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23]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绿色食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01
文号:豫政办[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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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绿色食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3〕7号           2023-02-01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支持绿色食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日

支持绿色食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河南省绿色食品集群培育行动计划》《河南省加快发展预制菜产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落实,加快建成万亿级现代食品集群,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绿色食品企业提质增效

  1.支持头部企业发展壮大。对符合制造业头雁企业条件的,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食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期间,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食品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制定激励政策,加大对重点培育企业和规模以上食品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鼓励食品企业升规入统。

  2.支持企业上市。对准备上市的食品企业开展精准辅导,落实上市“绿色”通道制度,推动企业股改、上市。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省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补助。

  3.支持品牌打造。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从具有独特地域、独特生产方式、独特品质和独特历史文化的地方特色农产品中,遴选一批品牌影响力较大、带动区域发展能力较强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支持基地建设、品质保护、品牌建设、产业发展、规范管理,着力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强化产品质量控制和特色品质保持,推动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打造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样板。

  4.支持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建设。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00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食品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或组织,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建成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食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5.支持农产品、食品冷链物流配送能力建设。安排财政资金2.2亿元,围绕鲜活农产品,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合理布局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建设通风贮藏设施、机械冷藏库、气调冷藏库、预冷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安排财政资金2亿元,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协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社会化服务组织选择农业生产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为基地农户提供生产托管等社会化服务,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100元。开展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定期开展运行监测,促进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提升。

  7.支持预制菜产业发展。每年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对预制菜单项菜品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预制菜套餐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新开发畅销预制菜单品或套餐产品的预制菜企业给予奖励。鼓励重点预制菜企业加强基地建设、技术改造、产品研发、营销宣传,提升产品创新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支持引导现代农业、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基金加大对预制菜企业的投入力度,定期组织基金公司与企业开展项目对接。支持预制菜龙头企业联建原料生产基地、研发基地、培训基地等,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给予表彰。支持预制菜企业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等项目建设。

  二、支持绿色食品企业科技创新

  8.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食品企业,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食品企业“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整机购置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食品企业技改示范项目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食品行业“头雁”企业实施重点技改项目的,单一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食品工业大市出台相应支持政策,支持食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9.支持装备研发。对经国家、省新认定的首台(套)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分别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按照规定给予保费补助。

  10.支持科技创新。充分发挥中原食品实验室创新引领作用,推进省级速冻调制食品技术创新中心、肉品技术创新中心、食品加工中试基地、特色果蔬食品创新中心、预制菜创新中心、预制菜产业研究院等平台建设,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持续支持。鼓励食品企业开展产业发展重大技术需求攻关,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合同额的30%给予支持,推动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

  11.支持数智赋能。鼓励食品企业建设食品工业互联网平台,对经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平台入选培育对象后先给予补助总额的40%,通过验收后再给予补助总额的60%。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食品产业深度融合,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

  三、加大绿色食品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12.发挥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作用。鼓励各地在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框架内积极设立并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通过应急周转资金、应急转贷、过桥资金、助保贷等方式,着力缓解市场主体资金流动性压力,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确保新增融资流向绿色食品制造业中的中小微企业。

  13.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发挥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作用,引导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中小食品企业。推动河南农担公司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为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经营、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引导金融资本投入。

  14.加大贴息支持力度。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亿元,按照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对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给予贴息,单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服务食品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不断扩大信贷规模。

  15.设立食品产业集群培育基金。整合世界银行河南高质量绿色农业发展基金、现代农业基金等,通过母基金直投或与相关地方合作设立子基金方式,设立总规模30亿元的省食品产业集群培育基金,首期规模10亿元,根据产业发展等情况再逐年扩大规模。发挥省中小企业基金、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股权投资基金、粮油深加工企业扶持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加大食品产业领域投资力度。

  16.发挥省农投集团战略作用。支持省农投集团将绿色食品业作为投资和发展重点,通过参股、控股、直接投资等方式,发展壮大一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上市企业。

  四、强化土地和人才保障

  17.加强产业用地支持。在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至少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重点向食品产业项目倾斜。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绿色食品业。对纳入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等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

  18.支持引育人才。加强食品领域科技创新,打造领军人才队伍,对每年评选的中原学者,每人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特殊支持;对中原科技创新、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特殊支持。引导有条件的食品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加大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供给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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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