月1日起期限届满后再延迟4个月补缴。对制造业新增增值税留抵税额即申即退,到账平均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9.年底前,继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0.加大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化解力度,年底前,全面化解政府拖欠中小微企业无分歧欠款,完成防疫隔离酒店、物资供应企业等防疫款项支付,加快兑现各类涉企涉农补贴资金。(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实施项目建设“百日攻坚战”

  (十)加快推进在建项目建设

  31.制定四季度在建投资项目推进计划,形成项目清单,逐个项目明确月度投资计划、责任主体、问题台账等,按月开展调度。对在建项目推进计划完成好的,在安排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及土地、环评审批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推进不力、完成滞后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或集体约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2.加快推进33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四季度在建的2269个省重大项目完成投资1528亿元,其中建成项目102个、完成投资135亿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加快新开工一批重大项目

  33.将计划明年开工建设的部分重大项目提前到今年四季度开工。依托省推进项目建设“三级”联动协调、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联合审批、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协作等机制,继续实行集中办公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延续允许地方政府根据职责对申报项目用地、环评等办理作出承诺,项目落地后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政策,加快办理新开工项目前期手续。加快完善储备项目开工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推进项目建设“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工作专班)

  34.第一轮50.25亿元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的53个项目9月底开工,第二轮22.99亿元支持的21个项目11月底前开工。按照应快尽快、能快则快的原则,“一项一策”科学制定项目施工计划,提高施工强度。四季度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529个、总投资4302.65亿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推进项目建设“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工作专班、国开行贵州省分行、农发行贵州省分行、进出口银行贵州省分行)

  (十二)“多钱一用”支持项目加快建设

  35.建立财政资金、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政策性银行新增信贷额度、金融机构融资等联动机制,定期梳理推送重大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开展政金企会商协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6.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9月底省级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90%的,除合同规定或其他合法方式约定执行时间的外,将达不到比例要求部分的20%直接回收,调整用于急需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其他省直有关部门)

  37.阶段性简化各类资金拨付程序和基金投放程序,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推动项目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金控集团、黔晟国资公司)

  38.加快各类财政资金基金支付使用。9月底前,“四化”及生态环保、新动能发展基金全部投放完毕、年底前使用进度达到70%以上,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全部下达完毕、年底前支付进度达到80%以上。年底前新增和结存的483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部支付使用完毕,完成228亿元政策性银行新增信贷额度任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金控集团、黔晟国资公司)

  (十三)严格规范资金和基金使用

  39.对各类专项资金、基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国家房地产专项借款,实行闭环管理,不得挪用、截留,确保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企业发展。统筹年底前无法完成支出的项目资金用于其他急需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和建设实施

  40.制定四季度新开工重大项目要素保障清单,统筹做好用地、用林、环评审批等要素指标计划安排。积极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年底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处置率分别达到25%和15%。(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1.建立重大项目“一对一”服务保障机制,对各项手续办理实行全流程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2.开展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专项督导服务,加大现场核查力度,动态完善问题台账,及时掌握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和困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增强市场信心释放消费活力

  (十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43.严格落实“一楼一策”处置方案,全力争取国家房地产专项借款支持,推进已售、逾期、难交付的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4.实施更大力度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加强已出台政策的优化落实,有力引导购房消费。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开展商品房团购,团购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大力促进汽车等耐用品消费

  45.安排省级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燃油汽车、二手车购车补贴。支持联合汽车销售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保险公司、汽车金融机构,通过购车送油(电)卡、免收贷款手续费等促进汽车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46.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计划,支持鼓励各地、大型商场等开展促消费补贴活动。进一步依法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七)强力提振旅游等消费

  47.四季度阶段性实行全省国有景区免门票政策。重点围绕温泉养生、民俗节庆、滑雪健身等冬季特色旅游主题,大力推广冬游贵州活动。加大住宿、餐饮、特色农产品消费券发放力度。(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8.组织省内龙头餐饮企业携手优质酱酒企业持续开展黔酒黔菜促消费活动,优化完善活动规则,扩大参与规模。大力发展夜间经济,开放更多公共区域和场所,支持商户经营并延长有效营业时间,优化完善夜间公共交通线路和运营时间。大力发展“无接触”式消费新模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确保社会大局保持稳定

  (十八)抓牢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工作

  49.深入见底排查各类风险隐患,紧盯交通、煤矿、建筑施工、燃气、自建房等重点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切实摸清重大风险隐患,逐一制定措施,落实包保责任。扎实开展前期查出风险隐患整改“回头看”,加强督导检查和现场核查,确保整改到位。从严进行监管执法,加大对重点领域、重要时段和危险作业的管控力度,压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等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九)确保粮食和能源安全

  50.加强旱情监测预警,做好水资源调配、增加水源等抗旱准备工作。加强粮食生产,加快发放种粮补贴,加强秋粮中后期田间管理,确保秋粮产量不低于839万吨。深入实施秋冬季高标准农田建设大会战,确保年底建成高标准农田260万亩。年底前全省粮食储备248万吨以上,食用油储备23万吨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51.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率提高到80%以上,年底电厂存煤不低于800万吨。合理安排水电出力,提升水电机组应急保供能力,全网水电储能达到50亿千瓦时以上。(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二十)全面加强债务金融风险管控

  52.切实抓好债务化解,坚决遏制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稳妥处置金融风险,指导督促重点农合机构、村镇银行制定“一行一策”风险防范和处置方案。加快解决政府投资项目“两拖欠”问题。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十条”禁止性规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一)扎实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53.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增就业岗位。加大公共卫生岗位、偏远地区中小学教师等基层服务岗位招聘力度,重点吸纳省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聘省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将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纳入扩岗补助。加快2023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54.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及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领域持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强化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

  55.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对粮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运输开辟绿色通道,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等,设置重要民生商品运输货车司机防疫服务站。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建立重要民生商品集采集配、街道领运分拨、居委社区直送到点的保供体系,保障商品流通“最后一公里”畅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56.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日监测机制,开展疫情防控商品和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巡查监测,对9个市(州)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情况进行周通报。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国家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持续改进作风,牢牢抓住经济恢复关键期,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政策措施,会同各地及时推动解决存在的问题困难。(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四)加强督导服务和督查。建立稳经济督导和服务工作机制,定期对行动方案各项措施任务、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落实推进开展督导和服务,加快推动问题解决。省政府督查机构要组织开展督查,对推进缓慢特别是工作进度滞后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大工作提示和督促力度,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严重滞后、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督查机构)

  (二十五)积极引导社会预期。扎实做好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推动形成政策集成效应。加强对经济形势的解读和宣传,切实提高宣传效果,强化预期引导和管理,进一步增强社会各方面信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本行动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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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