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发[202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云政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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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政发〔2023〕2号         2023-01-17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

  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经济工作意义重大。为提振市场信心,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稳中求进、进中提质,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市场主体培育

  (一)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强化招大引强激励,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州、市给予激励经费奖补,支持鼓励开展精准招商、重大招商项目前期工作等。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多、推进实的州、市在用地保障方面给予支持。加强招大引强服务保障,对纳入省级招大引强项目库的项目,落实好我省产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全面加强项目动态服务、管理和跟踪督办。2023年引进超10亿元优质产业类项目100个以上、“链主”企业20家以上,省外产业招商到位资金增长15%以上。(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大力实施市场主体倍增计划。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优做强和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发展。省级财政安排1.5亿元,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全面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支持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继续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新培育纳统的“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23年确保净增企业15万户以上、“四上”企业3000户以上,推动个体工商户蓬勃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积极满足市场主体合理融资需求。大力支持融资担保扩面降费。省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从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补贴、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业务补助、资本金补充等方面,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在招投标方面继续推行电子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保险等保证金。政府采购标准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超过上述标准并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大力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省级财政安排38.1亿元,支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等科技研发平台投入,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进入正常运转的国家和我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按其提供公共服务绩效给予运行资金补助。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积极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深入推进“兴滇英才”计划,省级财政安排32.5亿元,引进教育、科技、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一批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继续支持重点群体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重点群体2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各地盘活闲置资产,建设公益性创新创业公共服务项目,服务创新创业群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恢复和扩大消费、绿色发展、科技创新、能源保供、重点基础设施、中小微企业等支持力度。加强政银企对接,建立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三张清单”,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对于2022年第4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研究出台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壮大资源经济、口岸经济、园区经济

  (六)大力发展资源经济。各地各部门要系统深入盘点用活优势资源,以资源换产业、以资源换市场、以资源换技术,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积极吸引行业龙头企业参与三七、咖啡、核桃等农业资源,稀贵金属、磷、锂等矿产资源,水风光、页岩气等清洁能源以及文化旅游资源等开发利用和产业化,优先支持全产业链打造高附加值产品企业。完善资源管理办法,规范开发行为,细化权责关系,坚决杜绝占而不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省投资促进局、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七)大力发展口岸经济。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前提下,单列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50亿元以上,支持磨憨、瑞丽、河口等沿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分别安排5亿元、2亿元、2亿元,用于支持磨憨、瑞丽、河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预算内资金安排5亿元,支持磨憨国际口岸城市高标准建设。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沿边产业园区发展,支持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按规定实行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在磨憨、瑞丽、河口等口岸设立免税店。支持边民互市发展,边民按规定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天价值在8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免征相关进口税收。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推进智慧口岸提标升级。加大口岸“运抵直通”模式复制推广,落实属地查检“绿色通道”,持续开展通关业务改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八)大力发展园区经济。省预算内资金安排10亿元,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省级科技计划、外经贸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加大向开发区倾斜支持。对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支持开发区建设企业孵化器,鼓励引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落户开发区。加快推广“标准地”出让,制定出台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支持首批重点省级开发区跨越式发展,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发行条件的,支持每个开发区按20亿元左右的额度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有必要可申请扩大额度。支持各地依托独有资源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打造一批“小而特”、“小而精”、“小而高”特色园区,由省直有关部门“一对一”给予支持。力争2023年开发区工业总产值增长20%以上,新增规上工业企业400户左右,营业收入超千亿元开发区达7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

  (九)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省级财政安排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加快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23年期间新增完成设施农业实际资产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完成实际资产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重点农业企业2022年内新增贷款,按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支持各地统筹财政涉农资金对利用荒地、废旧矿山建设设施农业的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大力支持开展高效设施农业融资租赁等模式试点。持续实施“百亿金融支农行动”,落实落细乡村振兴领域再贷款贴息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涉农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300亿元。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提供设施农业保险,适当降低保费、提升理赔效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大力推进重点工业领域延链补链强链。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聚焦重点行业调结构、补短板、增动能。省级财政安排1.5亿元,支持全产业链重塑烟草产业新优势。支持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行业龙头企业发挥产业生态主导作用,瞄准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环节延长产业链,开展以商招商,继续实施以商招商分级奖励制度,带动上下游优势企业集群落地、集约发展。制定实施以度电附加值为主的能效有序调节机制,优先保障能效高、效益好、排放低的企业和生产线用能需求,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初级产品加工用能管控。鼓励企业开展工贸分离,剥离服务业板块,以专业化优势提升服务半径和质量。力争2023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9%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投资促进局、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省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一)大力推动煤炭增产煤电多发。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煤保供、煤矿“五化”改造、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等工作。积极申报具备条件的煤矿核增产能,优化审批流程,加快推进煤矿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全力增产扩能,力争2023年原煤产量达7100万吨以上。督促指导火电企业与核增产能煤矿签订核增产能部分的电煤合同,严格执行电煤合同价格,引导煤炭直供电厂。鼓励发电企业与煤矿企业通过参股等方式实现煤电联产。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力度推动新建480万千瓦煤电项目建设,争取国家新增煤电装机指标支持。(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十二)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全省遴选、培育、建设、推广3—5个行业级大数据中心,实施5G融合应用“扬帆”云南行动计划,遴选10个5G应用融合标杆示范项目,省级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行业级大数据中心、5G应用融合标杆示范项目予以支持。力争2023年数字经济投资完成300亿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充分释放内需潜力

