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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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1-20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重庆市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重庆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需申请使用发票和已登记首次申请使用发票的纳税人(除从事机动车、二手车、成品油被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以及军工等需离线开票的特定纳税人以外),纳入全电发票推广上线范围; 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和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分批纳入全电发票推广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和接收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重庆市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重庆市纳税人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陕西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将会新增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省市,本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市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重庆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重庆市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重庆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领用和发票验旧操作。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试点纳税人(除部分特殊类型)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电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1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陕西省等地区开始推行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推行后,系统运行平稳,因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决定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推行全电发票试点,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

  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重庆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推广进度安排,全电发票受票范围已推广至全国,重庆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各省的受票方均可接收。

  二、推行全电发票具有哪些优点?

  (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开票用票更便捷

  一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二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三是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四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三、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全电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四、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其中之一开具纸质专票或纸质普票。其中,试点纳税人选择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或纸质普票,其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

  五、如何理解《公告》中的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为降低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全电发票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

  剩余可用额度,也称可用授信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例1:试点纳税人A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同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2022年11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2年11月1日至20日,A公司领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400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了36份纸质专票,合计金额350万元(不再重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金额300万元(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300万元),则11月20日后剩余可用额度为50万元(750万元-40×1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六、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

  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2年11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3年1月,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2022年11月、12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使用情况,2023年1月月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其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3:2022年11月初成立的C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2年11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11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2年11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11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系统临时调整。11月21日,C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全电发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4:D公司2022年11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销售额增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D公司临时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D公司本月开票需求。D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D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5:试点纳税人E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2年11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11月3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12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其12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E公司在12月11日9时完成11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2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11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11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12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

  12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12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12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12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E公司在12月11日9时完成11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2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11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11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12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250万元)。

  12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12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6:试点纳税人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11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11月3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5万元。

  12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12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12月无需完成11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12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12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12月1日至31日,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2万元。

  2023年1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1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F公司于1月6日9时完成2022年第四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四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2022年12月剩余可用额度2万元<2023年1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10万元)。

  1月1日至6日9时,如果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1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八、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如何确定单份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份数?

  试点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应小于或等于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九、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份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在领用发票时按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十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试点纳税人能够获得哪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集成发票信息、优化发票应用、完善风险提醒,进一步深化发票数据应用成果。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能够获得以下优质便捷的服务:

  一是“一户式”发票数据归集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开具发票信息,推送至对应受票方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开票即交付,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易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归集等问题,降低纳税人发票管理成本。

  二是“一站式”发票应用集成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创新应用集成服务,通过完善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功能,增加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等功能,再造红字发票业务流程、海关缴款书业务流程,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是“集成化”发票数据展示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纳税人提供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情况展示服务,纳税人可实时掌握总授信额度和可用授信额度变动情况;同时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提醒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以便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从而有效规避因征纳双方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十二、如何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十三、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

  十四、试点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7:2022年12月10日,G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2年11月30日开给H公司(试点纳税人)的纸质专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H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与发票入账。G公司联系H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H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可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全电发票。

  例8:2022年11月,I公司(试点纳税人)为J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I公司在2022年11月18日已为J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11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此前J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确认用途及发票入账,I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I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I公司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9:2022年11月,L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M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M公司已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2022年12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情形二: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例10:2022年11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P公司(非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2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情形二: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十五、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流程有何变化?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非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单》和对《确认单》进行确认的功能。

  (二)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

  例11:2022年10月,Q公司(非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R公司(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公司已确认用途。2022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R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Q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十六、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全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12:纳税人S公司,2023年1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1月1日至5日S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月6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2年11月25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1月7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50万元(对应2023年1月3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1月8日剩余可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不增加当月剩余可用额度,1月6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计算。

  十七、《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能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发票吗?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八、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全电发票信息的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全电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查验服务。

  十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或勾选确认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普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其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已按计算税额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或已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应按《确认单》所列已计算抵扣的税额或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二十、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公告》发布后,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的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二十一、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二十二、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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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