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5-13
文号:国税发[1999]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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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内部财务审计行为,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1.审计通知书

  2.内部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4.审计意见书

  5.审计决定

  6.不予受理复议裁定书

  7.复议受理通知书

  8.复议决定

  9.复审决定

  10.审计工作底稿

  11.审计取证记录

  12.审计调查记录

  13.帐务资料调用凭据

  14.内部审计查帐记录


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完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税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内部财务审计。

  第三条 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归口财务主管部门或计财部门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单设的除外)。

  第五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经济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和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上一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主管审计工作的局领导,应定期部署和检查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听取内部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配备专职内部财务审计人员。内部财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财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财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财务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九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下属行政单位的经费收支和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的编制是否执行了'量入为出'的原则,能否保证基层征收单位必需的经费支出,能否保障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支出结构是否合理,上报是否及时。

  (二)经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隐瞒或非法提留收入行为。

  (三)经费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四)经费结余是否真实,有无隐瞒结余行为。

  (五)经费决算是否真实、正确、合规、合法,编制是否及时。

  (六)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七)审计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下属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固定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固定资产的存量是否真实。

  (三)固定资产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四)专项控制商品的购置手续是否齐全。

  (五)审计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属行政单位的各种专项资金或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主要审计专项经费或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专用基金的行为,有无不按规定列支的行为。

  第十二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合法。

  (三)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十三条 办理本单位领导、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每年对下一级的审计面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四章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对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和不配合审计工作的,必要时,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反映。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年初编制内部财务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按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制定具体审计方案。

  (三)实施审计10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写明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四)内部财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小组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遇有违法或涉及干部个人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审计终了,审计小组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内部财务审计部门。

  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重要的应同时报送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

  (七)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根据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

  (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的国家税务局提出复议;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审计意见的国家税务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审计决定的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复审;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有关规定的单位,经审计单位局领导批准,可作出以下审计处理和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收入;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五)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六)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七)处以罚款;

  (八)依法采取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有关规定,以及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经审计单位局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内部财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将审计报告书、审计结论或决定以及复审结论、决定统一归档,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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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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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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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