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23]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0
文号:桂政办发[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10号           2023-02-10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促进充分就业一头连着市场主体,一头连着民生保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促进充分就业,驱动多元消费、增强市场活力、保障改善民生,助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着放管结合、因地制宜、求实创新、依法合规的原则,制定如下措施。

  一、释放消费潜力拓宽就业渠道

  用好用活自治区本级及市、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和促消费资金,深入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服务等消费。扩大重点商品消费,开展汽车家电家装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活动,深入挖掘消费潜力。加快文旅市场复苏,通过强化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全产业要素供给,深化文旅产业与农、林、水、卫、商、体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出一批康养旅游、研学旅游、民宿旅游、定制旅游、夜间文旅等新产品新业态,做长做大文旅产业链,扩大就业需求。鼓励各地围绕春节、“壮族三月三”、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发放消费券,惠及小微企业、小摊小店等。合理增加消费信贷,加大对重点领域消费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消费金融服务数字化转型,更好满足居民线上线下消费金融需求,促进消费提振复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就业岗位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政策,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数量、质量、规模明显提升。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对部分高频经营许可事项,探索实施“一证多址”改革,便利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实施好减税降费措施,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按照国家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延续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鼓励企业新招用员工,对在2023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招用首次在桂就业员工(首次在区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除外),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企业,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招用员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相关补贴从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以市场化手段推动“以大带小”,支持商贸企业拓展分销业务,为小店提供集采、批发、配送、技术等赋能服务,减免连锁加盟费用;支持品牌供应商开放产品和渠道资源,减免代理费用;支持电商平台为小店减免佣金和基本服务费;支持物流企业为小店开展统仓、共配、冷链、托盘和周转箱循环共用等供应链服务,降低物流成本。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等与租户协商免租、减租、缓租,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予以适当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鼓励支持创业促进新增就业

  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加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落实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鼓励发展夜间经济、“后备箱经济”、小摊小店等特色经营,适度发展“跳蚤市场”,引导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鼓励商业银行推出“小摊贷”、“小店贷”等不超过2万元额度的小额快贷金融产品,符合条件的纳入“桂惠贷—创业担保贷”贴息范围。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器等平台建设,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指导、孵化服务等支持。实施农民工创业园提升工程,加大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支持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科技厅、退役军人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留桂就业计划,深入推进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国企招聘专项行动,引导高校深化校地、校企合作,挖掘更多就业岗位,提高人岗匹配度,更好满足区内企业人才需求。鼓励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带动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继续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继续推进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专项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支持,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创业指导、岗位推介、职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水平,力争高校毕业生初次去向落实率达80%以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90%以上。探索拓展就业服务范围,为有赴东盟国家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商务厅、乡村振兴局、国资委、财政厅,共青团广西区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落实粤桂、桂深劳务协作协议,深化区内劳务协作,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岗位推送、劳务输出等服务保障,稳定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人口务工规模。扩大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在平陆运河等重点工程领域配套设施建设中实施一批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劳务报酬应占中央资金比例30%以上,促进当地群众就近就业增收。对吸纳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按规定给予带动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型易地搬迁安置区就业帮扶,支持运营好就业帮扶车间,统筹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确保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易地搬迁户实现一户至少一人就业。(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乡村振兴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加大对长期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力度,依托街道、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广泛收集推送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可统筹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招用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畅通失业人员求助救助渠道,健全失业登记、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生活保障联动机制。对暂时失业、未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残联,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大力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

  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支持,支持网约车、网络送餐、网络直播、快递物流等吸纳就业较多的新业态经济规范发展。支持小摊小店发展,各市、县可合理划定小摊经营区域,允许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区域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统筹用好现有早市、夜市、日市、农村集市、圩日摆卖点等摊区,允许合理延长经营时间。在不占用盲道、消防通道,不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不违反环境保护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前提下,各地可在广场、步行街及周边,公园周边开辟临时摊点摊区。适当放宽临时外摆限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就临街小店在自身门店外临时摆放促销商品、设置体验区等推出便民措施。对各地统筹规划新建的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带动就业明显的小摊小店集聚区,经自治区评定为特色集聚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在划定为允许摊贩经营的区域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可不办理营业执照。简化小摊小店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推广全程线上登记,材料齐全合法的,即时办结。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受户籍、地域限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农民工、快递员等群体工伤权益保障,重点抓好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保和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保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广西邮政管理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发挥职业学校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基础性作用,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紧贴市场和就业形势,动态调整优化专业设置,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深入实施“技能广西行动”,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在制造业企业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青年专项技能培训计划、退役军人培训计划、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技工院校技能帮扶行动等,加强妇女、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等群体职业培训,适时研究提高补贴标准。推动落实“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开展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深化“八桂家政”、“八桂建工”、“八桂米粉师傅”劳务品牌和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劳务品牌培训示范基地、龙头企业、专家工作室的,分别给予奖补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退役军人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总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广西区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九、持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

