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振信心恢复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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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振信心恢复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进一步提振信心恢复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

进一步提振信心恢复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抓实落细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各项安排,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恢复市场活力,扎实开展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营商环境突破年、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数字经济,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奋力夺取一季度“开门红”,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1.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实施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全年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投资1.56万亿元,一、二季度省市重点新开工项目分别达到50%、80%,三季度全部开工。组织排查“开工未入库、建成未投产”的重大项目,对在一季度提前投产的项目,可预兑快兑政策资金。建立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专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全过程跟进服务机制。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2023年一季度开工率达到100%、支付率达到50%,上半年支付率达到80%。2022年专项债券资金一季度全部支付,2023年提前下达专项债券资金力争上半年支付率达到100%。

  2.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前期工作投入,结合“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集中力量谋划一批新的接续发展项目,为2024年储备省市两级重点新开工项目2500个以上、新增总投资2.5万亿元以上。加强成效评价,每季度安排4500万元激励推进项目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

  3.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对省市重点项目全部开通土地和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即报即办。对列入2023年省级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足计划指标。引导建设项目尽量不占、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加快推进“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在各市(区)产业集聚区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全面推广“交地即交证”新模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立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协调机制,力争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3到5个,新增储备项目8个以上,盘活存量资产200亿元以上。

  4.稳住重点领域投资。加快引汉济渭二期、机场三期和西延、西十、西渝高铁等工程建设进度,力争水利设施、综合交通投资一季度分别完成60亿元、113亿元,全年分别完成430亿元、800亿元。有效利用中央贴息专项资金,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常态化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开展“千企百亿”技术改造专项行动,力争工业投资全年增长10%以上。通过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出台进一步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力争民间投资增长8%以上。

  二、推动工业稳定增长

  5.坚定做强能源工业。促进能源稳产增产和绿色低碳转型,构建现代化能源产业体系,能源工业总产值增长10%左右,巩固万亿级现代能源产业基础。扛牢保能源安全责任,着力优煤、稳油、扩气、增电。争取海测滩等4处新建煤矿开工建设,推动芦村一号等9处煤矿建成投运。加快在建的9个煤电项目建设,建成延长富县、陕煤黄陵等煤电项目。推进宜黄区块、神府区块天然气勘探开发,推动延长石油150亿方/年天然气产能增能项目建设。确保3大国家级新能源基地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加快陕煤煤炭分质利用二阶段等项目前期工作,力争榆能40万吨/年乙二醇等项目建成投产。一季度煤炭、原油、天然气产量分别达到1.7亿吨、632万吨、81亿立方米,发电量720亿千瓦时。

  6.支持企业多产多销。用好企业问题清单收集督办机制和150户制造业龙头企业包抓机制,抓好稳产增产工作,对一季度拟竣工投产的新增产能项目,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持续组织大宗商品产销对接,大力开展名优特新产品展销活动。

  7.推动重点产业链建设。支持链主企业引进和培育配套企业,对年度配套率增幅较大的链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链主企业每净增1户当年实际配套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本地或招引的非关联配套企业,给予链主企业一次性奖励。

  8.着力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万亿级产业集群。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相关服务业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布局生命健康、氢能与储能等未来产业,加快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光伏装备、先进结构材料产业集群发展步伐,力争全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13%左右。聚焦重点产业链开展延链补链强链行动,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链主”企业,加快构建产业链集群。

  9.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钢铁、有色、建材、纺织等传统产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中小企业购置关键设备,按照不超过购置额的10%、最高给予500万元奖补。加快传统产业智能化升级,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产线给予奖励。

  10.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年度新增部分按照不超过5%、最高给予500万元奖补(中小企业最高300万元)。继续对省内生产的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加大奖励支持力度。用好“揭榜挂帅”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揭榜挂帅”攻关。

  三、推动消费加快恢复

  11.充分释放消费潜力。办好秦乐购消费促进年系列活动,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支持市(区)发放消费券,扩大汽车消费和绿色智能消费,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延续等优惠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12.培育壮大新型消费。支持高端知名、高级定制品牌开设首店,鼓励企业通过公共网络扩大商品销售,支持新建网络交易平台,省级财政予以一定奖励。鼓励电商平台出台阶段性费率优惠措施,减免或降低网店年租、推广运营等费用。