  (十三)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安排10亿元左右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加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保障力度,其中3亿元用于“骏马奖”评选奖励。安排40亿元左右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中老铁路沿线开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口岸发展、创新创业等领域项目建设。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安排320亿元,省级财政安排70亿元,持续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省级财政安排18.6亿元,推进铁路“建网提速”工程。省级财政安排4亿元,加大新建机场建设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安排4.2亿元,支持民航“强基拓线”工程。省级财政安排33.8亿元,支持普通公路和农村公路管养。省级财政安排6亿元,支持农村公路“巩固提升”。力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安排130亿元,省级财政安排29.4亿元,支持“兴水润滇”工程深入实施。省级财政安排30亿元,支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省级财政安排24亿元,持续加强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开展美丽河湖奖补,支持拉市海、纳帕海、普者黑保护治理等。省级财政安排2亿元,支持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力争2023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9%左右,年度完成投资跃上2万亿元大台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四)加大力度支持扩大民间投资。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机制,实现在线平台实时推介。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用好政府出资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更多民间投资项目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强化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促进项目落地实施。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搭建有利于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平台。将民间投资增量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考评体系的重要指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五)大力提升旅游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从省级层面策划实施一批旅游转型升级大型项目,加大知名旅游企业招商,推动旅游与健康、体育、文化、生态、教育、互联网以及现代农业等融合发展。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的重大文旅项目,按其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对2023年度省级重大文旅项目和业态创新项目建设贷款产生的利息(不包括土地款和房地产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景区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内招徕省外入滇游客数1000人以上的省内旅行社,按照每接待1名过夜游客5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评定为甲级旅游民宿的主体予以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各地举办重大文旅宣传营销活动。优化“30天无理由退货”机制,全面推广实施旅行社及从业人员“红黑榜”制度。力争旅游业投资完成1300亿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六)支持新能源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加大充电桩、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对符合条件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视情况予以补贴;落实好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纳税人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出台新能源汽车消费支持政策,鼓励出租车(含网约车、巡游车)、旅游客车、景区用车、城市物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深入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快淘汰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和老旧营运车辆。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持续开展“云集好物”及“彩云”系列促消费活动,举办“彩云购物节”,继续发放“彩云”系列消费券,政企联动引导家电销售企业统筹线上线下资源,广泛开展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等活动,扩大家电消费。力争2023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以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

  (十七)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筹集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200亿元以上,撬动各类资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确保2023年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500个以上、城镇棚户区改造6万套、开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5万套以上,新建改造燃气、供水、排水管道6000公里以上。各类资金优先支持前期工作扎实、成熟度高、综合效益好的项目。从省级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以奖代补资金,对2022年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成功典型案例涉及的县、市、区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八)加快推进“五城”共建。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健康县城、美丽县城、文明县城、智慧县城、幸福县城建设,围绕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卫生设施提级扩能、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产业培育设施提质增效,谋划一批符合政策导向、投资方向的建设项目,确保每年有进展、见实效。省级统筹不低于50亿元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按照“大干大支持、不干不支持”的原则,对“五城”建设中成效明显的县、市给予支持。鼓励各地积极申报“五城共建重点县”,对积极申报并确定为“五城共建重点县”的10个县、市给予政策和项目重点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九)全面推进绿美云南建设。统筹省级财政奖补资金7亿元和省预算内投资3亿元,对全省绿美城市、绿美社区、绿美乡镇、绿美村庄、绿美交通、绿美河湖、绿美校园、绿美园区、绿美景区建设中成效突出的县、市、区进行资金奖补和项目支持。鼓励各地创新工作机制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加快打造一批典型示范。支持各地引进技术先进、带动力强的知名苗木企业,打造成规模、有特色的云南苗木品牌,大力发展“绿美+”经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十)促进外资外贸加快发展。大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优化《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奖励标准,加大奖励力度。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外商投资,促进边境贸易、跨境贸易转型升级。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积极支持外贸企业发展,优化稳外贸进出口奖励政策。加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引力度,综合评估服务企业数量、培训人数、实现效益等因素,给予每个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企业投入运营满1年以上的公共海外仓,按仓储面积、服务企业数量等因素给予贴息支持和不超过300万元的仓储设备投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昆明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快提升中老铁路沿线发展能级。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对在云南省内铁路货运场站集结和分拨、经中老铁路发送和到达的跨境货物运输予以补助。继续落实“公转铁”补贴政策。动态调整中老铁路沿线开发三年行动目标和项目库,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5亿元,支持沿线开发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昆明海关、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七、持续做好民生保障

  (二十二)全力保障就业总体稳定。省级财政安排3亿元,支持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兜底帮扶。统筹各类资金250亿元以上,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设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等工作。支持退役军人专属就业创业园地建设。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职业教育办学条件达标工程,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园区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0万人以上,实现70万脱贫劳动力掌握一技之能。全年完成城镇新增就业5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退役军人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供需协调、保障市场供应、丰富商品种类,强化交通物流保通保畅、精准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储备、完善储备调节机制,加强市场监测预警,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及时启动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减小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快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各州、市加大房地产促销力度,组织行业协会和有关房企做好策划宣传。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推动项目整体完工交付。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促进项目完工交付。督促指导各地优化制定“一城一策”、“一楼一策”,化解盘活存量“烂尾楼”,积极出台政策吸引外地人口落户和安居、促进二手房交易、消化现房。支持各地实施“以购代建”,收储存量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公益性“双创平台”用房,也可用作高级人才公寓,与人才引进培育工作结合,拓展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大民生保障投入力度。统筹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农房抗震(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行动。统筹安排资金10亿元,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省级财政安排20亿元,支持加快补齐医疗卫生发展短板。加强疾病救治、防控物资保障、疫苗接种等领域的资金保障,保障好群众就医用药,重点支持老年人和患基础性疾病群体的防控,着力保健康、防重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做好稳经济工作,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和调度,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市场预期引导工作;要加强政策评估和动态优化,做好政策储备研究,每季度末向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推进落实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每季度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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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