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服务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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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切实履行会员服务职能,提升会员服务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服务办法》,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服务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2月7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会员服务职能,提升会员服务工作的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服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会员需求为导向,按照统筹谋划、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积极引导会员关心行业发展,参与行业建设,推动会员职业成长,努力增强会员的认同感、归属感、自豪感、荣誉感和安全感,提升行业的凝聚力、生命力、创新力、吸引力和影响力,助力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会员服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在会员服务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会员服务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属地负责”的工作机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全国的会员服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会员服务是系统工程,应不断创新服务理念、深化服务内涵、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

  第二章 会员服务的对象

  第六条 会员服务的对象为中注协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指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成为中注协个人会员。

  第三章 会员服务的内容

  第八条 中注协及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地方注协)向会员提供维权、协调、宣传、搭台、引导、专业、信息化、国际发展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 维权服务是指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援助与权益保护委员会作用,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完善内部劳动保障等制度,维护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充分表达行业关切。

  第十条 协调服务是指协会作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主动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进行沟通协调,正确处理行业内外关系,反映会员诉求,推动解决会员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宣传服务是指协会综合运用多种媒体平台,通过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等方式,以点带面,实施多维度宣传与品牌推广,提升行业形象,扩大行业影响,凝聚行业共识,为会员诚信执业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同时,宣传服务还包括针对行业重大突发事件、热点问题实施的舆情回应及处置。

  第十二条 搭台服务是指协会运用自身力量和资源,为会员执业及发展创造各种机会与条件。全力支持函证数字化平台建设,提升执业质量;搭建专家库平台,推动会员发展转型升级;搭建人才招聘平台,助力事务所人才建设;搭建师资库平台,促进会员队伍素质提升。

  第十三条 引导服务是指协会通过政策制定、引领示范、强化管理等方式引导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强化会员质量导向;开展诚信及警示教育,强化会员诚信意识;开展品牌建设活动,推动会员转变发展模式;引导会员创新内部制度机制,切实提升执业质量;推进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不断拓展事务所业务领域。

  第十四条 专业服务是指协会通过准则制定、问题解答、专业培训、技术援助、执业检查、专业帮扶、对口技术支持、专业数据平台构建等途径,帮助会员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信息化服务是指协会通过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规范审计数据标准、提供基础数据资源等方式推动单位会员加快信息化发展,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提高业务效率及质量,实现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不断提升信息化治理水平。

  第十六条 国际发展服务是指协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开展国际业务,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事务所自主创建国际网络,健全境外分支机构;推动提升事务所在国际网络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广事务所国际化发展经验。

  第四章 会员服务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指导开展会员服务工作。各级注协应当明确会员服务牵头部门,并联系和对接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注协应当引导和推动会员自发成立会员服务相关组织(以下简称会员服务自发组织),以便高效开展各类会员服务活动。会员服务自发组织包括分区域或分行业的各类兴趣小组或委员会等。

  第十九条 各级注协应当强化人员配备,建立会员服务联系人制度,专门负责联络、指导和管理各级会员服务自发组织,落实会员服务工作的统一部署与任务安排。会员服务联系人由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各级注协应当合理安排会员服务相关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中注协建立数字化会员服务平台,作为开展会员服务工作的有效载体。会员服务平台旨在密切会员联系、促进会员交流、推进会员活动、反映会员诉求、表达会员意见、实现会员发展。会员服务平台向全体会员和各级注协开放。

  第二十二条 开展会员服务活动,可采取讲座、论坛、沙龙、研讨会、交流会、联谊会、招聘会、比赛等形式。会员服务活动应力求创新,注重实效。鼓励各级注协联合开展会员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会员提出的维权服务申请,各级注协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会员;对于受理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召开法律援助与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形成专家意见,并于6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反馈会员,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会员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各级注协应当注重服务成果宣传,持续提升会员服务工作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五章 会员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开展会员服务过程中,各级注协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履职尽责。

  第二十六条 在开展会员服务过程中,各级注协需要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健全完善中注协对地方注协的考核评价制度,将会员服务纳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地方注协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会员服务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注协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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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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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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