  在全区开展“就业暖心·桂在行动”专项服务活动,组织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月等系列活动,每年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不少于5000场次。发挥广西人才网及自治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大厅、社区(村)宣传栏等信息投放力度,扩大公共招聘岗位信息覆盖范围。开展“点对点”送工服务,以专车、专列等方式为目的地集中、成规模的外出务工人员开通绿色直通车。开展整市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支持企业用工行动,保障区内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免费发布岗位信息,提供即时招聘服务,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培育一批具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优势明显的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着力打造百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推行柔性执法促进就业创业

  坚持依法行政,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食品、燃气、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环境质量、公共卫生等安全监管,保障经营安全、消费安全、人身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假冒伪劣、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社会治安防控,加强小摊小店集中经营区域等巡逻防控,保障交通秩序和治安稳定。正确处理严格规范公正执法与行政柔性执法的关系,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服务事项作加法,对限制事项作减法。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视情制定并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清单,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经营者容错纠错空间。对小摊小店的轻微违规经营行为,以教育疏导为主,慎用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建立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机制,对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予以尽职合规免责。通过多种方式协调解决各类矛盾,搭建政府部门、群众、经营者之间和谐沟通的桥梁。小微企业、小摊小店应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市容市貌、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广西税务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一、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黑职介”等违规机构,及时制止纠正针对年龄、性别、学历等就业歧视,维护公平良好的就业秩序。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根治欠薪“一金七制度”,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严查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依法处理涉及卡车司机、快递小哥、外卖配送员等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供仲裁“绿色通道”和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安厅、总工会、残联,广西邮政管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调研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成员单位联系点制度,推动各项部署落实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及时对接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教育部门负责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做好释放消费潜力、扩大就业需求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管等部门负责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强市场监管,推行柔性执法。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实施符合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的措施办法,强化月调度、季调度,推动各项任务举措落地见效,确保完成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指标。强化激励约束,对措施有力、成效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予以表扬奖励,对履责不力、进展滞后的约谈通报、责令整改,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 政策解读

  2023年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3〕10号),以下简称《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是促进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受疫情冲击影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市场消费需求不旺,我区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存在数量不足、规模不大、质量不高等问题,吸纳就业、活跃市场能力有待提升。我区具有良好区位优势、气候条件和一定民营经济比重,发展各类市场主体、扩大就业需求具有良好基础。

  出台《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的具体行动,是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推行柔性监管服务,支持小摊、小店活起来火起来的有效措施,是落实推动全区一季度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扎实做好稳岗保就业,重点支持市场主体稳岗扩岗,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纾困帮扶力度,促进群众多渠道就业的务实举措,对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具有重大意义。

  二、主要内容

  《措施》共12条。

  一是释放消费潜力拓宽就业渠道。提出了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扩大重点商品消费,加快文旅市场复苏,鼓励各地围绕节假日发放消费券,合理增加消费信贷等方面的措施。

  二是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就业岗位。提出了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政策,探索实施部分高频经营许可事项“一证多址”改革,鼓励企业新招用员工,发放一次性补贴鼓励企业新招用员工,支持商贸企业拓展分销业务,支持物流企业为小店降低物流成本等方面的措施。

  三是鼓励支持创业促进新增就业。提出了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鼓励发展夜间经济、“后备箱经济”、小摊小店等特色经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实施农民工创业园提升工程等方面的措施。

  四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出了国企招聘专项行动、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基层项目、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专项计划,鼓励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等方面的措施。

  五是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出了深化区外区内劳务协作,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扩大以工代赈规模,鼓励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大型易地搬迁安置区就业帮扶等方面的措施。

  六是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提出了加大对长期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畅通失业人员求助救助渠道等方面的措施。

  七是大力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提出了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支持,支持小摊小店发展,对经自治区评定为特色集聚区给予奖励,简化小摊小店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强农民工和快递员等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八是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提出了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加强企业和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推动落实“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深化“八桂系列”劳务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措施。

  九是持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提出了开展“就业暖心·桂在行动”专项服务活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点对点”送工服务,保障区内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用工,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等方面的措施。

  十是推行柔性执法促进就业创业。提出了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社会治安防控,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机制等方面的措施。

  十一是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了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等方面的措施。

  十二是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提出了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抓好政策措施落实的要求。

  三、亮点解析

  一是落实中央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出台《若干措施》是践行“两个维护”的生动实践,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措施对标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各地就业、市场具体情况,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做法,寻求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的有效路径。

  二是抓住重点关键,注重系统推进。以促进充分就业为主线,结合活跃市场和改善民生,推出12条举措。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摊小店为主体,结合发展现状和需要,着力破瓶颈解难题,支持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中的焦点堵点问题,把握轻重缓急,致力攻坚克难,回应领导关切和群众期盼。同时,充分考虑措施之间的系统性、配套性,努力形成相关部门、地方之间的工作合力。

  三是突出放管结合,统筹发展安全。坚持守正创新、稳中求进,既推出创新举措,多出硬招实招;又推行柔性监管服务,合理引导预期,推动规范发展,确保“活而有序”。既坚持依法行政、于法有据,体现原则性和延续性;又改进思路方法,科学精细管理,体现开拓性和灵活性,努力破解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统筹好发展和安全。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