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工作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8号)的规定,为便于纳税人及时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及做好我市市本级(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202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承担政府任务;
3.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4.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
(二)特殊情形:
省政府在政策性综合文件中列举或省局在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时列举的3项房产税减免规定(详见附件3)。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承担政府任务;
3.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
4.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二)特殊情形:
1.对新建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占地广的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作为“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年度起三年内免征的优惠。
2.被省政府确认为省级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的,三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优惠。
3.被当地经信部门认定为小微企业园的,自建成运营3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优惠。
三、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交《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2)、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等,具体报送资料请按照附件3中规定要求执行。
以上纳税人所提交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如为复印件应加注“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字样(盖印章或签注)。
四、纳税人申请202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请于2022年1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
附件:
附件1: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doc
附件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doc
附件3:湖州市税务局房土两税核准类减免相关政策汇编(2022年版).docx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5日
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理一股:2158525 管理二股:2158515 管理三股:2158533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理二股:2158153 管理四股:2158222
管理五股:2158215 管理六股:2158225
国家税务总局吴兴区税务局:
税政一股:2127577 税源管理股:2158198
织里税务分局:3923183 爱山税务所:2158313
国家税务总局南浔区税务局:
税政一股:3069011、3069012 南浔税务所:3069036
练市税务所:3069763 菱湖税务所:394820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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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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