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23]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粤办函[2023]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45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3〕35号          2023-02-2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8日

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两会”和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的工作部署及《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工作安排,推动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金融“活水”作用,强化对重点领域的金融要素保障,持续有力推动更高水平金融改革开放,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2023年全省新增社会融资规模4万亿元,本外币存款、本外币贷款、证券交易额和保费增速分别高于10%、12%、15%和6%,带动金融业增加值增长8%。着力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其中:为制造业、科技创新提供融资1万亿元以上,全年境内上市公司增加70家以上,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和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融资1.5万亿元左右,为县域振兴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供融资1万亿元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以横琴、前海、南沙三大平台金融开放创新为重点,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

  1.加快推动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广东“十四五”时期“123+双10”金融产业规划,建设体系完善、机构健全、市场有力、人才活跃的现代金融体系。壮大现有法人金融机构,推动筹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国际海洋开发银行,研究组建省级大型产业投资基金和金融控股公司,引进境内外大型金融集团的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金融科技、融资租赁等功能总部。推动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上市或开展并购重组。提升金融要素市场化配置功能,深化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市场注册制改革,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创新发展,完善期货产业链,规范发展大宗商品、数据等要素交易市场。完善广东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提高金融数字化水平,推进全省范围内数字人民币应用创新试点和深化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应用创新试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2.高水平推进横琴、前海、南沙三大平台金融开放创新。贯彻落实好金融支持横琴、前海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加快横琴合作区跨境资金“电子围网”建设,探索跨境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支持澳门银行保险业到横琴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探索对澳门民生金融服务新模式。加快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建设,推动前海在外汇管理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领域先行先试,优化前海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推进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与前海QFLP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研究出台金融支持南沙建设专项措施,推进南沙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和气候投融资试点,探索在资本市场、科创金融、跨境保险、绿色金融等领域扩大与港澳地区的双向金融开放合作。(省大湾区办、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政府横琴办,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负责)

  3.深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扩大“深港通”“债券通”业务,推动“互换通”尽快落地。探索进一步拓宽“跨境理财通”试点范围。加快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落地。积极推动扩大跨境车险“等效先认”实施范围。继续向财政部申请香港、澳门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广东企业到香港上市或到港澳发行债券融资,以及到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4.统筹开展全省新一轮区域金融改革创新。争创广州绿色金融改革示范区、广深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高标准建设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和广东数字金融产业园。支持汕头经济特区探索华侨金融创新,引导华侨华人资本设立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区域管理和服务总部。支持湛江、汕尾发展海洋金融,促进海洋产业、临港产业、绿色化工发展。支持茂名申报国家级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支持梅州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组织开展广东金融创新奖评选。(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立足制造业当家和科技创新强省建设,实施三大“金融+”工程,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5.实施“金融+制造”工程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牵头行”服务模式,为我省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集群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推广设立银行制造业服务中心,加大对储能、集成电路、硅能源、超高清视频显示等重点产业的支持,扩大技术改造信贷规模。继续加强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对江门、惠州、肇庆市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3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对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代偿损失,给予50%的分担补偿,对再担保费给予适当补助。抓住注册制改革机遇,加大制造业企业辅导改制上市工作力度。出台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当家”的政策文件。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进全流程线上应收账款融资与“政采贷”服务。对通过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6.实施“金融+科创”工程促进金融、科技、产业高质量循环。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加快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科技创新专板”建设,发挥广州等科创金融服务基地功能,实施科技企业“全链条培育计划”,做好股份制改造和申报上市的服务工作。鼓励地市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优化激励约束、容错免责、绩效评价等管理机制。积极发展天使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研究制定促进私募基金和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专门政策。支持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开展技术交易、技术对接资本相关业务,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大力推动科技保险,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外部直投”等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扩大股权、债券等多渠道融资,集中资源支持芯片、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创新发展。(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7.实施“金融+海洋”工程形成“海洋牧场”等新增长点。支持银行机构成立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专营事业部和分支机构,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外资以及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和社会资本支持“海洋牧场”发展,发展海洋设备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引导保险机构创新地方特色涉农(渔)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覆盖面。(省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三)落实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推动房地产与金融形成良性循环。

  8.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用足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保持开发贷款和债券融资稳定,加快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支持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合规参与房地产项目并购重组。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支持优质房企与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存量融资展期,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和开展股权融资,为优质房企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增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9.支持租购并举的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鼓励银行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长租房市场发展提供多样化信贷融资服务,满足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合理信贷需求。推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发展租赁住房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四)聚焦稳外贸、稳投资、促消费,加强对经济增长的金融服务保障。

