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23]1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23
文号:豫政[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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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23〕12号             2023-02-23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制度型开放战略,推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河南自贸试验区)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紧扣建设“两体系、一枢纽”(现代立体交通体系、现代物流体系,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战略定位,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实施制度型开放战略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河南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金融、运输往来等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中欧班列(中豫号)扩量提质,航空货邮年吞吐量突破100万吨,货物进出口年均增长20%,实际使用外资年均增长15%,跨境电商交易额年均增长18%,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制度创新成果100项以上,开放创新联动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服务高水平开放、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强化拓展“两体系、一枢纽”功能

  (一)深化郑州—卢森堡“空中丝绸之路”战略合作。加快建设卢森堡货航郑州枢纽、空铁转运中心和专属货站。支持航空公司向中国民航局争取扩大第五航权配额、加密国际航线航班、开通新的国际航线。支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建设海外货站,拓展与布达佩斯机场海外货站合作内容。(省发展改革委、机场集团、航投集团负责)

  (二)推进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航空物流电子货运试点成果应用。加快推广航空电子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电子运单中性平台,吸引更多全球性航空物流企业参与使用,建立与国际对标的航空物流电子货运标准化体系。(省机场集团负责)

  (三)加快建设全国重要国际邮件枢纽口岸。争取中国邮政航空第二基地落户郑州,加快推进航空邮件处理中心、东航物流生鲜港等项目规划和建设。(省发展改革委、邮政管理局、郑州海关、中国邮政集团河南分公司、省机场集团、郑州市政府、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

  (四)加快建设中欧班列郑州集结中心。支持拓展中欧班列(中豫号)至欧洲、中亚、东南亚等地区的线路和集疏网络,推动中欧班列扩能提质和运贸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郑州国际陆港航空港片区,争取全国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税务局、郑州海关、国铁郑州局集团、中豫国际港务集团、郑州市政府负责)

  (五)加快铁路运输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推行公铁联运标准化单证,制定单证签发和提货具体规则,加强与空运、海运单证的衔接。推进铁路与公路、机场、水路、口岸、海关等领域信息互联互通。(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郑州海关、省机场集团、国铁郑州局集团、中豫国际港务集团负责)

  (六)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探索将多式联运单证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铁路企业和银行创新多方协同、风险分担的陆路贸易融资方式。(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法院、郑州海关、国铁郑州局集团、中豫国际港务集团、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负责)

  (七)健全多式联运标准体系。在多式联运基础设施、运载单元、专用载运工具、转运设备、信息交换接口、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制定50项以上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争取更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省机场集团、国铁郑州局集团、中豫国际港务集团负责)

  三、持续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深化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地方经贸合作。建立RCEP国别商品减税对比清单,指导企业利用原产地累积规则优化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推动建设RCEP企业服务中心,争取RCEP国际组织、商协会分支机构落地,在汽车制造、生物医药、知识产权运营等领域建设一批产业园区和项目。依托郑州数据交易中心,探索建立数据定价、流通方式等交易体系。积极申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探索推动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省商务厅、贸促会、郑州市政府负责)

  (二)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推动跨境电商企业、平台与药企深化合作,做大业务规模。探索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模式,积极向国家申请放宽试点目录限定政策。(省商务厅、财政厅、药监局、税务局、郑州海关、郑州市政府负责)

  (三)支持离岸贸易发展。推动银行创新离岸转手买卖的真实性管理,依照展业原则,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核效率,探索实行特殊需求研判会商机制和白名单制度,在结算、融资、监管、服务等方面创新突破,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提高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商务厅、税务局、郑州市政府负责)

  (四)加快开封文化产业开放先行区建设。结合文化产业特色,举办形式多样的文化产品“出海”活动,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打造国际文化交易平台,做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积极争取开展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工作。(省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开封市政府负责)

  (五)支持洛阳装备制造业“走出去”。充分发挥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优势,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国际产能合作。创新企业委托境外加工贸易结算流程,支持企业拓展国际贸易业务。(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洛阳市政府负责)

  (六)建设外籍人员移民事务服务中心。搭建出入境人员综合服务“一站式”平台,实现外国人来华、出入境体检、证件办理及查询、随行子女入学等“一口通办”。(省公安厅、科技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郑州海关、河南边检总站、郑州市政府负责)

  (七)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积极建设综合法律服务中心、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中心、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设立一批涉外仲裁机构和合作制公证机构。加快推进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工作。推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庭建设。(省法院、司法厅、商务厅、贸促会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四、积极开展制度创新

  (一)实施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和原产地预裁定制度。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经核准的出口商”,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引导企业申请归类、价格、原产地预裁定,稳定企业通关预期。(郑州海关、省贸促会负责)

  (二)创新账户体系管理。积极争取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为企业开展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等业务提供便利服务。争取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负责)