  13.持续优化消费环境。支持西安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动西安、渭南等6个试点城市完成35个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商贸物流快速发展,提升快递物流配送能力,省级财政予以一定补贴。对上半年、全年消费促进工作综合评定前3位的市(区)和前10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推动文旅市场全面复苏。加大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对小微文旅企业支持力度。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国家规定期限。支持旅行社等文旅企业积极参与承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的节庆、会展和公务等活动。加大旅游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引客入陕”,推动“三秦四季”品牌赋能升级,着力推出精品线路、特色美食、演艺娱乐等旅游产品,吸引游客延长在陕停留时间,不断扩大文旅消费。

  15.加快文旅产业发展。举办全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开展重点文旅产业链三年行动,加快打造万亿级文旅产业集群。安排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旅产业重点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乡村旅游发展、数字文旅等建设。

  16.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各地因城施策,调整优化房地产有关政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措施,满足房企合理融资需求,用好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四、加快推动改革创新

  17.强化科技支撑能力。全面深化“三项改革”,推行“先使用、后付费”、“权益让渡”、“先投后股”等制度举措,持续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提升拓展放大秦创原总窗口功能,完善“一中心一平台一公司”功能,建好人才、资本、科技三大市场,构建全链条全周期服务体系,全省孵化科创企业不少于1000家。

  18.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落实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服务自然人和法人全生命周期,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间、增便利,力争营商环境便利度进入全国第一方阵。加快数字政府建设,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归集共享,部门信息孤岛打通率超过80%、数据归集率达到90%。优化推广“秦政通”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迭代升级“秦务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机制,实现全事项上线、全流程运转、全区域点亮。提升办事便利化水平,企业开办时间压减到1个工作日以内,企业年均纳税时间压减到70个小时,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9.积极推进柔性执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阶梯式监管。落实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要求,对符合要求的轻微违法行为等不予或减轻从轻处罚。

  20.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谋划开展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召开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梳理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小升规”工业企业培育库,落实对各市(区)每年“小升规”企业按净增加量给予每户20万元奖励政策。强化限上单位“一对一”联系服务,落实限上单位年度纳统奖励政策,对完成年度纳统任务的市(区),省级财政按净增限上单位数量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力争净增限上单位1000家以上。

  21.加快培育科创型企业。严格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2万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500家。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隐形冠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最高给予300万元奖补。

  22.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举办数字经济大会,围绕重点产业链打造一批数字经济发展典型示范案例,推出一批试点项目,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开放平台,推动中小企业“上云用数”,打造50个“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力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8%。

  五、持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23.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等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全年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4.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5.加大服务业领域降费力度。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行业企业,免缴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26.落实科技服务领域等税收减免政策。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的,按有关规定以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27.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保持必要支出强度,一季度省级专项资金、产业类专项资金(不含基本建设资金)预算下达70%,专项债券发行进度达到提前下达额度的65%。收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文件后,30日内完成分配方案报备和资金下达。除应急救灾和清算类资金外,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6月底前全部下达。

  28.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超过200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年底。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40%。一季度全省政府采购合同总额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比超过80%。

  29.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有贷款延期需求的企业延长担保期限,提供增信支持。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再担保费实行优惠费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广“县域振兴批量贷”、“陕再·银担快易贷”、“创业担保贷款”等专项批量担保产品。

  30.加强金融服务能力。推进“秦信融”平台提质扩能,上线运行“项目建设融资服务系统”,力争年底平台累计注册企业15万户,发放贷款700亿元。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实落细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变相转嫁服务成本。

  31.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挥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建设作用,争取全年首发募集资金100亿元以上。推动非金融企业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发挥企业上市联合培育机制作用,对成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落实奖补政策,新增12家上市企业。

  32.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做好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依托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33.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六、推动外贸外资扩量提质

  34.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召开全省开放发展大会,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10周年为契机,在支持外贸企业稳存量、扩规模、提质量等方面出台系列免申即享鼓励激励政策,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巩固中欧班列良好态势。

  35.提升外贸服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境外重点贸易促进活动,给予参团外贸企业人员国际机票、境外食宿费补贴;对重点支持的境外展会给予展位、公共搭建费全额补贴,每户企业展品运输费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补贴。精心开展“陕西-RCEP国家企业经贸对接活动”。