  10.持续加大对稳外贸的金融支持力度。提升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服务效率,推广应收账款、订单等质押融资,对跨境电商、外贸新业态等加大中长期贷款支持,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白名单企业进一步提供便利化措施。引导保险机构优化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和理赔条件,提高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风险保障。完善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分担机制。(省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11.支持基础设施投资发挥压舱石作用。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和商业配套融资,着力支持市政配套、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强化对功能型国有企业的金融支持,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提供合适融资渠道。积极发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引导各类机构和长期资金投资我省,盘活存量基础设施资产。用足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投入。(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能源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12.强化对提振消费扩内需的金融支持。有效落实困难中小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做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金融纾困帮扶,加大对小微企业首贷、续贷和信用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合理降低个人消费信贷成本,优化对新市民金融服务,推动居民消费信贷有效需求稳步回升,重点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教育医疗等消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五)加大对“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金融支持,促进强县、兴镇、富村。

  13.发挥政策性金融优势支持县域项目建设。强化与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的战略合作,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为县域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更多长周期、低成本贷款,加快推进水、电、路、气、通信、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融资融智优势,提前介入重大项目规划,协助地方政府整合资源要素,制定整体融资支持方案或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有力有序推进项目融资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14.实施好粤东粤西粤北“金融倍增工程”加大对产业有序梯度转移的金融支持。综合应用政策性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产业基金,加大对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的金融支持,“以投促引”“以投促产”助力产业梯度有序转移。强化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上市公司资源培育,持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15.调动农村金融主力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强化农信系统、农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与农业大县、农业强镇、中心镇、专业镇、特色镇、农业特色村以及农业产业园、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对接服务,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道路交通、乡村碧道、通信设施、农村电网改造、乡村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等项目的金融支持,构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发展的金融保障体系,加大对地理标志农产品和“粤字号”现代农业品牌企业的信贷支持。研究扩大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标的范围,稳妥探索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快形成可复制的经验模式。发展“保险+期货”模式,支持涉农经营主体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省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农信联社,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16.完善考核评估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吸引金融资源反哺乡村。以政策性农业保险拓展为载体,完善农业保险协保体系。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县域业务规模和覆盖面。支持各地、各部门完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优化风险补偿方式和程序,提高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投入的积极性。将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结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资金情况,作为各地开展相关考核和奖补的参考依据,加强对金融机构激励约束。(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六)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17.打造全国领先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推动法人金融机构加快绿色转型,实施“零碳”(低碳)机构网点建设,提升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建立完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体系。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发展碳核算与核查、绿色认证、环境咨询、绿色资产评估、数据服务等绿色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对绿色低碳项目和企业的识别、认证、评估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省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负责)

  18.支持绿色项目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建立“绿色项目库”并定期开展融资对接,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第三方绿色项目评估认证。综合运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方式,支持海上风电、光伏发电、核电和气电等新能源、清洁低碳能源产业发展。推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更好应用于国家储备林建设,推广“光伏贷”“林链贷”等绿色金融产品,推动绿色龙头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能源局、林业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负责)

  19.支持高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有效衔接,支持金融机构运用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碳减排支持工具,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两高”企业降耗升级、绿色转型提供贷款。对产业园区循环化、绿色化改造给予重点授信支持。将企业碳排放信息、第三方环境信用评价、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环境绩效纳入授信审批管理流程,采取差别定价、授信,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形成控碳减排的约束激励。探索扩大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范围,稳步提升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处置等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覆盖率。(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20.丰富环境权益融资模式挖掘绿美生态经济价值。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研究上市碳排放权和以广东电力市场为标的的期货品种。依托碳排放现货市场开发碳金融产品,强化碳定价和碳市场风险管理。开展各类基于碳排放权资产的抵质押、回购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碳基金、碳债券等投融资产品,开展碳租赁、碳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探索碳指数开发及应用。发展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业务,完善评估定价、抵押登记等配套制度,发展基于环境权益的各类融资工具。(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广州期货交易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1.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严格对标对表中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于金融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决、高效落实各项重大金融决策部署。严肃党的纪律,切实做到“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

  22.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持“底线思维”和“一盘棋”思想,发挥金融风险化解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健全金融风险处置化解机制。落实地方党委政府责任,统筹发展与安全,强化金融风险防控,稳步推进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处置,从严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查处违法金融行为,优化金融生态,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安全保障。

  23.强化分工落实和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任务、细化分工、定期研判,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尽早落实落地;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宣传力度,定期统一召开广东金融系统新闻发布会,办好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论坛、国际金融论坛(IFF)、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等,营造支持广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