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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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各支行,驻青各有关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有关企业:

  为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鲁财金〔2022〕2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青政发〔2023〕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实施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重要意义

  发展供应链金融,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举措,目的是通过规范盘活中小微企业持有的核心企业应付账款和商业汇票,加速核心企业信用释放,更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围绕数字化支撑、网络化共享、规范化运作、信用化发展,加快打造符合我市实际的供应链金融体系,有利于推动重点产业链建链、强链、补链,提升供应链运作效率,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展供应链金融,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政策支持,调动企业、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平台积极参与。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革新传统金融业务抵押、担保理念,探索供应链金融的实现方式。要统筹推进、稳妥发展,精准选择产业、企业,创新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追溯技术,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

  二、加大对供应链金融的政策支持

  (一)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人民银行各支行应完善配套机制,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推进核心企业与平台对接,加快应付款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创新工作机制,减少应收账款确权时间,降低确权成本。对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按照应收账款确权融资金额的0.05%给予市级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确权金额和同比增速排名重叠的不重复奖励,按照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向下递补。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

  (二)推动应付账款票据化。支持核心企业开具商业汇票替代应付账款,票据签发企业须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对商业汇票签发量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按照签发增长量的0.1%给予市级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商业汇票签发量和同比增速排名有重叠的不重复奖励,按照商业汇票签发量向下递补。对金融机构贴现的核心企业签发、承兑的商业汇票,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三)大力发展供应链票据。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对供应链票据年度签发量排名前20的企业,市级按照签发增长量的0.2%给予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

  (四)支持供应链金融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和核心企业围绕供应链建立信息平台,与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我市平台,市级最高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500万元。

  (五)推动供应链金融产品创新。各金融机构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优化考核机制,为专项信贷产品创新、票据融资便利化提供技术支持和制度保障;要大力开创新产品、新服务模式,为供应链票据提供贴现、质押等融资服务,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设立再贴现专项额度,对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已贴现供应链票据优先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对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和开发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

  三、奖励申报与审核要求

  (一)申报主体

  1.青岛市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涵盖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集群、制造业、现代流通体系、进出口产业及贸易流通等领域的核心企业,支持行业领域范围参照附件9。

  2.获批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

  3.供应链金融业务突出的金融机构,包括各金融机构在青岛设立的省(市)级分支机构和青岛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为青岛分支机构开展的业务,不含异地管辖行和异地分支机构。

  (二)核心企业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在青岛市境内注册的法人机构,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2.符合国家和市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在所处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中具有龙头引领作用,对产业链上下游带动作用较强,上下游主要配套协作企业不少于20家。

  3.申请企业如开办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须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的要求,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未按规定开展票据信息披露及出现票据逾期未兑付的企业不得申请奖励。

  4.申报企业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

  5.企业为集团公司的,企业集团主营业务符合奖励征集范围的,允许其代表集团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统一申请,但申报业务量应扣除集团所代表的公司间的业务量。核心企业间存在总分或母子关系的,允许总公司或母公司合并申报,但申报业务量应扣除总分、母子公司间的业务量;总分或母子公司也可以不合并申报。

  6.近三年无违纪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无恶意套取财政奖补资金行为,否则取消本次申报资格,追回所得奖励,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供应链金融相关奖励的评定。

  (三)申报及奖励流程

  1.奖励申请。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协同组织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金融机构,负责平台的奖励申报工作。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部门负责本领域企业的奖励申报工作,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平台、符合条件的其他相关企业的奖励申报工作。申请奖励的企业、平台需分别填写《青岛市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青岛市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票据化奖励申请表》(附件3)、《青岛市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5)、《青岛市供应链票据签发奖励申请表》(附件6),并提供证明材料,一式五份加盖公章。申请奖励的企业于2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属区(市)行业主管部门,非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部门所属领域的企业,将材料提交至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相关纸质材料由所属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留存。申请奖励的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于2月15日将申请材料提交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申请供应链金融奖励、表彰的金融机构,填写《青岛市供应链金融优秀金融机构申请表》(附件8),于2月15日前报送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及相关产品业务实施文件、有关荣誉、获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报送至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并将扫描版材料发送至邮箱(qdhbxd@163.com)。

  2.资料初审。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部门加强对申请奖励企业的风险甄别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其中,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部门负责本领域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资格审核,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业务数据审核及部分非上述行业主管部门所属行业企业的资格审核。初审完成后于每年3月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青岛市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奖励汇总表》(附件2)、《青岛市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票据化奖励汇总表》(附件4)、《青岛市供应链票据签发奖励汇总表》(附件7)报送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提报的《青岛市供应链金融优秀金融机构申请表》(附件8)进行审核。

  3.资料复审及奖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对各区(市)提报的汇总资料进行复核,将复核后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机构奖励信息汇总表及时报市财政局。审核完毕后,按照程序进行通报表彰,并兑现奖励资金。

  四、其他

  奖励政策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3年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奖励工作结束。

  联系人及电话:

  市财政局:李增宪 85855283 王瑞 8585517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 85911068

  市商务局:匡纬子 85918130

  市交通运输局:侯跃海 88018933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张琳 80896858

  牟晓丽80896817(应收账款)

  附件:下载1-9

  1.青岛市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奖励申请表

  2.青岛市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奖励汇总表

  3.青岛市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票据化奖励申请表

  4.青岛市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票据化奖励汇总表

  5.青岛市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机构奖励申请表

  6.青岛市供应链票据签发奖励申请表

  7.青岛市供应链票据签发奖励汇总表

  8.青岛市供应链金融优秀金融机构申请表

  9.支持行业领域

青岛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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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