  (三)推动基金业扩大开放。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支持境外投资者通过资格申请和外汇资金监管,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时启动试点合格境内投资企业业务。(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银保监局负责)

  (四)适时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出台专项政策措施,引导融资租赁公司集聚发展。(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五)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以产业链条或产业集群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基础,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探索以知识产权运营未来收益权为底层资产,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在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清单基础上,加大河南自贸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力度。对审批改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探索在更多涉企政务服务领域实行告知承诺。(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七)深化卫生健康领域改革。放宽医师执业、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登记等方面的标准和条件限制,提高便利性和灵活性。探索开展先进生物治疗诊断技术开发与应用,在细胞治疗、中药和中药医疗器械注册监管等领域开展改革试点,支持河南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进口国外已上市、国内未上市的急需特效药品和医疗器械。(省卫生健康委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八)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创新发展。支持期货和期权新品种研发上市,创新期货保税交割监管模式,促进期货市场国际化。(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郑州海关、郑州商品交易所负责)

  五、引育并重发展重点产业

  (一)精准推进产业招商。出台重点产业培育发展专项方案和配套支持政策,编制产业招商图谱,建立项目储备库、目标企业库、客商资源库、在谈线索库。整合招商力量,在重点国家(地区)依托商协会和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驻外机构,建立招商联络处。持续开展驻点招商、资本招商、以商招商、飞地招商等,大力引进外向型项目。(省商务厅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二)持续提升先进制造业水平。加快中铁智能化高端装备产业园、郑煤机智慧控制系统智能制造示范基地、中联重科开封产业园、富士康5G智能手机精密机构件等项目建设。(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三)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郑州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研发生产基地、郑开汽车及零部件外贸产业基地等,加快推进安图生物体外诊断产业园、普莱柯生物制品改扩建、中航锂电智能工厂、东旭氢能电机装备产业园等项目建设。(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四)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敦豪、联邦快递和中国邮政集团、中国物流集团等大型物流集成商建设区域总部、区域分拨中心、专属货站等。培育多元化金融市场主体,吸引国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加快数字产业集聚,推进宇通自动驾驶研究院、360集团中部数字安全科创总部等项目建设。打造数字藏品交易平台。(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五)推进国际合作产业园区建设。建设河南中日(开封)国际合作产业园,谋划推进河南中美(郑州)国际合作产业园等建设。(省商务厅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六、推动河南自贸试验区与综合保税区统筹发展

  (一)优化管理运行机制。加快片区管委会与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整合,统筹两类区域规划建设,实现同一机构统一负责两类区域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招商引资及人才引进等事项,提高管理效能。(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二)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鼓励研发创新机构入驻综合保税区,对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经认证的经营者”高级认证。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开展离岸创新创业。(郑州海关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三)促进保税维修业务发展。制定支持政策,规范业务流程,推动河南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册,合理确定账册核销周期。(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税务局、郑州海关负责)

  七、加强交流合作和复制推广

  (一)扩大黄河流域自贸试验区交流合作。发挥黄河流域自贸试验区联盟作用,推动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积极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办好第三届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论坛、第二届黄河流域自贸试验区联盟会议等活动。(省商务厅、郑州市政府负责)

  (二)推动与中国(广西)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在深化RCEP合作、海关协作、大宗商品交易、跨境电商、多式联运等领域开展协同创新,扩大合作成效,推动豫桂东盟物流大通道建设。(省商务厅、郑州海关、中豫国际港务集团、郑州市政府负责)

  (三)加快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定期发布河南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学习借鉴其他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推动制度创新成果落地见效。建设河南自贸试验区开放创新联动区,加大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力度,推动改革创新协同、产业发展联动。及时总结上报全省制度创新成果,力争更多河南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省商务厅、省委改革办等负责)

  (四)积极申建河南自贸试验区空港新片区。围绕建设国际航空物流中心和航空经济引领的现代产业基地,发挥郑州航空港区临空区位、物流枢纽和功能口岸等优势,探索完善高水平开放政策制度体系,培育开放型经济新动能,申建河南自贸试验区空港新片区,建设更具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改革开放新高地。(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郑州市政府、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南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要强化统筹管理、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问效。相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协同推进创新发展。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要加强对自贸试验区重大改革、重要事项、重点任务的统筹谋划和推动落实,建立激发创新活力、增强发展动能的有效机制,进一步配强工作力量、强化要素保障,形成上下协同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良好格局。(河南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二)完善政策体系。制定政务、监管、金融、法律、多式联运五大服务体系2.0版建设专项方案,持续在重点特色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在财政、税务、人才等领域出台专项政策,激励制度创新,促进河南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和人才汇聚。(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郑州海关、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法院、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税务局、省委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强化评估督导。建立河南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落实统计报表制度,适时开展改革创新和建设情况评估。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创新试点有序推进、落地见效。(省商务厅、省委改革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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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