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23]25号 民政部关于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 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3
文号:民函[20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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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 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的通知

民函〔2023〕25号          2023-0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部署要求,扎实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和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等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有力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果,不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监管,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激发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从严监管、综合施策、强化治理,坚决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全面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机制,着力压减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不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勤俭办会意识和服务企业能力,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积极贡献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纠正违法违规收费。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年检年报等工作开展,部署行业协会商会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关于“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等要求,对当年所有收费项目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建立年度收费自查整改台账,确保所有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二)持续规范合法合理收费。各地民政部门要重点围绕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表决方式、基本服务项目设置、票据使用、收支管理等内容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不断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规范化水平,坚决履行好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管理,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实现合法合理收费。持续推动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自身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持续帮助企业减负纾困。各地民政部门要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主动减免经营困难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主动降低盈余较多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力所能及地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贡献力量。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精准有效反映行业诉求,帮助会员企业争取税费减退、社保费缓缴、水电气费缓缴补贴、贷款延期、房屋租金减免、稳岗支持、金融支持等有针对性的帮扶政策措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本行业、本领域内的金融机构、自然垄断企业和平台型企业等具有优势地位的会员单位主动向其他市场主体合理让利,营造和谐共生、共同发展的良好行业生态;不断提升服务企业能力,着力打造优势品牌服务项目,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持续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行政约谈、抽查审计、督促指导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抽查检查,加大抽查检查比例,明确抽查检查重点,提升抽查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发现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实行分类处置,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交并加强跟踪督促,属于民政监管职责范围的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狠刹违规收费之风,始终保持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的高压态势。

  (五)持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巩固拓展脱钩改革成果,持续推动从源头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把关,严格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审核,持续优化结构布局,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探索从登记源头明确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不断提高违法违规收费监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和资金监管机制,探索推进“互联网+”大数据监管,加强违规收费的风险提示和监管预警。进一步加强政策宣贯和教育培训,引导行业协会商会提升自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持续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支持和帮扶力度,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民政部门要从全局出发,深刻认识治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各项任务贯彻落实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

  (二)强化工作部署。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全面总结前期工作基础上,统筹部署好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工作。把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台账,精心组织实施。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具体主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推进标本兼治,始终保持思想不松、标准不降、力度不减。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宣讲,大力宣传降低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效果明显的行业协会商会先进典型以及各地工作安排、工作举措和工作成效,及时曝光顶风违法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负面典型,形成全民知晓、全民动员、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营造有利于规范收费管理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工作情况,每半年报送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地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先进典型、曝光的反面典型,以及相关部署、进展成效、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情况,可结合实际形成工作信息随时报送。有关情况将纳入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

  附件:   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民政部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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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