  36.加大制造业全球招商。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投资促进相结合,开展制造业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招商,优化产业布局,扩大制造业利用外资。对新增制造业外资和设立外资总部或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以及研发中心,按规定给予奖励。建立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制度,为制造业外资招商项目落地发展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37.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外向型产业。下大力气招引外向型企业和产业链关键项目落地。围绕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需求,紧盯京津冀、长三角和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目标区域,梳理形成重点承接转移外向型产业清单。支持建设外向型产业园区,鼓励现有园区依托现有标准化厂房引进生产型外贸企业,对企业投资设厂和房租、设备购置等费用给予补贴支持。

  七、做好农业农村工作

  38.全力稳定粮食生产。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及时将粮食播种任务分解到市县,督促落实主要粮食作物和春播大豆种植任务,做好春耕生产所需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储备供应,抓好在田1440万亩小麦和278万亩冬油菜田间管理。落实小麦和玉米单产提升、机械作业等生产环节补助,实施种粮农民及农机购置补贴省级配套等政策。开展粮食生产能力提升技术研究与集成应用攻关,完善关中灌区小麦-玉米“吨半田”技术模式。一季度建成高标准农田50万亩、全年建成230万亩,实施高效节水灌溉16万亩、全年64万亩。

  39.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持续强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推动乡村振兴产业全链条升级,确保全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达到60%以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完善带农益农机制。确定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重点帮扶村,出台支持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八、加快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40.推动区域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以西咸一体化、7个功能组团、城乡融合3个突破口带动西安都市圈建设。争取国家批复并推动榆林能源革命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延安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区建设。倾斜支持汉中市中心城区高质量项目建设,集中支持安康富硒产品和商洛新型材料产业发展。

  41.扎实推进黄河重大战略。不折不扣抓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争取更多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生态环境治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项目建设。省级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项奖补、示范工程等。

  42.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召开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会议,分类指导落实“一县一策”、“一区一策”事项清单,用足用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加大对县域经济支持力度,打造一批产值过百亿元的主导产业,开展季度监测点评,力争一季度县域生产总值增速高于全省1个百分点。加强对县城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县城承载能力。支持县域工业园区提档升级,对园区公共设施项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10%、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

  九、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

  43.强化用水用电用气保障。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欠费不停电,设立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欠费不停水、不停气,各市(区)根据实际,设立费用缓缴期,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全省用户报装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可采用低压接入。

  44.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调整优化阶段性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相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45.积极稳就业促增收。开展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等活动,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巩固现有公益性岗位规模。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拓宽农民工就近就业渠道。落实“十四五”推动富民惠民意见,动态完善促进城乡居民增收举措,推动经营性、工资性收入等稳步增长,以产业和就业带动农民增收。

  46.加强医疗失业等保障。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根据本地区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调低缴费基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备付月份在15个月及以上的地区,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批准后可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47.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加快创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进一步扩容提升、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和诊疗服务水平,加强重症床位建设,补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辆和必备医疗器械药品短板。落实城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争取资金对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予以支持,开展助餐、助浴补贴。健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做好居民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

  十、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48.持续抓好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各项措施,始终把重症患者救治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五项制度”、“四集中”、“一人一策”和巡诊巡查全覆盖,总结梳理救治工作经验及案例,强化医疗救治体系平急转换,积极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疫苗接种工作,密切开展病毒毒株变异情况监测预警和风险研判,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9.维护财政金融安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增量,稳妥化解存量。推进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升级,逐步剥离政府融资功能,切实防范化解融资平台风险。指导各市(区)制定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政策措施,提高资金拨付使用效率。坚决遏制非金融领域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50.抓好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落实冬春季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热门景区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集中整治,加强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巩固自建房治理成果,推进食品安全攻坚行动和药品安全放心工程,做好极端天气、洪涝干旱、城乡消防、森林草原防灭火、地质灾害等防范应对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区)要加强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细化落实举措,建立台账,形成清单,全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抓好宣传解读,提高知晓率。开展跟踪评估和督导服务,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认真梳理总结贯彻落实情况,每季度报送省经济稳增长专班,汇总后报省委、省政府。

  各项措施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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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